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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原訴字第 4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原訴字第4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仲庭選任辯護人 江宜蔚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陳國強選任辯護人 徐嘉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王子豪被 告 倪登群選任辯護人 林韋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江佳豪選任辯護人 許世賢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陳偉強選任辯護人 陳君維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馬正雄選任辯護人 應少凡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楊春國選任辯護人 林俊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楊佑祖選任辯護人 潘和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林志華選任辯護人 林智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廖建華被 告 卓進龍選任辯護人 黃秀忠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黃凱文選任辯護人 鍾承駒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黃睿晧被 告 黃宗龍選任辯護人 梁雨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45號、108年度偵字第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仲庭犯如附表一編號1、3、6、7、8、9、10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6、7、8、9、10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國強犯如附表一編號3、6、7、8、9、10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6、7、8、9、10「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子豪犯如附表一編號3、7、8、10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7、8、10「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又犯轉讓禁藥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主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主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江佳豪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即附表一編號7),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春國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即附表一編號6),處有期徒刑壹年。

楊佑祖犯如附表一編號3、4、6、9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4、6、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志華犯如附表一編號7、9、10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7、9、10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卓進龍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即附表一編號2),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凱文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未遂罪(即附表一編號1),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黃睿皓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黃宗龍犯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1「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陳仲庭被訴如附表一編號5、轉讓禁藥部分均無罪。

王子豪被訴如附表一編號5部分無罪。

江佳豪被訴如附表一編號4部分無罪。

楊佑祖被訴如附表一編號5部分無罪。

林志華被訴如附表一編號4部分無罪。

卓進龍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0部分無罪。

倪登群、馬正雄、廖建華被訴部分均無罪。

陳偉強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陳仲庭、陳國強、黃信謙(通緝中)、王子豪、江佳豪、陳偉強(已歿)、楊春國、楊佑祖、林志華、廖崇華(通緝中)、卓進龍、黃凱文、黃睿皓明知坐落於桃園市復興區大溪事業區第64林班、第67林班地(下稱64林班地、67林班地)之地目為林地(桃園市復興區嘎拉賀山區、新興部落、紅河谷,座標位置X:289804,Y:0000000),係保安林,且為中華民國所有,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下簡稱新竹林區管理處)所管理,屬森林法所稱之森林,且其上生長之紅檜、肖楠係屬貴重木,竟分別與下列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結夥二人、為搬運贓物而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意聯絡,於下列時間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06年7月19日凌晨4時許起至同日下午2時許止,由陳

仲庭在67林班地,負責持鏈鋸裁切該處之紅檜樹角材2件及樹瘤2件,復由陳仲庭、黃睿皓、黃凱文、曾吉勇(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另行通緝)將裁切完畢後之紅檜樹角材及樹瘤以背帶或背架背下山,惟因曾吉勇於下山過程中失蹤,陳仲庭、黃睿皓、黃凱文因急於尋找曾吉勇,未將上開木材背運下山、或丟棄於登山路徑上而未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㈡於106年9月1日凌晨3時許,由陳仲庭(此部分經本院以107年

度審原訴字第4號判決,迭經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160號判決確定,非本案起訴範圍)在64林班地,持鏈鋸裁切該處之肖楠,復由陳仲庭、林又新(此部分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審原訴字第4號判決確定,非本案起訴範圍)、卓進龍、黃凱祥(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另行通緝)等人將裁切完畢後之肖楠(數量不詳)以背帶或背架背到登山口。卓進龍將木頭背運下山返家後,又另行起意,於同日上午9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嘎拉賀登山口上方(即第65號林班地),徒手竊取金線蓮1袋(卓進龍竊取金線蓮部分,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審原訴緝字第2號判決確定,非本案起訴範圍)。嗣陳仲庭等人於運送肖楠途中,洽見另一組盜伐林木之田啟忠、高明聖、陳阿順、林登輝等人(此部分經桃園地檢署以106年度偵字第8136、29950、23375號、107年度偵字第3300、5198號起訴,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判決,迭經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637號判決確定),陳仲庭便將所竊得之肖楠,請田啟忠等人幫忙載運,後田啟忠等人在同日下午5時30分許,行經桃園市復興區光華農路與環山農路口為警攔查而當場查獲,警方亦同時查獲卓進龍所盜採之金線蓮,陳仲庭、林又新、黃睿皓則逃離現場。【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㈡】㈢於107年2月12日晚間7時許起至107年2月13日凌晨5時許止,

由陳仲庭在64林班地負責持鏈鋸裁切該處之肖楠,復由陳仲庭、陳國強、黃信謙(本院通緝中)、楊佑祖等人將裁切完畢後之肖楠(約200公斤),以背帶或背架背到登山口,並由王子豪以每趟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在登山口以無線電竊聽警用頻道把風(違反電信法部分,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52號判決確定,非本案起訴範圍),待一行人將肖楠背到登山口放到上開貨車後,再由王子豪將肖楠載至王子豪之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倉庫藏放。【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㈢】㈣於107年2月14日凌晨3時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許止,由陳仲庭

(此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迭經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7號判決確定,非本案起訴範圍)在64林班地負責持鏈鋸裁切該處之肖楠,復由陳仲庭、黃信謙(本院通緝中)、楊佑祖等人將裁切完畢後之肖楠(約200公斤),以背帶或背架背到登山口,並由王子豪(此部分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確定,非本案起訴範圍)以每趟1萬元之代價,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在登山口以無線電竊聽警用頻道把風,待一行人將肖楠背到登山口放到上開貨車後,再由王子豪將肖楠載至王子豪之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倉庫藏放。【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㈣】㈤於107年3月17日凌晨0時許,由陳仲庭在64林班地負責持鏈鋸

裁切該處之肖楠,復由陳仲庭、陳國強、黃信謙(本院通緝中)、楊佑祖等人將裁切完畢後之肖楠(約80公斤),以背帶或背架背到登山口,放置於楊春國(僅於登山口載運,未進山揹運木頭)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內,復經陳仲庭聯絡買家李明來(由本院另行通緝)及黃宗龍後,陳仲庭、楊佑祖及楊春國將前開肖楠載運至黃宗龍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之工廠,陳仲庭復於107年3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許,載運剩餘之肖楠至李明來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之工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㈥】㈥於107年3月19日凌晨5時許,由陳仲庭在64林班地負責持鏈鋸

裁切該處之肖楠,復由陳仲庭、陳國強、黃信謙(本院通緝中)、江佳豪、陳偉強(已歿)、林志華等人,將裁切完畢後之肖楠(約40至50公斤)以背帶或背架背到紅河谷登山口,放置於陳國強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內,由陳國強運至其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藏放。復由王子豪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載至王子豪之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倉庫藏放。【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㈦】㈦於107年3月20日凌晨1時許,由陳仲庭在64林班地負責持鏈鋸

裁切該處之肖楠,復由陳仲庭、陳國強、黃信謙(本院通緝中)等人將裁切完畢後之肖楠(約100公斤),以背帶或背架背到登山口,並由王子豪以每趟1萬元之代價,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在登山口,以無線電竊聽警用頻道把風,待一行人將肖楠背到登山口放到上開貨車後,再由陳仲庭持黃信謙手機聯絡黃宗龍、李明來(由本院另行通緝)等買家後,陳仲庭、黃信謙、王子豪於107年3月20日下午3時35分許,將前開肖楠載至黃宗龍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之工廠。陳仲庭復於同日某時,載運剩餘之肖楠至李明來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之工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㈧】㈧於107年3月27日凌晨0時許起至同日上午6時30分許止,由陳仲庭在64林班地負責持鏈鋸裁切該處之肖楠,復由陳仲庭、陳國強、黃信謙(本院通緝中)、林志華等人,將裁切完畢後之肖楠(約100公斤)以背帶或背架背到紅河谷登山口,放置於林志華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廖崇華(由本院另行通緝)則在該車上把風(廖崇華未進山搬運木頭)。復因前開載運盜伐林木之小客車爆胎,經陳仲庭電聯楊佑祖,楊佑祖即基於幫助結夥二人、為搬運贓物而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意,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載運小客車輪胎至登山口,供陳仲庭等人換胎(楊佑祖此日未進山搬運木頭)。嗣陳仲庭及林志華於107年3月27日上午9時45分許,由陳仲庭先聯絡買家黃宗龍,復由林志華駕駛前開車輛搭載陳仲庭,將前開肖楠載至黃宗龍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之工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㈨】㈨於107年3月29日凌晨0時許,由陳仲庭在64林班地負責持鏈鋸

裁切該處之肖楠,復由陳仲庭、陳國強、林志華等人將裁切完畢之肖楠(數量約140公斤),以背帶或背架背到紅河谷登山口,並由王子豪以每趟1萬元之代價,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在登山口,以無線電竊聽警用頻道把風,待一行人將肖楠背到登山口放到上開貨車後,由王子豪將肖楠木運送下山。嗣後由王子豪及陳國強於107年3月29日中午12時30分許,載運前開肖楠至李明來(由本院另行通緝)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之工廠販售,並由李美琴(由本院另行通緝)交付款項,陳仲庭就此獲取不法所得朋分揹工後,餘為陳仲庭收取。【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㈩】

二、黃宗龍明知陳仲庭所販賣之肖楠係陳仲庭等人所竊取之森林主產物,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分別於下列時、地,向陳仲庭故買肖楠:

㈠於107年3月17日下午12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之

工廠,以2萬元至3萬元之代價,向陳仲庭購買肖楠木一批(約30至40公斤)。

㈡於107年3月20日下午3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

號之工廠,以3萬5000元之代價,向陳仲庭購買肖楠木一批(約50公斤)。

㈢於107年3月27日上午9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之工廠,向陳仲庭購買肖楠木一批(約60公斤)。

三、毒品部分:㈠黃凱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

級毒品,亦經行政院明令公告列為禁藥管理、不得非法轉讓,竟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7月19日凌晨4時許,在桃園市○○區○○○00○0號卓進龍住處,轉讓些許甲基安非他命予江俊凱施用。

㈡王子豪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

級毒品,亦為藥事法所規範之禁藥,依法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⑴107年3月15日下午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將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無償轉讓予楊佑祖1次;⑵於107年3月29日下午5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路0段000號王子豪住處,將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無償轉讓予陳國強1次。

四、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有明文規定。查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院作為得心證依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經本院審理時逐項提示,檢察官、被告陳仲庭、陳國強、王子豪、江佳豪、楊春國、楊佑祖、林志華、卓進龍、黃凱文、黃睿皓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而未爭執,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狀況,尚無違法取得證據及證明力明顯過低等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關聯,作為證據充足全案事實之認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關連性,復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亦認有證據能力。

三、至被告陳仲庭雖於審理中爭執本案起訴上山盜伐之日期,與前案(即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52號判決,迭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7號判決確定)之犯罪時間重疊性高,可認屬同一犯意接續上山,應屬同一行為,而有重複起訴之問題,應為免訴之諭知等語,惟查:

㈠查被告陳仲庭於前案中(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

7號判決,見本院卷卷二第49-68頁),遭判決有上山盜伐之日期為「①民國107年2月15日前某不詳時間、②107年2月28日22時許起至107年3月1日6時30分許止、③107年3月13日0時許、④107年3月15日0時許、⑤107年3月22日某時、⑥107年3月30日0時起、⑦107年4月3日2時起、⑧107年4月23日0時起、」共八次犯罪事實,與本案有罪部分犯罪事實之日期均非同一天,核先敘明(詳見附表二整理對照表)。

㈡次查,雖前案與本案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所載之日期,行為

人行為時間接近、手法相同,然考量本案與前案之行為,係被告陳仲庭集結不同人馬,在不同日期上山竊取肖楠木再搬運下山;且被告陳仲庭下山後所聯繫之買家亦未盡相同,該上山竊取搬運下山之行為客觀可分;且每日是否會因員警加強稽查而無法安排人員上山搬運,均屬未定之事,自應認定本案犯行係另行起意為之,不能僅因犯罪時間接近而認定成立接續犯(同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7號判決理由,見本院卷卷二第54頁),被告陳仲庭所辯並不可採,在此敘明。

四、至被告卓進龍雖於審理中爭執本案起訴106年9月1日上山盜伐之日期,與前案106年9月1日盜採金線蓮案件(即本院107年度審原訴緝字第2號判決)時間重疊性高,可認屬同一犯意接續上山,應屬同一行為,而有重複起訴之問題,應為免訴之諭知等語,惟查:

㈠查前案之犯罪事實(即本院107年度審原訴緝字第2號判決)

略以:卓進龍明知坐落於桃園市復興區嘎拉賀段之「新竹林區管理處」大溪事業區第65號林班地,係中華民國所有,由「新竹林區管理處」大溪工作站所管理,屬森林法所稱之森林,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森林副產物之犯意,於106年9月1日上午9時許,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嘎拉賀登山口上方(第65號林班地),徒手竊取金線蓮1袋,嗣於同日下午5時許,行經桃園市復興區光華農路與環山農路口為警查獲等情(見本院卷二第43-47頁)。

