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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金訴字第 65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偉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30480號、110年度偵字第6427號、第8558號、第25972號、111年度偵字第106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B41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7所示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7所示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B41、A09、A07、陳文伶、廖士瑋、A08、B39(後6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第650號、第743號判決審結)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109年2月間某時起,共組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其等與成員不詳之詐欺機房合作,成立處理詐欺集團之詐欺所得款項之「金流水房」,其等先向不特定人取得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並將之提供予詐欺機房,作為詐欺機房成員收取詐欺所得款項之用,再於被害人匯入詐欺款項後加以提領,藉由分層轉匯,使特定款項輾轉流向他處,以阻斷原本連貫之金流軌跡,以此方式得手該不法所得。渠等之分工方式,係由B39(通訊軟體暱稱「金水木」、「金大班」、「鑫」、「維大力」)成立Telegram群組「中@台幣出入金通道」,並由其與A08(通訊軟體暱稱「周杰倫」、「可樂」、「傑森」)擔任管理者,監控金流水房之工作情形,B39、A08另指示A07(通訊軟體暱稱「豆花」)於108年10月間出任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百盛物業)負責人,以百盛物業之名義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超商代碼,供詐欺被害人匯入詐欺款項;並由A07、B41(通訊軟體暱稱「殘雪」,綽號「小白」、「白哥」)擔任百盛物業之現場管理人員,B41另與陳文伶(通訊軟體暱稱「奶凍騷仙草」)、廖士瑋(通訊軟體暱稱「發財」)操作電腦、核對帳務資料,確保於被害人匯入詐欺款項後,金流水房成員得以及時提領贓款;B3

9、A08又指示A09(通訊軟體暱稱「Brian」)負責向外收購、取得並管理如附表二編號2、4、6所示之人頭帳戶,如遭詐欺之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等人頭帳戶內,B39、A08即通知A09前往提領,A09接獲通知後或由其自行提領,或委由其他車手提領,再將該不法所得交予B39、A08或A07,藉由層層上繳之方式,規避司法追緝,以掩飾、隱匿詐欺集團之不法所得。

二、B41、A09、A07、陳文伶、廖士瑋、A08、B39、A04、A03、B

47、B48、B51、B52、A05、吳家祥、陳彥安(後9人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22號判決審結)與其他詐欺機房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待前開分工方式確立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各編號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時間及方式,詐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該等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各編號詐騙方式欄所示時間、金額,匯款至如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之第一層人頭帳戶後,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贓款轉匯至附表二編號15至26所示之第二層帳戶內,末由車手即A04、A03、B47、B48、B51、B

52、A05、吳家祥、陳彥安等人前往提領該詐欺款項,逐一上繳予詐欺集團成員而得手,以此分工共同實行詐欺行為,並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致使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之受詐欺款項均遭隱匿而無法追查(各次詐欺犯行之詐欺方式、時間、地點、人頭帳戶之銀行帳號、超商代碼、提領之車手、金額,均詳如附表一各編號詐騙方式欄所載)。嗣因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驚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告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而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以外之人非在法官、檢察官面前以訊問證人程序所為陳述,就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具證據能力,然就其所涉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則不受此限制。

二、其他罪名部分: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B41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無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做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本案認定事實引用卷內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犯行,辯稱:我沒有做詐騙及洗錢云云。經查:

⒈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部分:

⑴本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

之時間、地點,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詐欺取財等事實,分有如附表一各編號證據資料欄卷證可資佐證,此亦為被告所不爭,故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⑵查證人即共同被告B42於警詢時證稱:我的暱稱是「小雷」,

我是由A07邀請加入百盛物業,Telegram群組「中@台幣出入金通道」內成員,「奶凍騷仙草」是陳文伶、「豆花」是A0

7、「可樂、周杰倫」是A08,「發財」是廖士瑋、「殘雪」是綽號「白哥」的B41,「雷神艾涅爾」是我。群組成員還有「金水木」,「金水木」及「周杰倫」A08是老闆,地位最高,再來是「白哥」B41,「白哥」B41管理A07、陳文伶、廖士瑋,是水房的管理幹部,「周杰倫」A08來工作場地時不會自己操作電腦,他只跟「白哥」B41交代工作上的事情,「白哥」B41再依照「周杰倫」A08的指示,再分配指揮我們的工作內容,「白哥」B41自己也會操作電腦。A07教我如何使用Telegram,「白哥」B41有給我們工作用的行動電話,裡面就有他們創好的Telegram群組「中@台幣出入金通道」,他們把我拉進群組內,方便我們工作時可以與對接的公司及我們公司成員相互聯繫。「白哥」B41還有發給我們「U盾」,「U盾」是工作上用來轉帳,我們離開公司時要將工作用行動電話及「U盾」留在機房內,統一由「白哥」B41保管。我們所有的資料都是放在雲端帳號內等語明確(見110偵25972卷二第303至310頁、110偵25972卷五第313至343頁),對照共犯A07持用之行動電話內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其於108年11月27日下午12時37分許,使用通訊軟體Telegram向「殘雪」稱「拍謝,白哥,睡過頭。要吃什麼嗎,我馬上到」等語,「殘雪」向共犯A07回覆稱「WIFI密碼是什麼?不用我不吃。」等語(見110偵25972卷四第121頁),可證Telegram暱稱「殘雪」之人即為暱稱「白哥」之人,是Telegram群組「中@台幣出入金通道」之成員「殘雪」即為綽號「白哥」的B41乙情應屬真實。另觀諸共犯陳文伶持用之行動電話內Telegram截圖(見110偵25972卷四第125至128頁),其Telegram好友「小白」之行動電話為「+000000000000」,且使用之頭像為被告本人之照片,而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時亦自承: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是我本人的名字等語(見110偵25972卷二第215至221頁、本院金訴650卷三第106頁),可徵暱稱「小白」之人即為被告本人;徵諸「小白」於2月20日晚上9時1分許向共犯陳文伶稱「快幫我偷勾」,共犯陳文伶向「小白」回稱「他變聰明了,知道雲端會有編輯紀錄,在問我你什麼上的休假」等語;「小白」另於2月24日晚上9時48分許向共犯陳文伶稱「我電腦的VPN壞了,檔案存在哪」,共犯陳文伶回覆「在下載裡面,檔案沒有動的話 應該在下載裡面」等語;「小白」復於3月11日下午2時52分許向共犯陳文伶詢問「今天小莫休假是嗎」等語;於4月6日下午4時55分許向共犯陳文伶問「你幫小雷儲值工機了嗎」等語,有前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考,從前開對話紀錄內容可知「小白」與共犯陳文伶為一同工作之人,可以操作共同之出缺勤紀錄,且2人工作時均需使用電腦、網路及行動電話,故有討論「VPN」、「下載檔案」、「雲端」、「儲值工機」等事宜之必要,且「小莫」及「小雷」為「小白」、陳文伶之同事,綜合上情,不論係工作之具體內容、方式,或是共同工作之成員另有「小莫」即共犯A07、「小雷」即共同被告B42等情,均與證人即共同被告B42前開證述內容相符,足證被告為通訊軟體暱稱「殘雪」,綽號「小白」、「白哥」之人,且為Telegram群組「中@台幣出入金通道」內之成員無訛。

