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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附民字第 11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71號原 告 劉沛淇相 對 人 許琬晴

許湘晴上列原告與被告鄒秋蓉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許琬晴及許湘晴為被告鄒秋蓉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款、第5款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能力及訴訟程序停止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原告劉沛淇起訴請求被告鄒秋蓉賠償損害,被告鄒秋蓉於起訴後之民國111年11月25日死亡,喪失當事人能力。被告鄒秋蓉死亡時有子女許琬晴及許湘晴,均未拋棄繼承,有戶役政查詢資料及司法院家事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被告鄒秋蓉之繼承人為許琬晴及許湘晴。本件於被告鄒秋蓉死亡後,當事人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故依前開法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被告鄒秋蓉之繼承人承受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