㈡查被告卓進龍於警詢中供稱:106年9月1日當天,我和陳仲庭

、黃睿皓、黃凱祥、林又新等人一起上山盜伐,我們一路騎到桃園市復興區嘎拉賀部落山區,最後黃凱祥失蹤,當天是由陳仲庭負責砍伐,我們是負責揹樹材,砍完之後大約10時許,我先揹一顆60-70公斤樹材下來藏放在河床後,我就先回家洗澡,大約12點左右,我又去嘎拉賀部落偷摘金線蓮,剛好陳阿順等人被抓,我也一起被抓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六第91頁)。

㈢由上可知,被告卓進龍於106年9月1日當天,係先行揹運樹材

下山,待藏放完成後,甚至還回家洗澡,最後另又前往嘎拉賀部落偷摘金線蓮,後續犯行顯係另行起意,被告卓進龍所辯,委不可採。

貳、實體部分:

一、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即106年7月19日凌晨4時許起至同日下午2時許止)㈠訊據被告陳仲庭、黃凱文均坦承有上開犯行;被告黃睿晧則

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否認,我都已經忘記了云云。經查:

⒈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業據被告陳仲庭、黃凱文於警詢、

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卷頁見附表四編號1、15號),並有證人江俊凱、王毓庭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在卷可參(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六第173-176、177-182、187-188頁、卷九第122頁;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八第172-173、175-180、182-185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被告黃睿晧於警詢中供稱:106年7月19日當日,我跟陳仲庭

、曾吉勇、黃凱文一起進入復興區的馬寮山區。106年7月18日晚上7時許,我在家,江俊凱就帶曾吉勇來我家找我,江俊凱跟我說陳仲庭有一顆檜木樹瘤要給他,所以就找曾吉勇一起揹下山。晚上9點多我們一起出發,江俊凱自己開車載曾吉勇的老婆(王毓庭)到陳仲庭家。晚上0時許,陳仲庭、黃凱文、我、曾吉勇一起進入馬寮山區,陳仲庭拿出預藏好的電鋸,鋸了3個檜木樹瘤,我跟曾吉勇、黃凱文一人背一個樹瘤,途中陳仲庭跟黃凱文吵架,黃凱文說樹瘤太重不想揹,我就看到黃凱文把樹瘤丟在山上,自己走下山。最後我、陳仲庭、曾吉勇繼續行走,把樹瘤藏在登山口附近,就先下山,並沒有將木頭背下山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七第40-42頁)。

⒊證人即共同被告陳仲庭於警詢中證稱:106年7月18日晚上,

我、黃凱文、黃睿皓、曾吉勇從光華上去登山口,從登山口進入盜伐地點約4小時,這次總共砍切3塊木頭,分別是50、

20、20公斤,都是黃檜木。後來黃凱文和黃睿皓發生口角,我跟黃凱文說你這樣不對,黃凱文就生氣的把20公斤的木塊丟下山,自己走下山。後來只剩我、黃睿皓、曾吉勇背著剩下的50、20公斤木頭,走到三角點時,發現50公斤那顆太重,也扔掉,只剩下曾吉勇背那塊20公斤。後來曾吉勇因為距離大家太遠就失蹤了,沒有回到登山口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一第101-102頁)。

⒋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凱文於警詢中證稱:106年7月19日當日,

陳仲庭共鋸了4塊檜木樹瘤,陳仲庭分配我們一人一塊,我後來因為跟陳仲庭吵起來,就把樹瘤丟掉,自己走下山。我因為太累後來在步道上休息。約中午12點,陳仲庭、黃睿皓將我叫醒,我就和陳仲庭一起走下山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七第33-34頁)。

⒌證人江俊凱於警詢中證稱:106年7月19日凌晨2點半,我與陳

仲庭、黃凱文、黃睿皓、曾吉勇在卓進龍家一路聊到4點多,他們四人就出發上山盜伐了,曾吉勇是第一次上山。本來陳仲庭叫我一起上山,但我因為沒有爬過山不敢去,就在卓進龍家等大家回來。後來曾吉勇沒有下山,我騎車到登山口等曾吉勇下山,但一直沒有等到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六第174頁)。

⒍證人王毓庭於警詢中證稱:106年7月18日當晚,江俊凱開車

載我先生曾吉勇到黃睿皓八德的家,我再騎車載小孩到場,江俊凱、黃睿皓、曾吉勇三人就在黃睿皓的房間討論上山偷木頭的事情,他們談了大約30分鐘,江俊凱叫我跟小孩坐他的車到卓進龍家等他們,到了同日19時05分許,黃睿皓騎江俊凱紅色機車、載我老公曾吉勇到場,我還看到陳仲庭騎黑色機車到場,卓進龍跟黃信謙就帶陳仲庭、黃睿皓、江俊凱到卓進龍的房間講話,講了約10-20分鐘、陳仲庭、黃睿皓、曾吉勇他們三人就著裝,陳仲庭帶一把獵槍、其他人就攜帶頭燈、背包、揹木頭的揹袋、糧食等出發上山。後來他們下山以後,就跟我說我老公失蹤了(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八第175-179、182-185頁)。

⒎由上可知,被告黃睿晧於警詢中早已坦承106年7月19日,有

與被告陳仲庭、黃凱文等人一起上山盜伐之事實,此部分亦有未上山之證人江俊凱、王毓庭於警詢中,就被告黃睿晧此部分犯行證述明確,被告黃睿晧於審理中辯稱:我否認、我忘記了等語,純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㈡綜上,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之事證明確,被告陳仲庭、黃凱文、黃睿晧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即106年9月1日凌晨3時許)㈠訊據被告卓進龍(僅爭執與前案判決之犯罪事實係基於同一

犯意,有免訴之適用等語,惟前已敘明)坦承有上開犯行;被告黃睿晧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否認,我都已經忘記了等語。經查:

⒈本案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業據被告卓進龍於警詢、偵訊及本

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卷頁見附表四編號14號),並有證人林又新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在卷可參(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四第46-50、59-62、67-75、76-78、79-82、84-88、89-92頁、卷十五第105-106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被告黃睿晧於警詢中供稱:106年9月1日,我、陳仲庭、林又

新、卓進龍、黃凱祥到復興區新興部落的山區盜伐。我們是各自帶頭燈,一同騎車到黃凱祥他家,就找黃凱祥一起上山,再邀卓進龍一起上山。大約晚上11點,陳仲庭騎自己的機車載黃凱祥,我自己騎一部機車,卓進龍騎一部機車載林又新,我們一同前往新興部落的卡拉登山口,由陳仲庭帶頭一起進入山區,天快亮時樹還沒有鋸好,林又新、卓進龍怕被發現就先下山。我見他們二人下山,我就叫陳仲庭起來,陳仲庭很不爽林又新鋸那麼久,還沒有把樹鋸好,人又走掉,只好自己鋸,黃凱祥則在旁邊幫忙,我就把鋸好的樹根整理好,後來由陳仲庭背肖楠、我背樹瘤、黃凱祥用手揹著小塊的角材依序下山。後來黃凱祥在路上失蹤,我趕快下山去跟大家講黃凱祥失蹤了,陳仲庭跟我說登山口外面有警察抓到田啟忠他們載木頭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七第43-46頁)。

⒊證人即共同被告陳仲庭於警詢中證稱:106年9月1日,我、黃

睿皓、林又新、卓進龍、黃凱祥5個人一起上山,當天大概砍切2、3塊肖楠木,砍完後林又新、卓進龍以為有警察,就先離開,現場只剩下我、黃睿皓、黃凱祥。後來在回程途中,林又新買東西過來給我們吃喝,林又新又幫我們背木頭,當我走到第一條河谷,已經看不見黃睿皓、黃凱祥。後來我和林又新遇到田啟忠等人,開槍確認是自己人後,我就和林又新一起把木頭背到平台,請田啟忠等人幫忙載運木頭,我跟林又新騎機車跟在田啟忠後面,結果田啟忠的車子被警察攔下,我就跟林又新趕快騎車返回紅河谷,遇到黃睿皓,黃睿皓跟我和林又新說黃凱祥不見了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一第103頁)。

⒋證人即共同被告卓進龍於警詢中證稱:106年9月1日當天,我

和陳仲庭、黃睿皓、黃凱祥、林又新等人一起上山盜伐,警方供我指認的64林班地盜伐地點照片,就是我們當日盜伐的東西。我們當天盜伐約200-300公斤肖楠木。當日大約10點,我先背60-70公斤樹材下山,放在河床,黃凱祥失蹤那天我們在64林班地有砍伐2棵肖楠樹。當天我們是先砍對面那棵樹,再砍照片這棵樹,當天是陳仲庭負責砍伐,我們是負責背樹材,砍完之後大約在10時許,我先背1顆60-70公斤樹材下來藏放在河床,我就先回家洗澡,大約12時我又到嘎拉賀部落摘金線蓮,剛好陳阿順等人被抓,我也一起被抓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六第91頁)。

⒌證人林又新於警詢、偵訊中具結證稱:106年9月1日凌晨,我

跟黃凱祥及陳仲庭、卓進龍、黃睿皓等5人前往復興區嘎拉賀部落盜取保育樹木,黃凱祥就失蹤到現在。當天我們鋸好木頭以後,我跟卓進龍先出來,卓進龍告訴我他要去採金線蓮,我就返回山上,看到陳仲庭、黃睿皓、黃凱祥3人要揹木頭下山,陳仲庭就把他揹比較重的那塊叫我揹,我跟陳仲庭先走,黃睿皓、黃凱祥在後面。我跟陳仲庭走到步道後,就看到田啟忠,也是偷木頭要下山,就請他們幫忙載運,我跟陳仲庭騎機車跟在田啟忠後方,後來遇到警察攔檢,我跟陳仲庭趕緊掉頭,在溪邊一處爬坡處看到黃睿皓在喊黃凱祥的名字,就此失去聯繫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四第46-50頁、卷十五第105-106頁)。

⒍由上可知,被告黃睿晧於警詢中早已坦承106年9月1日,有與

被告陳仲庭、卓進龍、林又新等人一起上山盜伐之事實,此部分復有證人即共同被告陳仲庭、卓進龍、林又新證述明確,亦有警方勘查64林班地盜伐現場之相關相片可參(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一第154-157頁);卷內更有被告黃睿晧於107年3月20日警詢時,警方出示64林班地登山口及登山路徑之勘查照片,被告黃睿晧親自於警方勘查照片上註記「黃凱祥角材的位置、我在這邊返回找黃凱祥」等語,並親自簽名(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七第64-65頁),足見被告黃睿晧於審理中辯稱:我否認、我忘記了等語,純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㈡綜上,本案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之事證明確,被告卓進龍、黃睿晧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犯罪事實一、㈢部分(即107年2月12日晚間7時許起至107年2月13日凌晨5時許止),業據被告陳仲庭、陳國強、楊佑祖、王子豪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卷頁見附表四編號1、2、4、10號),並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十二第1-12頁,重要內容見附表三)、64林班地之勘察照片、鍊鋸機及鍊條等工具擺放在64林班地之照片等(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四第101-102頁、卷六第93-94、109頁)在卷可參。綜上,本案犯罪事實一、㈢部分之事證明確,被告陳仲庭、陳國強、楊佑祖、王子豪等人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犯罪事實一、㈣部分(即107年2月14日凌晨3時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許止),業據被告楊佑祖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卷頁見附表四編號10號),並有共同被告即證人陳仲庭、黃信謙、王子豪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在卷(卷頁見附表四編號1、3、4號),亦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十二第26-34頁,重要內容見附表三)、64林班地之勘察照片、鍊鋸機及鍊條等工具擺放在64林班地之照片等(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四第101-102頁、卷六第93-94、109頁)在卷可參。綜上,本案犯罪事實一、㈣部分之事證明確,被告楊佑祖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犯罪事實一、㈤部分(即107年3月17日凌晨0時許),業據被告陳仲庭、陳國強、楊春國、楊佑祖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卷頁見附表四編號1、2、9、10號),並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十二第135-142頁,重要內容見附表三)、64林班地之勘察照片、鍊鋸機及鍊條等工具擺放在64林班地之照片等(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四第101-102頁、卷六第93-94、109頁)在卷可參。綜上,本案犯罪事實一、㈤部分之事證明確,被告陳仲庭、陳國強、楊春國、楊佑祖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六、犯罪事實一、㈥部分(即107年3月19日凌晨5時許)㈠訊據被告陳仲庭、陳國強、林志華、王子豪均坦承有上開犯

行;被告江佳豪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否認,當天我有沒有去忘記了等語。經查:

⒈本案犯罪事實一、㈥部分,業據被告陳仲庭、陳國強、林志華

、王子豪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卷頁見附表四編號1、2、4、11號),並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十二第149-159頁,重要內容詳見附表三)、64林班地之勘察照片、鍊鋸機及鍊條等工具擺放在64林班地之照片等(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四第101-102頁、卷六第93-94、109頁)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黃信謙(通緝中)於警詢中證稱:107年3月1