⑶證人即共犯A09於警詢時證稱:Telegram群組「中@台幣出入

金通道」內成員之分工模式,是由「周杰倫」提供給大陸人我張羅的銀行帳號,就會有人將錢打進這些帳戶,然後我用轉帳的方式或是提領的方式把錢收回去。「金水木」負責接洽這些大陸人。除了「金水木」和大陸人以外,其他人都是聽「周杰倫」的指示做事,我轉帳及提領也都是按照「周杰倫」的指示。A08、B39是水房的幕後老闆。我提供的彭擎天、佳聯網公司、趙浩然帳戶內現金有「中@台幣出入金通道」群組中受大陸人利用打來的錢。我提領現金後是轉交給「周杰倫」等語(見109偵24771卷二第27至32頁)。證人即共同被告B42於警詢時證稱:我們工作時會使用他們事先在電腦中存放的編號ABCDEF車人頭銀行帳戶資料,再依照指示提供A車到F車的人頭銀行帳戶資料給對接的公司,我們再以帳戶的網銀帳密登入銀行端查詢是否有進帳,若有進帳,我們就會在群組將查帳結果以文字敘述「已查收」,之後的後端金流如何轉匯就是A08他們的工作了等語(見110偵25972卷二第303至310頁、110偵25972卷五第313至343頁)。再對照Telegram群組「中@台幣出入金通道」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可知「金水木」即共犯B39於3月27日建立「中@台幣出入金通道」群組,「周杰倫」即共犯A08邀請「發財」即共犯廖士瑋、「豆花」即共犯A07、「奶凍騷仙草」即共犯陳文伶、「殘雪」即被告等人加入,「周杰倫」即共犯A08並發布「代收代付作業格式」、「每日工作時段」等具體之工作內容,並標註「發財、豆花、奶凍騷仙草、殘雪」等人為客服人員,該等客服人員按班別在線處理帳務,執行出入款查收及代付工作,「金水木」即共犯B39另指示「Brian」即共犯A09提供「公戶」(即公司用銀行帳戶)、「私戶」(即個人用銀行帳戶)及超商代碼暨銀行虛擬代號等匯款之人頭帳戶資料。若有被害人將詐欺款項匯入前開人頭帳戶內,即由詐欺集團成員於該群組以格式:「車號(匯入之人頭銀行帳號)、繳費金額(被詐欺款項)、客戶末碼(被害人款項轉出之銀行帳號)」等資料上傳群組,再由客服人員「發財」即共犯廖士瑋、「豆花」即共犯A0

7、「奶凍騷仙草」即共犯陳文伶、「殘雪」即被告等人確認,若核實入款,則回報「已查收」,「豆花」即共犯A07、「殘雪」即被告另負責每日回報「今日對帳單:代收金額、代付金額、可用餘額」等資料;倘若匯款、轉帳發生問題,「金水木」即共犯B39、「周杰倫」即共犯A08會於群組中加以釐清並提出解決辦法,有Telegram群組「中@台幣出入金通道」之對話紀錄截圖附卷可憑(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而與證人即共同被告A09、B42前開證述內容相符,足證被告與共犯A07、陳文伶、廖士瑋、A08、B39等人共組犯罪集團,由共犯A08、B39擔任「中@台幣出入金通道」群組管理者,負責與不詳之詐欺機房成員對接、解決詐騙金流匯入轉出之問題,而被告與共犯A07、陳文伶、廖士瑋負責核實詐騙款項,以此方式共同違犯詐欺、洗錢等犯行甚明。被告前開所辯,均屬無稽,俱無足採。

⒉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

⑴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以實施

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⑵復按共同正犯,是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

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且客觀上行為人所實施者,並不以犯罪構成要件實行行為為限,縱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倘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均得成立共同正犯,此即所謂共謀共同正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乙、丙犯罪,雖乙、丙彼此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而現今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分工細緻,包含電信詐欺機房、被害人個資提供商、網路系統商或領款車手集團及水商集團等,各成員在整體詐欺犯罪集團中,或負責撥打詐騙電話,或負責招攬車手、收取帳戶,或負責提領款項及轉帳匯款等,雖有不同分工,然不論何角色,均為串聯整體犯罪之重要節點,屬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凡參加詐欺集團所實行各階段之犯罪行為者,應均為共同正犯。

⑶經查,被告及共犯A07、陳文伶、廖士瑋、A08、B39、本案詐

欺集團其餘成員共同實行犯罪事實二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自前開「中@台幣出入金通道」群組對話紀錄截圖可知(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本案詐欺集團係由多數成員參與,由其他詐欺機房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負責以如附表一各編號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手段,向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匯款至共犯B39、A08所管理「中@台幣出入金通道」群組提供之人頭帳戶,再由被告及共犯A07、陳文伶、廖士瑋等人負責查核、確認款項入帳,後透過層轉方式,將詐欺所得款項交回上游,而共同以此等分工,詐欺及隱匿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足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人數在3人以上,且存續相當時間,分由不同成員擔負不同工作內容,組織縝密、分工精細,自需投入相當成本、時間,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已屬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復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揆諸前開規定,自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定之犯罪組織無訛。是被告否認參與犯罪組織,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⒊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㈠洗錢防制法部分: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新舊法之比較,應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

⒉關於洗錢防制法修正公布,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⑴有關洗錢行為之定義,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該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可見修正後規定係擴大洗錢範圍。

