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鑫城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5069號、第40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犯如附表一「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
事 實
一、丙○○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下稱新竹林管處)大溪工作站技術士,係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士級人員暫行管理要點」任用之士級人員,其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之期間,派駐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下稱東眼山遊樂區),負責票務管理、遊客服務及園區範圍內巡護工作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詎丙○○明知依「林務局森林遊樂區收費作業規範」、「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及「新竹林區管理處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票務說明」等相關規定,售票員應於遊客或車輛到達售票亭時,詢問人數、身分別、居住地,俾憑計算門票及停車費(以下稱入園費用),經收取入園費用並登打電腦列印統一發票交予遊客後,遊客始得入園,待當日售票結束後,售票員需進入「林務局票務資訊管理平臺後台資訊管理系統」製作並列印售票結算相關報表,及核對入園費用金額與數量無誤後,在日報表上蓋章確認,並將當日收入款項暫置售票亭內保險箱中,再由現場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每5日將收入款項一併解繳公庫,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利用擔任售票員之職務機會,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在附表一所示之位置,於向遊客收取入園費用後,先後如附表一所示之行為模式,以未開立統一發票交予繳費遊客,規避既有對帳機制,逕將如附表所示其向遊客收取之入園費用或將已向遊客收取並置入收銀機內之入園費用取出(共計162次),先後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侵占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萬5,970元(起訴書誤載為「5萬5,870元」,應予更正)。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丙○○及其辯護人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主張排除前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是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之非供述證據,均認為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法務部廉政署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詳見桃檢110他5569號卷一第99至111頁;桃檢110他5569號卷二第215至218頁;本院卷第79至80頁、第160頁),核與證人即新竹林管處大溪工作站技術士陳○合、李○俊於法務部廉政署調問時之證述內容相吻(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一第61頁至第68頁;法務部廉政署110年度廉查北字第44號供述證據資料卷宗第555頁至第563頁),並有被告之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及健保投保資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士級人員暫行管理要點」、新竹林區管理處工人名冊、新竹林區管理處大溪站員工業務職掌及代理人名冊、新竹林管處大溪站109年10月5日簽文、「林務局森林遊樂區收費作業規範」、「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新竹林區管理處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票務說明」、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網頁資料、東眼山遊樂區售票處內之收銀機照片、東眼山遊樂區109年6月14日至7月11日、109年7月12日至8月8日員工出勤預報表、被告於2020/01/01~2020/07/31出勤資料在卷可稽(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一第55頁至第59頁、第96頁、第98頁、第115頁至第116頁、第121頁至第127頁、第129頁至第136頁;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7頁至第8頁、第9頁、第11頁、第13至16頁、第27頁、第29至32頁;法務部廉政署110年度廉查北字第44號非供述證據資料卷宗第7至9頁、第11至27頁、第451頁),另有附表一編號1至162「證據」欄所示之各次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在卷可查(詳見附表一編號1至162),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依「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士級人員暫行管理
要點」第二點規定,所稱「士級人員」係指在各管理處擔任技術性工作之技術士及事務性工作之業務士;而依該要點第四點第一項規定,各管理處士級人員在職員指揮監督下辦理森林資源調查、森林護管、育苗、造林、林產處分、森林育樂、森林保育、資訊處理及收售遊樂區門票等工作。茲查,本件被告係新竹林管處大溪工作站技術士,係依據「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士級人員暫行管理要點」任用之士級人員,其負責東眼山遊樂區森林資源調查、森林護管、森林育樂、森林保育及收售遊樂區門票等工作,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為刑法第10條規定之公務員無訛。被告在東眼山遊樂區所負責收取之門票收入之工作,其收費流程依照「林務局森林遊樂區收費作業規範」、「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及「新竹林區管理處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票務說明」等相關規定,被告或其他售票員應於遊客或車輛到達售票亭時,詢問人數、身分別、居住地,俾憑計算入園費用,經收取入園費用並登打電腦列印統一發票交予遊客後,遊客始得入園,待當日售票結束後,被告或其他售票員需進入「林務局票務資訊管理平臺後台資訊管理系統」製作並列印售票結算相關報表,及核對入園費用金額與數量無誤後,在日報表上蓋章確認,並將當日收入款項暫置售票亭內保險箱中,再由現場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每5日將收入款項一併解繳公庫,是該門票收入屬於公款性質,亦堪認定。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1至162所示部分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共162罪)。
㈡被告前揭16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復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
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經查,本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頗具悔意,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將全部侵占之公款悉數繳交新竹林管處等情,有新竹林管處111年7月11日竹育字第1112115345號函在卷可稽(詳見本院卷第133頁);再佐以本件各次之不法所得分別為10元至3,250元不等,均在5
萬元以下,情節亦非嚴重,尚屬輕微,是被告所犯162次侵占公有財物犯行,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8條第2項前段及同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均遞減其刑。
㈣另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
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所謂「顯可憫恕」,係指被告之犯行有情輕法重之情,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失之過苛,尚堪憫恕之情形而言。本件被告所犯各次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條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雖因一時貪念,誤觸重典,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深表悔悟之意,並力圖改過,而被告每次侵占財物從10至3,250元(合計為5萬5,970元),然依被告每次犯罪情節,如科以法定最輕本刑,且依前開2次減刑後,猶嫌過重,有情輕法重之情形,於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顯堪憫恕,爰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公務人員,不思遵
循法令,僅因貪圖小利而侵占公有財物,危害公務員形象,所為實值非難,惟其犯後尚知坦承全部犯行,且與新竹林管處達成協議,並將全部侵占款項繳交新竹林管處,已如前述,堪認被告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另考量被告先前並無前科,素行良好,兼衡其所侵占之金錢數額非鉅,情節尚屬輕微、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土木工程公司從事綠美化工作、需奉養父親及1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詳見本院卷第162頁)及其為支付父親醫療費用而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就其各次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罪行既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度,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2年,再審酌被告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及社會對於犯罪處罰之期待等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及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宣告多數褫奪公權,僅就其中最長之2年執行之,如主文所示。㈥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其因為支付父親醫療費用,一時失慮而致罹刑典,固非可取,惟審酌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且已將侵占所得之財物繳回公庫,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另斟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為避免被告因獲得緩刑之宣告而心存僥倖,及期被告於緩刑期間內,能深知戒惕,並從中記取教,以建立正確法治觀念,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故本院認有命被告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至於義務勞務之執行方法,核屬執行事項,由檢察官執行),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並再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倘其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如主文所示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一「侵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均係被告為本件各次侵占公有財物犯行之犯罪所得,惟上開各次犯罪所得,業經被告主動繳回新竹林管處,已如前述,依上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㈡至於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然查無其他積
極證據可認上開物品與本件被告所涉之各次犯行有何關連,且非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第1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7條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8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欣蓓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珽顥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張英尉法 官 李思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怡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附表一:
編號 時間 位置 行為模式 侵占金額(新臺幣) 證據 所犯罪名 主文 1 109年7月02日上午8時19分許至同日8時21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於民眾至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下稱票亭)繳交入園費時,先將前揭現金放入收銀機内並列印出統一發票(下稱發票),惟丙○○未將該發票交予購票民眾,而係放在桌上,嗣丙○○利用票亭内無人注意之機會,在收銀機内將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後,取出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3頁至第34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2 109年7月2日下午 1時38分許至同日下午1時39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先打開收銀機清點現金,復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10元硬幣,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再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先將其中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之1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1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5頁至第36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3 109年7月2日下午 2時43分許至同日下午2時44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先自收銀機内取出10元及50元硬幣各1枚,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再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先將其中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之1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6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7頁至第38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4 109年7月2日下午2 時52分許至同日下午2時56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0元鈔票,先將其中1張1,0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1,0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起身持該隱蔽於右手之1張1,000元鈔票步出票亭;俟丙○○步回票亭時,雙手各持碗筷,已無紙鈔。 