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英村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19日所為之112年度交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英村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廖英村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19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並於上訴狀內載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惟迄今未補正。是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則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法 官 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