⑵有關洗錢行為之處罰,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113年7月31日修正並變更條次為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舊法之有期徒刑上限(7年)較新法(5年)為重。

⑶經比較新舊法結果:

被告如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其宣告刑之上下限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7年以下,如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則其宣告刑之上下限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是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按刑之輕重,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被告應依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處斷。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雖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惟該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修正並未變更第1項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僅係刪除強制工作之規定,並刪除加重處罰規定,移列至同條例第6條之1,並將項次及文字修正,且強制工作部分之規定前業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失效,是修法僅就失效部分明文刪除,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又修正前同條例第8條第1項係規定:「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將該條之第1項減刑之規定限縮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適用,經比較結果,新法並未較為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於同年0月0日生效。被告為本案詐欺行為時,並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處罰規定,依上開說明,此部分並無適用該條例論罪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所犯法條: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7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6、18至3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加入詐欺集團至為警查獲止,其參與犯罪組織,在性質上屬行為繼續之繼續犯,僅成立一罪。另附表一編號1至7、9、11至23、26、27、32所示之被害人因遭詐欺機房成員施以詐術,致其基於單一受詐騙事由而接續交付財物,而由車手多次提款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詐欺犯意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而各僅論以一罪。

㈡共同正犯: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7部分,與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想像競合: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7部分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洗錢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6、18至37部分,均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數罪併罰:

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又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綜合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是被告就其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37部分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參與詐欺

