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4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仲銨選任辯護人 李昱葳律師(業於113年3月6日解除委任)
黃書瑜律師王苡琳律師(業於113年2月20日解除委任)被 告 張莫南選任辯護人 辜得權律師
曾耀德律師被 告 陳文伶選任辯護人 林智瑋律師(業於113年4月1日解除委任)
彭瑞明律師被 告 廖士瑋選任辯護人 楊政達律師被 告 張翔喻選任辯護人 陳信翰律師被 告 黃銘賢選任辯護人 許文仁律師
李德豪律師朱昱恆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4771號、第30479號、110年度偵字第29811號、第29812號、第29813號、第34700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594號、第1595號)及追加起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480號、110年度偵字第6427號、第8558號、第25972號、111年度偵字第10679號、第15913號、第2159號)暨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4所示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4所示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5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至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文伶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4所示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4所示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廖士瑋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4所示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4所示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翔喻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4所示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4所示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未扣案洗錢之財物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捌萬參仟陸佰陸拾陸元與黃銘賢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黃銘賢共同追徵其價額。未扣案洗錢之財物新臺幣拾陸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銘賢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7、36至45所示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7、36至45所示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洗錢之財物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捌萬參仟陸佰陸拾陸元與張翔喻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張翔喻共同追徵其價額。未扣案洗錢之財物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A02、A05、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黃銘賢、施偉傑(另行審結)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民國109年2月間某時起,共組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黃銘賢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審理範圍),其等與成員不詳之詐欺機房合作,成立處理詐欺集團之詐欺所得款項之「金流水房」,其等先向不特定人取得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並將之提供予詐欺機房,作為詐欺機房成員收取詐欺所得款項之用,再於被害人匯入詐欺款項後加以提領,藉由分層轉匯,使特定款項輾轉流向他處,以阻斷原本連貫之金流軌跡,以此方式得手該不法所得。渠等之分工方式,係由黃銘賢(通訊軟體暱稱「金水木」、「金大班」、「鑫」、「維大力」)成立Telegram群組「中@台幣出入金通道」,並由其與張翔喻(通訊軟體暱稱「周杰倫」、「可樂」、「傑森」)擔任管理者,監控金流水房之工作情形,黃銘賢、張翔喻另指示A05(通訊軟體暱稱「豆花」)於108年10月間出任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百盛物業)負責人,以百盛物業之名義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之銀行帳戶及編號14至20之銀行虛擬帳號,供詐欺被害人匯入詐欺款項;並由A05擔任百盛物業之現場管理人員,而陳文伶(通訊軟體暱稱「奶凍騷仙草」)、廖士瑋(通訊軟體暱稱「發財」)負責核對帳務資料,確保於被害人匯入詐欺款項後,金流水房成員得以及時提領贓款;黃銘賢、張翔喻又指示A02(通訊軟體暱稱「Brian」)負責向外收購、取得並管理如附表二編號2、4、6所示之人頭帳戶,如遭詐欺之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等人頭帳戶內,黃銘賢、張翔喻即通知A02前往提領,A02接獲通知後或由其自行提領,或委由其他車手提領,再將該不法所得交予黃銘賢、張翔喻或A05,藉由層層上繳之方式,規避司法追緝,以掩飾、隱匿詐欺集團之不法所得。
二、A02、A05、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黃銘賢、賴俞潔、吳恆碩、陳建宏、馮英銓、王世豪、柯俊豪、蘇明揚、吳家祥、陳彥安(後9人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22號判決審結)與其他詐欺機房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待前開分工方式確立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各編號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時間及方式,詐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該等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各編號詐騙方式欄所示時間、金額,匯款至如附表二編號1至20所示之第一層人頭帳戶後,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贓款轉匯至附表二編號21至34所示之第二層帳戶內,末由車手即賴俞潔、吳恆碩、陳建宏、馮英銓、王世豪、柯俊豪、蘇明揚、吳家祥、陳彥安等人前往提領該詐欺款項,逐一上繳予詐欺集團成員而得手,以此分工共同實行詐欺行為,並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致使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之受詐欺款項均遭隱匿而無法追查(各次詐欺犯行之詐欺方式、時間、地點、人頭帳戶之銀行帳號即虛擬帳號、提領之車手、金額,均詳如附表一各編號詐騙方式欄所載)。嗣因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驚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告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而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以外之人非在法官、檢察官面前以訊問證人程序所為陳述,就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具證據能力,然就其所涉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則不受此限制。
二、其他罪名部分:㈠被告A05、張翔喻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否認證人即共同被告A02於警詢、偵訊中陳述之證據能力。經查:
⒈證人即共同被告A02於警詢中之陳述,具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查證人即共同被告A02業經本院傳喚到庭作證,並給予被告A05、張翔喻及其等辯護人進行詰問之機會,而證人即共同被告A02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必要事項,且其於本院審理中作證內容核與上開警詢中陳述確有部分出入,此觀諸證人即共同被告A02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時間、地點我忘記了,因為距離一陣子了、太久了,忘記了、我忘記了等語即可得知(見金訴650卷八第33、39、43頁),而上開警詢筆錄製作時間與本件案發時間相距較近,記憶應較本院審理時清晰,本院復審酌證人即共同被告A02經警詢問後製作之筆錄均經其簽名確認記載內容無訛,且無證據可認該陳述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證人即共同被告A02之警詢筆錄之外在客觀條件已獲得確保,自堪認上開證述具有可信性之特別情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⒉證人即共同被告A02於偵訊中之陳述,具證據能力:
按共同被告或共犯對被告之案件而言,仍為被告以外之人,本質上屬於證人,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固為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在案,及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所明定。惟被告與證人在訴訟法上受保障之程度迥異,被告受無罪推定、緘默權、不自證己罪等權利之保障,在共犯案件,法官、檢察官或以被告身分傳喚調查,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而共犯案情,時相牽連,於訊問共同被告時,多有觸及其他被告之情形,此時其他被告或未正式起訴、分案,或案情尚待釐清,不能要求法官、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命具結而為訊問,只能踐行訊問(共同)被告程序。迨他被告之案件偵審中,共同被告可能為不同陳述,為求發現真實,及本於訴訟資料越豐富越有利事實之認定,此先前之共同被告在法官前,或偵查中向檢察官未經具結之陳述,如與渠等與審判中所述不符,又攸關證明犯罪存否之關鍵,而具特別可信之情形,自有採為認定依據之必要;且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規定即得為證據,若謂該偵、審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法院另案審理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此有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被告A02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雖未具結,然其既係以被告身分接受訊問,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再參酌被告A02於檢察官偵查中,以被告身分就攸關本案犯罪成立與否之重要事項均詳予說明,無從以其他證據取代,實為證明其他被告上開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且被告A02於審理時業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而為交互詰問,給予被告A05、張翔喻及其等辯護人詰問之機會,復於審理時提示被告A02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所為陳述(筆錄)並告以要旨,供檢察官、被告A05、張翔喻及其等辯護人表示意見、辯論,對本案被告A05、張翔喻於刑事程序上防禦之訴訟基本權,已獲充分保障;佐以被告A05、張翔喻就被告A02為上開供述時之外在環境有何顯不可信或有何違法取證之情狀,僅空泛指摘而未提出相當程度之釋明,參以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尚能取得證據能力,舉輕以明重,被告A02於偵查中向檢察官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均應賦與證據能力,而得作為本案判斷之依據。
㈡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證據,檢察官、被告A02、A05、陳文伶
、廖士瑋、張翔喻、黃銘賢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無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做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本案認定事實引用卷內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未援引之證據(被告張翔喻部分,未援引證人黃勝暉、林澤宏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則不贅述其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A02部分:
訊據被告A02就前揭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一編號1至34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A02之自白與上開事證彰顯之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被告A05、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黃銘賢部分:
訊據被告A05、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犯行,被告黃銘賢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被告A05辯稱:我承認我的通訊軟體暱稱為「豆花」,但是百盛物業是合法經營代收代付公司,不是洗錢云云。被告陳文伶辯稱:我承認我的通訊軟體暱稱為「奶凍騷仙草」,但我是聽從老闆指示查帳核對款項,我不知道這是洗錢云云。被告廖士瑋辯稱:我承認我的通訊軟體暱稱為「發財」,但我是聽從老闆指示查帳核對款項,我不知道這是洗錢云云。被告張翔喻、黃銘賢均辯稱:我沒有做詐騙及洗錢云云。經查:
⒈被告A05、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黃銘賢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部分:
⑴本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
之時間、地點,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詐欺取財等事實,分有如附表一各編號證據資料欄卷證可資佐證,此亦為被告A05、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黃銘賢所不爭,故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⑵查證人即共同被告A02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通訊軟體暱稱「金
水木」、「金大班」、「鑫」、「維大力」之人即為被告黃銘賢等語明確,參酌被告黃銘賢曾使用本案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與他人,並於簡訊中稱「0000000000」等語有行動電話訊息截圖1張在卷可參(見110偵25972卷一第421頁),另使用skype通訊軟體向暱稱「自在Larry」之人稱「你加我號碼,+000000000000」等語,有skype通訊軟體訊息截圖1張在卷可參(見110偵25972卷一第421頁),可認門號0000000000為被告黃銘賢所使用之號碼,而與Telegram暱稱「金水木」所使用之門號相同,可知被告黃銘賢即為Telegram暱稱「金水木」之人。又被告黃銘賢曾使用本案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與「阿輝」,並於簡訊中稱「微信id:ss690217」等語(見110偵25972卷一第421頁),而微信帳號ss690217之人,暱稱為「金大班」,有微信截圖在卷可採(見110偵25972卷一第421頁),可證被告黃銘賢之微信通訊軟體暱稱為「金大班」。
⑶查證人即共同被告A02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通訊軟體暱稱「周
杰倫」、「可樂」之人是指被告張翔喻等語,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坤馳於警詢時供稱:「周杰倫」、「可樂」是張翔喻等語相符(見110偵25972卷五第313至343頁),另參諸通訊軟體暱稱「周杰倫」、「可樂」之人與被告陳文伶(通訊軟體暱稱「奶凍騷仙草」)之對話紀錄截圖,不論是「周杰倫」於108年12月16日向「奶凍騷仙草」表示將搭乘飛機之行程,或是「可樂」於109年7月19日向「奶凍騷仙草」傳送之蘭嶼風景照片,均與被告張翔喻於108年12月16日搭乘飛機至澳門地區之出入境紀錄,於109年7月19日之通聯上網紀錄地點為蘭嶼,且其行動電話內存有相同之風景照片等情均相符合(見109偵30479卷第43至52頁),可證被告張翔喻為通訊軟體暱稱「周杰倫」、「可樂」之人。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A02於警詢時證稱:Telegram群組「中@台幣
出入金通道」內成員之分工模式,是由「周杰倫」提供給大陸人我張羅的銀行帳號,就會有人將錢打進這些帳戶,然後我用轉帳的方式或是提領的方式把錢收回去。「金水木」負責接洽這些大陸人。除了「金水木」和大陸人以外,其他人都是聽「周杰倫」的指示做事,我轉帳及提領也都是按照「周杰倫」的指示。張翔喻、黃銘賢是水房的幕後老闆。我提供的彭擎天、佳聯網公司、趙浩然帳戶內現金有「中@台幣出入金通道」群組中受大陸人利用打來的錢。我提領現金後是轉交給「周杰倫」等語(見109偵24771卷二第27至32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坤馳於警詢時證稱:我是由A05邀請加入百盛物業,Telegram群組「中@台幣出入金通道」內成員,「奶凍騷仙草」是陳文伶、「豆花」是A05、「可樂、周杰倫」是張翔喻,「發財」是廖士瑋、「殘雪」是綽號白哥的施偉傑。群組成員還有「金水木」,「金水木」及「周杰倫」張翔喻是老闆,張翔喻來工作場地時不會自己操作電腦,他會交代工作上的事情。A05、陳文伶、廖士瑋和我都在百盛物業水房內工作,我的工資由張翔喻每個月5日以現金發放,A05、陳文伶、廖士瑋和我在百盛物業的工作內容都是依照張翔喻的指示工作。我一開始是做跑腿買吃喝的東西,後來A05叫我操作電腦、回答客戶的問題,並且教我使用Telegram、給我工作用的行動電話,行動電話裡面有他們創立好的Telegram群組,他們將我拉入「中@台幣出入金通道」群組,我們工作時會使用他們事先在電腦中存放的編號ABCDEF車人頭銀行帳戶資料,再依照指示提供A車到F車的人頭銀行帳戶資料給對接的公司,我們再以帳戶的網銀帳密登入銀行端查詢是否有進帳,若有進帳,我們就會在群組將查帳結果以文字敘述「已查收」,之後的後端金流如何轉匯就是張翔喻他們的工作了等語(見110偵25972卷二第303至310頁、110偵25972卷五第313至343頁)。另偵訊時結證稱:我是A05找我加入百盛物業水房,陳文伶負責的工作是查帳跟對帳,若是有錢匯進來,再匯到指定帳戶。張翔喻是老闆,大約一週進來水房一次,A05介紹我進來時就稱呼張翔喻為老闆等語(見110偵25972卷五第297至307頁)。再對照Telegram群組「中@台幣出入金通道」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25972卷二第315至400頁),可知「金水木」即被告黃銘賢於3月27日建立「中@台幣出入金通道」群組,再由「周杰倫」即被告張翔喻邀請「發財」即被告廖士瑋、「豆花」即被告A05、「奶凍騷仙草」即被告陳文伶等人加入,「周杰倫」即被告張翔喻並發布「代收代付作業格式」、「每日工作時段」等具體之工作內容,並標註「發財、豆花、奶凍騷仙草」等人為客服人員,該等客服人員按班別在線處理帳務,執行查收及付款工作,「金水木」即被告黃銘賢另指示「Brian」即被告A02提供「公戶」(即公司用銀行帳戶,如附表二編號2、3、26所示之銀行帳戶)、「私戶」(即個人用銀行帳戶)及超商代碼暨銀行虛擬代號(如附表二編號14至20所示)等匯款之人頭帳戶資料。若有被害人將詐欺款項匯入前開人頭帳戶內,即由詐欺集團成員於該群組以格式「車號(匯入之人頭銀行帳號)、繳費金額(被詐欺款項)、客戶末碼(被害人款項轉出之銀行帳號)」等資料上傳群組,再由客服人員即「發財」即被告廖士瑋、「豆花」即被告A05、「奶凍騷仙草」即被告陳文伶等人確認,若核實入款,則回報「已查收」,「豆花」即被告A05另負責每日回報「今日對帳單:代收金額、代付金額、可用餘額」等資料;倘若匯款、轉帳發生問題,「金水木」即被告黃銘賢及「周杰倫」即被告張翔喻會於群組中加以釐清並提出解決辦法:例如被告張翔喻曾於群組內以暱稱「周杰倫」表示:「一般個人帳戶非約定轉帳額度單筆新臺幣(下同)3萬至5萬,單日10萬,單月20至30萬,超過的部分需要請客戶(即被害人)去臨櫃跟我們的帳戶作約定,約定帳戶後單筆轉帳200萬內就都可直接轉出」、「私戶:單筆100萬至500萬,單日上限99萬。公戶:單筆1萬至500萬,單日上限500萬」等匯款規定;而詐欺機房不詳成員暱稱「LL」之人於群組內提出「日後要轉入
