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54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劉世傑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544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世傑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劉世傑(下稱被告)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爰請求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1年9月21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101之1條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及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被告於111年10月13日審理時,坦認被訴之詐欺等犯行,且本案已辯論終結,本院綜合上情,認已無對被告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本件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法 官 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