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吳翊萱送達代收人 部隊長被 告 何貞諭
黃群雅送達代收人 部隊長上列被告因違反部屬職責等案件(111年度軍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法 官 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瑜甄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