9日當天,我與陳仲庭、楊佑祖、陳國強、陳偉強、倪登群、林志華、江佳豪、廖建華等人到第64林班地。陳仲庭、陳國強負責持鏈鋸裁切肖楠樹樹材與樹根,我與陳偉強、倪登群、林志華、江佳豪、廖建華等人,負責在場幫忙及裝袋,然後放在背架上背到登山口。王子豪是車手兼在登山口附近持無線電竊聽警用頻道把風,另楊春國也是車手,他們兩人負責開車並載運木頭下山。當日共竊得約11-12個米袋的肖楠樹樹根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二第161頁,因本院通緝中而無法交互詰問)。

⒊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偉強於警詢中證稱:107年3月19日,當日

我是去桃園市復興區華陵里新興部落國有林地,搬運已經盜伐之扁柏下山。我、陳國強及江佳豪三人去搬運贓木,由陳國強駕駛自小客車上山搬運扁柏,由王子豪載運扁柏寄藏於陳國強家中,兩、三日後由王子豪載下山販售,事後陳國強說該批扁柏沒人要收購,所以我未分到銷贓木之金錢,但我當時沒有錢,先向陳國強借新台幣3千元。譯文中的小廖是廖建華,佳豪是江佳豪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四第126-127頁,因死亡而無法交互詰問)。

⒋復查,107年3月19日早上7時58分,陳國強遭監聽之通話譯文

略以:「陳國強:有碰到嗎?陳偉強:沒有啊,有人在裡面,他知道我們的料在上面。陳國強:怎麼會有人上去?陳偉強:我叫『佳豪』他們都沒有回,你叫小廖過來顧,我上去。

」、107年3月19日早上9時15分,陳國強遭監聽之通話譯文略以:「陳偉強:我要搬東西…(搬運木材)。陳國強:你在哪裡?陳偉強:要過去了。陳國強:在走路,那是誰?陳偉強:『佳豪』。陳國強:快上來,有人喔。陳偉強:好。」(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十二第152頁,重要內容見附表三),顯見被告江佳豪確於107年3月19日上山搬運木頭,並遭到陳偉強於電話通訊中多次點名,此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偉強於警詢中之證述互核相符,被告江佳豪於審理中否認犯行,純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㈡綜上,本案犯罪事實一、㈥部分之事證明確,被告陳仲庭、陳

國強、江佳豪、林志華、王子豪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七、犯罪事實一、㈦部分(即107年3月20日凌晨1時許),業據被告陳仲庭、陳國強、王子豪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卷頁見附表四編號1、2、4號),並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十二第173-182頁,重要內容見附表三)、64林班地之勘察照片、鍊鋸機及鍊條等工具擺放在64林班地之照片等(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四第101-102頁、卷六第93-94、109頁)在卷可參。綜上,本案犯罪事實一、㈦部分之事證明確,被告陳仲庭、陳國強、王子豪等人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八、犯罪事實一、㈧部分(即107年3月27日凌晨0時許),業據被告陳仲庭、陳國強、林志華、楊佑祖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卷頁見附表四編號1、2、10、11號),並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十三第15-24頁,重要內容見附表三)、64林班地之勘察照片、鍊鋸機及鍊條等工具擺放在64林班地之照片等(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四第101-102頁、卷六第93-94、109頁)在卷可參。

綜上,本案犯罪事實一、㈧部分之事證明確,被告陳仲庭、陳國強、林志華、楊佑祖等人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九、犯罪事實一、㈨部分(即107年3月29日凌晨0時許),業據被告陳仲庭、陳國強、王子豪、林志華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卷頁見附表四編號1、2、4、11號),並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十三第38-41頁,重要內容見附表三)、64林班地之勘察照片、鍊鋸機及鍊條等工具擺放在64林班地之照片等(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四第101-102頁、卷六第93-94、109頁)在卷可參。

綜上,本案犯罪事實一、㈨部分之事證明確,被告陳仲庭、陳國強、王子豪、林志華等人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十、犯罪事實二、部分(即黃宗龍故買森林主產物),業據被告黃宗龍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卷頁見附表四編號19號),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陳仲庭、陳國強、王子豪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卷頁見附表四編號1、2、4號),並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重要內容見附表三)。綜上,本案犯罪事實二、部分之事證明確,被告黃宗龍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犯罪事實三、部分(即黃凱文、王子豪轉讓禁藥部分),業據被告黃凱文、王子豪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卷頁見附表四編號4、15號),核與證人江俊凱於警詢之證述(見108年度偵字第746號卷九第122頁)、證人陳國強及楊佑祖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卷頁見附表四編號2、10號)大致相符,並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重要內容見附表三)。綜上,本案犯罪事實三、部分之事證明確,被告黃凱文、王子豪之轉讓禁藥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⒈查被告陳仲庭等人行為後,森林法第50條已於110年5月5日修

正公布,同年月7日施行,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第1項對於森林主、副產物「竊盜」及「贓物」犯行之法定刑均規定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森林法將對森林主、副產物「贓物」犯行之規定移列至同法第50條第2項,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均未改變,但同法第50條第1項對於森林主、副產物「竊盜」犯行之法定刑則修正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金」,已提高罰金之上限。再者,森林法第50條就上開「竊盜」、「贓物」犯行,增訂同條第3項「前二項之森林主產物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樹種之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則依該修正後規定,本件對於森林主產物之「竊盜」罪,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04年7月10日以農林務字第1041741162號公告貴重木之樹種,並將臺灣肖楠列為貴重木,是依該條第3項,皆應加重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森林法第50條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陳仲庭等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之規定。

⒉查被告陳仲庭等人行為後,森林法第52條亦同於前揭時間修

正公布及施行。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科贓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金」;修正後森林法第52條第1項將原條項以贓額倍數計算罰金數額之方式,修正明定罰金之最低額及最高額為「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亦配合修正為「第一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則依修正前規定,係以贓額之數字計算併科罰金,然本案因未有扣案之木頭,本院無法計算贓額之數字,爰均不併科罰金(詳後敘),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森林法第52條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陳仲庭等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之規定。

⒊查被告黃凱文、王子豪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於109年1月15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09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即於109年7月15日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為:「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此項修正,影響被告得否減輕其刑之認定,修正前之規定並不以被告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為必要,修正後則需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黃凱文、王子豪,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㈡森林法部分:

⒈按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所謂森林主產物,

係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留餘之根株、殘材,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森林法第52條第4項規定「前項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樹種」,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04年7月10日以農林務字第1041741162號公告森林法第52條第4項所定貴重木之樹種,並將紅檜、臺灣肖楠均列為貴重木。

⒉核被告陳仲庭、黃凱文、黃睿皓附表一編號1(未遂)所為,

均係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2項、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於保安林、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而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未遂」罪。核被告陳仲庭就附表一編號3、6、7、8、9、10所為,被告陳國強就附表一編號3、6、7、8、9、10所為,被告王子豪就附表一編號3、7、8、10所為,被告江佳豪就附表一編號7所為,被告楊春國就附表一編號6所為,被告楊佑祖就附表一編號3、4、6所為,被告林志華就附表一編號7、9、10所為,被告卓進龍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被告黃睿皓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於保安林、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而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⒊另被告楊佑祖就附表一編號9所為,係幫助犯修正前森林法第

52條第3項、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於保安林、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而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此部分業經檢察官於審理中當庭更正為幫助犯(見本院卷卷三第60頁),附此敘明。

⒋又森林法第52條第3項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為同法第

52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及同法第50條竊取森林主產物罪之特別規定,而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則係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是依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本案自應優先適用森林法第52條第3項之規定論處,不另論檢察官於起訴書所列之普通竊盜罪。

⒌核被告黃宗龍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犯,均係犯修正前森林法

第50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3次)。被告黃宗龍故買贓物森林主產物,雖亦構成刑法第349條之故買贓物罪,惟森林法故買贓物罪為刑法故買贓物罪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優先適用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處斷,不再論以刑法第349條之故買贓物罪。起訴書固記載被告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1款於保安林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嫌,然被告黃宗龍分別向陳仲庭故買肖楠之地點,俱非在保安林內犯之,自無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應僅論以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公訴意旨認被告黃宗龍所為係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1款規定之於保安林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嫌,容有未洽,惟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仍予審理,且此部份係特殊加重法條、變更為普通法條,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㈢轉讓毒品部分:

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

二級毒品,亦經衛生福利部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屬藥事法規範之禁藥,故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因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為重,二者有法條競合關係,應依「重法優於輕法」,適用藥事法處罰。

⒉核被告黃凱文、王子豪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㈣共犯:附表一編號1(陳仲庭、黃睿皓、黃凱文)、附表一編

號2(卓進龍、黃睿皓【陳仲庭、林又新、王子豪業已判決確定】)、附表一編號3(陳仲庭、陳國強、楊佑祖、王子豪)、附表一編號4(楊佑祖【陳仲庭、王子豪業已判決確定】)、附表一編號6(陳仲庭、陳國強、楊春國、楊佑祖)、附表一編號7(陳仲庭、陳國強、江佳豪、林志華、王子豪)、附表一編號8(陳仲庭、陳國強、王子豪)、附表一編號9(陳仲庭、陳國強、林志華)、附表一編號10(陳仲庭、陳國強、王子豪、林志華),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結夥」本質即為共同正犯,因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業已表明為「結夥二人以上」,故主文之記載自無再加列「共同」之必要,附此敘明。

㈤數罪併罰:

⒈被告江佳豪、楊春國、卓進龍各僅犯1罪,無分論併罰問題。⒉被告陳仲庭就附表一編號1(未遂)、3、6、7、8、9、10所

為(7罪),被告陳國強就附表一編號3、6、7、8、9、10所為(6罪),被告王子豪就附表一編號3、7、8、10(4罪)暨轉讓禁藥罪(2罪)所為,被告楊佑祖就附表一編號3、4、6、9所為(4罪),被告林志華就附表一編號7、9、10所為(3罪),被告黃凱文就附表一編號1(未遂)暨轉讓禁藥罪所為,被告黃睿皓就附表一編號1(未遂)、2所為(2罪),被告黃宗龍所為附表一編號11(3罪),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加重減輕:

⒈被告陳仲庭、黃凱文、黃睿皓所涉犯附表一編號1之犯行,當

日未能將森林主產物搬運下山,係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⒉被告楊佑祖所犯附表一編號9之犯行,僅係將輪胎送上山供其

餘被告更換載運木頭之小客車,核屬刑法第30條第1項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

⒊按行為人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

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黃凱文、王子豪就前述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於偵訊、本院審理中均始終自白認罪,依據前揭說明,其等所犯該罪即便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仍應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㈦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仲庭、陳國強

、王子豪、江佳豪、楊春國、楊佑祖、林志華、卓進龍、黃凱文、黃睿皓罔顧我國國土自然生態維護之不易,僅為一己私利,恣意竊取我國森林主產物,蔑視森林資源之保護,致珍貴森林資源難以回復;被告黃宗龍明知陳仲庭所出售之肖楠係竊取自森林之主產物,竟仍向陳仲庭收購,所為已嚴重侵害森林保育與國家財產,除助長他人不法財產犯罪外,並增加追查贓物流向之困難;被告王子豪、黃凱文轉讓禁藥,助長毒品氾濫,所為殊無可取;惟審酌被告陳仲庭、陳國強、王子豪、楊春國、楊佑祖、林志華、卓進龍、黃凱文、黃宗龍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僅被告黃睿皓、江佳豪矢口否認犯行;並考量其等竊取及被告黃宗龍故買之木材數量、價值、次數;兼衡其等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之分工皆係以同案被告陳仲庭為首,其餘被告僅為受指揮參與竊取或運送肖楠之犯罪角色及支配程度、所得報酬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罪名及宣告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併科罰金部分(僅被告黃宗龍)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㈧定執行刑:本院審酌被告陳仲庭、陳國強、王子豪、楊佑祖

、林志華、黃睿皓所犯各罪均係於保安林、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而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被告黃宗龍均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罪質相同,且犯罪時間集中在106至107年間,多數被告均業因前案而入獄服刑(即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7號判決;原審案號: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52號、本院109年度原訴緝字第4號),再執行刑罰之必要性已大幅度下降,並考量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除被告黃睿皓矢口否認),態度尚可,減少司法資源之耗費,及刑法限制加重等原則,爰就主刑得易科罰金部分(黃宗龍);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王子豪);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分別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主刑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㈨不予併科罰金之說明(除被告黃宗龍所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0

條第1項,不以贓額計算併科罰金,本院自應予併科):按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併科罰金之規定,係以贓物之價額作為計算基數,而所謂之『贓額』係以『山價』為準,而非市場之交易價格,是倘無法確定或估算贓額,法院即無法對併科罰金之數額為裁量。查本案犯罪事實,均未查獲渠等所竊取之臺灣肖楠,僅係透過被告等人之歷次供述記載,而本案林產物被害價格因無實物可查,無法估算,亦無法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進行估算。本院既無從認定贓額,自無從推估被害客體之原木山價,是以並無證據資料足以認定此部分贓額為何,自無從依森林法第52條第1項對被告等人併科罰金,有罰金刑裁量權行使不能之情形,因此均不併予宣告併科罰金(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3335號判決同此見解)。

