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原 告 古美菱被 告 吳雨澄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111年度訴字第288號、第2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除原告請求新臺幣壹佰零肆萬伍仟玖佰元部分外,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原告請求新臺幣(下同)104萬5,900元部分,已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外,其他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除104萬5,900元部分外,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羅文鴻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