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簡附民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原 告 洪嘉誠(即郭素英之繼承人)

洪夢嬬(即郭素英之繼承人)

洪靖凱(即郭素英之繼承人)

洪薇欣(即郭素英之繼承人)被 告 程芷涵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1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洪嘉誠、洪夢嬬、洪靖凱、洪薇欣為原告郭素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郭素英於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之民國112年7月5日死亡,而其繼承人為洪嘉誠、洪夢嬬、洪靖凱及洪薇欣此情,有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一親等)查詢結果、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佐。茲因當事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開法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洪嘉誠、洪夢嬬、洪靖凱及洪薇欣為郭素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