、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

㈡查被告陳仲庭於審理中供稱:我每次去搬木頭之報酬大約500

0元等語(見本院卷卷三第145-158頁)。被告陳國強、江佳豪、楊佑祖、林志華於審理中供稱:我每次去搬木頭大約有0000-0000元之報酬等語(見本院卷卷二第228-241、402-404頁、卷三第52-60、60-66頁)。被告王子豪於審理中供稱:每次去載運木頭大約有1萬元之報酬等語(見本院卷卷三第158-165頁)。被告楊春國於審理中供稱:我只上山幫忙載過一次,原本陳仲庭說會給我1萬元,但後來陳仲庭沒有給我等語(見本院卷卷三第276-278頁)。被告卓進龍於審理中供稱:我去盜採金線蓮那天,最後沒有拿到揹木頭的報酬等語(見本院卷卷四第159-161頁)。被告黃睿皓所涉犯行,附表一編號1未遂、編號2則遭警方當場扣得田啟忠等人之車輛載運木頭,是均無犯罪所得。

㈢綜上,陳仲庭除附表一編號1未遂部分,另就編號3、6、7、8

、9、10所為,應有3萬元之犯罪所得(6次、各5000元);被告陳國強就附表一編號3、6、7、8、9、10所為,應有1萬8000元之犯罪所得(6次、各3000元);被告王子豪就附表一編號3、7、8、10所為,應有4萬元之犯罪所得(4次、各1萬元);被告江佳豪就附表一編號7所為,應有3000元之犯罪所得;被告楊佑祖就附表一編號3、4、6所為,應有9000元之犯罪所得(3次、各3000元,附表一編號9犯行僅上山幫助換輪胎,並無犯罪所得);被告林志華就附表一編號7、9、10所為,應有9000元之犯罪所得(3次、各3000元),且均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㈢】自107年2月12日晚間7時許起至107年2月13日凌晨5時許止,在64林班地,由倪登群等人將裁切完畢之肖楠約200公斤,以背帶或背架背到登山口等情。

因認被告「倪登群」此部分,涉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於保安林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嫌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㈣】自107年2月14日凌晨3時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許止,在64林班地,由倪登群、江佳豪、林志華等人將裁切完畢之肖楠約200公斤,以背帶或背架背到登山口等情。因認被告「倪登群、江佳豪、林志華」此部分,涉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於保安林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嫌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㈤】自107年2月23日凌晨4時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許止,由陳仲庭在64林班地,持鏈鋸與楊佑祖等人裁切該處之肖楠,復將裁切完畢後之肖楠約300公斤,以背帶或背架背到登山口,並由王子豪以每趟1萬元之代價,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在登山口以無線電竊聽警用頻道把風,待一行人將肖楠背到登山口放到上開貨車後,再由王子豪將肖楠載至王子豪之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倉庫藏放等情。因認被告「陳仲庭、楊佑祖、王子豪」此部分,涉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於保安林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嫌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四、【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㈦】自107年3月19日凌晨5時許,由倪登群等人將裁切完畢之肖楠約40至50公斤,以背帶或背架背到登山口。因認被告「倪登群」此部分,涉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於保安林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嫌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五、【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㈧】自107年3月20日凌晨1時許,由陳仲庭在64林班地持鏈鋸,由倪登群等人將裁切完畢後之肖楠約100公斤,以背帶或背架背到登山口等情。因認被告「倪登群」此部分,涉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於保安林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嫌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六、【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㈩】自107年3月29日凌晨0時許,由陳仲庭在64林班地負責持鏈鋸,由馬正雄、廖建華、卓進龍等人將裁切完畢後之肖楠約140公斤,以背帶或背架背到登山口等情。因認被告「馬正雄、廖建華、卓進龍」此部分,涉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於保安林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嫌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七、【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㈡】被告陳仲庭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二級毒品,亦為藥事法所規範之禁藥,依法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3月9日中午1時許,在桃園市大溪區其前妻住處,將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無償轉讓予楊春國1次。因認被告陳仲庭此部分,涉犯轉讓禁藥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係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難為有罪之認定。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意旨係考量共同被告、共犯間不免存有事實或法律上利害關係,因此推諉、卸責於其他共同被告、共犯而為虛偽自白之危險性不低,故對共同被告、共犯之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必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始得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此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共同被告、共犯個別之自白本身以外,其他足以證明所自白或陳述之犯罪事實確實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717號刑事判決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定被告等人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陳仲庭、陳國強、黃信謙、王子豪、倪登群、江佳豪、陳偉強、馬正雄、楊春國、楊佑祖、林志華、廖建華、廖崇華、卓進龍、黃凱文、黃睿皓、李明來、李美琴、黃宗龍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又新、陳佳宣、江俊凱、林宗慶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以及被告陳仲庭、黃信謙、王子豪、陳國強等人之通訊監察譯文,資為憑據。

肆、查本案被告陳仲庭、陳國強、黃信謙、王子豪、倪登群、江佳豪、陳偉強、馬正雄、楊春國、楊佑祖、林志華、廖建華、廖崇華、卓進龍、黃凱文、李明來、李美琴、黃宗龍等人,前於107年8月16日時,業經桃園地檢署以107年度偵字第7709號等案號,起訴涉犯森林法等案件,迭經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52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719號、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7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567號刑事判決確定(下稱前案)。復於112年1月6日,經桃園地檢署以108年度偵字第745號、第746號起訴本案。

一、前案之犯罪時間包括「①107年2月15日前某不詳時間、②107年2月28日22時許起至107年3月1日6時30分許止、③107年3月13日0時許、④107年3月15日0時許、⑤107年3月30日0時起、⑥107年4月3日2時起、⑦107年4月23日0時起、⑧107年3月22日某時」共八次犯罪事實(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7號判決,見本院卷卷二第49-68頁),與本案之起訴時間極為相近,檢察官時隔5年方起訴本案,肇致多數被告多已記憶不清,無法清楚回憶當時之情況。

二、又經本院細譯被告陳仲庭、黃信謙、王子豪、陳國強等人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8年度偵字第745卷十二第5-193頁、卷十三第1-90頁),可見檢警根本未監聽其他多數被告(如被告倪登群、廖建華),即逕以其他被告有供述其等當日上山盜伐,逕予移送、起訴。然共同被告不免存有事實或法律上利害關係,因此推諉、卸責於其他共同被告、共犯而為虛偽自白之危險性不低,業如前述,自不能徒憑共同被告之供述,逕論以該被告有罪。

三、經查: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㈢部分、107年2月12日晚間7時許起至1

07年2月13日凌晨5時許止】⒈訊據被告倪登群堅詞否認有何前開犯行,辯稱:我只有上山盜伐過一次,而該案業已判決確定等語。經查:

⒉查被告倪登群於警詢中供稱:我有跟陳仲庭上山盜伐過,但1

07年2月12日、2月13日有沒有上山盜伐我忘記了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卷三第165頁),可見被告倪登群對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於偵查階段未有坦承或否認之答辯。

⒊證人即共同被告陳仲庭雖於警詢中證稱:107年2月13日,當

天去盜伐的有我、黃信謙、楊佑祖、倪登群,王子豪負責載木頭,後再由我(陳仲庭)通知買家陳奕瑞、綽號達哥、李嘉平、魏麟權到儲蓄路的倉庫看貨,當天李嘉平有買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卷一第103-104頁)。嗣證人陳仲庭復於審理中證稱:我印象中倪登群好像是只跟我去山上一次等語(見本院卷卷六第166-168頁)。惟查,被告倪登群前因於107年2月28日,與被告陳仲庭、黃信謙、王子豪、楊佑祖共同上山盜伐,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52號判決在案,迭經上訴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均遭駁回確定(見本院卷卷二第49-72頁),則證人陳仲庭於審理中證稱只有和倪登群上山一次等語,與其警詢所述107年2月13日尚有與倪登群上山盜伐之情,即屬矛盾。

⒋證人即共同被告楊佑祖於警詢中證稱:107年2月12至13日當

天,陳仲庭帶我、卓進龍、李玄智等人進山盜伐64林地的肖楠木,陳仲庭負責持鏈鋸裁切肖楠樹樹材與樹根,我和卓進龍、李玄智等人在場幫忙及將裁切好的肖楠裝在麻袋裡面,然後用背帶將竊得之肖楠樹材與樹根背到登山口。107年2月13日早上4點多,王子豪開貨車到登山口,我們就將竊得之肖楠樹樹材與樹根放在貨車上,由王子豪載運下山,當日共竊得200多公斤肖楠樹樹材與樹根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卷五第133-134頁)。可見證人即共同被告楊佑祖從未提及被告倪登群有於107年2月13日一起上山。

⒌綜上,卷內復無監聽譯文或其他證據可供補強,仍有合理懷

疑存在,基於無罪推定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應為被告倪登群此部分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㈣、107年2月14日凌晨3時許起至同日

下午3時許止】⒈訊據被告倪登群、江佳豪、林志華均堅詞否認有何前開犯行

。被告倪登群辯稱:我只有上山盜伐過一次,而該案業已判決確定等語。被告江佳豪辯稱:我不記得,忘記了等語。林志華辯稱:我是在107年3月才加入盜伐,2月的犯行我沒有參與等語。經查:

⒉被告倪登群於警詢中雖供稱:107年2月14日那天我有參與,

我與陳仲庭、黃信謙、楊佑祖、王子豪等人一起上山盜伐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卷三第166頁)。被告江佳豪於警詢中,警方僅詢問107年3月13日後之各項犯罪事實(見108年度偵字第745卷四第2-17頁)。被告林志華於警詢中供稱:大約107年3月底,陳國強才找我去復興區新興部落揹木頭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卷五第158-181頁)。

⒊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子豪雖於警詢中證稱:107年2月14日,陳

仲庭叫我去榮華隧道載他,載他去紅河谷登山口載運木頭。當天我記得有陳國強、黃信謙、江佳豪、楊佑祖、林志華、倪登群等人。他們負責把木頭揹出來,我負責載木頭下山到儲蓄路倉庫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卷三第65-66、94頁)。

⒋證人即共同被告陳仲庭於警詢中則證稱:107年2月14日,當

天去盜伐的有我、陳國強、楊佑祖、黃信謙、江佳豪,王子豪負責載木頭,砍伐後我約買家陳奕瑞、賴貞國到大溪區儲蓄路倉庫看貨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卷一第104頁)。

⒌證人即共同被告楊佑祖於警詢中則證稱:2月14當天有我、陳

仲庭、卓進龍、李玄智等人上山,於107年2月14日21時許一起到第64林班地。陳仲庭負責持鏈鋸裁切肖楠樹,我和卓進龍、李玄智等人在場幫忙及將裁切好的肖楠樹樹材與樹根裝在麻袋裡面,然後用背帶將竊得之肖楠樹樹材與樹根背到登山口,107年2月15日早上4至5點多,王子豪開貨車到登山口,我們就將竊得之樹材與樹根放在貨車上,由王子豪載運下山。當日共竊得200多公斤肖楠樹樹材與樹根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卷五第136-137頁)。

⒍由上開證人之證述互相勾稽,證人王子豪雖有提及被告江佳

豪、林志華、倪登群等人在場;但證人陳仲庭卻僅提及被告江佳豪,並未提及被告林志華、倪登群2人;甚以證人楊佑祖根本未提及被告江佳豪、林志華、倪登群任何一人,可見3位證人之供述互相矛盾,互核不符。

⒎綜上,縱使被告倪登群曾於警詢中自白犯罪,卷內復無監聽

譯文或其他證據可供補強屬實,仍有合理懷疑存在,基於無罪推定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應為被告倪登群、林志華、江佳豪此部分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㈢【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㈤、107年2月23日凌晨4時許起至同日

下午4時許止】⒈訊據被告陳仲庭、王子豪均堅詞否認有何前開犯行。被告陳

仲庭、王子豪均辯稱:當天陳仲庭家裡在辦叔叔喪事,沒有上山搬運木頭等語。經查:

⒉被告陳仲庭於警詢中供稱:2月23-25日,當天我沒有去,其

他人有沒有去我不清楚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卷一第113頁)。被告王子豪於警詢中供稱:2月23日當天我沒有去,因為陳仲庭家裡在辦叔叔的喪事,所以沒有上山盜伐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卷三第96頁)。

⒊被告楊佑祖雖於警詢中供稱:107年2月23日,有我與陳仲庭

、黃信謙、卓進龍、倪登群等人。於107年2月23日1時許到第64林班地。陳仲庭負責持鏈鋸裁切肖楠樹樹根,我和黃信謙、卓進龍、倪登群等人在場幫忙及將裁切好的肖楠樹樹根裝在麻袋裡面,然後用背帶將竊得之肖楠樹樹根背到登山口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卷五第138-139頁)。