3、500,私戶單日只能轉入100內是不夠的」之困難時,被告黃銘賢則於群組內以暱稱「金水木」表示:「我安排、晚點回覆」,另「LL」提出「公戶被銀行查出常常變更負責人,所以不能作預約(轉帳)」時,被告黃銘賢於群組內以暱稱「金水木」回以:「我再上1間公戶」,並於群組內標註暱稱「Brian」,要求被告A02提供公司用人頭帳戶,被告A02即於群組內提供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之特海貿易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又「LL」提出「如果同1個客戶不提前預約,1天可以分幾筆轉200萬到他帳戶嗎?」時,被告張翔喻於群組內以暱稱「周杰倫」表示:「目前這邊可用額度不夠的話,也沒辦法代付這麼多。理論上我們單筆可以代付200」,而被告黃銘賢於群組內以暱稱「金水木」表示:「風險較高」後,「周杰倫」又表示:「但有資金安全分配,分多個帳戶轉出是可以的,客戶銀行需要能夠承受大金額入款,這是比較容易造成風控,這我們就沒辦法控管到」、「請盡量幫平均分配各臺專車,全部集中在單一專車比較容易有資金上的風險」等語;至詐欺機房不詳成員暱稱「至尊寶」之人於群組內提出「公戶沒有預約的上限1天是多少額度?有預約的上限是多少?預約的流程?」、「客戶如果帳戶被凍結,要如何解除」等疑問時,被告黃銘賢於群組內以暱稱「金水木」答以:「通常都是去銀行辦理,不能電話預約,然後提高轉帳額度」,並建議「可以說是公司增資」、「臺灣不能說匯款是要投資數字貨幣」等語,另外並要求「Brian」即被告A02提供公戶(即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佳聯網有限公司)之營業項目以教導被害人欲匯入詐欺款項時應如何回覆銀行等情,而與證人即共同被告A02、洪坤馳前開證述內容相符,足證被告A05、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黃銘賢共組犯罪集團,由被告張翔喻、黃銘賢擔任「中@台幣出入金通道」群組管理者,負責與不詳之詐欺機房成員對接、解決詐騙金流匯入轉出之問題,而被告A05、陳文伶、廖士瑋負責核實詐騙款項,被告5人共同違犯詐欺、洗錢等犯行甚明。被告A05、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黃銘賢前開所辯,均屬無稽,俱無足採。
⒉被告A05、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所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
⑴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以實施
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⑵復按共同正犯,是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
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且客觀上行為人所實施者,並不以犯罪構成要件實行行為為限,縱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倘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均得成立共同正犯,此即所謂共謀共同正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乙、丙犯罪,雖乙、丙彼此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而現今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分工細緻,包含電信詐欺機房、被害人個資提供商、網路系統商或領款車手集團及水商集團等,各成員在整體詐欺犯罪集團中,或負責撥打詐騙電話,或負責招攬車手、收取帳戶,或負責提領款項及轉帳匯款等,雖有不同分工,然不論何角色,均為串聯整體犯罪之重要節點,屬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凡參加詐欺集團所實行各階段之犯罪行為者,應均為共同正犯。
⑶經查,被告A05、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及本案詐欺集團其
餘成員共同實行犯罪事實二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自前開「中@台幣出入金通道」群組對話紀錄截圖可知(見110偵25972卷二第315至400頁),本案詐欺集團係由多數成員參與,由其他詐欺機房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負責以如附表一各編號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手段,向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黃銘賢、張翔喻所管理之「中@台幣出入金通道」群組提供之人頭帳戶,再由被告A05、陳文伶、廖士瑋查核、確認款項入帳,後透過層轉方式,將詐欺所得款項交回上游,而共同以此等分工,詐欺及隱匿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足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人數在3人以上,且存續相當時間,分由不同成員擔負不同工作內容,組織縝密、分工精細,自需投入相當成本、時間,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已屬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復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揆諸前開規定,自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定之犯罪組織無訛。是被告A05、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否認參與犯罪組織,均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A02、A05、陳文伶、廖士瑋
、張翔喻、黃銘賢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㈠洗錢防制法部分: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新舊法之比較,應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
⒉關於洗錢防制法修正公布,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⑴有關洗錢行為之定義,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該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可見修正後規定係擴大洗錢範圍。
⑵有關洗錢行為之處罰,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113年7月31日修正並變更條次為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舊法之有期徒刑上限(7年)較新法(5年)為重。
⑶有關自白減刑規定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均有修 正
。被告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後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依行為時規定,行為人僅需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得減輕其刑;惟依中間時規定及裁判時規定,行為人均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裁判時法復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減刑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已將自白減輕其刑之要件嚴格化。
⑷經比較新舊法結果:
①被告A02部分:被告A02於偵查、審判中均自白洗錢犯行,然
並未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準此,被告A02如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112年6月14日修正前第16條第2項規定(即行為時法),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112年6月14日修正後第16條第2項規定(即中間時法),其宣告刑之上下限均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如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而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則其之宣告刑之上下限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是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A02(按刑之輕重,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被告A02應依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處斷。
②被告A05、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黃銘賢部分:被告A05
、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黃銘賢如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其宣告刑之上下限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7年以下,如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則其等之宣告刑之上下限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是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A05、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黃銘賢(按刑之輕重,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被告A05、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黃銘賢應依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處斷。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雖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惟該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修正並未變更第1項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僅係刪除強制工作之規定,並刪除加重處罰規定,移列至同條例第6條之1,並將項次及文字修正,且強制工作部分之規定前業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失效,是修法僅就失效部分明文刪除,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又修正前同條例第8條第1項係規定:「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將該條之第1項減刑之規定限縮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適用,經比較結果,新法並未較為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所犯法條:
核被告A02、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A05就附表一編號2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A02、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就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4所為,被告A05就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黃銘賢就附表一編號1至27、36至4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A02、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A05加入詐欺集團至為警查獲止,其參與犯罪組織,在性質上屬行為繼續之繼續犯,僅成立一罪。另附表一編號1至7、9、11至23、26、27、31、35、40所示之被害人因遭詐欺機房成員施以詐術,致其基於單一受詐騙事由而接續交付財物,而由車手多次提款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詐欺犯意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而各僅論以一罪。㈡共同正犯:
被告A02、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就附表一編號1至34部分,被告A05就附表一編號1至35部分,被告黃銘賢就附表一編號1至27、36至45部分,與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想像競合:
被告A02、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A05就附表一編號29部分,其等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洗錢罪;被告A02、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就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4部分,被告A05就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5部分,其等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被告黃銘賢就附表一編號1至27、36至45部分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均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數罪併罰:
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又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綜合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是被告A02、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就其等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34部分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A05就其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35部分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黃銘賢就就其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27、36至45部分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㈤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972號移送併辦部分,
與本案起訴書所載被告被告A02、A05、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之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1至27所示之犯罪事實),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論。
㈥被告A02於偵查及審判中雖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本應依
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A02既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應以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而未以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斷,是應無從適用前述減刑之規定,但仍依法作為後述其量刑有利因子之審酌,附此敘明。
㈦爰審酌被告A02、A05、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黃銘賢均
正值青壯,不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參與詐欺之犯罪組織,以此獲取不法財物,貪圖不勞而獲,價值觀念非無偏差,且其等所為致使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難以追回遭詐欺之款項,亦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之困難度,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其等之行為實值非難,衡量被告6人於本案各次犯行之犯罪動機、素行、參與程度及分工層級,並考量被告A02坦承犯行,被告A05、陳文伶、廖士瑋、張翔喻、黃銘賢均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A02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公司財務主管工作、需扶養父母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A05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為公司負責人,無需扶養之親屬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陳文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無需扶養之親屬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廖士瑋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經營餐酒館、需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張翔喻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UBER司機工作、已婚、需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黃銘賢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投資不動產工作、需扶養母親、配偶及2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分別審酌其等犯罪態樣、分工內容、次數、被害人被詐欺之金額等情,依法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之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㈠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關於供犯罪所用之物、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應分別依裁判時之法律,即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施行,於000年0月0日生效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及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於000年0月0日生效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㈡供犯罪所用之物:
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物,屬於被告A02,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至21所示之物,屬於被告A05,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2所示之物,屬於被告黃銘賢,且均為其等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得: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A02、A05、陳文伶、廖士瑋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而為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可分得之報酬,被告A05、陳文伶、廖士瑋係按月分得3萬6,000元(見110偵25972卷四第119頁),而被告A02於警詢時自承其獲利共20萬元(見110偵24771卷一第47頁),堪認被告A05、陳文伶、廖士瑋共受有252,000元(計算式:36,000×7【109年2月至8月,共7月】)之犯罪所得,而被告A02共受有200,000元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均應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被告A02、A05、陳文伶、廖士瑋之罪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洗錢之財物:
⒈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項規定修正之立法理由,雖提及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等語,然依立法理由亦可知本項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等旨,則為貫徹該等立法目的,解釋上自不宜將「經查獲」解釋為須經檢、警查扣為限,只要為司法機關所查知係屬被告洗錢之財物,即為已足。又被告黃銘賢、張翔喻為本案Telegram群組「中@台幣出入金通道」之成立及管理者,屬於上層核心成員,其等藉由洗錢隱匿鉅額犯罪所得,進而實際坐享犯罪利益,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就被告黃銘賢、張翔喻洗錢之財物全數沒收。
⒉關於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
