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醫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CHU THI HUONG(周氏香)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李安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645、15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CHU THI HUONG被訴幫助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共同被告TRAN THI THU HA(陳氏秋河)及被告TRAN TH
I THU HA(周氏香)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併予起訴。茲因被告周氏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該被告被訴如主文所示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陳氏秋河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法 官 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