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交訴字第 1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13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WAOHA CHUKWUKA STANLEY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以112年度交訴字第132號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聲請人聲請更正姓名(113年度執字第5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正本關於被告之姓名、年籍、護照號碼資料,均應更正為本裁定被告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6 條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此乃起訴對人之效力,檢察官起訴對象為被告之人,非其姓名。法院審判之對象,是否即為檢察官所指之被告,應以檢察官指為刑罰對象之被告為依據,縱犯罪行為人以偽名或冒用他人名義應訊,致檢察官以被冒名者之姓名、年籍起訴,則檢察官指為被告之人,即為實際應訊之該犯罪行為人,法院自應對其為審判;該被冒名之人,既非檢察官指為被告之人,縱檢察官誤以其姓名、年籍起訴或聲請,仍非檢察官指為刑罰對象之人,非起訴效力所及。

二、經查,被告NWAOHA CHUKWUKA STANLEY於民國112年3月17日11時49分,因本案公共危險案件為警循線查獲,詎被告NWAOH

A CHUKWUKA STANLEY為規避刑罰,竟冒用同鄉友人「NWOKOR

O BENNETH UZOMA」名義向檢警機關及本院應訊,並接續於112年3月17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權利告知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2年6月8日112年度偵字第22931號案件之偵訊筆錄、本院112年12月7日112年度審交訴字第325號案件準備程序筆錄、113年1月18日112年度交訴字第132號案件準備程序筆錄偽造「NWOK

ORO BENNETH UZOMA」之署押,足以生損害於NWOKORO BENNE

TH UZOMA、司法機關對犯罪偵查之正確性。被告NWAOHA CHUKWUKA STANLEY所涉公共危險案件,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誤以112年度偵字第22931號對「NWOKORO BENNETH UZOMA」提起公訴,本院亦以112度交訴字第132號判決誤對「NWOKORO BENN

ETH UZOMA」判處有期徒刑2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嗣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桃園專勤隊比對指紋及相關資訊後始悉上情,並經桃園地檢署自動檢舉簽分偵辦,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869號),被告NWAOHA CHUKWUKA STANLEY後於113年度審易字第3620號偽造文書案件之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便以114年度審簡字第47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及相關沒收,此經本院調取前開案卷審閱無訛。本案被告所涉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偵訊、起訴及本院審理對象既為被告NWAOHA CHUKWUKA STANLEY,雖被告NWAOHA CHUKWUKA STANLEY冒名「NWOKORO BENNETH UZOMA」名義,揆諸前揭說明,此項姓名記載之錯誤,本院以裁定更正並重為送達判決即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詠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