⒋查被告陳仲庭之通訊監察譯文,於107年2月23日12時45分25

秒許,略以:「不詳男:喂。不詳男/搭鷹架老闆:你好。不詳男:許大哥嗎?你有在復興的料場嗎?我要辦喪事想要跟你買帆布。不詳男/搭鷹架老闆:我是搭鷹架的,沒有那種帆布,那在五金行就有。不詳男:喔,好謝謝」、於107年2月23日20時32分27秒許,略以:「不詳男:你下午不是打電話給我。陳仲庭:你們明天看有空?下午來我家坐,我「嬤嬤」要出殯了。不詳男:好」(見108年度偵字第745卷十二第45、46頁)。可見被告陳仲庭107年2月23日確實在籌辦喪事,與被告王子豪於警詢中之供述互核一致。復經本院細譯該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均未見有上山盜伐相關之通話或暗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卷十二第44-49頁)。

⒌綜上,縱使被告楊佑祖曾於警詢中自白犯罪,惟卷內復無監

聽譯文或其他證據可供補強屬實,仍有合理懷疑存在,基於無罪推定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應為被告陳仲庭、王子豪、楊佑祖此部分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㈣【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㈦、107年3月19日凌晨5時許】⒈訊據被告倪登群堅詞否認有何前開犯行,辯稱:我只有上山盜伐過一次,而該案業已判決確定等語。經查: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陳仲庭於警詢中證稱:107年3月19日,我是

載運之前盜伐的肖楠樹下山。我只記得我、黃信謙,其他我不記得了。王子豪是車手載運下山。當日竊得大約40至50公斤肖楠木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卷一第129-130頁)。

⒊證人即共同被告黃信謙雖於警詢中證稱:107年3月19日當天

,我與陳仲庭、楊佑祖、陳國強、陳偉強、倪登群、林志華、江佳豪、廖建華等人,到第64林班地。陳仲庭、陳國強負責持鏈鋸裁切肖楠樹樹材與樹根,我與陳偉強、倪登群、林志華、江佳豪、廖建華、楊佑祖等人,負責在場幫忙及裝袋,然後放在背架上背到登山口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卷二第161頁)。

⒋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偉強於警詢中則證稱:107年3月19日,當

日我去桃園市復興區華陵里新興部落國有林地搬運已經盜伐之扁柏下山。我、陳國強及江佳豪三人去搬運贓木,由陳國強駕駛自小客車上山搬運扁柏,由王子豪載運扁柏寄藏於陳國強家中,兩、三日後由王子豪載下山販售,事後陳國強說該批扁柏沒人要收購,所以我未分到銷贓木之金錢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卷四第126-127頁)。

⒌由上開證人之證述互相勾稽,僅證人黃信謙有提及被告倪登

群在場;但證人陳仲庭、陳偉強均未提及被告倪登群,可見3位證人之供述互相矛盾,互核不符。

⒍綜上,卷內復無監聽譯文或其他證據可供補強,仍有合理懷

疑存在,基於無罪推定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應為被告倪登群此部分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㈤【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㈧、107年3月20日凌晨1時許】⒈訊據被告倪登群堅詞否認有何前開犯行,辯稱:我只有上山盜伐過一次,而該案業已判決確定等語。經查: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陳仲庭於警詢中證稱:107年3月20日,當天

我們是一起上山去盜伐,我有去,但有誰一起去我忘記了。由王子豪駕駛7456-VZ號白色貨車載運肖楠樹樹材與樹根,載運至買家工廠供買家選購。在黃宗龍工廠,黃宗龍以新台幣1-2萬元向我們購買20-30公斤肖楠樹樹材與樹根,由我出面與黃宗龍現金交易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卷一第131-132頁)。

⒊證人即共同被告黃信謙於警詢中雖證稱:107年3月20日當天

,我與陳仲庭、陳國強、倪登群、江佳豪等人,其他人我忘記了,到第64林班地。陳仲庭負責持鏈鋸裁切肖楠樹樹材與樹根,陳國強、倪登群等人,負責在場幫忙及裝袋,然後放在背架上背到登山口,王子豪是車手兼在登山口附近持無線電竊聽警用頻道把風及開車載運下山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卷二第163-164頁)。

⒋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子豪於警詢中則證稱:107年3月20日當天

,我一樣到新興部落紅河谷載運木頭,由陳仲庭、陳國強、黃信謙、楊佑袓等人將木頭砍伐後揹出來,何時砍伐我不清楚,地點就是新興部落紅河谷附近。陳仲庭叫我把肖楠木載到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我家倉庫藏放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卷三第77-78頁)。

⒌由上開證人之證述互相勾稽,僅證人黃信謙有提及被告倪登

群在場;但證人陳仲庭、王子豪均未提及被告倪登群,可見3位證人之供述互相矛盾,互核不符。

⒍綜上,卷內復無監聽譯文或其他證據可供補強,仍有合理懷

疑存在,基於無罪推定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應為被告倪登群此部分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㈥【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㈩、107年3月29日凌晨0時許】⒈訊據被告馬正雄、廖建華、卓進龍均堅詞否認有何前開犯行

。被告馬正雄辯稱:我沒有跟卓進龍、廖建華一起上山過,29日這次我真的沒有去等語。被告廖建華辯稱:107年3月29日這次我沒有印象,我否認等語。被告卓進龍辯稱:我這天沒有上山,我跟陳國強不熟等語。經查: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國強於警詢中先證稱:107年03月29日,是

由我、江佳豪、楊佑祖去復興區新興部落撿拾肖楠木頭,再由王子豪載運木頭到關渡某一家藝品店,之後由陳仲庭負責聯絡買家,因為當時賣家沒有錢給陳仲庭,所以在4月2日15時22分我打給賣家李美琴要跟她收錢,但李美琴只給我新臺幣2000元的錢當作是開車油錢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卷二第18頁)。嗣於後續警詢中又改稱:107年3月29日,陳國強、林志華、馬正雄、江佳豪、卓進龍、廖建華等人上山盜伐。陳仲庭負責裁切木頭,其他人在場幫忙裝袋,然後放上背架背到登山口。共竊得140公斤肖楠木。王子豪負責載運。後來王子豪載陳仲庭去賣給李明來。犯罪所得部分,除了陳國強、林志華分得1萬元,其餘人都拿5千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卷二第75-76頁)。

⒊證人即共同被告王子豪於警詢中先證稱:107年3月29日當天

一樣到新興部落紅河谷載運木頭,由陳國強,江佳豪、馬正雄、卓進龍、廖建華等人將木頭砍伐後揹出來,何時砍伐我不清楚,地點就是新興部落紅河谷附近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卷三第79-80頁)。嗣於後續警詢中又改稱:107年3月29日,我看到陳國強、林志華、馬正雄等人。當時是陳國強聯絡我的,我沒有看到陳仲庭,於107年3月28日14時許,陳國強打電話給我,叫我隔天11時跟林志華一起到紅河谷載木頭,但是29日11時我到達紅河谷,我是一個人上山的,林志華當時背木頭出來,我一樣負責載運木頭,他們在山裡面盜伐時的分工我不知道,陳仲庭當時不在場,於3月29日12時許,我開我的7456-VZ號白色貨車載運約50公斤肖楠樹樹材與樹根到李明來那邊賣給他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卷三第101-102頁)。

⒋由上開證人之證述互相勾稽,證人陳國強、王子豪於警詢中

關於有誰一起上山之歷次證述,內容均不相同,2位證人之證詞亦無法互相勾稽。

⒌綜上,卷內復無監聽譯文或其他證據可供補強,仍有合理懷

疑存在,基於無罪推定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應為被告馬正雄、廖建華、卓進龍此部分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㈦【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㈡】⒈被告陳仲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堅詞否認有何轉讓

禁藥之犯行,辯稱:我們一起上山盜伐時,會各自帶毒品上山提神,但我真的沒有轉讓等語。經查:

⒉被告陳仲庭之通訊監察譯文,於107年3月9日12時43分57秒略

以:「陳仲庭:喂,你已經準備面對新的挑戰嗎?楊春國:好了,沒問題,真的,先讓我「夯」一下…。陳仲庭:你先幫我找一下「頭計」(音譯)。楊春國:「頭計」沒問題,我都找好了,你負責外面就好。陳仲庭:我先去幫你把車牽回來,接你。楊春國:車子剛剛我去看過,要先烤漆。陳仲庭:不用烤漆啦,我先牽回來…。楊春國:你要買一台給我?陳仲庭:媽的(兩人討論修車問題)。陳仲庭:你雖然身在監獄,我都有照顧你。楊春國:你先讓我先「夯」一下。陳仲庭:你還有「夯」的?楊春國:不要吵啦。陳仲庭:好啦,你打給我,我在信義路」(見108年度偵字第745卷五第81-82頁)。

⒊查證人楊春國於警詢中雖證稱:3月9日陳仲庭有提供我毒品

施用。上揭通話紀錄就是陳仲庭打電話給我要討論修車的問題,我告訴他我想施用安非他命,陳仲庭叫我到信義路他前妻的家裡提供安非他命給我施用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745卷五第81-82頁)。惟證人楊春國於審理中則改稱:譯文中「夯一下」的意思是烤安非他命的意思,「你先幫我找一下頭計」的意思是指陳仲庭請我幫他找安非他命的老闆。因為那天我們要上山,所以陳仲庭叫我去找賣安非他命的老闆,要我負責拿毒品上山大家一起吸食,陳仲庭當天沒有轉讓給我安非他命等語(見本院卷卷三第279頁)。

⒋觀諸上開譯文,被告陳仲庭雖有與楊春國談論毒品相關事宜

,然譯文中並無明確交付之相關對話,且證人楊春國於審理中就有無轉讓毒品一事莫衷一是,卷內復無其他證據可供補強,仍有合理懷疑存在,基於無罪推定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應為被告陳仲庭此部分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提出用以證明被告陳仲庭(附表一編號5、轉讓禁藥部分)、王子豪(附表一編號5)、楊佑祖(附表一編號5)、倪登群(附表一編號3、4、7、8)、江佳豪(附表一編號4)、林志華(附表一編號4)、馬正雄(附表一編號10)、廖建華(附表一編號10)、卓進龍(附表一編號10)涉嫌相關犯罪事實之相關證據,均不足為上開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而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形成對被告有罪之心證,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揆諸首揭法文與判例意旨,基於無罪推定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應為上開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㈦】自107年3月19日凌晨5時許,由陳偉強等人將裁切完畢之肖楠約40至50公斤,以背帶或背架背到登山口。因認被告「陳偉強」此部分犯行,涉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於保安林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嫌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情。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有明文。查被告陳偉強業於起訴後之113年6月22日死亡,此有被告陳偉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卷四第293頁),揆諸首揭規定,本案就被告陳偉強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第52條第3項、第2項、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5條、第28條、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韋誠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陳彥价、徐明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犯第 50 條第 1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

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 1 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科贓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金。

