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原訴字第 1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15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昌憲選任辯護人 黃秋田律師

陳冠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304號、111年度偵字第44305號、111年度偵字第44306號、111年度偵字第44307號、111年度偵字第44308號、111年度偵字第44309號、111年度偵字第44310號、111年度偵字第44311號、111年度偵字第44312號、112年度偵字第15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鍾昌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本院卷二第489頁),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黃建誠法 官 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祐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