之犯罪組織,以此獲取不法財物,貪圖不勞而獲,價值觀念非無偏差,且其等所為致使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難以追回遭詐欺之款項,亦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之困難度,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其等之行為實值非難,衡量被告於本案各次犯行之犯罪動機、素行、參與程度及分工層級,並考量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於案發時無業、需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分別審酌其等犯罪態樣、分工內容、次數、被害人被詐欺之金額等情,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負責之工作內容為管理水房及核實金流之出入款是否正確,而與共犯A07、陳文伶、廖士瑋等人相似,可認被告與共犯A07、陳文伶、廖士瑋等人之報酬亦應屬相同。又共犯A07、陳文伶、廖士瑋係按月分得新臺幣(下同)3萬6,000元(見110偵25972卷四第119頁),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以最有利被告之方式,估算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為252,000元(計算式:36,000×7【109年2月至8月,共7月】),此部分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參與本案洗錢犯行所隱匿之詐欺取財犯罪之財物,固為洗錢財物,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全數宣告沒收。然考量被告所經手之財物均已上繳,且被告與共犯B39、A08之分工內容、涉案程度顯然有別,綜合本案情節,如對被告宣告沒收洗錢之財物,實難認無過苛之疑慮,爰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已移轉於其他共犯之洗錢財物。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1追加起訴,檢察官吳宜展、李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庭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新臺幣) 證據資料 主文 1 B02 一、B40(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郭瑋婷、彭擎天(以上2人業已不起訴處分確定)與A09(業經本院於114年11月28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判決審結)認識,使A09取得郭瑋婷所申辦之佳聯網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0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B02,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B02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 ㈠於109年4月16日22時10分許,匯款3,020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於同年4月24日20時34分許、同年5月2日0時31分許、同年5月15日19時42分許、19時44分許、同年5月20日20時9分許、同年5月22日10時58分許,分匯款1萬6,000元、1萬1,000元、2萬元(共2次)、5萬元(共2次)至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11日22時57分許、23時1分許,在不詳地點,自上開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轉帳55萬元至B49(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轉帳33萬元至B49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於109年5月26日12時47、48分許,分匯款5萬元(共2次)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A09於109年4月18日15時許及同日15時2分許,在不詳地點,分別自上開彭擎天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內提領10萬元、5萬元;及於109年4月27日22時40分許,在不詳地點,自上開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內提領8萬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共計23萬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四、A02(另行審結)於109年5月11日23時10分許,在新北市五股區之統一超商成旺門市,自上開B49中信帳戶內提領12萬元(共4次)、2萬元;於109年5月11日23時23分許,在新北市五股區萊爾富超商北縣西雲店,自上開B49國泰世華帳戶內提領20萬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70萬元交付予自稱「潘英志」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B02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5至16頁) ②證人高梵甄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569至580頁) ③證人郭瑋婷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175至180頁、109偵24771卷一第325至327頁) ④告訴人B02手機台新網路銀行APP交易明細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三第27至43頁) ④告訴人B02與「甄珍Yoyo」於探探APP對話紀錄截圖、虛擬貨幣交易平台APP「IGC」交易明細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三第17至25頁) ⑤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B1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⑥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09他5391卷第81至92頁) ⑦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⑧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7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91847號函檢附B49帳戶000000000000號往來資料(見109他5391卷第125至132頁) ⑨中國信託銀行B49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409至440頁) ⑩B49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TM提領影像一覽表(見110偵25972卷二第523頁) ⑪B49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ATM提領影像一覽表(見110偵25972卷二第521頁) ⑫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⑬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⑭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⑯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操作網路銀行使用者IP登入紀錄(見110偵25972卷四第27至33頁) ⑰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35至37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 B03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1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B03,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B03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23日13時30分許,匯款2萬元至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5月25日20時36分許,匯款2萬9,000元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6月1日14時27分許,匯款3萬元至B50(業經本院於114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B03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45至47頁) ②證人高梵甄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569至580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9年9月1日合金松江字第1090003264號函檢附山佑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67至375頁) ④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儲字第1090265715號函檢附B50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見110偵25972卷三第391至397頁) ⑥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⑦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⑧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⑩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35至37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 B04 一、B40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9認識,使A09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5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B04,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B04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4月12日某時許、109年4月17日某時許,匯款302元、1萬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5月6日16時15分、16時16分許,分匯款5萬元、1萬元至趙浩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B04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49至51頁)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B1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9月1日一總營集字第99193號函檢附趙浩然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33至365頁) ④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⑤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 B05 一、B40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郭瑋婷、彭擎天與A09認識,使A09取得郭瑋婷所申辦之佳聯網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1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B05,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B05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 ㈠於109年4月11日某時許、109年4月16日(起訴書誤載為18日)某時許、109年4月21日(起訴書誤載為23日)某時許、109年4月27日某時許、109年5月2日某時許、109年5月24日某時許,匯款520元(共3次)、6,000元、4,000元、1萬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於109年5月11日17時19分許、109年5月17日11時許、109年5月19日20時23分許、109年5月20日21時26分許、109年5月22日11時44分許,分匯款1萬元、3萬元、5,000元(共2次)、500元至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11日23時1分許,在不詳地點,自上開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轉帳33萬元至B49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於109年5月23日某時許,匯款3萬元至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A02於109年5月11日23時23分許,在新北市五股區萊爾富超商北縣西雲店,自上開B49國泰世華帳戶內提領20萬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70萬元交付予自稱「潘英志」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B05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53至64頁) ②證人郭瑋婷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175至180頁、109偵24771卷一第325至327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B1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佳聯網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281至293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9年9月1日合金松江字第1090003264號函檢附山佑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67至375頁) 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7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91847號函檢附B49帳戶000000000000號往來資料(見109他5391卷第125至132頁) ⑦B49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ATM提領影像一覽表(見110偵25972卷二第521頁) ⑧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⑨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⑫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操作網路銀行使用者IP登入紀錄(見110偵25972卷四第27至33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 B06 一、B40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9認識,使A09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24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B06,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B06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4月26日某時許,匯款1萬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6月2日9時17分許,匯款1萬7,543元至B50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B06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67至68頁) ②告訴人B06提供之交易明細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三第73頁) ③告訴人B06與「VIP customer servic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三第74至75頁) 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偵25972卷三第65至66、69至71頁) ⑤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B1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⑥B50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二第605至614頁) ⑦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⑧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⑩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 B07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6月1日前不詳時間,以LINE聯繫B07,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B07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於109年6月1日23時8、11分許、同年月2日某時許,匯款5萬元(共2次)、3萬8,579元至B50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B07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77至79頁) ②B50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二第605至614頁) ③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④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⑤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7 B08 一、B40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郭瑋婷、彭擎天與A09認識,使A09取得郭瑋婷所申辦之佳聯網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蔡韋立(業經本院於114年4月29日以111年度金訴緝字第9號判決審結)雖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5月22日前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他人使用該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三、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7日前不詳時間,以LINE聯繫B08,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B08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於109年4月7、9、13、15、20、23、24、28日某時許、同年5月5、11、18、20日某時許,匯款2萬元(共3次)、13萬元、6萬元(共2次)、7萬元(共2次)、3萬元、10萬元、2萬5,000元、4萬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四、A09於109年5月22日14時28分許,自上開彭擎天台北富邦銀行帳戶轉帳110萬元至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2日14時39分許,自上開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轉帳60萬元至上開蔡韋立合作金庫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B08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81至82頁) ②證人郭瑋婷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175至180頁、109偵24771卷一第325至327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B1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佳聯網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281至293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橋分行111年8月5日合金寶橋字第1110002511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雙和分行112年1月7日合金雙和字第1110003474號函檢附蔡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辦網路銀行業務申請書(見110偵25972卷七第5至28頁、他8063卷第63至67頁) ⑥A09操作彭擎天名下台北富邦帳戶影像一覽表(見109偵24771卷一第75頁) ⑦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⑧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⑩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⑪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操作網路銀行使用者IP登入紀錄(見110偵25972卷四第27至33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8 B09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16日12時許,以LINE聯繫B09,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B09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26日8時22分許,匯款25萬元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6日13時18分許,自上開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轉帳50萬198元至A03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A03(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於109年5月26日14時2分許,在元大銀行北桃園分行,提領其元大銀行帳戶內60萬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60萬元交付予B43,B43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受之款項60萬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B09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83至87頁) ②證人高梵甄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569至580頁) ③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元銀字第1090008004號函檢附A03帳戶00000000000000號往來資料(見110偵25972卷三第441至449頁) 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5日元銀字第1110010778號函檢附取款憑條、相關資料(見110偵25972卷六第89至93頁) ⑥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⑦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⑧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⑩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35至37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9 