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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交附民字第 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附民原告 祁介良附民被告 許宗裕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蘇厚安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原告祁介良於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85號被告許宗裕被訴肇事遺棄等案件繫屬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林岷奭法 官 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