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主觀上具有共同處分之合意,客觀上復有共同處分之權限,且難以區分各人分得之數,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18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惟彼此間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或明確,自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⒊查本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分別將其詐欺款項轉
入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銀行帳戶,且轉入上開帳戶內之款項,再經現金提領或轉帳而出,而未據扣案,雖難認仍屬於被告張翔喻(附表一編號1至34部分)、黃銘賢(附表一編號1至27、36至45部分),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仍屬洗錢之財物,參酌附表一編號1至27部分洗錢財物係被告張翔喻、黃銘賢所共同實行者,是此部分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4項規定,共同追徵其價額。另就附表一編號28至34所示之洗錢財物,於被告張翔喻罪項下宣告沒收,就附表編號36至45所示之洗錢財物,於被告黃銘賢罪項下宣告沒收,並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A02、A05、陳文伶、廖士瑋於「中@台幣出入金通道」分別擔任取得銀行帳戶、於百盛物業內查核帳戶款項等工作,與被告黃銘賢、張翔喻之情狀顯然有別,是綜合本案情節,認本案如對被告A02、A05、陳文伶、廖士瑋宣告沒收洗錢之財物,難認無過苛之疑慮,爰就被告A02、A05、陳文伶、廖士瑋部分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已移轉於其他共犯之洗錢財物至其餘扣案物,經審酌卷內所存證據,難認與本案有關,不予宣告沒收。
五、退併辦部分: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398號、110年度偵字第3331號移送併辦意旨,以上開案件與本案為事實上同一為由,移送併案審理。經查,檢察官上開併辦意旨部分,僅提及被告A02於109年3、4月間接續提領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款項,然原起訴、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並未提及前開銀行帳戶,亦無被害人曾將詐欺款項匯入前開帳戶,復併辦意旨亦未指明被告A02提領前開帳戶之時間、地點、金額,實難認併辦之事實與原起訴、追加起訴之事實有事實上、裁判上或實質上之一罪關係,而不能以併辦方式處理,從而,檢察官上揭併辦之事實,本院即難併予審理,而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宇、徐銘韡提起公訴,徐銘韡移送併辦,檢察官林佳勳、詹佳佩、吳宜展、李佩宣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告訴人 (原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詐騙方式 (新臺幣) 證據資料 主文 1 林羿宏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一、范鼎蔭(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郭瑋婷、彭擎天(以上2人業已不起訴處分確定)與A02認識,使A02取得郭瑋婷所申辦之佳聯網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0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林羿宏,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林羿宏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 ㈠於109年4月16日22時10分許,匯款3,020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於同年4月24日20時34分許、同年5月2日0時31分許、同年5月15日19時42分許、19時44分許、同年5月20日20時9分許、同年5月22日10時58分許,分匯款1萬6,000元、1萬1,000元、2萬元(共2次)、5萬元(共2次)至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11日22時57分許、23時1分許,在不詳地點,自上開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轉帳55萬元至孫經瑜(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轉帳33萬元至孫經瑜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於109年5月26日12時47、48分許,分匯款5萬元(共2次)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A02於109年4月18日15時許及同日15時2分許,在不詳地點,分別自上開彭擎天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內提領10萬元、5萬元;及於109年4月27日22時40分許,在不詳地點,自上開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內提領8萬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共計23萬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四、闕元真(另行審結)於109年5月11日23時10分許,在新北市五股區之統一超商成旺門市,自上開孫經瑜中信帳戶內提領12萬元(共4次)、2萬元;於109年5月11日23時23分許,在新北市五股區萊爾富超商北縣西雲店,自上開孫經瑜國泰世華帳戶內提領20萬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70萬元交付予自稱「潘英志」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羿宏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5至16頁) ②證人高梵甄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569至580頁) ③證人郭瑋婷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175至180頁、109偵24771卷一第325至327頁) ④告訴人林羿宏手機台新網路銀行APP交易明細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三第27至43頁) ④告訴人林羿宏與「甄珍Yoyo」於探探APP對話紀錄截圖、虛擬貨幣交易平台APP「IGC」交易明細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三第17至25頁) ⑤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⑥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09他5391卷第81至92頁) ⑦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⑧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7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91847號函檢附孫經瑜帳戶000000000000號往來資料(見109他5391卷第125至132頁) ⑨中國信託銀行孫經瑜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409至440頁) ⑩孫經瑜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TM提領影像一覽表(見110偵25972卷二第523頁) ⑪孫經瑜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ATM提領影像一覽表(見110偵25972卷二第521頁) ⑫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⑬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⑭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⑯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操作網路銀行使用者IP登入紀錄(見110偵25972卷四第27至33頁) ⑰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35至37頁) ⑱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 林千田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1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林千田,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林千田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23日13時30分許,匯款2萬元至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5月25日20時36分許,匯款2萬9,000元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6月1日14時27分許,匯款3萬元至李育錚(另行審結)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千田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45至47頁) ②證人高梵甄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569至580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9年9月1日合金松江字第1090003264號函檢附山佑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67至375頁) ④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儲字第1090265715號函檢附李育錚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見110偵25972卷三第391至397頁) ⑥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⑦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⑧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⑩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35至37頁) 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 林世和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5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林世和,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林世和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4月12日某時許、109年4月17日某時許,匯款302元、1萬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5月6日16時15分、16時16分許,分匯款5萬元、1萬元至趙浩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世和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49至51頁)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9月1日一總營集字第99193號函檢附趙浩然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33至365頁) ④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⑤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⑧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4 林威志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郭瑋婷、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郭瑋婷所申辦之佳聯網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1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林威志,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林威志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 ㈠於109年4月11日某時許、109年4月16日(起訴書誤載為18日)某時許、109年4月21日(起訴書誤載為23日)某時許、109年4月27日某時許、109年5月2日某時許、109年5月24日某時許,匯款520元(共3次)、6,000元、4,000元、1萬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於109年5月11日17時19分許、109年5月17日11時許、109年5月19日20時23分許、109年5月20日21時26分許、109年5月22日11時44分許,分匯款1萬元、3萬元、5,000元(共2次)、500元至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11日23時1分許,在不詳地點,自上開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轉帳33萬元至孫經瑜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於109年5月23日某時許,匯款3萬元至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闕元真於109年5月11日23時23分許,在新北市五股區萊爾富超商北縣西雲店,自上開孫經瑜國泰世華帳戶內提領20萬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70萬元交付予自稱「潘英志」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威志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53至64頁) ②證人郭瑋婷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175至180頁、109偵24771卷一第325至327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佳聯網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281至293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9年9月1日合金松江字第1090003264號函檢附山佑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67至375頁) 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7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91847號函檢附孫經瑜帳戶000000000000號往來資料(見109他5391卷第125至132頁) ⑦孫經瑜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ATM提領影像一覽表(見110偵25972卷二第521頁) ⑧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⑨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⑫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操作網路銀行使用者IP登入紀錄(見110偵25972卷四第27至33頁) ⑬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5 包志輝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24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包志輝,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包志輝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4月26日某時許,匯款1萬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6月2日9時17分許,匯款1萬7,543元至李育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包志輝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67至68頁) ②告訴人包志輝提供之交易明細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三第73頁) ③告訴人包志輝與「VIP customer servic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三第74至75頁) 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偵25972卷三第65至66、69至71頁) ⑤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⑥李育錚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二第605至614頁) ⑦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⑧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⑩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6 吳肇明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6月1日前不詳時間,以LINE聯繫吳肇明,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吳肇明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於109年6月1日23時8、11分許、同年月2日某時許,匯款5萬元(共2次)、3萬8,579元至李育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肇明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77至79頁) ②李育錚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二第605至614頁) ③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④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⑤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⑦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7 李建輝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郭瑋婷、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郭瑋婷所申辦之佳聯網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蔡韋立(業經本院於114年4月29日以111年度金訴緝字第9號判決審結)雖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5月22日前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他人使用該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三、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7日前不詳時間,以LINE聯繫李建輝,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李建輝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於109年4月7、9、13、15、20、23、24、28日某時許、同年5月5、11、18、20日某時許,匯款2萬元(共3次)、13萬元、6萬元(共2次)、7萬元(共2次)、3萬元、10萬元、2萬5,000元、4萬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四、A02於109年5月22日14時28分許,自上開彭擎天台北富邦銀行帳戶轉帳110萬元至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2日14時39分許,自上開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轉帳60萬元至上開蔡韋立合作金庫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建輝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81至82頁) ②證人郭瑋婷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175至180頁、109偵24771卷一第325至327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佳聯網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281至293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橋分行111年8月5日合金寶橋字第1110002511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雙和分行112年1月7日合金雙和字第1110003474號函檢附蔡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辦網路銀行業務申請書(見110偵25972卷七第5至28頁、他8063卷第63至67頁) ⑥A02操作彭擎天名下台北富邦帳戶影像一覽表(見109偵24771卷一第75頁) ⑦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⑧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⑩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⑪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操作網路銀行使用者IP登入紀錄(見110偵25972卷四第27至33頁) ⑫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8 