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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附民字第 2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原 告 古美菱被 告 吳雨澄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111年度訴字第288號、第2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除原告請求新臺幣壹佰零肆萬伍仟玖佰元部分外,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原告請求新臺幣(下同)104萬5,900元部分,已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外,其他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除104萬5,900元部分外,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羅文鴻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