1,0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9頁至第41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5 109年7月3日上午 8時2分許至同日上午8時3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於民眾至票亭繳交入園費用時,先將前揭現金放入收銀機内,惟並未開立發票交予購票民眾,嗣丙○○利用票亭内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50元硬幣,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復在收銀機内將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後,取出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5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41頁至第42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6 109年7月3日上午 9時2分許至同日上午9時6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於民眾至票亭繳交入園費用時,先將前揭現金放入收銀機内,惟並未開立發票交予購票民眾,嗣丙○○利用票亭内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10元硬幣,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復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先將其中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之1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1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43頁至第44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7 109年7月3日上午 9時29分許至同日上午9時31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於民眾至票亭繳交入園費用時,先將前揭現金放入收銀機内,惟並未開立發票交予購票民眾,嗣丙○○利用票亭内無人注意之機會,先從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取出1枚50元硬幣放入收銀機内,復自收銀機内取出2枚10元,硬幣,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再從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取出2張100元鈔票放入收銀機内,又自收銀磯内取出1疊1,000元鈔票,先將其中1張1,0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1,0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之1張1,0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77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P45頁至第47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8 109年7月3日上午 10時7分許至同日上午10時9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於民眾至票亭繳交入園費用時,先將前揭現金放入收銀機内,惟並未開立發票交予購票民眾,嗣丙○○利用票亭内無人注意之機會,在收銀機内將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後,取出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48頁至第49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9 109年7月3日上午 10時23分許至同日上午10時24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先將其中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之1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再自收銀機内取出10元及50元硬幣各1枚,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6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50頁至第51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0 109年7月3日晚間 9時13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於下班時段利用票亭内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放置100元鈔票位置,取出3枚硬幣(每枚以10元計)後,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3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52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1 109年7月4日上午 7時16分許至同日上午7時17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下稱車道)上,先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1張1,000元鈔票後,再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400元(汽車前後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嗣丙○○步行至票亭外,先將前揭1張1,000元鈔票交由票亭外同事處理,惟並未同時將至少400元之鈔票交由票亭外同事或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再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4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4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53頁至第56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2 109年7月4日上午 7時36分許至同日上午7時37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先將其中2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自收銀機内取出1張500元鈔票,一併與隱蔽於右手之2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7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57頁至第58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3 109年7月4日上午 8時21分許至同日上午8時21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先將其中2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之2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2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59頁至第60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4 109年7月4日上午 8時31分許至同日上午8時32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50元硬幣,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復自收銀機内將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再將隱蔽於右手之1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5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61頁至第62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5 109年7月4日9時42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將驗票人員轉交之遊客入園費用(1疊100元鈔)其中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剩餘之100元鈔票放入收銀機内,並將隱蔽於右手之1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63頁至第64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6 109年7月4日上午 10時1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於收銀機内將1張5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後,取出故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5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65頁至第66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7 109年7月4日10時11分許至同日上午10時12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再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67頁至第68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8 109年7月4日上午 10時28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再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69頁至第70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9 109年7月4日上午 10時53分許至同日上午10時54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再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71頁至第73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20 109年7月4日上午11時6分許至同日上午11時7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於收銀機内將1張1,0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後,取出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從長褲右側口袋内取出1張100元鈔票,再自收銀機内拿取1疊100元鈔票,並將前述1張從己身取出之100元鈔票混入,於清點後一併綑綁放置收銀機下方櫃内。 9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74頁至第76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21 109年7月4日中午 12時54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2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再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2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77頁至第78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22 109年7月4日下午 1時3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2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再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2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79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23 109年7月4日下午 1時5分許至同日下午1時6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於民眾至票亭繳交入園費用時,先將前揭現金放入收銀機内,惟並未開立發票交予購票民眾,嗣丙○○利用票亭内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先將其中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之1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80頁至第81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24 109年7月4日下午 1時11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50元硬幣隱蔽於右手中,再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5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82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25 109年7月4日下午2時26分許至同日下午2時28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500元鈔票,於售票找零後,先將其中1張5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5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中之5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自長褲右側口袋内取出1枚50元硬幣放入收銀機中,再自收銀機内取出3張100元鈔票,於售票找零後,再趁機將隱蔽於右手之3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75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83頁至第84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26 109年7月4日下午2 時50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於收銀機内將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後,取出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85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27 109年7月4日下午3 時12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於收銀機内將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後,取出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86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28 109年7月4日下午 4時26分許至同日下午4時28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於第一位民眾至票亭繳交入園費用時,先將前揭現金放入收銀機内,惟開立發票後未交予第一位購票民眾,嗣於第二位民眾繳交入園費用時,丙○○始將前述發票交予第二位購票民眾,復利用票亭内無人注意之機會,將第二位民眾所繳交2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再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2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87頁至第88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29 109年7月4日下午 4時48分許至同日下午4時49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於查詢售票紀錄及點算收銀機内現金時,先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清點後將其中3張100元鈔票放在桌上,復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0元鈔票,於再次清點後,將1,000元及100元鈔票重疊以左手持握,並將桌上2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又將桌上1張100元鈔票併同前揭左手持握之整疊鈔票綑綁放回收銀機内,再起身將隱蔽於右手之2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2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89頁至第90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30 