邱信達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16日12時許,以LINE聯繫邱信達,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邱信達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26日8時22分許,匯款25萬元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6日13時18分許,自上開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轉帳50萬198元至吳恆碩(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吳恆碩於109年5月26日14時2分許,在元大銀行北桃園分行,提領其元大銀行帳戶內60萬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60萬元交付予曾敬恆(另行審結),曾敬恆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受之款項60萬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信達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83至87頁) ②證人高梵甄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569至580頁) ③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元銀字第1090008004號函檢附吳恆碩帳戶00000000000000號往來資料(見110偵25972卷三第441至449頁) 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5日元銀字第1110010778號函檢附取款憑條、相關資料(見110偵25972卷六第89至93頁) ⑥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⑦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⑧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⑩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35至37頁) 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9 洪政賢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5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洪政賢,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洪政賢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19日某時許,分匯款20元、1萬元、9萬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5月26日20時39分許,匯款3萬元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政賢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89至91頁、本院審金訴卷第415至427頁) ②證人高梵甄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569至580頁) ③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⑤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⑥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⑦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⑨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35至37頁) ⑩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0 沈孟云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13日15時50分許,以LINE聯繫沈孟云,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沈孟云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21日0時37分許,匯款50萬元至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沈孟云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9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偵25972卷三第9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9年9月1日合金松江字第1090003264號函檢附山佑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67至375頁) ④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⑤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⑧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1 張家源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9日前不詳時間某時許,以LINE聯繫張家源,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張家源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5月19日8時49分許、同日8時51分許,匯款5萬元(共2次)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張家源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97至100頁、本院審金訴卷第415至427頁) ②被害人張家源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01至102頁) ③被害人張家源提供之「周雅雯」臉書截圖、虛擬貨幣交易平台APP「IGC」截圖、與「VIP customer servic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三第104至111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⑤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⑥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⑦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⑨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2 張藝瀚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5日14時許,以LINE聯繫張藝瀚,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張藝瀚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4月5、6、12、28日某時許、同年5月6日某時許,分匯款1,000元(共3次)、510元、1萬700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6月2日11時15分許,匯款2萬8,078元至李育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藝瀚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13至114頁)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③李育錚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二第605至614頁) ④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⑤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⑧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3 許仁豪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間,以LINE聯繫許仁豪,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許仁豪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 ㈠於109年4月5日14時51分許、同年月9日17時29分許、同年4月14日13時40分許、14時15分許、同年月17日20時23分許、20時38分許、同年月18日10時29分許、11時31分許、同年月19日9時55分許、11時25分許,分匯款888元、2萬元、3萬元、5萬元(共5次)、10萬元(共2次)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於同年5月26日12時23分許,匯款15萬元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6日13時18分許,自上開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轉帳50萬380元至賴俞潔(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賴俞潔於109年5月26日15時59分許,在桃園慈文郵局,自其上開郵局帳戶臨櫃轉帳50萬元至吳恆碩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吳恆碩旋即自其上開郵局帳戶內提領50萬元後交付予賴俞潔,賴俞潔再於不詳時、地,將50萬元交付予曾敬恆,曾敬恆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受之50萬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仁豪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15至118頁) ②證人高梵甄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569至580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④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⑤賴俞潔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109他5391卷第103至112頁)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0日儲字第1110176567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見110偵25972卷六第95至101頁) ⑦109年5月26日15時42分桃園慈文郵局監視器畫面截圖(110偵25972卷三第457至459頁) ⑧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⑨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⑫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35至37頁) ⑬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4 許文東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7日前不詳時間,以LINE聯繫許文東,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許文東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4月17日某時許、同年5月24日某時許,分匯款5,000元、5萬元(共2次)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5月12、13、14、20、21、23日某時許,匯款5萬元(共3次)、15萬元、10萬元(共2次)、9萬元、1萬元、50萬元(共2次)、30萬元至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5月30日14時43分許,匯款5萬元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文東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19至120頁) ②證人高梵甄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569至580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9年9月1日合金松江字第1090003264號函檢附山佑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67至375頁) ⑤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⑥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⑦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⑧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⑩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35至37頁) 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15 陳厚如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7日前不詳時間,以LINE聯繫陳厚如,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陳厚如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4月17日22時18分許、同年4月22日20時44分許、同年4月23日19時26分許、同年5月21日10時10分許、同年5月22日12時55分許、同年5月25日21時56分許,匯款5,000元、1萬元、5,000元、1萬元、10萬元、8萬元至趙浩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4月29日某時許、匯款1萬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6月1日22時36分、37分許,匯款1萬元(共2次)至李育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厚如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21至123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9月1日一總營集字第99193號函檢附趙浩然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33至365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④李育錚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二第605至614頁) ⑤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⑥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⑦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⑨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6 陳恒隆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郭瑋婷、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郭瑋婷所申辦之佳聯網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6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陳恒隆,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陳恒隆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 ㈠於109年5月15日23時6分許、同年5月19日日9時34分許、同年5月20日14時14分許、同年5月23日22時16分許、同年5月24日0時36分許、1時17分許,匯款3萬元、15萬元、30萬元(共3次)、20萬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於同年5月26日9時26分許、9時32分許、12時23分許、同年5月28日0時20分許、0時24分許、0時43分許、16時25分許、同年5月29日10時38分許、11時5分許、11時9分許、11時19分許、13時6分許、14時29分許、14時33分許、同年5月30日14時40分許、18時30分許、19時9分許、21時54分許,匯款30萬元(共7次)、60萬元、12萬元、17萬元、10萬元(共4次)、24萬元、15萬元、20萬元(共2次)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嗣欺集團不詳成員自上開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分別: ㈠於109年5月26日13時18分許,轉帳50萬198元至吳恆碩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於109年5月26日13時18分許,轉帳50萬380元至賴俞潔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於109年5月26日13時28分許,轉帳39萬8,500元至王世豪(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㈣於109年5月28日1時52分許,轉帳47萬元至吳家祥(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22號判決審結)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㈤於109年5月28日2時51分許,轉帳43萬元至柯俊豪(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㈥於109年5月28日18時12分許,轉帳41萬2,100元至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㈦於109年5月29日13時15分許,轉帳46萬元至吳家祥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㈧於109年5月29日13時23分許,轉帳44萬元至上開柯俊豪中信帳戶; ㈨於109年5月29日15時37分許,轉帳30萬元至上開柯俊豪之中信帳戶; ㈩於109年5月30日19時17分許,轉帳50萬元至上開吳家祥之國泰世華帳戶; 於109年5月30日22時53分許,轉帳15萬元至上開柯俊豪中信帳戶。 