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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49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49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文煥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619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易字第84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楊文煥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教唆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補充證據:「被告楊文煥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楊文煥行為後,刑法第305條、同法第306條固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然該條文原本所定罰金數額,已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並未變更實質內容,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二)被告係告訴人楊文瑞之胞兄,兩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則被告對告訴人所為侵入住宅、教唆恐嚇危害安全行為,已屬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核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此並無罰則之規定,應依刑法之規定論處。是核被告楊文煥就起訴書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9條、第305條之教唆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為教唆犯,應依刑法第29條第2項,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不能控制自身情緒,未能以理性解決衝突,竟擅自侵入告訴人之住處,並教唆他人對告訴人出言恐嚇,實有不該,衡以其犯罪時所採取之手段、侵害法益之程度,事後未能獲取告訴人之原諒,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斟酌被告所犯上開2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時間間隔等情狀,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被告之目的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佳紜提起公訴,檢察官賴心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619號被 告 楊文煥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文煥為楊文瑞之胞兄,2人因細故存有爭執,楊文煥竟分別為下開行為:

㈠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8年6月4日上午8時許,擅自

進入楊文瑞位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11樓之住處內,而與楊文瑞發生言語爭執;㈡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08年6月13日上午7時30分許

前之某時,教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黑衣人,於108年6月13日上午7時30分許,在楊文瑞上開住處之停車場,向楊文瑞恫稱:「你不跟我們談的話,楊文煥要放火燒你的房子」等語,致楊文瑞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楊文瑞告訴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文煥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文瑞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監視錄影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楊文煥所為,係犯刑法第29條及同法第305條教唆恐嚇危害安全、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又被告楊文煥所犯上開2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李 佳 紜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 昱 仁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裁判案由:家暴恐嚇
裁判日期:202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