109年7月5日上午 8時52分許至同日上午8時53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再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91頁至第92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31 109年7月5日上午 9時55分許至同日上午9時56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先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再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並以左手握持該入園費用;嗣丙○○步行至票亭外,未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300元鈔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另將左手握持之至少300元鈔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之後丙○○以左手將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以右手將園區導覽圖及發票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93頁至第95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32 109年7月5日上午9時58分許至同日上午9時59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再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96頁至第97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33 109年7月5日上午 10時51分許至同日上午10時52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左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將隱蔽於左手之至少300元鈔票交換至右手後,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再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98頁至第99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34 109年7月5日上午 11時12分許至同日上午11時13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侵占職務上持有公有財物之犯意,在車道上先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再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1,000元,並以左手握持該入園費用;嗣丙○○步行至票亭外,未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300元鈔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另將左手握持之1,000元鈔票交由票亭外同事處理;之後丙○○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00頁至第102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35 109年7月5日下午 2時0分許至同日下午2時19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或無人注意之機會,先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將其中2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之2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再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0元鈔票,先將其中3張1,0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隱蔽於右手之3張1,0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再將該疊1,0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嗣丙○○再自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取出1枚50元硬幣,放入收銀機内,復在收銀機内將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後,取出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3,25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03頁至第106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36 109年7月5日下午2時58分許至同日下午2時58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於收銀機内將1張5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後,取出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5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07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37 109年7月5日下午3時14分許至同日下午3時14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先將其中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之1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08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38 109年7月5日下午4時12分許至同日下午4時13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先將其中2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隱蔽於右手之2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再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 200元(起訴書附表誤寫為「100元」,應予更正)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09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39 109年7月5日下午 4時51分許至同日4時51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於查詢售票紀錄及點算收銀機内現金時,先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清點後將其中1張100元鈔票持於左手中,再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嗣丙○○又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10元硬幣,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復將持於左手之1張100元鈔票折疊隱蔽於右手中,再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1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10頁至第111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40 109年7月8日上午 8時31分許至同日上午8時32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50元硬幣,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再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至少4張),將該疊100元鈔票對折後放回收銀機内,復在收銀機内將該疊至少4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後,取出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45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12頁至第113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41 109年7月8日上午 9時15分許至同日上午9時17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先從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取出1枚50元硬幣放入收銀機内,復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10元硬幣,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再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先將其中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之1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6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14頁至第116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42 109年7月8日上午 9時25分許至同日上午9時26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先從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取出1枚10元硬幣放入收銀機内,復自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取出1疊100元鈔票,點數7張100元鈔票後,用右手放入收銀機内,並將剩餘100元鈔持於左手,再用右手自收銀機内取出1張1,000元鈔票,與原先持於左手之數張100元鈔票一起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再將隱蔽於右手之該疊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29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17頁至第119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43 109年7月8日上午 9時49分許至同日上午9時49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10元硬幣,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再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先將其中至少2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起身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2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21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20頁至第121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44 109年7月8日上午 9時59分許至同日上午10時1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於驗票人員轉交民眾入園費用時,先請驗票人員逕取桌上已開立好之發票,後將前揭現金放入收銀機内並找零予驗票人員;嗣丙○○利用票亭内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10元硬幣,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復自收銀機内取出2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後,放入己身長褲右惻口袋内。 21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22頁至第124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45 109年7月8日上午 10時25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或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先從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取出1枚10元硬幣放入收銀機内,復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50元硬幣,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又在收銀機内將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後,取出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4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25頁至第127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46 109年7月8日上午 10時50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10元硬幣,並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28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47 109年7月8日下午 2時20分許至同日下午2時21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先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先將其中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之1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再自收銀機内取出10元及50元硬幣各1枚後,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6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29頁至第131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48 109年7月8日下午 2時51分許至同日下午2時52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先從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取出1枚50元硬幣放入收銀機内,復自收銀機内取出2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再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5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32頁至第133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49 109年7月9日上午 8時18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先自收銀機内取出至少1枚10元硬幣,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再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先將其中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之1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1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34頁至第135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50 