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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家濠選任辯護人 鄭書暐律師

陳明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備註欄所載之門號「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0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判決書附表二所載之應予沒收物之備註欄,將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繕為「0000000000號」,委屬誤寫,並經檢察官以112年執聲字第1051號聲請裁定更正之聲請書敘明在卷。茲原判決附表二所載之手機門號確有如上誤寫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依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茲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方楷烽法 官 黃弘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23-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