前項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樹種。

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 50 條及本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起訴書犯罪事實編號 本院判決之犯罪事實編號 本案起訴日期 起訴之人 有罪 無罪 主文 1 二、㈠ 一、㈠ 106年7月19日 陳仲庭 黃睿晧 黃凱文 陳仲庭 黃睿晧(否認) 黃凱文 - 陳仲庭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黃睿晧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黃凱文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 二、㈡ 一、㈡ 106年9月7日 卓進龍 黃睿晧 卓進龍 黃睿晧(否認) - 卓進龍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睿晧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二、㈢ 一、㈢ 107年2月12日至2月13日 陳仲庭 陳國強 黃信謙(通緝中) 倪登群 楊佑祖 王子豪 陳仲庭 陳國強 楊佑祖 王子豪 倪登群 陳仲庭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國強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佑祖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子豪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倪登群(被訴附表一編號3部分)無罪。 4 二、㈣ 一、㈣ 107年2月14日 黃信謙(通緝中) 倪登群 江佳豪 楊佑祖 林志華 楊佑祖 倪登群 江佳豪 林志華 楊佑祖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倪登群、江佳豪、林志華(被訴附表一編號4部分)均無罪。 5 二、㈤ ----- 107年2月23日 陳仲庭 黃信謙(通緝中) 王子豪 楊佑祖 - 陳仲庭 王子豪 楊佑祖 陳仲庭、王子豪、楊佑祖(被訴附表一編號5部分)均無罪。 6 二、㈥ 一、㈤ 107年3月17日 陳仲庭 陳國強 黃信謙(通緝中) 楊春國 楊佑祖 李明來(審結後另行通緝) 李美琴(審結後另行通緝) 黃宗龍(主文另置於編號11) 陳仲庭 陳國強 楊春國 楊佑祖 - 陳仲庭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國強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佑祖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春國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二、㈦ 一、㈥ 107年3月19日 陳仲庭 陳國強 黃信謙(通緝中) 倪登群 江佳豪 陳偉強(已歿) 林志華 王子豪 陳仲庭 陳國強 江佳豪(否認) 林志華 王子豪 倪登群 陳仲庭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國強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江佳豪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志華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子豪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倪登群(被訴附表一編號7部分)無罪。 陳偉強公訴不受理。 8 二、㈧ 一、㈦ 107年3月20日 陳仲庭 陳國強 黃信謙(通緝中) 王子豪 倪登群 黃宗龍(主文另置於編號11) 李明來(審結後另行通緝) 陳仲庭 陳國強 王子豪 倪登群 陳仲庭修正前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國強修正前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子豪修正前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倪登群(被訴附表一編號8部分)無罪。 9 二、㈨ 一、㈧ 107年3月27日 陳仲庭 陳國強 黃信謙(通緝中) 楊佑祖 林志華 廖崇華(通緝中) 黃宗龍(主文另置於編號11) 陳仲庭 陳國強 楊佑祖(幫助) 林志華 - 陳仲庭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國強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佑祖幫助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林志華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二、㈩ 一、㈨ 107年3月29日 陳仲庭 陳國強 王子豪 馬正雄 林志華 廖建華 卓進龍 李明來(審結後另行通緝) 李美琴(審結後另行通緝) 陳仲庭 陳國強 王子豪 林志華 馬正雄 廖建華 卓進龍 陳仲庭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國強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子豪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志華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馬正雄、廖建華、卓進龍(被訴附表一編號10部分)均無罪。 11 二、㈥㈧㈨ (黃宗龍故買贓物部分) 二、㈠㈡㈢ 107年3月17日、3月20日、3月27日 黃宗龍 黃宗龍 - 黃宗龍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本案起訴之人 本案起訴日期 他案判決確定之日期 受判決之人 案號 陳仲庭、黃睿晧、 黃凱文 106年7月19日 卓進龍、黃睿晧 106年9月7日 106年9月7日 陳仲庭、林又新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6號判決(原審案號:本院107年度審原訴字第4號) 陳仲庭、陳國強、 黃信謙、倪登群、 楊佑祖、王子豪 107年2月12日至2月13日 黃信謙、倪登群、 江佳豪、楊佑祖、 林志華 107年2月14日 107年2月15日前某不詳時間 陳仲庭、陳國強、 王子豪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7號判決(原審案號: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52號、本院109年度原訴緝字第4號) 陳仲庭、黃信謙、 王子豪、楊佑祖 107年2月23日 107年2月28日22時許起至107年3月1日6時30分許止 陳仲庭、黃信謙、 倪登群、楊佑祖、王子豪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7號判決 107年3月13日0時許 陳仲庭、黃信謙、馬正雄、陳國強、江佳豪、廖建華、楊佑祖、陳偉強、王子豪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7號判決 107年3月15日0時許 陳仲庭、黃信謙、馬正雄、陳國強、江佳豪、楊佑祖、楊春國、王子豪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7號判決 陳仲庭、陳國強、 黃信謙、楊春國、 楊佑祖、李明來、 李美琴、黃宗龍 107年3月17日 陳仲庭、陳國強、 黃信謙、倪登群、 江佳豪、陳偉強、 林志華、王子豪 107年3月19日 陳仲庭、陳國強、 黃信謙、王子豪、 倪登群、黃宗龍、 李明來 107年3月20日 107年3月22日某時 陳仲庭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7號判決 陳仲庭、陳國強、 黃信謙、楊佑祖、 林志華、廖崇華、 黃宗龍 107年3月27日 陳仲庭、陳國強、 王子豪、馬正雄、 林志華、廖建華、 卓進龍、李明來、 李美琴 107年3月29日 107年3月30日0時起 陳仲庭、黃信謙、陳國強、楊佑祖、林志華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7號判決 107年4月3日2時起 陳仲庭、黃信謙、 陳國強、陳偉強、江佳豪、楊佑祖、王子豪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7號判決 107年4月23日0時起 陳仲庭、黃信謙、馬正雄、陳國強、江佳豪、楊佑祖、陳偉強、王子豪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7號判決附件三:(譯文整理)犯罪事實 犯罪時間 通話時間 通話內容 待證事實 備註 ㈢ 107年2月12日晚間7時許起至107年2月13日凌晨5時許止 107年2月12日18時31分12秒許 陳佳宣:你在哪裡? 陳仲庭:我在去台中路上(台中疑似山上某區域的代號) 陳仲庭向其老婆表示:其正在去山上的路上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5頁 107年2月12日18時41分34秒許 楊佑祖:哥,我們到了 陳仲庭:阿智咧 楊佑祖:阿智不在 陳仲庭:有沒又在「錦龍(音譯)那邊 楊佑祖:應該吧 陳仲庭:快到了 楊佑祖向陳仲庭表示:其已經到達山上了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5至6頁 107年2月13日8時2分28秒許 李嘉平:你打給我喔 陳仲庭:今天有空嗎? 李嘉平:可能要中午過後 陳仲庭:好,沒關係,我在崎頂 李嘉平:哪裡崎頂? 陳仲庭:大溪交流道,儲蓄新村這裡 李嘉平:小巷裡面嗎?好,我中午過去打給你嗎? 陳仲庭:對,要不要洗一洗? 李嘉平:好,洗一洗 陳仲庭與買家「李嘉平」討論何時、何處見面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6頁 107年2月13日10時42分38秒許 魏麟權:你好 陳仲庭:你在幹嘛? 魏麟權:家裡 陳仲庭:等一下有空嗎?要不要過來看? 魏麟權:好啊 陳仲庭:不是我家 魏麟權:哪裡? 陳仲庭:我在崎頂,儲蓄新村這裡, 你到了打給我 魏麟權:儲蓄新村 陳仲庭:對啊 魏麟權:啊你昨天晚上打給我幹嘛? 陳仲庭:一樣啊 魏麟權:喔 陳仲庭與買家「魏麟權」討論何時、何處見面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7頁 107年2月13日10時49分31秒許 達哥:我,達哥… 陳仲庭:大ㄟ喔,大ㄟ你等一下有空嗎? 達哥:嗯嗯 陳仲庭:我這裡有一些小的,黑色的衣服啦 達哥:有沒有很黑 陳仲庭:還不錯 達哥:靠近哪裡? 陳仲庭:儲蓄新村 達哥:儲蓄新村是大溪高速公路下嗎? 陳仲庭:對 達哥:好,我現在過去 陳仲庭向買家「達哥」表示:其有一些不錯之木頭,並約在儲蓄新村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7頁 107年2月13日11時9分47秒許 達哥:喂,有沒有? 陳仲庭:他開一台白色貨車(現場蒐證7456-VZ)出去帶你了 達哥:白色貨車 陳仲庭:沒有帆布的 達哥:好,我有看到了 陳仲庭與買家「達哥」相約見面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8頁 107年2月13日11時59分21秒許 陳仲庭:董ㄟ 李嘉平:什麼路? 陳仲庭:儲蓄路39巷 李嘉平:哪怎除? 陳仲庭:儲蓄路39巷,你到了再打電話進來 李嘉平:好好好,我現吃個便當,到 了我再打給你 陳仲庭告知買家「李嘉平」相約之地點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8頁 107年2月13日12時59分1秒許 李嘉平:你說在幾巷?我近來看到93巷,還要進去嗎? 陳仲庭:39號啦 李嘉平:39號,還要再進去喔? 陳仲庭:你等一下,我叫人去帶你 李嘉平:我在93巷還要進去嗎? 陳仲庭:不然你在36號等一下 李嘉平:36號喔,好 陳仲庭告知買家「李嘉平」相約之地點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8頁 107年2月13日13時3分39秒許 李嘉平:我在93巷轉進來有2間廟這裡 陳仲庭:好好,等我一下,拍謝 陳仲庭告知買家「李嘉平」相約之地點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8頁 107年2月13日16時16分42秒許 黃信謙:到哪裡? 宗美梅:我到中山東路,我要先去騎摩托車,再過去找你 黃信謙:你要去哪騎機車 宗美梅:要先去「登群」家牽機車,不然直接到家裡,說不定她 「姑姑」也不在家 黃信謙:「登群」跟我在一起 宗美梅:不然你叫「登群」打電話回去,問看看她「姑姑」在不在 黃信謙:我們現在要去山上,順便過去你那 宗美梅:你們又要去山上? 黃信謙:對啊,所以看你怎樣 宗美梅:好 黃信謙:那我們現在過去了 黃信謙告知宗美梅其要上山之事實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9頁 107年2月13日16時20分24秒許 宗美梅:幹嘛? 黃信謙:沒事,晚一點 宗美梅:幹什麼晚一點 黃信謙:因為我們要去山上 宗美梅:喔,你們要上去山上 黃信謙:對,因為不方便,因為很危險 宗美梅:我知、我知 黃信謙告知宗美梅其要上山之事實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9頁 107年2月13日22時4分19秒許 陳仲庭:喂 楊佑祖:喂,哥,山裡有「臨檢」喔 陳仲庭:有「臨檢」,喔你們剛下來了喔,你們在哪裡 楊佑祖:我現在山裡這裡,在7-11買充電線 陳仲庭:現在要回去了喔?要回哪裡? 楊佑祖:要回「新屋」啊 陳仲庭:好,了解 楊佑祖告知陳仲庭山裡有臨檢之事實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9頁 ㈣ 107年2月14日凌晨3時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許止 107年2月14日0時55分6秒許 陳仲庭:喂 王子豪:怎麼了? 陳仲庭:你在忙嗎? 王子豪:你說 陳仲庭:晚點,可能一樣喔 王子豪:你是說我要帶是不是? 陳仲庭:晚點可能幫我帶「客人」喔? 王子豪:沒問題,這我了解 陳仲庭:我現在才要下「台中」那(盜伐林木地點),我怕我會比較晚到 王子豪:有點晚,那我幾點到? 