109年7月9日上午8時41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10元硬幣,並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36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51 109年7月9日上午 9時3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2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再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2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37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52 109年7月9日上午 9時32分許至同日上午9時33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先從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取出若干零錢,復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50元硬幣,又將1枚10元硬幣放入收銀機内,再將手中零錢均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將驗票人員轉交之民眾入園費用,即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先製造將該入園費用放入收銀機内之假象,再將隱蔽於右手之1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4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38頁至第140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53 109年7月9日上午 10時15分許至同日上午10時18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先從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取出10元及50元硬幣各1枚,分別放入收銀機内,復於驗票人員轉交民眾入園費用時,將其中2張100元鈔票持於左手,再自收銀機内取出2張100元鈔票,並將前揭共計4張100元鈔票摺疊放入收銀機中;嗣丙○○利用票亭内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在收銀機内將上述4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同時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再將隱蔽於右手之4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後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中。 34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41頁至第144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54 109年7月9日上午 10時27分許至同日上午10時28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10元硬幣,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於驗票人員轉交民眾入園費用時,先將發票交予驗票人員,復將前揭入園費用之其中3張100元鈔票持於左手,並將剩餘100元鈔票放入收銀機中,再自收銀機内取出1張1,000元鈔票,與前揭持於左手之3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後,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31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45頁至第147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55 109年7月9日上午 10時33分許至同日上午10時34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於驗票人員轉交民眾入園費用時,先將發票交予驗票人員,復利用票亭内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先將100元鈔票放入收銀機内,並將至少2枚10元硬幣隱蔽於右手中,復以右手在收銀機内取出2枚10元硬幣,併同前揭隱蔽於右手中之至少2枚10元硬幣,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4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48頁至第149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56 109年7月9日上午 11時2分許至同日上午11時3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先將其中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之1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50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57 109年7月9日下午 2時54分許至同日下午2時56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先將其中至少2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持該隱蔽於右手之至少2張100元鈔票步出票亭;嗣丙○○步回票亭,於清點右手持握之10張100元鈔票後,放入收銀機内,並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0元鈔票,先將其中1張1,0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1,0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之1張1,0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2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51頁至第153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58 109年7月9日下午 3時9分許至同日下午3時10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先從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取出1枚10元硬幣放入收銀機内,復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500元鈔票,先將其中1張5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再將隱蔽於右手之1張5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後將該疊5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中。 49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54頁至第155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59 109年7月10日上午 8時35分許至同日上午8時36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先將其中至少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1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又自收銀機内取出50元及10元硬幣各1枚,先隱蔽於左手放置於桌上,再趁隙換到右手放置於桌上,最後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6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56頁至第158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60 109年7月10日上午 8時55分許至同日上午8時56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先從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取出1枚50元硬幣放入收銀機内,復自收銀機內取出1疊100元鈔票,將其中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又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之1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5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59頁至第160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61 109年7月10日上午 9時8分許至同日上午9時9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50元硬幣,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復在收銀機内將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後,取出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5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61頁至第162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62 109年7月10日上午 9時31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於驗票人員轉交民眾入園費用時,將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先製造將該1張100元鈔票放入收銀機内之假象,再將隱蔽於右手之1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63頁至第164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63 109年7月10日上午 9時48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先自收銀機内取出2枚10元硬幣,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復自收銀機内取出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再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2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65頁至第166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64 109年7月10日上午 10時24分許至同日上午10時25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先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將其中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之1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67頁至第168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65 109年7月10日上午 10時43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劉鑫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先自收銀機内取出至少4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製造將前揭至少4張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之假象,再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4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69頁至第170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66 109年7月10日上午 11時17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於收銀機内將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後,取出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71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67 109年7月10日上午 11時53分許至同日中午12時8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5張100元鈔票,摺疊放置於收銀機上鍵盤下方,復自收銀機内取出5張100元鈔票,再次摺疊放置於收銀機上鍵盤下方,又自收銀機内取出5張100元鈔票,摺疊放置於收銀機旁;嗣丙○○再拿起前揭放置於收銀機旁之5張100元鈔票,於整理後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再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5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72頁至第175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68 109年7月10日下午1時25分許至同日下午1時29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先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10元硬幣,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復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將其中2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後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之2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從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取出10張100元鈔票及1張1,000元鈔票,於點數後以右手將10張100元鈔票放入收銀機内,並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0元鈔票與左手持握之1張1,000元鈔票重疊,先將其中3張1,0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1,0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之3張1,0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21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76頁至第179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69 109年7月10日下午 1時32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50元硬幣,並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5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80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70 109年7月10日下午 2時3分許至同日下午2時4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先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0元鈔票,將其中1張1,0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1,0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之1張1,0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0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81頁至第182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71 109年7月10日下午 