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醫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永泰選任辯護人 林殷佐律師上列被告因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