陳仲庭:我會事先打給你 王子豪:沒問題 陳仲庭通知王子豪幫忙帶客人之事實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26頁 107年2月14日1時59分46秒許 王子豪:喂 陳仲庭:今天比較不方便喔 王子豪:你說怎樣? 陳仲庭:今天比較不方便,等我後面事情親自打給你我們…那個 王子豪:那如我上去丟包裹了? 陳仲庭:丟包裹可以啊,但是你要丟到那邊來,才有… 王子豪:丟哪邊?還是我要跟誰聯絡?阿祖嗎? 陳仲庭:那你過來找我 王子豪:好 陳仲庭:你要哪時候去丟? 王子豪:那我等一下出發? 陳仲庭:早上好了 王子豪:你不是叫我帶客人上去? 陳仲庭:帶什麼客人? 王子豪:還是我聽錯了? 陳仲庭:聽錯啦,客人是那個…丟垃圾很正常啊 王子豪:那我如果說我要去丟包裹的話,你建議在哪裡? 陳仲庭:我是想回家咧,但我又不放心你們…沒有我是跟阿智講話 王子豪:好OK再聯絡 陳仲庭通知王子豪幫忙帶客人之事實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26頁 107年2月14日11時18分8秒許 王子豪:ㄟㄟ,我剛起來 陳仲庭:我想說找你上去逛逛 王子豪:好 陳仲庭:我本想騎車上去,想說打給你看看 王子豪:好,OK 陳仲庭:那我在家裡等你 陳仲庭相約王子豪上山之事實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27頁 107年2月14日12時28分0秒許 王子豪:我下高速公路沒多久 陳仲庭:我現在慢慢騎上去 王子豪:那我現在直接上去喔? 陳仲庭:沒有,你到半路看到我白色「勁戰」(山葉機車)你車就停旁邊 陳仲庭相約王子豪上山之事實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27頁 107年2月14日12時50分21秒許 陳仲庭:喂,你到「雪霧鬧」(音譯)路口等我 王子豪:你說哪邊 陳仲庭:不是有一個隧道嗎? 王子豪:嗯嗯,OK,我可能沒這麼快 陳仲庭:好 陳仲庭相約王子豪上山之事實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27頁 107年2月14日19時49分34秒許 陳奕瑞:喂 陳仲庭:等一下有空嗎? 陳奕瑞:哪裡? 陳仲庭:一樣 陳奕瑞:什麼東西? 陳仲庭:有大有小,也有方方正正的 陳奕瑞:稍ㄟ喔(稍楠木) 陳仲庭:對啊 陳奕瑞:好,我等一下過去看,多久?…(中斷) 陳仲庭與買家「陳奕瑞」相約購買肖楠木之事實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27頁 107年2月14日20時1分46秒許 陳仲庭:ㄟ兄弟,一路順風喔(放哨) 王子豪:對啊,我在蝙蝠洞 陳仲庭:好 陳仲庭向王子豪確認其目前身在何處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28頁 107年2月14日20時37分37秒許 陳仲庭:靠 王子豪:幹嘛?烤鴨已經熟了(疑放哨) 陳仲庭:我們馬上到,趁熱吃喔 王子豪:好,已經熟透了 陳仲庭向王子豪確認「放哨」行為是否完成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28頁 107年2月14日22時58分49秒許 (背景音:還是倒車…沒關係直接到國哥那邊…) 王子豪:喂 陳仲庭:有警察車剛剛跟我們會車,你先將鐵門關下來,順便找布將東西蓋起來(盜伐林木) 王子豪:好,OK 陳仲庭向王子豪表示:其剛剛有碰到警車,並要王子豪將木頭藏好等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28至29頁 107年2月15日0時19分14秒許 (背景音:王子豪:…剛剛已經有人來買掉一半去了…) 陳仲庭:未接聽 王子豪向陳仲庭表示:盜伐之木頭已賣掉一半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29頁 107年2月15日11時56分59秒許 李嘉平:靠夭你們這沒人 陳仲庭:有啦,都在裡面,我5分鐘到 李嘉平:好,叫他們叫檳榔 陳仲庭與買家「李嘉平」相約見面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30頁 107年2月15日12時3分27秒許 陳仲庭:喂,那老闆有到了 王子豪:有有,他已經在裡面了 陳仲庭:你叫他先挑 王子豪:有,他已經在看了 王子豪向陳仲庭表示:買家已到相約之地點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30頁 107年2月15日11時11分20秒許 陳仲庭:你在幹嘛? 李嘉平:你誰? 陳仲庭:我啦 李嘉平:喔 陳仲庭:今天有空嗎?最後一趟 李嘉平:什麼? 陳仲庭:好啦 李嘉平:在哪? 陳仲庭:一樣那個地方,我都拿你要的(盜伐木材) 李嘉平:儲蓄那裡? 陳仲庭:對,謝謝 李嘉平:何時? 陳仲庭:現在都可以 李嘉平:我看一下,如果有時間我先過去一下 陳仲庭:好 陳仲庭與買家「李嘉平」相約見面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33頁 ㈤ 107年2月23日凌晨4時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許止 107年2月23日9時57分59秒許 陳仲庭:等一下看約在哪,我再拿給你 阿智:我在愛心故事館 陳仲庭:可是我還在上面 阿智:好啦!那我在愛心故事館逛逛 陳仲庭與買家「阿智」相約見面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45頁 107年2月23日12時45分25秒許 (背景音:陳仲庭、阿祖你們先買好了) 不詳男:喂 不詳男/搭鷹架老闆:你好 不詳男:許大哥嗎?你有在復興的料場嗎?我要辦喪事想要跟你買帆布 不詳男/搭鷹架老闆:我是搭鷹架的,沒有那種帆布,那在五金行就有 不詳男:喔,好謝謝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45頁 107年2月23日12時45分25秒許 馬正勇:在哪裡? 陳仲庭:我回去了啊,我想說晚一點,下午再找你 馬正勇:你下去了?…中斷 陳仲庭向馬正勇確認其人在何處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45頁 107年2月23日15時25分3秒許 陳仲庭:兄弟 王子豪:ㄟ,你在?那個 陳仲庭:我家裡 王子豪:真的假的? 陳仲庭:對,晚點,我昨天沒有新的,晚點才有,明天可能要麻煩你,如果有空麻煩來一下,晚點我會主動跟你聯絡 王子豪:我我我…你知道嗎?我一直在上面等咧 陳仲庭:哪裡等我,上面哪裡 王子豪:路途上啊 陳仲庭:真的假的? 王子豪:真的 王子豪向陳仲庭表示:其人在山上等他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46頁 107年2月23日20時32分27秒許 不詳男:你下午不是打電話給我 陳仲庭:你們明天看有空?下午來我家坐,我「嬤嬤」要出殯了 不詳男:好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46頁 ㈥ 107年3月17日凌晨0時許 107年3月16日17時56分43秒許 王子豪:喂,在哪裡 陳國強:在家裡,你晚上9點要不要跟我上去一趟 王子豪:好,OK 陳國強:先上來我有事要跟你說一下 王子豪:好 王子豪與陳國強相約見面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39頁 107年3月16日19時9分53秒許 楊春國:烤鴨怎麼了? 王子豪:你在哪? 楊春國:鬼椒一番鍋 王子豪:阿祖說昨天有拿發電機的錢給我 楊春國:他沒做 王子豪:他不是說仲庭有給? 楊春國:沒有,又扣走了 王子豪與楊春國討論:陳仲庭是否有給「阿祖」工錢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39頁 107年3月17日7時11分11秒許 陳仲庭:喂,阿賴 楊春國:阿賴(音譯),你有沒有聽到? 陳仲庭:有 楊春國:等一下要去哪裡? 陳仲庭:八里線 楊春國:好 楊春國向陳仲庭表示:其等下要去八里線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35頁 107年3月17日7時28分37秒許 楊春國:阿賴(音譯),後面太重了 陳仲庭:我們半路見,我現在出發,看你在哪裡 楊春國:你在哪裡 陳仲庭:我出發了 楊春國:在工廠好嗎? 陳仲庭:儲蓄? 楊春國:對啊 陳仲庭:不要啦,你先離開那個地方,直接上高速公路,看在五股還是哪裡見 楊春國:好啦 陳仲庭與楊春國討論何處見面之事宜,並約在五股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35頁 107年3月17日8時3分45秒許 楊春國:阿賴,我車子太重了 陳仲庭:你在哪裡 楊春國:我往觀音,直接上快速道路到八里 陳仲庭:好,小心,一路順風 楊春國:好 楊春國向陳仲庭表示:車子太重,並要到八里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35至136頁 107年3月17日9時36分53秒許 陳仲庭:你誰? 謝慶堂:我載「阿來ㄚ」(音譯)這邊,要借給你老闆這邊 陳仲庭:靠夭,你裝瘋ㄟ 陳仲庭與「謝慶堂」通話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36頁 107年3月17日9時37分56秒許 陳仲庭:阿賴,你聽我講,我們在關渡宮見面,不然你在那等也危險 楊春國:好 陳仲庭與楊春國相約見面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36頁 107年3月17日10時5分17秒許 謝慶堂:我在這邊 陳仲庭:你在那邊做什麼?你裝瘋ㄟ? 謝慶堂:老闆在這邊? 陳仲庭:哪個老闆? 謝慶堂:我要介紹你新的老闆 陳仲庭:有問「阿來ㄚ」那裡要嗎?(盜伐木材) 謝慶堂:他叫你載來啦 陳仲庭:我的都要嗎? 謝慶堂:一點啦 陳仲庭:機八,我跟他也很熟啦 謝慶堂:好啦 「謝慶堂」要向陳仲庭新的買家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36頁 107年3月17日10時42分57秒許 謝慶堂:喂,700你要給我賺喔 陳仲庭:幹太少啦,1200啦,不然不要 「謝慶堂」與陳仲庭在討價還價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36頁 107年3月17日11時54分許5秒許 陳仲庭:阿賴,信謙咧 楊春國:在這邊ㄚ 陳仲庭:你們到了嗎? 楊春國:到了 陳仲庭:我車鑰匙呢? 楊春國:在這邊,快到了 陳仲庭:好 陳仲庭向楊春國確認是否到達目的地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37頁 107年3月17日12時37分46秒許 黃宗龍:你好 阿祖:我是剛剛過去拿錢的那個,我們剛剛不是一些料(盜伐木材)都挑好了,這邊還有一些料,你們要不要一起拿 黃宗龍:可能要看一下,不一定會收 陳仲庭:我還在等他姐,我不想等這麼久,我想說如果你要,我便宜給你 黃宗龍:也是要看啦 陳仲庭:就你剛剛看的那些,有「油痕」和「花」都不錯(盜伐木頭形狀-樹瘤) 黃宗龍:那裡總共多少公斤? 陳仲庭:加起來大約100多公斤 黃宗龍:100多,目前還不需要 陳仲庭:好啦 陳仲庭與買家「黃宗龍」討論購買盜伐木頭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37頁(偵字第745號卷㈦第179至180頁) 107年3月17日12時46分24秒許 黃宗龍:喂,你還在「阿來ㄚ」那邊嗎? 陳仲庭:對 黃宗龍:我想說如果你還沒賣,我幫你清一些啦(盜伐木頭) 陳仲庭:好 陳仲庭與買家「黃宗龍」討論購買盜伐木頭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37頁(偵字第745號卷㈦第180頁) 107年3月16日17時56分49秒許 王子豪:在哪裡? 陳國強:家裡,晚上要不要跟我上去一趟? 王子豪:好啊 陳國強:那先過來我家裡,我跟你講事情 陳國強詢問王子豪:晚上要不要一起上山?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42頁 107年3月16日21時59分7秒許 馬正雄:果醬 陳國強:你今天要跟我上去嗎? 馬正雄:沒有山地總清查 陳國強:沒有,山地總清查早就開始了 馬正雄:我沒有要上去,帶人上去而 已 陳國強:可是仲庭要上去,還是約明天或後天 馬正雄:我沒有要上去 陳國強:那你跟「累非」講一下 馬正雄:好 陳國強詢問馬正雄:晚上要不要一起上山?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42頁 ㈦ 107年3月19日凌晨5時許 107年3月19日11時54分0秒許 不詳男:你在哪裡? 陳仲庭:我在山上 不詳男:好好好… 陳仲庭:馬龍… 陳仲庭向不詳男子表示:其在山上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49頁 107年3月19日7時30分24秒許 果醬→烤鴨 【簡訊:鴨哥你可以過來了,我在麻馬雄家等你】 陳國強聯繫王子豪前往馬正雄家裡集合,上山搬木頭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52頁 107年3月19日7時58分43秒許 陳國強:有碰到嗎? 陳偉強:沒有啊,有人在裡面,他知 道我們的料在上面 陳國強:怎麼會有人上去? 陳偉強:我叫「佳豪」他們都沒有回,你叫小廖過來顧,我上去 陳國強:小廖在下面,在阿雄那邊 陳偉強:你上來 陳國強:我上不去 陳偉強:有摩托車上來 陳國強:沒有,往我這邊走 陳偉強:好,我上去看 陳國強與陳偉強相約上山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52頁 107年3月19日9時8分38秒許 陳國強:有了嗎? 陳偉強:沒有碰到 陳國強:還是他們走錯 陳偉強:我怎麼知道 陳國強:我先下去好了 陳偉強:你叫小廖上來,我去找啦,我走到烤火了 陳國強:你走到烤火了? 陳偉強:…有有有看到了,他們來了(搬運木材) 陳國強:你叫他們走出來,我車子進不去,叫他們走出來 陳偉強:好 陳國強與陳偉強討論搬運木材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52頁 107年3月19日9時15分53秒許 陳偉強:我要搬東西…(搬運木材) 果醬:你在哪裡? 陳偉強:要過去了 果醬:在走路,那是誰? 陳偉強:「家豪」 果醬:快上來,有人喔 陳偉強:好 陳國強與陳偉強討論搬運木材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52頁 107年3月19日13時0分51秒許 陳仲庭:剛剛果醬是說怎樣? 不詳男:他說他車子「孩亞」(音譯)太重了 陳仲庭:你弄2個車子,反而更容易出事,他那車子這麼安全 不詳男:他車子「孩亞」(音譯)太重了,麻煩烤鴨載他去 陳仲庭:好啦,看你們自己 陳仲庭與不詳男子討論:載運木頭之車子是否過重?載運過程是否安全?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53頁 107年3月19日13時3分1秒許 果醬:喂 呂昀樺:你們在哪? 