2時15分許至同日下午2時16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先從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取出1枚50元硬幣放入收銀機内,復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10元硬幣,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再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先將其中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之1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6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83頁至第185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72 109年7月10日下午 4時13分許至同日下午4時14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先自收銀機内取出50元及10元硬幣各1枚,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於驗票人員轉交民眾入園費用時,先將發票交予驗票人員,復將其中2張100元鈔票持於左手,又將剩餘100元鈔票放入收銀機中,再將前揭持於左手之2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後,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26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86頁至第188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73 109年7月10日下午 4時20分許至同日下午4時26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於查詢售票紀錄及點算收銀機内現金時,先從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取出1枚10元硬幣放入收銀機内,並持續清點收銀機内現金;嗣丙○○利用票亭内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清點後將其中5張100元鈔票以左手持握,復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又自收銀機内取出1張1,0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後,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最後清點左手持握之5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後,放入己身上衣左側口袋内。 1,49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89頁至第191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74 109年7月10日晚間 8時23分許至同日晚間8時26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於下班時段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若干零錢及1疊紙條進行清點,嗣丙○○利用票亭内清潔人員未予注意之機會,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3枚硬幣(每枚以10元計)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復點數手中整疊100元鈔票至少3張,並摺疊隱蔽於左手,後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左手之至少3張100元鈔票換以右手持握放在桌上,最後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33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92頁至第194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75 109年7月11日上午 6時43分許至同日上午6時45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於上班前時段,利用票亭内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及1疊紙條進行清點;嗣丙○○先將部分100元鈔票及紙條放回收銀機内,復點數至少7張100元鈔票後,摺疊隱蔽於左手,又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50元硬幣隱蔽於右手中,再起身步出票亭;俟丙○○步回票亭時,雙手已無紙鈔及錢幣。 75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95頁至第197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76 109年7月11日上午 7時20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先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將其中至少2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起身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2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2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198頁至第199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77 109年7月11日上午 7時55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至少3張100元鈔票,並以左手持握,復自收銀機内取出3張100元鈔票與左手持握之至少3張100元鈔票重疊,又以左手持握之其中1張100元鈔票換取收銀機内1張100元鈔票,再將左手持握之至少6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並製造將前揭鈔票放回收銀機内之假象,最後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6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6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00頁至第202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78 109年7月11日上午 8時13分許至同日上午8時14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於驗票人員轉交民眾入園費用時,先製造將1張100元鈔票放入收銀機内之假象,復將前揭1張100元鈔票取出持於左手,又自收銀機内取出2張100元鈔票與左手持握之1張100元鈔票重疊;嗣丙○○於再次處理驗票人員轉交之民眾入園費用後,將上述左手持握之3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並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03頁至第205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79 109年7月11日上午 8時37分許至同日上午8時38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400元(汽車前後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左手,旋於步行至票亭外之過程中,將隱蔽於左手之至少400元鈔票換至右手,並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步行至票亭外時,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僅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 4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06頁至第208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80 109年7月11日上午 8時46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在收銀機内將1張5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後,取出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5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09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81 109年7月11日上午 9時6分許至同日上午9時7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再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10頁至第212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82 109年7月11日上午 9時22分許至同日上午9時23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再將原已持於左手之園區導覽圖換至右手後,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13頁至第214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83 109年7月11日上午 9時31分許至同日上午9時32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先以左手取出隱蔽於右手之1張100元鈔票,復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2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又將前揭左手持握之1張100元鈔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再以右手將發票及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 2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15頁至第217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84 109年7月11日上午 10時5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再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18頁至第219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85 109年7月11日上午 10時25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票亭外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未將該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將該至少3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並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20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86 109年7月11日上午 10時55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3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製造將前揭鈔票放回收銀機内之假象,再將隱蔽於右手之3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21頁至第222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87 109年7月11日上午 11時33分許至同日上午11時34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400元(汽車前後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4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再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 4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23頁至第224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88 109年07月11日中午12時00分許至同日中午12時1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先從己身上衣左側口袋取出1疊100元鈔票(至多20張)放入收銀機内復自收銀機内取出4張1,0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再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2,0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25頁至第227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 89 109年7月15日上午 8時15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在收銀機内先將2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在收銀機内拿取50元及10元硬幣各1枚,再起身將隱蔽於右手之2張100元鈔票、1枚50元硬幣及1枚10元硬幣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26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28頁至第229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90 109年7月15日上午 8時50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至少2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製造將前揭鈔票放回收銀機内之假象,再起身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2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2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30頁至第231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91 109年7月15日上午 9時3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先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10元硬幣,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復自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取出若干零錢,分別將1枚50元硬幣及1枚10元硬幣放入收銀機内,又自收銀機内取出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再與前述自口袋取出之若干零錢一併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5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32頁至第234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92 109年7月15日上午 9時12分許至同日上午9時13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先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10元硬幣,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復自己身長右側口袋取出7張100元鈔票,於清點整理後,放入收銀機内;嗣丙○○於處理導遊人員繳交之入園費用後,又在收銀機内將1張1,0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取出放入已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31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35頁至第237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93 