B10 一、B40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9認識,使A09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5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B10,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B10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19日某時許,分匯款20元、1萬元、9萬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5月26日20時39分許,匯款3萬元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B10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89至91頁、本院審金訴卷第415至427頁) ②證人高梵甄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569至580頁) ③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B1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⑤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⑥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⑦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⑨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35至37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0 B11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13日15時50分許,以LINE聯繫B11,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B11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21日0時37分許,匯款50萬元至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B11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9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偵25972卷三第9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9年9月1日合金松江字第1090003264號函檢附山佑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67至375頁) ④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⑤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 B12 一、B40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業已不起訴處分確定)與A09認識,使A09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9日前不詳時間某時許,以LINE聯繫B12,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B12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5月19日8時49分許、同日8時51分許,匯款5萬元(共2次)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B12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97至100頁、本院審金訴卷第415至427頁) ②被害人B12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01至102頁) ③被害人B12提供之「周雅雯」臉書截圖、虛擬貨幣交易平台APP「IGC」截圖、與「VIP customer servic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三第104至111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⑤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⑥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⑦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2 B13 一、B40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9認識,使A09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5日14時許,以LINE聯繫B13,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B13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4月5、6、12、28日某時許、同年5月6日某時許,分匯款1,000元(共3次)、510元、1萬700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6月2日11時15分許,匯款2萬8,078元至B50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B13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13至114頁)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B1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③B50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二第605至614頁) ④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⑤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3 B14 一、B40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9認識,使A09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間,以LINE聯繫B14,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B14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 ㈠於109年4月5日14時51分許、同年月9日17時29分許、同年4月14日13時40分許、14時15分許、同年月17日20時23分許、20時38分許、同年月18日10時29分許、11時31分許、同年月19日9時55分許、11時25分許,分匯款888元、2萬元、3萬元、5萬元(共5次)、10萬元(共2次)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於同年5月26日12時23分許,匯款15萬元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6日13時18分許,自上開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轉帳50萬380元至A04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A04(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於109年5月26日15時59分許,在桃園慈文郵局,自其上開郵局帳戶臨櫃轉帳50萬元至A03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A03旋即自其上開郵局帳戶內提領50萬元後交付予A04,A04再於不詳時、地,將50萬元交付予B43,B43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受之50萬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B14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15至118頁) ②證人高梵甄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569至580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B1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④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⑤A04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109他5391卷第103至112頁)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0日儲字第1110176567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見110偵25972卷六第95至101頁) ⑦109年5月26日15時42分桃園慈文郵局監視器畫面截圖(110偵25972卷三第457至459頁) ⑧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⑨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⑫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35至37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4 B15 一、B40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9認識,使A09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7日前不詳時間,以LINE聯繫B15,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B15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4月17日某時許、同年5月24日某時許,分匯款5,000元、5萬元(共2次)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5月12、13、14、20、21、23日某時許,匯款5萬元(共3次)、15萬元、10萬元(共2次)、9萬元、1萬元、50萬元(共2次)、30萬元至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5月30日14時43分許,匯款5萬元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B15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19至120頁) ②證人高梵甄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569至580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B1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9年9月1日合金松江字第1090003264號函檢附山佑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67至375頁) ⑤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⑥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⑦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⑧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⑩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35至37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5 B16 一、B40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9認識,使A09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7日前不詳時間,以LINE聯繫B16,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B16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4月17日22時18分許、同年4月22日20時44分許、同年4月23日19時26分許、同年5月21日10時10分許、同年5月22日12時55分許、同年5月25日21時56分許,匯款5,000元、1萬元、5,000元、1萬元、10萬元、8萬元至趙浩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4月29日某時許、匯款1萬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6月1日22時36分、37分許,匯款1萬元(共2次)至B50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B16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21至123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9月1日一總營集字第99193號函檢附趙浩然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33至365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B1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④B50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二第605至614頁) ⑤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⑥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⑦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6 B17 一、B40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郭瑋婷、彭擎天與A09認識,使A09取得郭瑋婷所申辦之佳聯網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6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B17,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B17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 ㈠於109年5月15日23時6分許、同年5月19日日9時34分許、同年5月20日14時14分許、同年5月23日22時16分許、同年5月24日0時36分許、1時17分許,匯款3萬元、15萬元、30萬元(共3次)、20萬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於同年5月26日9時26分許、9時32分許、12時23分許、同年5月28日0時20分許、0時24分許、0時43分許、16時25分許、同年5月29日10時38分許、11時5分許、11時9分許、11時19分許、13時6分許、14時29分許、14時33分許、同年5月30日14時40分許、18時30分許、19時9分許、21時54分許,匯款30萬元(共7次)、60萬元、12萬元、17萬元、10萬元(共4次)、24萬元、15萬元、20萬元(共2次)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嗣欺集團不詳成員自上開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分別: ㈠於109年5月26日13時18分許,轉帳50萬198元至A03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於109年5月26日13時18分許,轉帳50萬380元至A04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於109年5月26日13時28分許,轉帳39萬8,500元至B51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㈣於109年5月28日1時52分許,轉帳47萬元至吳家祥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㈤於109年5月28日2時51分許,轉帳43萬元至B52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㈥於109年5月28日18時12分許,轉帳41萬2,100元至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㈦於109年5月29日13時15分許,轉帳46萬元至吳家祥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㈧於109年5月29日13時23分許,轉帳44萬元至上開B52中信帳戶; ㈨於109年5月29日15時37分許,轉帳30萬元至上開B52之中信帳戶; ㈩於109年5月30日19時17分許,轉帳50萬元至上開吳家祥之國泰世華帳戶; 於109年5月30日22時53分許,轉帳15萬元至上開B52中信帳戶。 四、A03於109年5月26日14時2分許,在元大銀行北桃園分行,自其上開元大銀行帳戶內提領60萬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60萬元交付予B43,B43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受之款項60萬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五、A04於109年5月26日15時59分許,在桃園慈文郵局,自其上開郵局帳戶臨櫃轉帳50萬元至A03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A03旋即自其上開郵局帳戶內提領50萬元後交付予A04,A04再於不詳時、地,將50萬元交付予B43,B43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受之款項50萬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六、B51(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於109年5月26日15時13分許,在桃園成功路郵局,自其上開郵局帳戶內提領39萬8,000元後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七、吳家祥(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於109年5月29日13時42分許,在國泰世華銀行某分行,自其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提領43萬5,000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八、B52(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於109年5月29日14時13分許,在不詳地點,自其上開中信帳戶內提領42萬5,000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B17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25至137頁) ②證人高梵甄、郭瑋婷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175至180、569至580頁、109偵24771卷一第325至327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B1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④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元銀字第1090008004號函檢附A03帳戶00000000000000號往來資料(見110偵25972卷三第441至449頁) 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5日元銀字第1110010778號函檢附取款憑條、相關資料(見110偵25972卷六第89至93頁) ⑦A04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109他5391卷第103至112頁) 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0日儲字第1110176567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見110偵25972卷六第95至101頁) ⑨109年5月26日15時42分桃園慈文郵局監視器畫面截圖(110偵25972卷三第457至459頁) ⑩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9日儲字第1110139407號函檢附B51帳戶00000000000000號提款單、歷史交易清單(見111偵10679卷第101至107頁) ⑪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03725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六第169至184頁) ⑫B52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9883號第189至257頁) ⑬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09他5391卷第81至92頁) ⑭國泰世華銀行取款憑證(見111偵34767第41頁) ⑮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6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1年4月26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1042602號函(見111偵10679卷第99、113頁) 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83978號函檢附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B1111偵10679卷第119至121頁) ⑰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⑱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⑲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㉑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操作網路銀行使用者IP登入紀錄、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27至37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17 B18 一、B40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郭瑋婷與A09認識,使A09取得郭瑋婷所申辦之佳聯網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3日19時10分許,以LINE聯繫B18,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B18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 ㈠於109年4月1日10時19分許、同年4月16日21時50分許、同年4月20日22時19分許、22時37分許、同年4月21日11時55分許、同年4月23日10時7分許、15時41分許、同年4月27日12時3分許、12時44分許、13時41分許、13時56分許、同年5月12日9時52分許、9時55分許、9時58分許、12時33分許、12時36分許、12時54分許、同年5月14日22時19分許、同年5月16日0時39分許、同年5月17日12時55分許、同年5月19日9時49分許、11時7分許、同年5月22日12時6分許、12時10分許、同年5月25日0時36分許,匯款2萬元(共2次)、1萬元、10萬元(共4次)、15萬元、30萬元(共12次)、29萬9,500元、2萬4,000元、5萬元、20萬元、4萬元至趙浩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19日15時28分許、109年5月22日13時39分許,自上開趙浩然一銀帳戶轉帳60萬元、68萬5,000元至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於同年5月7日某時許,匯款11萬元至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於同年5月16日16時15分許、16時17分許,匯款10萬元(共2次)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㈣於同年6月1日15時31分許、20時3分許,匯款5萬元、25萬元至B5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6月1日16時21分許,自上開B50郵局帳戶轉帳15萬元至B50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B50於109年6月1日16時27至30分許,在新北市新莊區之國泰世華銀行新樹分行,自其上開國泰世華帳戶內提領共計38萬元後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B18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39至141頁) ②證人高梵甄、郭瑋婷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175至180、569至580頁、109偵24771卷一第325至327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9月1日一總營集字第99193號函檢附趙浩然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33至365頁、109他5391卷第81至92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9年9月1日合金松江字第1090003264號函檢附山佑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67至375頁) ⑤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儲字第1090265715號函檢附B50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見110偵25972卷三第391至397頁) ⑦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213頁) ⑧B50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二第605至614頁) ⑨B50國泰世華帳戶ATM提領影像一覽表(見110偵25972卷二第593頁) ⑩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⑪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⑫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⑭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操作網路銀行使用者IP登入紀錄、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27至37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18 B19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中旬,以LINE聯繫B19,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B19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5月23日18時36分許、同年5月24日0時27分許,匯款1萬元、5萬元至趙浩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B19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46至148頁) ②B19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虛擬貨幣交易平台APP「IGC」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52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偵25972卷三第144至145、150至151頁) ④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9月1日一總營集字第99193號函檢附趙浩然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33至365頁) ⑤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⑥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⑦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9 B20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5日19時許,以「IGC」APP聯繫B20,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B20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列印繳費代碼0000000S00000000,於109年5月25日22時25分許,繳付2,000元至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5月26日21時23分許,匯款3,000元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B20之證述(見北檢110偵2864卷第7至11頁) ②證人高梵甄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569至580頁) ③被害人B20與「daweitan」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見北檢110偵2864卷第41至55頁) ④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6日回覆信件(見北檢110偵2864卷第39至40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111年11月7日合金三重字第1110003782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金訴249卷一第227至255頁) ⑥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⑦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35至37頁) ⑧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⑨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⑫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2日北富銀安和企作字第1110002767號函檢附虛擬帳號電子商務業者資料(見橋頭地檢偵10321卷五第41至153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0 B21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6日12時許,以LINE聯繫B21,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B21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4月2日13時23分許、同年4月8日21時29分許、同年4月12日22時22分許、同年4月23日19時45分許、同年4月24日15時29分許、同年5月2日22時41分許、同年5月8日23時30分許、同年5月11日20時50分許、同年5月18日22時15分許、同年5月18日22時30分許、同年5月19日19時53分許、同年5月19日20時4分許、同年5月23日14時58分許、同年5月24日12時59分許,匯款3,020元、6,040元、9,060元(共3次)、4萬9,000元、5,000元、10萬元、2萬9,985元、3萬元(共3次)、20萬元、9萬元至趙浩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B21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59至162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9月1日一總營集字第99193號函檢附趙浩然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33至365頁) ③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④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⑤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1 B22 一、B40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9認識,使A09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8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B22,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B22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4月11日21時34分許、同年4月18日20時27分許、同年4月20日20時33分許、同年4月27日21時8分許、同年5月1日21時8分許,匯款305元、1,000元、2,000元(共2次)、3,000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5月20日8時26分許,匯款3,000元至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B22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63至166頁)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B1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9年9月1日合金松江字第1090003264號函檢附山佑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67至375頁) ④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⑤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2 B23 一、B40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9認識,使A09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6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B23,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B23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4月8日14時26分許、同年4月15日15時28分許、同年4月17日14時24分許、同年4月27日13時48分許、同年5月4日13時37分許、同年5月18日13時43分許、同年5月22日、同年5月23日、同年5月24日某時許,匯款1,888元、5,000元、5萬元(共5次)、6萬元、1萬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5月22日某時許,匯款89萬元至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5月26日10時許,匯款10萬元至趙浩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B23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67至173頁)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B1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9年9月1日合金松江字第1090003264號函檢附山佑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67至375頁) ④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9月1日一總營集字第99193號函檢附趙浩然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33至365頁) ⑤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⑥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⑦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3 B24 一、B40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9認識,使A09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5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B24,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B24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4月8日23時33分許、同年4月11日15時48分許、同年4月14日21時7分許、同年4月23日12時54分許、同年4月27日20時45分許、21時45分許、同年5月2日11時29分許、同年5月5日17時20分許、19時36分許、同年5月7日10時49分許、同年5月10日7時44分許、同年5月16日23時3分許,匯款500元(共2次)、888元、1萬元(共7次)、6萬元、2,000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B24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75至178頁)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B1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③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④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⑤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4 B25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0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B25,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B25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6月2日13時55分許,匯款8萬432元至B50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B25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79至183頁) ②B50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二第605至614頁) ③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④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⑤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5 B26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6日19時許聯繫B26,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B26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5月26日22時35分許,匯款3萬元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B26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85至188頁、本院審金訴卷第415至427頁) ②證人高梵甄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569至580頁) ③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④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⑤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⑦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35至37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6 B27 一、B40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郭瑋婷、彭擎天與A09認識,使A09取得郭瑋婷所申辦之佳聯網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蔡韋立雖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5月22日前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他人使用該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三、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26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B27,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B27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5月6日、同年5月7日、同年5月12日、同年5月22日某時許,匯款5萬元(共4次)、10萬元、30萬元(共3次)、20萬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四、A09於109年5月22日14時28分許,在台北富邦銀行桃園分行,自上開彭擎天富邦銀行帳戶轉帳110萬元至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2日14時39分許,自上開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轉帳60萬元至蔡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B27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89至193頁) ②證人郭瑋婷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175至180頁、109偵24771卷一第325至327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B1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佳聯網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281至293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橋分行111年8月5日合金寶橋字第1110002511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雙和分行112年1月7日合金雙和字第1110003474號函檢附蔡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辦網路銀行業務申請書(見110偵25972卷七第5至28頁、他8063卷第63至67頁) ⑥A09操作彭擎天名下台北富邦帳戶影像一覽表(見109偵24771卷一第75頁) ⑦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⑧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⑩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⑪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操作網路銀行使用者IP登入紀錄(見110偵25972卷四第27至33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7 B28 一、B40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9認識,使A09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8日15時許,以FB私訊聯繫B28,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B28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 ㈠於109年4月7日21時28分許、同年4月10日21時19分許、同年4月12日12時許、同年4月16日8時17分許、同年4月17日22時39分許、同年4月20日22時55分許、同年4月22日22時29分許、同年4月24日22時35分許、同年5月20日22時24分許、同年5月21日22時22分許、同年5月24日18時28分許,匯款500元(共2次)、303元、1,000元、3,000元(共2次)、1,700元、6,000元、3萬元、1萬元、4,700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於同年6月1日22時34分許、23時3分許、23時37分許、23時41分許,匯款1,200元、3萬元(共3次)、7,080元至B5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A09於109年4月18日15時許及同日15時2分許,在不詳地點,分別自上開彭擎天富邦銀行帳戶內提領10萬元、5萬元後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B28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95至200頁)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B1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儲字第1090265715號函檢附B50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見110偵25972卷三第391至397頁) ④A09操作彭擎天名下台北富邦帳戶影像一覽表(見109偵24771卷一第75頁) ⑤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⑥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8 B30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3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B30,佯稱預付操作費用可代操「星翊平臺」之賽車遊戲等語,B30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27日14時28分許,匯款10萬3,000元至洪慶杰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7日14時35分許,自上開洪慶杰第一銀行帳戶轉帳69萬8,121元至吳家祥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109年5月27日15時47分許,在不詳地點,自上開吳家祥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轉帳49萬6,112元至B49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陳彥安(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於109年5月27日16時49、50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之全家中和新正店,自上開B49之國泰世華帳戶內提領10萬元(共2次),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20萬元交付予自稱「黃坤森」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B30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七第35至37頁) ②告訴人B30提供之匯款紀錄(見110偵25972卷七第38頁) ③告訴人B30提供之臉書對話紀錄、「星翎」網頁截圖、與「Dr.Tom」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七第39至71頁) ④洪慶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雲院109聲扣2卷一第119至125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03725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六第169至184頁) 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7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91847號函檢附B49帳戶000000000000號往來資料(見109他5391卷第125至132頁) ⑦B49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ATM提領影像一覽表(110偵25972卷二第561頁) 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2、868號刑事判決 ⑨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⑩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⑪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⑫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9 B31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3日21時30分許,以LINE聯繫B31,佯稱在博弈網站下注可獲利等語,B31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22日17時56分許,匯款20萬元至曾繁濱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2日18時3分許,自上開曾繁濱一銀帳戶轉帳27萬6,520元至B53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109年5月22日18時42分許,提領30萬9,000元,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B31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七第86至87頁) ②曾繁濱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雲院109聲扣2卷一第107至113頁) ③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豐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110偵25972卷七第85、88頁) ④郵局B53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57至265頁) ⑤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年度基金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⑥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⑦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⑧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0 B32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3日前不詳時間,以INSTAGRAM聯繫B32,佯稱代操作博弈平台可獲利等語,B32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22日18時44分許,匯款3萬9,000元至曾繁濱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2日19時15分許、同日19時43分許,自上開曾繁濱一銀帳戶分別轉帳5萬100元至A05之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轉帳27萬3,010元至B53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日20時24分許,自上開B53之郵局帳戶轉帳9萬3,000元至B49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A02於109年5月22日20時33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之全家樹林藝術店,提領上開B49之國泰世華帳戶內之9萬3,000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9萬3,000元交付予自稱「潘英志」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三、B47(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於109年5月22日21時32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之全家樹林藝術店,提領上開B49之國泰世華帳戶內之5萬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5萬元交付予自稱「太子」、「潘英志」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B32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七第94至99頁) ②告訴人B32提供之匯款紀錄(見110偵25972卷七第100至102頁) ③曾繁濱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雲院109聲扣2卷一第107至113頁) ④上海商業儲蓄銀行A05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53至256頁) ⑤郵局B53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57至265頁) 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7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91847號函檢附B49帳戶000000000000號往來資料(見109他5391卷第125至132頁) ⑦B49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ATM提領影像一覽表(110偵25972卷二第521、561頁) ⑧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年度基金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⑨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⑩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⑪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⑫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1 B33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19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B33,佯稱投資虛擬貨幣「Aber」可獲利等語,B33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6月11日14時6分許,匯款51萬6,200元至郭義堅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6月11日16時5分許,自上開郭義堅國泰世華帳戶轉帳25萬元至B52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日16時6分許,自上開B52之中信帳戶轉帳20萬元至B49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B48(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於109年6月11日19時38、39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之全家樹林藝術店,提領上開B49之國泰世華帳戶內之10萬元(共2次),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20萬元交付予A02,A02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受之款項20萬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B33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七第105至107頁) ②告訴人B33提供之匯款紀錄(見110偵25972卷七第114至117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03725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六第169、179至184頁) ④B52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9883號第189至257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7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91847號函檢附B49帳戶000000000000號往來資料(見109他5391卷第125至132頁) ⑥B49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ATM提領影像一覽表(見110偵25972卷二第522頁) ⑦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金簡字第4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⑧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⑨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2 B34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間,以LINE聯繫B34,佯稱投資數位軟體可獲利等語,B34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 ㈠於109年5月23日13時44分許,匯款5萬元至曾繁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3日13時56分許,自上開曾繁濱中信帳戶轉帳4萬9,921元至A05之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於109年5月23日13時56分許,匯款5萬元至上開曾繁濱中信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3日14時許,自上開曾繁濱中信帳戶轉帳4萬9,822元至A05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於109年5月23日14時6分許及同日14時25分許,匯款5萬元(共2次)至上開曾繁濱中信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3日14時28分許,自上開曾繁濱中信帳戶轉帳9萬5,511元至上開A05之上海銀行帳戶。 二、B53(另行審結)於109年5月23日14時57、5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桃園分行,提領上開A05之上海銀行帳戶內之10萬元、4萬5,000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14萬5,000元交付予B43,B43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受之款項14萬5,000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B34之證述(見110偵15913卷第59頁) ②告訴人B34提供之帳戶000000000000號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89至9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曾繁濱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193至214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15913卷第57、61至71、75頁) ⑤上海商業儲蓄銀行A05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B1111偵15913卷第253至256頁) ⑥郵局A05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67至270頁) ⑦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1偵15913卷第11至12頁) ⑧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年度基金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⑨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⑩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⑪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⑫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3 B35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17日某時許,以TELEGRAM聯繫B35,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MCGRAW」可獲利等語,B35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6月3日13時56分許,匯款3萬3,000元至陳佑軒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6月3日14時18分許,自上開陳佑軒華泰帳戶轉帳14萬9,821元至B53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B53於109年6月3日15時28分許,在桃園某郵局,臨櫃提領其郵局帳戶內27萬2,500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27萬2,500元交付予B43,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B35之證述(見111偵15913卷第114至117頁) ②告訴人B35提供之網頁、對話紀錄(見111偵15913卷第124至125頁) ③華泰商業銀行陳佑軒帳戶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15至252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15913卷第112至113、118至122頁) ⑤郵局B53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57至265頁)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4日儲字第1110247495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0號提款單影本(見111偵15913卷第395至397頁) ⑦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1偵15913卷第11頁) ⑧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86號判決 ⑨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⑩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⑪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⑫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4 B29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底,以LINE聯繫B29,佯稱投資外匯可獲利等語,B29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6月3日14時14分許,匯款3萬元至陳佑軒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6月3日14時18分許,自上開陳佑軒華泰帳戶轉帳14萬9,821元至B53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B53於109年6月3日15時28分許,在桃園某郵局,臨櫃提領其郵局帳戶內27萬2,500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27萬2,500元交付予B43,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B29之證述(見111偵15913卷第131至133頁) ②告訴人B29提供之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137頁) ③告訴人B29提供之對話紀錄(見111偵15913卷第138至139頁) ④華泰商業銀行陳佑軒帳戶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15至252頁) ⑤郵局B53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57至265頁)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4日儲字第1110247495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0號提款單影本(見111偵15913卷第395至397頁) ⑦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1偵15913卷第11頁) ⑧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86號判決 ⑨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⑩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⑪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⑫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5 B36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B36,佯稱投資網站「德信金融」可獲利等語,B36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25日16時16分許,匯款15萬元至曾繁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5日16時25分許,自上開曾繁濱中信帳戶轉帳14萬8,720元至A05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A05(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於109年5月26日10時23分許,在桃園慈文郵局,臨櫃提領其郵局帳戶內14萬8,000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14萬8,000元交付予B43,B43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受之款項14萬8,000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B36之證述(見111偵15913卷第146至149頁) ②告訴人B36提供之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150至152頁) ③告訴人B36提供之對話紀錄(見111偵15913卷第153至156頁) ④中國信託銀行曾繁濱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193至214頁) ⑤郵局A05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67至270頁)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4日儲字第1110247495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0號提款單影本(見111偵15913卷第395、399至400頁) ⑦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1偵15913卷第11至12頁) ⑧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金簡字第14號判決 ⑨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⑩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⑪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⑫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6 B37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B37,佯稱線上操盤投資外幣可獲利等語,B37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27日16時許,匯款3萬2,000元至洪慶杰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7日16時4分許,自上開洪慶杰第一銀行帳戶轉帳14萬8,720元至A05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A05於109年5月27日17時48分許,在桃園民生路郵局,臨櫃提領其郵局帳戶內67萬6,000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67萬6,000元交付予B43,B43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受之款項67萬6,000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被害人B37之證述(見111偵15913卷第168頁) ②洪慶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雲院109聲扣2卷一第119至125頁) ③郵局A05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67至270頁)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4日儲字第1110247495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0號提款單影本(見111偵15913卷第395、399至400頁) ⑤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1偵15913卷第11至12頁) 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2、868號刑事判決 ⑦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⑧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⑩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7 B38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B38,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DT789」可獲利等語,B38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27日15時59分許,匯款5萬元至洪慶杰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7日16時4分許,自上開洪慶杰第一銀行帳戶轉帳14萬8,720元至A05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A05於109年5月27日17時48分許,在桃園民生路郵局,臨櫃提領其郵局帳戶內67萬6,000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67萬6,000元交付予B43,B43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受之款項67萬6,000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B38之證述(見111偵15913卷第169至173頁) ②告訴人B38提供之郵政存簿儲金簿B38帳戶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179至183頁) ③告訴人B38提供之對話紀錄(見111偵15913卷第185至189頁) ④洪慶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雲院109聲扣2卷一第119至125頁) ⑤郵局A05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67至270頁)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4日儲字第1110247495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0號提款單影本(見111偵15913卷第395、399至400頁) ⑦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1偵15913卷第11至12頁) 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2、868號刑事判決 ⑨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⑩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⑪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⑫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B4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附表二:

編號 帳戶所有人/串接之實體帳戶 銀行帳戶/繳費代碼 備註 1 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A07)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A07(業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判決審結)於108年11月1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申設,並持以向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串接取得同附表編號14之超商代碼或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虛擬帳號,使該超商代碼、銀行虛擬帳號所對應之實體帳號皆為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以此帳戶遂行本案詐欺取財犯行。 2 佳聯網有限公司(負責人郭瑋婷)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B40(業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介紹郭瑋婷,向A09提供之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以此帳戶遂行本案詐欺取財犯行。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4771號為不起訴處分。 3 山佑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黃舜仁)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欺集團成員「林大哥」向黃舜仁取得之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以此帳戶遂行本案詐欺取財犯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20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4 彭擎天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B40(業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協助A09取得之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以此帳戶遂行本案詐欺取財犯行。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緝字第1143號為不起訴處分。 5 高梵甄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欺集團成員A02向高梵甄以1萬3,000元之價格購得之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以此帳戶遂行本案詐欺取財犯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簡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6 趙浩然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洪經理」向趙浩然取得之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以此帳戶遂行本案詐欺取財犯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6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7 B50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欺集團成員黃舜仁向B50取得之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以此帳戶遂行本案詐欺取財犯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簡字第1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8 B5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欺集團成員「蔡先生」向B50取得之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以此帳戶遂行本案詐欺取財犯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簡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9 洪慶杰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852、86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10 曾繁濱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基金簡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 11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郭義堅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簡字第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 13 陳佑軒 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5萬元確定。 14 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A07) 5251S00000000 A07向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串接取得如左所示之超商代碼,使如左所示之超商代碼所對應之實體帳號為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B49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 16 B49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A03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18 A03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19 A04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 20 B51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刑1年4月。 21 B52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22 A05 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8月。 23 A05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 24 吳家祥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25 B53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案(由本院另行審結) 26 蔡韋立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