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AE000-A11022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特別代理人 AE000-A11022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88、134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法 官 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