109年7月15日上午 9時35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將驗票人員轉交之民眾入園費用,即3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先製造將該入園費用放入收銀機内之假象,再將隱蔽於右手之3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38頁至239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94 109年7月15日上午 10時5分許至同日上午10時7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10元硬幣及2枚50元硬幣隱蔽於右手中,並於使用手機片刻後,將隱蔽於右手中之1枚10元硬幣及2枚50元硬幣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1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40頁至第241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95 109年7月15日上午 10時15分許至同日上午10時16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2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製造將前揭鈔票放回收銀機内之假象,再將隱蔽於右手之2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2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42頁至第243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96 109年7月15日上午 10時30分許至同日上午10時31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先從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取出1枚50元硬幣放入收銀機内,復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10元硬幣,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又自收銀機内取出3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並製造將前揭鈔票放回收銀機内之假象,再將隱蔽於右手之3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26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44頁至第246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97 109年7月15日下午 2時11分許至同日下午2時12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先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將其中2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起身將隱蔽於右手之2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2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47頁至第248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98 109年7月15日下午 2時33分許至同日下午2時34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先從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取出1枚10元硬幣放入收銀機内,復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並將其中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又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之1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9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49頁至第251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99 109年7月15日下午 2時58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在收銀機内將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後,取出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52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00 109年7月16日上午 8時8分許至同日上午8時9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先自收銀機内取出50元及10元硬幣各1枚,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於驗票人員轉交民眾入園費用時,先將2張100元鈔票及若干零錢持於左手,復將發票交予驗票人員,又將前揭零錢放入收銀機内,再將原持於左手之2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並於製造將前揭鈔票放入收銀機内之假象後,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26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53頁至第255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01 109年7月16日上午 8時44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於驗票人員轉交民眾入園費用時,先將發票交予驗票人員,復利用票亭内無人注意之機會,將前揭入園費用之2張100元鈔票放入收銀機後,旋取出其中1張100元鈔票持於左手,又自收銀機内取出1張500元鈔票,與前揭持於左手之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再於製造將前揭鈔票放回收銀機内之假象後,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6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56頁至第258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02 109年7月16日上午 8時55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於製造將前揭鈔票放回收銀機内之假象後,起身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59頁至第260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03 109年7月16日上午 10時23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於驗票人員轉交民眾入園費用時,先將前揭入園費用之2張100元鈔票持於左手,並將剩餘之若干零錢放入收銀機内,復於將發票交予驗票人員後,將上述左手持握之2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並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復自收銀機内取出50元及10元硬幣各1枚,再起身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26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61頁至第263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04 109年7月16日上午 10時49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先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10元硬幣,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復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將其中至少2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又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2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21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64頁至第266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05 109年7月16日上午 11時25分許至同日上午11時26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意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先從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取出若干零錢,將其中50元及10元硬幣各1枚,分別放入收銀機中,再將手中零錢放回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復自收銀機内取出3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又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整理後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之3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24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67頁至第269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06 109年7月16日上午 11時37分許至同日上午11時38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自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取出1張500元及11張100元鈔票,於清點整理後,分別放入收銀機内,再自收銀機内取出2張1,0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左手中,並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10元硬幣,又將該枚10元硬幣放入收銀機内,最後將前揭隱蔽於左手之2張1,000元鈔票換至右手,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4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70頁至第273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07 109年7月16日上午 11時58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張100元鈔票持於左手,復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50元硬幣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再將前揭左手持握之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並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5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74頁至第275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08 109年7月16日下午 1時4分許至同日下午1時5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或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先從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取出2枚50元硬幣及1枚10元硬幣,分別放入收銀機内,復自收銀機内取出3張500元鈔票持於左手,又將其中2張5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前揭仍持於左手之1張5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並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39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76頁至第279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09 109年7月16日下午 1時26分許至同日下午1時27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於驗票人員轉交民眾入園費用時,先將發票及零錢交予驗票人員,復利用票亭内無人注意之機會,將前揭入園費用之其中1張100元鈔票放入收銀機内,再將剩餘2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並於製造將前揭鈔票放入收銀機内之假象後,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2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80頁至第281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10 109年7月16日下午 1時37分許至同日下午1時38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於收銀機内將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後,取出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82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11 109年7月16日下午 1時47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2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製造將前揭鈔票放回收銀機内之假象,再將隱蔽於右手之2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2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83頁至第284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12 109年7月16日下午 1時57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先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將其中至少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1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85頁至第286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13 109年7月16日下午 2 時55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手持1張500元鈔票及3張100元鈔票步入票亭,並利用票亭内無人注意之機會,將前揭鈔票分別放入收銀機内,復自收銀機内取出1張1,000元鈔票持於左手,又從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取出1疊鈔票,與上述持於左手之1張1,0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再一併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2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87頁至第289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14 109年7月16日下午 4時29分許至同日下午4時30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並將其中至少3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因有同仁步入票亭内,丙○○為隱匿犯行,遂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以橡皮筋綑綁之鈔票,與前揭以左手持握之1疊100元鈔票重疊,並趁隙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3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再將錢揭左手持握之整疊鈔票分別放在桌上或收銀機内。