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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醫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醫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TRAN THI THU HA(陳氏秋河,越南籍)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鄭哲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645、15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TRAN THI THU HA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TRAN THI THU HA被訴部分,所涉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法 官 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裁判日期:2022-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