四、吳恆碩於109年5月26日14時2分許,在元大銀行北桃園分行,自其上開元大銀行帳戶內提領60萬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60萬元交付予曾敬恆,曾敬恆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受之款項60萬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五、賴俞潔於109年5月26日15時59分許,在桃園慈文郵局,自其上開郵局帳戶臨櫃轉帳50萬元至吳恆碩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吳恆碩旋即自其上開郵局帳戶內提領50萬元後交付予賴俞潔,賴俞潔再於不詳時、地,將50萬元交付予曾敬恆,曾敬恆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受之款項50萬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六、王世豪於109年5月26日15時13分許,在桃園成功路郵局,自其上開郵局帳戶內提領39萬8,000元後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七、吳家祥於109年5月29日13時42分許,在國泰世華銀行某分行,自其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提領43萬5,000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八、柯俊豪於109年5月29日14時13分許,在不詳地點,自其上開中信帳戶內提領42萬5,000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恒隆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25至137頁) ②證人高梵甄、郭瑋婷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175至180、569至580頁、109偵24771卷一第325至327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④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元銀字第1090008004號函檢附吳恆碩帳戶00000000000000號往來資料(見110偵25972卷三第441至449頁) 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5日元銀字第1110010778號函檢附取款憑條、相關資料(見110偵25972卷六第89至93頁) ⑦賴俞潔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109他5391卷第103至112頁) 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0日儲字第1110176567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見110偵25972卷六第95至101頁) ⑨109年5月26日15時42分桃園慈文郵局監視器畫面截圖(110偵25972卷三第457至459頁) ⑩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9日儲字第1110139407號函檢附王世豪帳戶00000000000000號提款單、歷史交易清單(見111偵10679卷第101至107頁) ⑪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03725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六第169至184頁) ⑫柯俊豪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9883號第189至257頁) ⑬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09他5391卷第81至92頁) ⑭國泰世華銀行取款憑證(見111偵34767第41頁) ⑮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6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1年4月26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1042602號函(見111偵10679卷第99、113頁) 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83978號函檢附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桃檢111偵10679卷第119至121頁) ⑰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⑱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⑲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㉑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操作網路銀行使用者IP登入紀錄、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27至37頁) ㉒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17 陳郁斌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郭瑋婷與A02認識,使A02取得郭瑋婷所申辦之佳聯網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3日19時10分許,以LINE聯繫陳郁斌,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陳郁斌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 ㈠於109年4月1日10時19分許、同年4月16日21時50分許、同年4月20日22時19分許、22時37分許、同年4月21日11時55分許、同年4月23日10時7分許、15時41分許、同年4月27日12時3分許、12時44分許、13時41分許、13時56分許、同年5月12日9時52分許、9時55分許、9時58分許、12時33分許、12時36分許、12時54分許、同年5月14日22時19分許、同年5月16日0時39分許、同年5月17日12時55分許、同年5月19日9時49分許、11時7分許、同年5月22日12時6分許、12時10分許、同年5月25日0時36分許,匯款2萬元(共2次)、1萬元、10萬元(共4次)、15萬元、30萬元(共12次)、29萬9,500元、2萬4,000元、5萬元、20萬元、4萬元至趙浩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19日15時28分許、109年5月22日13時39分許,自上開趙浩然一銀帳戶轉帳60萬元、68萬5,000元至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於同年5月7日某時許,匯款11萬元至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於同年5月16日16時15分許、16時17分許,匯款10萬元(共2次)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㈣於同年6月1日15時31分許、20時3分許,匯款5萬元、25萬元至李育錚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6月1日16時21分許,自上開李育錚郵局帳戶轉帳15萬元至李育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李育錚於109年6月1日16時27至30分許,在新北市新莊區之國泰世華銀行新樹分行,自其上開國泰世華帳戶內提領共計38萬元後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郁斌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39至141頁) ②證人高梵甄、郭瑋婷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175至180、569至580頁、109偵24771卷一第325至327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9月1日一總營集字第99193號函檢附趙浩然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33至365頁、109他5391卷第81至92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9年9月1日合金松江字第1090003264號函檢附山佑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67至375頁) ⑤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儲字第1090265715號函檢附李育錚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見110偵25972卷三第391至397頁) ⑦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213頁) ⑧李育錚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二第605至614頁) ⑨李育錚國泰世華帳戶ATM提領影像一覽表(見110偵25972卷二第593頁) ⑩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⑪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⑫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⑭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操作網路銀行使用者IP登入紀錄、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27至37頁) ⑮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18 曾家華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中旬,以LINE聯繫曾家華,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曾家華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5月23日18時36分許、同年5月24日0時27分許,匯款1萬元、5萬元至趙浩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家華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46至148頁) ②曾家華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虛擬貨幣交易平台APP「IGC」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52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偵25972卷三第144至145、150至151頁) ④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9月1日一總營集字第99193號函檢附趙浩然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33至365頁) ⑤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⑥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⑦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⑨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9 黃玉龍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5日19時許,以「IGC」APP聯繫黃玉龍,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黃玉龍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列印繳費代碼0000000S00000000,於109年5月25日22時25分許,繳付2,000元至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5月26日21時23分許,匯款3,000元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黃玉龍之證述(見北檢110偵2864卷第7至11頁) ②證人高梵甄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569至580頁) ③被害人黃玉龍與「daweitan」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見北檢110偵2864卷第41至55頁) ④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6日回覆信件(見北檢110偵2864卷第39至40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111年11月7日合金三重字第1110003782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金訴249卷一第227至255頁) ⑥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⑦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35至37頁) ⑧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⑨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⑫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2日北富銀安和企作字第1110002767號函檢附虛擬帳號電子商務業者資料(見橋頭地檢偵10321卷五第41至153頁) ⑬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0 黃保旗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6日12時許,以LINE聯繫黃保旗,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黃保旗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4月2日13時23分許、同年4月8日21時29分許、同年4月12日22時22分許、同年4月23日19時45分許、同年4月24日15時29分許、同年5月2日22時41分許、同年5月8日23時30分許、同年5月11日20時50分許、同年5月18日22時15分許、同年5月18日22時30分許、同年5月19日19時53分許、同年5月19日20時4分許、同年5月23日14時58分許、同年5月24日12時59分許,匯款3,020元、6,040元、9,060元(共3次)、4萬9,000元、5,000元、10萬元、2萬9,985元、3萬元(共3次)、20萬元、9萬元至趙浩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保旗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59至162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9月1日一總營集字第99193號函檢附趙浩然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33至365頁) ③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④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⑤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⑦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21 黃柏翰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8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黃柏翰,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黃柏翰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4月11日21時34分許、同年4月18日20時27分許、同年4月20日20時33分許、同年4月27日21時8分許、同年5月1日21時8分許,匯款305元、1,000元、2,000元(共2次)、3,000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5月20日8時26分許,匯款3,000元至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柏翰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63至166頁)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9年9月1日合金松江字第1090003264號函檢附山佑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67至375頁) ④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⑤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⑦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2 黃聖智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6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黃聖智,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黃聖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4月8日14時26分許、同年4月15日15時28分許、同年4月17日14時24分許、同年4月27日13時48分許、同年5月4日13時37分許、同年5月18日13時43分許、同年5月22日、同年5月23日、同年5月24日某時許,匯款1,888元、5,000元、5萬元(共5次)、6萬元、1萬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5月22日某時許,匯款89萬元至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5月26日10時許,匯款10萬元至趙浩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聖智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67至173頁)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9年9月1日合金松江字第1090003264號函檢附山佑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67至375頁) ④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9月1日一總營集字第99193號函檢附趙浩然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33至365頁) ⑤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⑥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⑦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⑧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23 蔡秉育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業已不起訴處分確定)與A02認識,使A02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5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蔡秉育,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蔡秉育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4月8日23時33分許、同年4月11日15時48分許、同年4月14日21時7分許、同年4月23日12時54分許、同年4月27日20時45分許、21時45分許、同年5月2日11時29分許、同年5月5日17時20分許、19時36分許、同年5月7日10時49分許、同年5月10日7時44分許、同年5月16日23時3分許,匯款500元(共2次)、888元、1萬元(共7次)、6萬元、2,000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秉育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75至178頁)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③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④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⑤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⑦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4 賴宥箖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0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賴宥箖,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賴宥箖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6月2日13時55分許,匯款8萬432元至李育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宥箖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79至183頁) ②李育錚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二第605至614頁) ③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④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⑤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⑦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5 