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90頁至第292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15 109年7月17日上午 9時46分許至同日上午9時47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先自收銀機内取出50元及10元硬幣各1枚隱蔽於右手中,復自桌下取出數枚10元硬幣,將其中至少1枚10元硬幣隱蔽於右手中,剩餘10元硬幣放入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2枚10元硬幣及1枚50元硬幣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於驗票人員轉交民眾入園費用時,先將發票交予驗票人員,復將前揭入園費用即1張100元鈔票持於左手,又自收銀機内取出1張100元鈔票及1張500元鈔票,與前揭持於左手之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再趁隙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77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93頁至第296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16 109年7月17日上午 9時55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先從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取出2張100元鈔票及1張500元鈔票,分別放入收銀機内,復自收銀機内取出1張1,0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製造將前揭鈔票放回收銀機内之假象,再將隱蔽於右手之1張1,0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297頁至第299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17 109年7月17日上午 10時4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張500元鈔票及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製造將前揭鈔票放回收銀機内之假象,再將隱蔽於右手之1張500元鈔票及1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6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00頁至第301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18 109年7月17日上午 10時49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10元硬幣,並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02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19 109年7月17日上午 10時50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於收銀機内將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後,取出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內。 1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03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20 109年7月17日下午 1時2分許至同日下午1時3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先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元鈔票,將其中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1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內,再將隱蔽於右手之1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04頁至第305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21 109年7月17日下午 1時54分許至同日下午1時55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從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取出1張500元鈔票及1張100元鈔票,先將1張100元鈔票放回己身長褲右側口袋中,復將1張500元鈔票放入收銀機内,再自收銀機内取出1張1,0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並於處理驗票人員轉交之民眾入園費用後,趁隙將隱蔽於右手之1張1,0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又自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取出若干零錢,並於製造將零錢放入收銀機内之假象後,放回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再自收銀機内取出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並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6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06頁至第311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22 109年7月17日下午 2時47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500元鈔票,清點後將其中至少1張5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將該疊5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1張5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5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12頁至第313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23 109年7月18日上午7時20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於民眾至票亭繳交入園費用時,先將前揭入園費用即3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並製造將該入園費用放入收銀機内之假象,嗣丙○○利用票亭内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趁隙將前揭隱蔽於右手之3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14頁至第315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24 109年7月18日上午 7時29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先自收銀機内取出1枚50元硬幣,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復自收銀機内取出1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再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5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16頁至第317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25 109年7月18日上午 7時41分許至同日上午7時43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400元(汽車前後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4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再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 4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18頁至第320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26 109年7月18日上午 7時47分許至同日上午7時48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驶車牌號碼0000-00號(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880-MN號」,應予更正)自小客車之民眾,再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21頁至第323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27 109年7月18日上午 8時4分許至同日上午8時5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意圖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1張1,000元鈔票後,以右手持握該入園費用及園區導覽圖步行至票亭外,惟丙○○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將上述持於右手之1張1,000元鈔票及園區導覽圖換至左手,並從己身右側長褲口袋中取出5張100元鈔票,再拿取另1份園區導覽圖一併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最後趁隙將前揭左手持握之1張1,0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並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5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24頁至第327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28 109年7月18日上午 8時22分許至同日上午8時23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並於步行至票亭外之過程中,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步行至票亭外時,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僅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28頁至第330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29 109年7月18日上午 8時24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再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31頁至第333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30 109年7月18日上午 9時10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再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34頁至第336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31 109年7月18日上午 9時19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左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再將隱蔽於左手之至少300元鈔票交換至右手,並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37頁至第339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32 109年7月18日上午 9時39分許至同日上午9時41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1張500元鈔票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再將隱蔽於右手之1張500元鈔票交換至左手,並放入己身長褲左側後方口袋内。 5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40頁至第342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33 109年7月18日上午 10時0分許至同日上午10時1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再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43頁至第344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34 109年7月18日上午 11時36分許至同日上午11時37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左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再將隱蔽於左手之至少300元鈔票交換至右手,並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45頁至第347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35 109年7月18日上午 11時40分許至同日上午11時42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200元(汽車前座駕駛1人,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將前揭隱蔽於右手之入園費用換至左手,並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再將隱蔽於左手之至少200元鈔票交換至右手,並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2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48頁至第350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36 109年7月18日上午 11時49分許至同日上午11時52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將前揭隱蔽於右手之入園費用換至左手,並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再將隱蔽於左手之至少300元鈔票交換至右手,並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又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400元(汽車前後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並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惟丙○○步行至票亭外後,仍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將前揭隱蔽於右手之入園費用換至左手,並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再將隱蔽於左手之至少400元鈔票交換至右手,並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7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51頁至第355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37 109年7月18日下午 1時20分許至同日下午1時22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左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再將隱蔽於左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換至右手,並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56頁至第358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38 109年7月18日下午 3時10分許至同日下午3時11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先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0元鈔票,將其中至少1張1,0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左手中,復將該疊1,0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嗣丙○○於處理驗票人員轉交之民眾入園費用後,再將隱蔽於左手之至少1張1,000元鈔票換至右手,並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1,0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59頁至第360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139 109年7月18日下午 3時18分許至同日下午3時19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手持1疊100元鈔票步入票亭内,嗣丙○○利用票亭内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於清點手中29張100元鈔票後,放入收銀機内,復自收銀機内取出4張1,000元鈔票持於左手,並起身步出票亭,俟丙○○步回票亭時,雙手已無紙鈔。 