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2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松霖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409號、第1410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受理後認管轄錯誤而移送於本院(該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8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故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2年度易字第80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蔡松霖共同犯輸入私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並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供述及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105頁至第107頁、第131頁至第132頁)。另將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3行「共同基於」補充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旺哥』之人共同基於」、第4行「110年4月6日」更正為「110年4月9日」,及將起訴書附表分別更正如下:
㈠編號3「報關行」欄「錦煌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更正為「錦煌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㈡編號14至16「併袋號碼」欄各補充為「0M7HQ482」、「0M7HQ482」、「0M7HQ485」。
㈢編號23至42「數量」欄「5條、200支」均更正為「5條」。
㈣編號26、41「分提單號」欄「00000000000」、「0000000000」各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0000」。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被
告與唐祥福、「旺哥」就上開犯行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之論以共同正犯,公訴意旨漏未認定被告與其於本院訊問時供述之「旺哥」為共同正犯,應予補充。另被告等人利用不知情之航空貨運業者、報關業者輸入私菸,為間接正犯。
㈡被告等人於109年11月19日起至110年4月9日止之期間先後輸
入私菸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實施,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單一輸入私菸之犯意,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本院審酌被告與唐祥福、「旺哥」等人共同未經許可擅自輸
入香菸,妨害主管機關對於菸品輸入之管理,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及其於本案犯行中之行為分擔,兼衡被告之素行、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於警詢中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輸入私菸具相當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為本案查獲之私菸,應依菸酒
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李美金提起公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昌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菸酒管理法第45條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140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410號被 告 蔡松霖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號2樓
之31居桃園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松霖明知未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獲許可,不得私自輸入香菸,竟與唐祥福(所涉違反菸酒管理法罪嫌部分,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共同基於違反菸酒管理法之犯意聯絡,接續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至000年0月0日間,委由如附表所示不知情之報關行,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進口如附表所示之主提單號碼、分提單號碼及併袋號碼之進口貨物時,故意匿未申報如附表所示數量之香菸,而擅自輸入。嗣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關務人員開箱查驗,並通知唐祥福到案說明,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蔡松霖於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未向主管機關申報許可,即擅自輸入私菸之事實。 2 證人即另案被告唐祥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證明被告向其介紹進口私菸賺取差價之機會,其因而提供「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之地址供如附表所示之私菸寄貨之事實。 2.證明僅有寄貨地址為「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之私菸為其與被告所進口,其餘非上開寄貨地址之私菸則非其所進口之事實。 3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簡易進口快遞貨物申報資料、黑貓宅急便配送聯、私菸照片數份 1.證明如附表所示數量之私菸,未經申報核准即進口至境內,遭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關務人員查驗而遭扣案之事實。 2.證明如附表所示之私菸所載之境內寄送地址為「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之事實。
二、核被告蔡松霖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嫌。被告與另案被告唐祥福,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如附表所示期間之未經申報核准進口私菸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之行為,各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行為係出於單一之接續犯意而為,獨立性尚屬薄弱,請依接續犯論以一罪。至扣案之如附表所示香菸,為依法查獲之私菸,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請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李 美 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賴 惠 美附表編號 查獲日期 香菸品名 數量 報關行 主提單號 分提單號 併袋號碼 證據出處 1 109年11月19日 MILANO焦油4mg 10條、2000支 仲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仲賀公司) 000-00000000 - 0P9KT524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6549號卷一第141、151頁 2 109年11月19日 MILANO焦油4mg 10條、2000支 仲賀公司 000-00000000 - 0P9KT522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6549號卷二第73、83頁 3 109年12月23日 MILANO焦油4mg 5條、1000支 錦煌國際通運有限公司(下稱錦煌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M7HQ327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6549號卷一第323、327、331、335、339、343、347、351、355、359、367頁 4 109年12月23日 MILANO焦油4mg 5條、1000支 錦煌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M7HQ324 5 109年12月23日 MILANO焦油4mg 5條、1000支 錦煌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M7HQ338 6 109年12月23日 MILANO焦油4mg 5條、1000支 錦煌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M7HQ327 7 109年12月23日 MILANO焦油4mg 5條、1000支 錦煌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M7HQ336 8 109年12月23日 MILANO焦油4mg 5條、1000支 錦煌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M7HQ342 9 109年12月23日 MILANO焦油4mg 5條、1000支 錦煌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M7HQ342 10 109年12月23日 MILANO焦油4mg 5條、1000支 錦煌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M7HQ336 11 109年12月23日 MILANO焦油4mg 5條、1000支 錦煌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M7HQ338 12 109年12月23日 MILANO焦油4mg 5條、1000支 錦煌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M7HQ324 13 110年1月14日 ESSE香菸 5條、1000支 錦煌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0M7HQ481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6549號卷二第23、25頁 14 110年1月14日 ESSE香菸 5條、1000支 錦煌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6549號卷一第185、187頁 15 110年1月14日 ESSE香菸 5條、1000支 錦煌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6549號卷一第199、201頁 16 110年1月14日 ESSE香菸 5條、1000支 錦煌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6549號卷一第213、215頁 17 110年1月14日 ESSE香菸 5條、1000支 錦煌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0M7HQ481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6549號卷一第309、311頁 18 110年1月14日 ESSE香菸 5條、1000支 錦煌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0M7HQ485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6549號卷二第111、113頁 19 110年1月18日 ESSE香菸 5條、1000支 仲賀公司 000- 00000000 0000000000 OP9KU865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6549號卷二第177至181頁、第191頁 20 110年1月18日 ESSE香菸 10條、2000支 仲賀公司 000- 00000000 0000000000 OP9KU866 21 110年1月18日 ESSE香菸 5條、1000支 仲賀公司 000- 00000000 0000000000 OP9KU869 22 110年1月18日 ESSE香菸 5條、1000支 仲賀公司 000- 00000000 0000000000 OP9KU869 23 110年4月6日 ESSE香菸 5條、200支 仲賀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P9KR780 本署110年度偵字第17640號第65至110頁 24 110年4月6日 ESSE香菸 5條、200支 仲賀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P9G0002 25 110年4月6日 ESSE香菸 5條、200支 仲賀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P9G0002 26 110年4月6日 ESSE香菸 5條、200支 仲賀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OP9G0006 27 110年4月6日 ESSE香菸 5條、200支 仲賀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P9G0006 28 110年4月6日 ESSE香菸 5條、200支 仲賀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P9G0009 29 110年4月6日 ESSE香菸 5條、200支 仲賀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P9G0009 30 110年4月6日 ESSE香菸 5條、200支 仲賀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P9G0010 31 110年4月6日 ESSE香菸 5條、200支 仲賀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P9G0010 32 110年4月6日 ESSE香菸 5條、200支 仲賀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P9G0012 33 110年4月6日 ESSE香菸 5條、200支 仲賀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P9G0012 34 110年4月6日 ESSE香菸 5條、200支 仲賀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P9G0014 35 110年4月6日 ESSE香菸 5條、200支 仲賀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P9G0016 36 110年4月6日 ESSE香菸 5條、200支 仲賀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P9G0016 37 110年4月6日 ESSE香菸 5條、200支 仲賀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P9G0018 38 110年4月6日 ESSE香菸 5條、200支 仲賀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P9G0018 39 110年4月6日 ESSE香菸 5條、200支 仲賀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P9G0021 40 110年4月6日 ESSE香菸 5條、200支 仲賀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P9G0021 41 110年4月9日 ESSE香菸 5條、200支 仲賀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P9G0008 42 110年4月9日 ESSE香菸 5條、200支 仲賀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OP9G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