韓宇晴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6日19時許聯繫韓宇晴,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韓宇晴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5月26日22時35分許,匯款3萬元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韓宇晴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85至188頁、本院審金訴卷第415至427頁) ②證人高梵甄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569至580頁) ③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④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⑤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⑦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35至37頁) ⑧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6 羅政宏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郭瑋婷、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郭瑋婷所申辦之佳聯網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蔡韋立雖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5月22日前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他人使用該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三、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26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羅政宏,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羅政宏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5月6日、同年5月7日、同年5月12日、同年5月22日某時許,匯款5萬元(共4次)、10萬元、30萬元(共3次)、20萬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四、A02於109年5月22日14時28分許,在台北富邦銀行桃園分行,自上開彭擎天富邦銀行帳戶轉帳110萬元至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2日14時39分許,自上開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轉帳60萬元至蔡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羅政宏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89至193頁) ②證人郭瑋婷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175至180頁、109偵24771卷一第325至327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佳聯網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281至293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橋分行111年8月5日合金寶橋字第1110002511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雙和分行112年1月7日合金雙和字第1110003474號函檢附蔡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辦網路銀行業務申請書(見110偵25972卷七第5至28頁、他8063卷第63至67頁) ⑥A02操作彭擎天名下台北富邦帳戶影像一覽表(見109偵24771卷一第75頁) ⑦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⑧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⑩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⑪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操作網路銀行使用者IP登入紀錄(見110偵25972卷四第27至33頁) ⑫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27 羅敏誠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8日15時許,以FB私訊聯繫羅敏誠,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羅敏誠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 ㈠於109年4月7日21時28分許、同年4月10日21時19分許、同年4月12日12時許、同年4月16日8時17分許、同年4月17日22時39分許、同年4月20日22時55分許、同年4月22日22時29分許、同年4月24日22時35分許、同年5月20日22時24分許、同年5月21日22時22分許、同年5月24日18時28分許,匯款500元(共2次)、303元、1,000元、3,000元(共2次)、1,700元、6,000元、3萬元、1萬元、4,700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於同年6月1日22時34分許、23時3分許、23時37分許、23時41分許,匯款1,200元、3萬元(共3次)、7,080元至李育錚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A02於109年4月18日15時許及同日15時2分許,在不詳地點,分別自上開彭擎天富邦銀行帳戶內提領10萬元、5萬元後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羅敏誠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95至200頁)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儲字第1090265715號函檢附李育錚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見110偵25972卷三第391至397頁) ④A02操作彭擎天名下台北富邦帳戶影像一覽表(見109偵24771卷一第75頁) ⑤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⑥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⑧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8 鄭鈞鴻 (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6日14時許,以LINE聯繫鄭鈞鴻,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鄭鈞鴻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列印繳費代碼AB2HW386HR0008(0000000S00000000),於109年8月6日16時33分許,繳付1,000元至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鈞鴻之證述(見北檢110偵2597卷第13至16頁) ②告訴人鄭鈞鴻提供之繳費證明(見北檢110偵2597卷第51頁) ③LINE群組「Ted獲利課程」對話紀錄截圖、鄭鈞鴻與「佑佑」對話紀錄截圖(見北檢110偵2597卷第67至105頁) ④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函覆信件(見北檢110偵2597卷第107至109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111年11月7日合金三重字第1110003782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金訴249卷一第227至255頁) ⑥臺北市政府110年2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11046499900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新北市政府109年11月16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82135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最近股東同意書影本(見北檢110偵10484卷第99至104頁、北檢110偵2864卷第31至37頁) ⑦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⑧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2日北富銀安和企作字第1110002767號函檢附虛擬帳號電子商務業者資料(見橋頭地檢偵10321卷五第41至153頁) ⑨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⑩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⑫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9 周郁馨 (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月間,以LINE聯繫周郁馨,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周郁馨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2月10日23時33分許,匯款2,167元至第三方支付公司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台串接而取得之台北富邦銀行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實際受款帳戶為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郁馨之證述(見北檢110偵10484卷第9至14頁) ②周郁馨匯款紀錄(見北檢110偵10484卷第107、117頁) ③尖威外匯網頁、周郁馨與「客服專線」對話紀錄截圖(北檢110偵10484卷第121至139頁) ④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代收代付紀錄(見北檢110偵10484卷第41至42頁) ⑤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1日回覆信件(見北檢110偵10484卷第83至85頁) ⑥臺北市政府110年2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11046499900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見北檢110偵10484卷第99至104頁) ⑦新北市政府109年11月16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82135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最近股東同意書影本(見北檢110偵2864卷第31至37頁) ⑧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1日函(見本院111金訴249卷四第121至124頁) ⑩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2日北富銀安和企作字第1110002767號函檢附虛擬帳號電子商務業者資料(見橋頭地檢偵10321卷五第41至153頁) ⑪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⑫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⑭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0 游易昌 (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7月14日20時59分前不詳時間,以LINE聯繫游易昌,佯稱參與網路博弈可獲利等語,游易昌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7月14日20時59分許,匯款1,000元至第三方支付公司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台串接而取得之台北富邦銀行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實際受款帳戶為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游易昌之證述(見北檢110偵11874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游易昌提供之匯款紀錄(見北檢110偵11874卷第21頁) ③告訴人游易昌與「金濠娛樂官方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見北檢110偵11874卷第23至33頁) ④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1日回覆信件(見北檢110偵11874卷第37至38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111年11月7日合金三重字第1110003782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金訴249卷一第227至255頁) ⑥臺北市政府110年2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11046499900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新北市政府109年11月16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82135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最近股東同意書影本(見北檢110偵10484卷第99至104頁、北檢110偵2864卷第31至37頁) ⑦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⑧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1日函(見本院111金訴249卷四第121至124頁) 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2日北富銀安和企作字第1110002767號函檢附虛擬帳號電子商務業者資料(見橋頭地檢偵10321卷五第41至153頁) ⑩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⑪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⑫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⑬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1 陳東茂 (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8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陳東茂,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陳東茂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列印繳費代碼AB2HW35NCA0005、AB2HW35NCA0006、AB2HW35SCA0003、AB2HW35TCA0000、AB2HW35TCA0002、AB2HW35UCA0014、AB2HW35VCA0005、AB2HW35YCA0002,分於109年5月21日14時23分許、同年月25日0時30分許、同年月26日0時13分許、0時31分許、同年月27日12時13分許、同年月28日18時36分許、同年月31日0時22分許,繳付2萬元(共5次)、1萬5,000元(共2次)、1萬元至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東茂之證述(見北檢110偵18901卷第27至34頁) ②告訴人陳東茂提供之繳費證明(見北檢110偵18901卷第39至45頁) ③告訴人陳東茂提供與HY國際平台、BD Global投資平台、IGC投資平台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北檢110偵18901卷第51至83頁) ④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3日回覆信件、陳東茂、魯志勇所報遭詐欺案贓款一覽表(見北檢110偵18901卷第9、213至214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111年11月7日合金三重字第1110003782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金訴249卷一第227至255頁) ⑥臺北市政府110年2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11046499900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新北市政府109年11月16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82135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最近股東同意書影本(見北檢110偵10484卷第99至104頁、北檢110偵2864卷第31至37頁) ⑦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⑧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2日北富銀安和企作字第1110002767號函檢附虛擬帳號電子商務業者資料(見橋頭地檢偵10321卷五第41至153頁) ⑨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⑩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⑫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2 魯志勇 (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6日前不詳時間,以LINE聯繫魯志勇,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魯志勇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列印繳費代碼AB2HW35SCA0033,於109年5月26日0時11分許,繳付1萬元至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魯志勇之證述(見北檢110偵18901卷第35至38頁) ②告訴人魯志勇提供之繳費證明(見北檢110偵18901卷第47頁) ③告訴人魯志勇提供與IGC投資平台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北檢110偵18901卷第85頁) ④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3日回覆信件、陳東茂、魯志勇所報遭詐欺案贓款一覽表(見北檢110偵18901卷第9、217至218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111年11月7日合金三重字第1110003782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金訴249卷一第227至255頁) ⑥臺北市政府110年2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11046499900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新北市政府109年11月16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82135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最近股東同意書影本(見北檢110偵10484卷第99至104頁、北檢110偵2864卷第31至37頁) ⑦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⑧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2日北富銀安和企作字第1110002767號函檢附虛擬帳號電子商務業者資料(見橋頭地檢偵10321卷五第41至153頁) ⑨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⑧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3 温祐興 (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之不詳時間,以網站客服人員聯繫温祐興,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温祐興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列印繳費代碼AB2HW35XCA0001,於109年5月之不詳時間,繳付5,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温祐興之證述(見北檢110偵20598卷第7至9頁) ②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9日回覆信件(見北檢110偵20598卷第27至30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2日北富銀安和企作字第1110002767號函檢附虛擬帳號電子商務業者資料(見橋頭地檢偵10321卷五第41至153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111年11月7日合金三重字第1110003782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金訴249卷一第227至255頁) ⑤臺北市政府110年2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11046499900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新北市政府109年11月16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82135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最近股東同意書影本(見北檢110偵10484卷第99至104頁、北檢110偵2864卷第31至37頁) 