1,1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61頁至第363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140 109年7月18日下午 4時20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於民眾至票亭繳交入園費用時,先將前揭入園費用即2張100元鈔票持於左手,且未開立發票交予購票民眾,嗣丙○○利用票亭内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取出收銀機旁原以計算機蓋住之2張100元鈔票及1枚50元硬幣,並將該2張100元鈔票與原持於左手之2張100元鈔票重疊隱蔽於左手,復將前揭1枚50元硬幣放入收銀機内,再將隱蔽於左手之4張100元鈔票換至右手,最後放入己身上衣左側口袋内。 4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64頁至第366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41 109年7月19日上午 7時10分許至同日上午7時11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旋於步行至票亭外之過程中,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步行至票亭外時,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僅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67頁至第369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42 109年7月19日上午 7時39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再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70頁至第372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43 109年7月19日上午 7時47分許至同日上午7時48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1張500元鈔票後,以左手持握該入園費用步行至票亭外,惟丙○○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先從己身右側長褲口袋中取出2張100元鈔票,復將上述持於左手之1張5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左側後方口袋内,再拿取園區導覽圖併同前揭從己身長褲右側口袋中取出之2張100元鈔票,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73頁至第375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44 109年7月19日上午 7時51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先從己身上衣左側口袋内拿出疑似發票之物,並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復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再拿取園區導覽圖交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76頁至第378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45 109年7月19日上午 8時13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即1張1,000元鈔票後,以左手持握該入園費用步行至票亭外,惟丙○○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先從己身右側長褲口袋中取出1疊鈔票與前揭持於左手之1張1,000元鈔票重疊,復於點數1張500元鈔票及1張100元鈔票後持於左手,同時將從己身取出之剩餘鈔票與上述1張1,0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並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再拿取園區導覽圖併同前揭從己身長褲右側口袋中取出之1張500元鈔票及1張100元鈔票,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 4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79頁至第381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46 109年7月19日上午 8時22分許至同日上午8時23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400元(汽車前後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4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再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 4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82頁至第383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47 109年7月19日上午 8時41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旋於步行至票亭外之過程中,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步行至票亭外時,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僅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84頁至第385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48 109年7月19日上午 8時46分許至同日上午8時47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500元(汽車前後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揮手示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直接入園,再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5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5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86頁至第387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49 109年7月19日上午 8時50分許至同日上午8時51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再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88頁至第389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50 109年7月19日上午 8時58分許至同日上午8時59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先將上述隱蔽於右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換至左手,復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再將隱蔽於左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換至右手,並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90頁至第392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51 109年7月19日上午 9時12分許至同日上午9時13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旋於步行至票亭外之過程中,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嗣丙○○步行至票亭外時,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僅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93頁至第394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52 109年7月19日上午 9時39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400元(汽車前後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再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4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4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95頁至第396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53 109年07月19日上午9時42分許至同日上午9時43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再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397頁至第399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54 109年7月19日上午 9時51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左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再將隱蔽於左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換至右手,並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400頁至第402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55 109年7月19日上午 10時10分許至同日上午10時11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400元(汽車前後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左手中,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再將隱蔽於左手之至少400元鈔票換至右手,並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4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404頁至第405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56 109年7月19日上午 10時24分許至同日上午10時25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再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406頁至第408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57 109年7月19日上午 10時45分許至同日上午10時46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圊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左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再將隱蔽於左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換至右手,並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409頁至第411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58 109年7月19日上午 10時54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4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左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再將隱蔽於左手之至少400元鈔票換至右手,並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4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412頁至第414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59 109年7月19日上午 11時15分許至同日上午11時17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將隱蔽於右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再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415頁至第417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60 109年7月19日上午 11時22分許至同日上午11時23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車道 丙○○在車道上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收取入園費用至少300元(汽車前座均有乘客,另含停車費100元)後,將該入園費用摺疊隱蔽於左手中,嗣丙○○步行至票亭外,並未將前揭入園費用交由票亭内售票員開立發票,而係拿取園區導覽圖交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民眾,再將隱蔽於左手之至少300元鈔票換至右手,並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3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418頁至第419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61 109年7月19日下午 4時5分許至同日下午4時5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無人注意之機會,自收銀機内取出2張1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復製造將前揭鈔票放回收銀機内之假象,再將隱蔽於右手之2張100元鈔票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 2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421頁至第422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162 109年7月19日下午 4時29分許至同日下午4時30分許 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售票亭 丙○○在票亭内利用同仁未予注意之機會,先從己身長褲左側口袋取出1疊100元鈔票(至多20張)放入收銀機内,復自收銀機内取出1疊1,000元鈔票俟同仁離開票亭後,先將其中至少3張1,000元鈔票摺疊隱蔽於右手中,並放入己身長褲右側口袋内,再將該疊1,000元鈔票放回收銀機内。 1,000元 有關被告於109年7月間涉犯貪瀆行為之監視錄影截圖及說明(詳見桃檢110年度他字第5569號卷三第423頁至第425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被告所有之玉山信用卡帳單5 張 與本案無關之物。 2 被告所有之購買物品估價單4 張 與本案無關之物。 3 被告所有之郵局存摺1 本 與本案無關之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