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751號原 告 邱○瑜被 告 李○賢上列被告因家暴侵占案件(111年度易字第6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家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674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林岷奭法 官 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