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⑦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⑨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4 温惠怡 (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10日某時許,以網站客服人員聯繫温惠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温惠怡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列印繳費代碼AB2HW35MCA0004,於109年5月26日0時11分許,繳付5,000元至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温惠怡之證述(見北檢110偵20598卷第11至13頁) ②告訴人温惠怡提供交易明細、與「daweitan」對話紀錄截圖(北檢110偵20598卷第35至49頁) ③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9日回覆信件(見北檢110偵20598卷第27至30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111年11月7日合金三重字第1110003782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金訴249卷一第227至255頁) ⑤臺北市政府110年2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11046499900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新北市政府109年11月16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82135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最近股東同意書影本(見北檢110偵10484卷第99至104頁、北檢110偵2864卷第31至37頁) 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⑦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2日北富銀安和企作字第1110002767號函檢附虛擬帳號電子商務業者資料(見橋頭地檢偵10321卷五第41至153頁) ⑧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⑩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5 A04 (111年度金訴字第74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2月27日23時許,以LINE聯繫A04,佯稱投資平台可獲利等語,A04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2月28日15時13分許,匯款3,000元至第三方支付公司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台串接而取得之台北富邦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實際受款帳戶為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依指示列印繳費代碼AB2HW32VHC0018、AB2HW32VHC0019,於同年月28日21時15分許、同年月29日20時14分許,繳付1萬3,315元、1萬8,000元至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A04之證述(見北檢110偵30936卷第9至10頁) ②告訴人A04提供之匯款紀錄、IG網頁(見北檢110偵30936卷第43頁) ③告訴人A04提供之繳費證明(見北檢110偵30936卷第41頁) ④告訴人A04與Victoria、Jonny Chen對話紀錄(見北檢110偵30936卷第45至56頁) ⑤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26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1364號函檢附電子商務業者資料(見北檢110偵30936卷第29至35頁) ⑥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6日函(見111偵2159卷第29頁) 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111年11月7日合金三重字第1110003782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金訴249卷一第227至255頁) ⑧新北市政府109年11月16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82135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最近股東同意書影本(見北檢110偵2864卷第31至37頁) 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1日函(見本院111金訴249卷四第121至124頁) ⑩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2日北富銀安和企作字第1110002767號函檢附虛擬帳號電子商務業者資料(見橋頭地檢偵10321卷五第41至153頁) ⑪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⑫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⑭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6 黃科達 (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3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黃科達,佯稱預付操作費用可代操「星翊平臺」之賽車遊戲等語,黃科達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27日14時28分許,匯款10萬3,000元至洪慶杰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7日14時35分許,自上開洪慶杰第一銀行帳戶轉帳69萬8,121元至吳家祥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109年5月27日15時47分許,在不詳地點,自上開吳家祥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轉帳49萬6,112元至孫經瑜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陳彥安(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22號判決審結)於109年5月27日16時49、50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之全家中和新正店,自上開孫經瑜之國泰世華帳戶內提領10萬元(共2次),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20萬元交付予自稱「黃坤森」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科達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七第35至37頁) ②告訴人黃科達提供之匯款紀錄(見110偵25972卷七第38頁) ③告訴人黃科達提供之臉書對話紀錄、「星翎」網頁截圖、與「Dr.Tom」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七第39至71頁) ④洪慶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雲院109聲扣2卷一第119至125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03725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六第169至184頁) 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7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91847號函檢附孫經瑜帳戶000000000000號往來資料(見109他5391卷第125至132頁) ⑦孫經瑜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ATM提領影像一覽表(110偵25972卷二第561頁) ⑧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⑨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⑫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7 呂定洲 (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3日21時30分許,以LINE聯繫呂定洲,佯稱在博弈網站下注可獲利等語,呂定洲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22日17時56分許,匯款20萬元至曾繁濱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2日18時3分許,自上開曾繁濱一銀帳戶轉帳27萬6,520元至李樂麒(另行審結)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109年5月22日18時42分許,提領30萬9,000元,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定洲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七第86至87頁) ②曾繁濱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雲院109聲扣2卷一第107至113頁) ③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豐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110偵25972卷七第85、88頁) ④郵局李樂麒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57至265頁) ⑤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⑥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⑦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⑨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8 者建中 (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3日前不詳時間,以INSTAGRAM聯繫者建中,佯稱代操作博弈平台可獲利等語,者建中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22日18時44分許,匯款3萬9,000元至曾繁濱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2日19時15分許、同日19時43分許,自上開曾繁濱一銀帳戶分別轉帳5萬100元至蘇明揚之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轉帳27萬3,010元至李樂麒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日20時24分許,自上開李樂麒之郵局帳戶轉帳9萬3,000元至孫經瑜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闕元真於109年5月22日20時33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之全家樹林藝術店,提領上開孫經瑜之國泰世華帳戶內之9萬3,000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9萬3,000元交付予自稱「潘英志」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三、陳建宏(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於109年5月22日21時32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之全家樹林藝術店,提領上開孫經瑜之國泰世華帳戶內之5萬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5萬元交付予自稱「太子」、「潘英志」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者建中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七第94至99頁) ②告訴人者建中提供之匯款紀錄(見110偵25972卷七第100至102頁) ③曾繁濱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雲院109聲扣2卷一第107至113頁) ④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蘇明揚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53至256頁) ⑤郵局李樂麒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57至265頁) 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7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91847號函檢附孫經瑜帳戶000000000000號往來資料(見109他5391卷第125至132頁) ⑦孫經瑜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ATM提領影像一覽表(110偵25972卷二第521、561頁) ⑧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⑨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⑫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9 劉玉勻 (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19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劉玉勻,佯稱投資虛擬貨幣「Aber」可獲利等語,劉玉勻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6月11日14時6分許,匯款51萬6,200元至郭義堅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6月11日16時5分許,自上開郭義堅國泰世華帳戶轉帳25萬元至柯俊豪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日16時6分許,自上開柯俊豪之中信帳戶轉帳20萬元至孫經瑜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馮英銓(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於109年6月11日19時38、39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之全家樹林藝術店,提領上開孫經瑜之國泰世華帳戶內之10萬元(共2次),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20萬元交付予闕元真,闕元真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受之款項20萬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玉勻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七第105至107頁) ②告訴人劉玉勻提供之匯款紀錄(見110偵25972卷七第114至117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03725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六第169、179至184頁) ④柯俊豪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9883號第189至257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7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91847號函檢附孫經瑜帳戶000000000000號往來資料(見109他5391卷第125至132頁) ⑥孫經瑜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ATM提領影像一覽表(見110偵25972卷二第522頁) ⑦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⑧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⑩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40 劉嘉習 (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間,以LINE聯繫劉嘉習,佯稱投資數位軟體可獲利等語,劉嘉習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 ㈠於109年5月23日13時44分許,匯款5萬元至曾繁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3日13時56分許,自上開曾繁濱中信帳戶轉帳4萬9,921元至蘇明揚(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之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於109年5月23日13時56分許,匯款5萬元至上開曾繁濱中信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3日14時許,自上開曾繁濱中信帳戶轉帳4萬9,822元至蘇明揚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於109年5月23日14時6分許及同日14時25分許,匯款5萬元(共2次)至上開曾繁濱中信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3日14時28分許,自上開曾繁濱中信帳戶轉帳9萬5,511元至上開蘇明揚之上海銀行帳戶。 二、李樂麒於109年5月23日14時57、5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桃園分行,提領上開蘇明揚之上海銀行帳戶內之10萬元、4萬5,000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14萬5,000元交付予曾敬恆,曾敬恆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受之款項14萬5,000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嘉習之證述(見110偵15913卷第59頁) ②告訴人劉嘉習提供之帳戶000000000000號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89至9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曾繁濱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193至214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15913卷第57、61至71、75頁) ⑤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蘇明揚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桃檢111偵15913卷第253至256頁) ⑥郵局蘇明揚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67至270頁) ⑦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1偵15913卷第11至12頁) ⑧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⑨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⑫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41 蔡宏哲 (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17日某時許,以TELEGRAM聯繫蔡宏哲,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MCGRAW」可獲利等語,蔡宏哲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6月3日13時56分許,匯款3萬3,000元至陳佑軒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6月3日14時18分許,自上開陳佑軒華泰帳戶轉帳14萬9,821元至李樂麒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李樂麒於109年6月3日15時28分許,在桃園某郵局,臨櫃提領其郵局帳戶內27萬2,500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27萬2,500元交付予曾敬恆,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宏哲之證述(見111偵15913卷第114至117頁) ②告訴人蔡宏哲提供之網頁、對話紀錄(見111偵15913卷第124至125頁) ③華泰商業銀行陳佑軒帳戶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15至252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15913卷第112至113、118至122頁) ⑤郵局李樂麒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57至265頁)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4日儲字第1110247495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0號提款單影本(見111偵15913卷第395至397頁) ⑦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1偵15913卷第11頁) ⑧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⑨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⑫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42 陳泇頤 (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34)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底,以LINE聯繫陳泇頤,佯稱投資外匯可獲利等語,陳泇頤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6月3日14時14分許,匯款3萬元至陳佑軒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6月3日14時18分許,自上開陳佑軒華泰帳戶轉帳14萬9,821元至李樂麒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李樂麒於109年6月3日15時28分許,在桃園某郵局,臨櫃提領其郵局帳戶內27萬2,500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27萬2,500元交付予曾敬恆,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泇頤之證述(見111偵15913卷第131至133頁) ②告訴人陳泇頤提供之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137頁) ③告訴人陳泇頤提供之對話紀錄(見111偵15913卷第138至139頁) ④華泰商業銀行陳佑軒帳戶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15至252頁) ⑤郵局李樂麒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57至265頁)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4日儲字第1110247495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0號提款單影本(見111偵15913卷第395至397頁) ⑦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1偵15913卷第11頁) ⑧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⑨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⑫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43 賴敬儒 (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賴敬儒,佯稱投資網站「德信金融」可獲利等語,賴敬儒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25日16時16分許,匯款15萬元至曾繁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5日16時25分許,自上開曾繁濱中信帳戶轉帳14萬8,720元至蘇明揚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蘇明揚於109年5月26日10時23分許,在桃園慈文郵局,臨櫃提領其郵局帳戶內14萬8,000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14萬8,000元交付予曾敬恆,曾敬恆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受之款項14萬8,000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敬儒之證述(見111偵15913卷第146至149頁) ②告訴人賴敬儒提供之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150至152頁) ③告訴人賴敬儒提供之對話紀錄(見111偵15913卷第153至156頁) ④中國信託銀行曾繁濱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193至214頁) ⑤郵局蘇明揚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67至270頁)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4日儲字第1110247495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0號提款單影本(見111偵15913卷第395、399至400頁) ⑦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1偵15913卷第11至12頁) ⑧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⑨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⑫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44 陳嘉葶 (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陳嘉葶,佯稱線上操盤投資外幣可獲利等語,陳嘉葶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27日16時許,匯款3萬2,000元至洪慶杰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7日16時4分許,自上開洪慶杰第一銀行帳戶轉帳14萬8,720元至蘇明揚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蘇明揚於109年5月27日17時48分許,在桃園民生路郵局,臨櫃提領其郵局帳戶內67萬6,000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67萬6,000元交付予曾敬恆,曾敬恆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受之款項67萬6,000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被害人陳嘉葶之證述(見111偵15913卷第168頁) ②洪慶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雲院109聲扣2卷一第119至125頁) ③郵局蘇明揚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67至270頁)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4日儲字第1110247495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0號提款單影本(見111偵15913卷第395、399至400頁) ⑤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1偵15913卷第11至12頁) ⑥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⑦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⑧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⑩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45 劉晏綺 (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劉晏綺,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DT789」可獲利等語,劉晏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27日15時59分許,匯款5萬元至洪慶杰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7日16時4分許,自上開洪慶杰第一銀行帳戶轉帳14萬8,720元至蘇明揚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蘇明揚於109年5月27日17時48分許,在桃園民生路郵局,臨櫃提領其郵局帳戶內67萬6,000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67萬6,000元交付予曾敬恆,曾敬恆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受之款項67萬6,000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晏綺之證述(見111偵15913卷第169至173頁) ②告訴人劉晏綺提供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劉晏綺帳戶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179至183頁) ③告訴人劉晏綺提供之對話紀錄(見111偵15913卷第185至189頁) ④洪慶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雲院109聲扣2卷一第119至125頁) ⑤郵局蘇明揚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67至270頁)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4日儲字第1110247495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0號提款單影本(見111偵15913卷第395、399至400頁) ⑦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1偵15913卷第11至12頁) ⑧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⑨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⑫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附表二:
編號 帳戶所有人/串接之實體帳戶 銀行帳戶/繳費代碼 備註 1 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A05)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A05於108年11月1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申設,並持以向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串接取得同附表編號14至20之超商代碼或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虛擬帳號,使該超商代碼、銀行虛擬帳號所對應之實體帳號皆為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以此帳戶遂行本案詐欺取財犯行。 2 佳聯網有限公司(負責人郭瑋婷)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范鼎蔭(業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介紹郭瑋婷,向A02提供之帳戶(本案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以此帳戶遂行本案詐欺取財犯行。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4771號為不起訴處分。 3 山佑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黃舜仁)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欺集團成員「林大哥」向黃舜仁取得之帳戶(本案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㈢),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以此帳戶遂行本案詐欺取財犯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20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4 彭擎天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范鼎蔭(業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協助A02取得之帳戶(本案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以此帳戶遂行本案詐欺取財犯行。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緝字第1143號為不起訴處分。 5 高梵甄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欺集團成員闕元真向高梵甄以1萬3,000元之價格購得之帳戶(本案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㈤,由本院另行審結),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以此帳戶遂行本案詐欺取財犯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簡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6 趙浩然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洪經理」向趙浩然取得之帳戶(本案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以此帳戶遂行本案詐欺取財犯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6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7 李育錚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欺集團成員黃舜仁向李育錚取得之帳戶(本案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㈦,由本院另行偵辦),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以此帳戶遂行本案詐欺取財犯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簡字第1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8 李育錚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欺集團成員「蔡先生」向李育錚取得之帳戶(本案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㈧,由本院另行偵辦),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以此帳戶遂行本案詐欺取財犯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簡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9 洪慶杰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852、86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10 曾繁濱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基金簡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3萬元確定。 11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郭義堅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簡字第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 13 陳佑軒 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5萬元確定。 14 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A05) 5251S00000000 A05向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串接取得如左所示之超商代碼或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虛擬帳號,使如左所示之超商代碼或銀行虛擬帳號所對應之實體帳號皆為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AB2HW386HR0008(0000000S00000000) 1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7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8 AB2HW35NCA0005 AB2HW35NCA0006 AB2HW35SCA0003 AB2HW35TCA0000 AB2HW35TCA0002 AB2HW35UCA0014 AB2HW35VCA0005 AB2HW35YCA0002 19 AB2HW35SCA0033 20 AB2HW35MCA0004 21 孫經瑜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 22 孫經瑜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吳恆碩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24 吳恆碩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25 賴俞潔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 26 特海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伍金龍)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5千元確定。 27 楊展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 28 王世豪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9 柯俊豪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30 蘇明揚 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8月。 31 蘇明揚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 32 吳家祥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33 李樂麒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案(由本院另行審結) 34 蔡韋立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附表三:
編號 物品 所有人 備註 1 佳聯網行動轉帳硬碟壹個 A02 2 彭擎天存摺參本 A02 3 佳聯網提款卡壹張 A02 4 IPHONE 智慧型行動電話壹支 A02 門號:○○○○○○○○○ 二號 5 房屋租賃契約書(集英路86號4樓)壹份 A05 6 百盛物業公司合庫存摺、金融卡壹組 A05 7 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工司大章壹枚 A05 8 A05印章壹枚 A05 9 紫色筆記本壹本 A05 陳文伶工作所用 10 小米行動電話壹支 A05 陳文伶工作所用 11 網路銀行憑證伍個 A05 在新北市○○區○○路00號4樓內查獲 12 網路銀行憑證壹個 A05 在新北市○○區○○路00號4樓內查獲,插卡於編號4電腦 13 網路銀行憑證貳個 A05 在新北市○○區○○路00號4樓內查獲,插卡於編號1電腦 14 網路銀行憑證柒個 A05 在新北市○○區○○路00號4樓內查獲 15 金融卡(中國信託)肆張 A05 在新北市○○區○○路00號4樓內查獲 16 e-cash讀卡機壹臺 A05 在新北市○○區○○路00號4樓內查獲 17 USB隨身碟壹個 A05 在新北市○○區○○路00號4樓內查獲,插卡於編號1電腦 18 電腦主機(含螢幕1台)壹組 A05 在新北市○○區○○路00號4樓內查獲 19 電腦主機(含螢幕2台)壹組 A05 在新北市○○區○○路00號4樓內查獲 20 電腦主機(含螢幕1台)壹組 A05 在新北市○○區○○路00號4樓內查獲 21 電腦主機(含螢幕2台)壹組 A05 在新北市○○區○○路00號4樓內查獲 22 IPHONE XR白色智慧型手機壹支 黃銘賢 IMEI:三五三○八九一○○四七一八○○號 門號:○○○○○○○○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