果醬:烤鴨要過去了,他從嬤嬤雄那邊過去了,我又給他你的電話 不詳男:我現在車子就跑不動 陳國強向「呂昀樺」表示:王子華要從嬤嬤雄那邊過去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53頁 107年3月19日13時13分28秒許 烤鴨:我剛下爺亨 信謙:剛下爺亨,你到大溪打給我我要到你老闆那邊 烤鴨:那我先連絡 信謙:好 王子豪向黃信謙確認當日將木頭載下山後之匯合地點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57頁 107年3月19日17時14分7秒許 徐長成(買家):你在哪裡? 陳國強:路上 徐長成:在路上 陳國強:等一下要去小姑那邊 徐長成:儲蓄這裡東西是你的吧?(盜伐木頭) 陳國強:對啊 徐長成:要10塊(10萬元),這麼高? 陳國強:7顆啊 徐長成:對啊,沒什麼肉啊 陳國強:其他的…就那個大件的,沒什麼肉,問題是那顆3萬就有人要了 徐長成:我知道人家主要也是要那顆 陳國強:他那顆要多少? 徐長成:他還沒來看,他主要比較想要肖(肖楠木) 陳國強:我這沒有肖啊,如果那是肖就不只了 徐長成:有嗎?有嗎? 陳國強:晚上、晚上 徐長成:好,人家說這裡要10塊(10萬)太高了 陳國強:7件10萬太高? 陳國強與買家「徐長成」相約購買盜伐木頭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54至155頁 107年3月19日20時36分59秒許 果醬:你那有什麼東西可以磨木頭、槍柄的,一般的木頭 王子豪:有鑽的,木工… 果醬:上次震動的咧 王子豪:阿國拿走了,那是仲庭的,還有磨石啊 果醬:那你有幫小廖弄掉嗎? 王子豪:他去找郭啊 果醬:後面他有來找你嗎? 王子豪:沒有 果醬:車手錢要拿給我,還沒有拿給我(運送盜伐木頭費用) 王子豪:我不知道咧 陳國強與王子豪討論是否有磨木頭之工具?陳國強並表示:尚未拿到運送盜伐木頭之費用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55頁 107年3月19日20時41分20秒許 果醬→烤鴨 【簡訊:你空跑的我會貼油錢給你1500夠嗎?如果不夠2000、真的沒關係我剛,才看到】 陳國強向王子豪表示:會貼補油錢1500元或2000元給他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56頁 107年3月19日22時8分38分許 果醬:郭哥,你龍柏收不收? 郭哥:要大啊 果醬:要多大? 郭哥:20公分以上 果醬:長還是寬? 郭哥:對啊,寬要15以上 果醬:有啊,有15以上 郭哥:傳來給我看,怎樣你誰啊又這麼快? 果醬:好 陳國強與買家「郭哥」相約是否購買「盜伐木頭(龍柏)」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56頁 ㈧ 107年3月20日凌晨1時許 107年3月20日13時43分25秒許 黃宗龍:喂,你什麼時候會到? 陳仲庭:你誰? 黃宗龍:我八里這邊 陳仲庭:喔,我馬上,我在路上,大約半小時以內 黃宗龍:好 陳仲庭與買家「黃宗龍」相約八里購買盜伐木頭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73頁 107年3月20日1時45分許58秒許 果醬:你到哪裡了? 王子豪:高義 果醬:你等一下,知道「爺亨溫泉」嗎? 王子豪:知道 果醬:你等一下開下來,我要把車放這裡,不要開上去因為上次開上去,怕他講話 王子豪:怕太吵了,我了解,等我,好好 陳國強與王子豪相約上山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76頁(偵字第745號卷㈢第77頁) 107年3月20日8時53分11秒許 黃信謙:鴨鴨,你在哪裡? 王子豪:我在我自己這邊,因為我打他們電話都接 黃信謙:好,你有安頓好了嗎? 王子豪:啥 黃信謙:有安頓好了,放好了?(盜伐木頭) 王子豪:看你啊 黃信謙:你放好就好,不要再出來 王子豪:你們下來了嗎? 黃信謙:我們下來了,所以我們還是差一個Skype,要不要再辦一個Skype 王子豪:當然可以 黃信謙:一切都靠你,等一下電話聯絡 王子豪:等一下要去哥(陳仲庭)那邊等你們嗎? 黃信謙:我在哥這邊 王子豪:那我上去,獨自一個人上去 黃信謙:我們下去就好 黃信謙與王子豪討論盜伐之木頭是否已藏好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79頁 107年3月20日10時52分40秒許 黃信謙:黃老闆嗎? 黃宗龍:嗯 黃信謙:是黃老闆嗎? 黃宗龍:對 黃信謙:我是上次那個弟弟,你什麼時候有空?… 黃信謙與買家「黃宗龍」相約購買盜伐木頭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81頁(偵字第745號卷㈦第180頁) 107年3月20日10時59分15秒許 黃宗龍:你有東西喔?(盜伐木材) 黃信謙:黃老闆嗎?你什麼時候方便 黃宗龍:都很方便,你在哪裡? 黃信謙:我還在我們這邊 黃宗龍:差不多幾公斤? 黃信謙:我看一下多種再跟你講 黃宗龍:好 黃信謙與買家「黃宗龍」相約購買盜伐木頭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82頁(偵字第745號卷㈦第180頁) 107年3月20日11時0分14秒許 陳仲庭:喂,你好全部要拿下來還是?(盜伐木材) 黃宗龍:差不多幾公斤? 陳仲庭:你大概要多少?我這樣問比較快 黃宗龍:2、30公斤都OK 陳仲庭:要不然我們切個40公斤好吧? 黃宗龍:好啊 陳仲庭:你要什麼樣的? 黃宗龍:就是「黑料」啊,可以做「珠子」(佛珠)的都可以 陳仲庭:好OK 陳仲庭與買家「黃宗龍」相約購買盜伐木頭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82頁(偵字第745號卷㈦第180至181頁) 107年3月20日23時8分48秒許 陳國強:喂 陳仲庭:兄弟 陳國強:我要去烤鴨那邊,我們要上去了(上山去),我走了 陳仲庭:好,我跟你後面,小心開,不要想太多,我會幫你處理所有事 陳國強:「志華」也要去喔 陳仲庭:「比辣」(音譯:錢)有沒有拿上來 陳國強:下來我等你 陳仲庭:你叫他去我車上,你先上來坐 陳國強:我上去? 陳仲庭:沒有,不是,我叫信謙下去拿,我這裡有,你要不要上來拉一下 陳國強:好 陳國強與陳仲庭相約上山之事宜,並表示王子豪與林志華也會上山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78頁 107年3月20日23時9分57秒許 黃信謙:你先去載阿祖 王子豪:我幹嘛要去載阿祖 黃信謙:我們要上去(上山盜伐)…烤鴨 陳仲庭:你還沒下去台中(盜伐地點)喔 王子豪:差不多了 陳仲庭:你不用等我們啊 王子豪:我知道 黃信謙、王子豪與陳仲庭3人討論上山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80頁、第182頁 107年3月21日11時32分51秒許 黃信謙:哥,我給阿來丫看過了,他說要等他姊姊,還是你要打給他姊姊? 陳仲庭:我沒他電話,沒關係叫他打 黃信謙:好 黃信謙與陳仲庭報告已經抵達買家「阿來」工廠,給其看貨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㈦第131頁 107年3月21日11時37分28秒許 陳仲庭:董ㄟ 阿來:你先放著,我大姊打不通,我先秤一秤好嗎?(盜伐木頭) 陳仲庭:好 阿來:昨天30,今天再秤一下 陳仲庭:好 陳仲庭與買家「阿來」討論購買盜伐木頭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㈦第131頁 107年3月21日11時40分07秒許 黃信謙:哥,我都秤好了連昨天加起來總共70。(公斤-盜伐木頭) 陳仲庭:好 黃信謙:那說要等大姊還是下午再來? 陳仲庭:先在那等比較好 黃信謙:好,那我打給大姊 黃信謙與陳仲庭報告買家「阿來」已經將木頭秤好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㈦第131頁 107年3月21日13時06分02秒許 黃信謙:哥,大姊來了,你跟他說好嗎? 陳仲庭:你直接跟他說就好啦,她說不行就6 黃信謙:不是,他說錢沒有帶這麼多 陳仲庭:姊阿 大姊:因為我出門,電話沒接到,錢沒帶出來,先給你1萬5千元給你,下次再來算好嗎? 陳仲庭:看可以拿2萬嗎? 大姊:我今天就沒帶這麼多錢,下次再算。 陳仲庭:好啦 黃信謙:哥 陳仲庭:信謙,好啦 黃信謙與陳仲庭報告買家「大姊」沒有帶這麼多錢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㈦第132頁 ㈨ 107年3月27日凌晨0時許起至同日上午6時30分許止 107年3月26日20時45分59秒許 果醬:我跟你講,我最新的做法是,佳豪跟我叫的人,我以「揹工」的錢給,你要跟我平分沒關係,你叫的你要怎麼給隨便你 林志華:你再說一次 果醬:我最新的做法是,佳豪跟比較久,賣掉價錢好的話我給他8千到1萬 林志華:那我不會去算 果醬:你叫的人也一樣,因為找是我們找,切也是我們切,也是我們載他們上去 林志華:我說如果我載「阿屁」要給他多少? 果醬:一趟6千,因為佳豪跟我比較久,我以給他8千 林志華:好,你那有頭燈嗎? 果醬:先去10元店買,150而已… 林志華:好… 果醬:喂喂…買我們2個去就好 林志華:好 陳國強與林志華討論「揹工」之費用該給付多少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㈡第21頁 107年3月26日22時25分26秒許 果醬:來了沒?(上山盜伐木材) 林志華:來了啦 果醬:要買機油喔 林志華:好 陳國強詢問林志華是否已上山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㈡第21頁 107年3月27日1時11分42秒許 果醬:你送我們進去 馬正雄:不是有巡邏 果醬:我們車放這,你來載我們 馬正雄:我明天要出去 果醬:那你幫我們帶吃的上來,我們都沒吃的 馬正雄:要什麼吃的?泡麵 果醬:泡麵好,你還有摩托車嗎?我們車都在上面 馬正雄:好 陳國強與馬正雄討論上山事宜,並要求馬正雄載送及攜帶食品上山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㈡第24頁 107年3月27日6時6分42秒許 陳仲庭:奈 楊春國:安奈被追了 陳仲庭:被追了,我知道,重點咧? 楊春國:安全了 陳仲庭:安全了,就好,你現在在哪? 楊春國:嗯 陳仲庭:我們講好的地方 楊春國:講好的地方,我不能過去,我沒油了,我在埔頂路這邊 陳仲庭:你東西要放好 楊春國:我已經放好了 陳仲庭與楊春國討論運送木頭過程是否安全?楊春國並表示木頭已藏好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5頁 107年3月27日6時52分5秒許 果醬:你們那有問題嗎? 廖崇華:沒問題啊 果醬:好,我們下來了喔 廖崇華:沒問題,都沒有車上去,還有你老婆有FB,志華說東西不要帶回家 果醬:不要帶回家,我沒有東西啊 廖崇華:好,沒問題 陳國強與廖崇華討論下山事宜,陳國強並向廖崇華表示:沒有帶東西回家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20頁(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㈡第168頁、偵字第745號卷㈥第45頁、第60頁) 107年3月27日6時53分41秒許 果醬:你們在哪? 廖崇華:橋頭 果醬:在那裡等我們,去「雷諾」大溪出口 廖崇華:我們在出口一點而已 果醬:你來幫我們載2個人下來,轉角那常常會有警察 廖崇華:你有帶香菇(盜伐木材) 果醬:有 陳國強與廖崇華相約碰面事宜,陳國強並表示有帶盜伐之木頭下山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21頁(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㈡第168頁、偵字第745號卷㈥第45頁、第60頁) 107年3月27日6時57分7秒許 果醬:安全嗎? 廖崇華:安全 果醬:等一下會放2個人,我們慢慢開,你們超過我啊 廖崇華:好 陳國強詢問廖崇華下山過程是否安全?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21頁(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㈡第169頁、偵字第745號卷㈥第45頁) 107年3月27日6時6分42秒許 陳仲庭:奈 楊春國:安奈,被追了 陳仲庭:被追了,我知道,重點咧? 楊春國:安全了 陳仲庭:安全了,就好,你現在在哪? 楊春國:嗯 陳仲庭:我們講好的地方 楊春國:講好的地方,我不能過去,我沒油了,我在埔頂路這邊 陳仲庭:你東西要放好 楊春國:我已經放好了 陳仲庭與楊春國討論下山過程是否安全?楊春國並表示盜伐之木頭已藏好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5頁 107年3月27日7時59分3秒許 陳仲庭:我等一下就到了喔 黃宗龍:好 陳仲庭:60喔(60公斤) 陳仲庭與買家「黃宗龍」相約購買盜伐木頭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5頁(偵字第745號卷㈦第182至183頁) 107年3月27日8時27分3秒許 陳仲庭:老闆你說那是渡船頭街多少? 黃宗龍:渡船頭街21巷35號 陳仲庭:好 陳仲庭與買家「黃宗龍」相約購買盜伐木頭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㈦第183頁 107年3月27日8時32分50秒許 楊漢泉:我是阿堂朋友 陳仲庭:你好,大ㄟ,阿堂剛剛有跟我講一下 楊漢泉:你在哪裡? 陳仲庭:我要到八里了 楊漢泉:價錢多少? 陳仲庭:大約在600、700左右,便宜賣(盜伐木材) 楊漢泉:量有多少? 陳仲庭:你需要多少,我有2、300公斤(盜伐木材) 楊漢泉:你有要拿給別人嗎? 陳仲庭:我已經有100公斤人家訂走了(盜伐木材) 楊漢泉:阿來嗎? 陳仲庭:不是 楊漢泉:該不會漂亮都被訂走了? 陳仲庭:沒有,我有留大塊的有「閃花」的,都很漂亮(盜伐木材) 楊漢泉:不然你到八里打給我 陳仲庭:你住址給我,我直接送去工廠 楊漢泉:我不是工廠,一般住家 陳仲庭:不然到打給你 楊漢泉:好 陳仲庭與買家「楊漢泉」相約購買盜伐木頭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6頁(偵字第745號卷㈠第67頁、偵字第745號卷㈧第4頁正反面) 107年3月27日8時40分56秒許 謝慶堂:你怎麼準備200,100要給別人,100要… 陳仲庭:你電話不要講這些啦 謝慶堂:好啦,你看他在哪裡,你載去啦,他準備10萬以內要跟你買啦…中斷 陳仲庭與買家「謝慶堂」相約購買盜伐木頭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6頁 107年3月27日9時27分3秒許 陳仲庭:老闆你說那是渡船頭街多少? 黃宗龍:渡船頭街21巷35號 陳仲庭:好 陳仲庭與買家「黃宗龍」相約購買盜伐木頭之地點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6頁(偵字第745號卷㈦第183頁) 107年3月27日9時55分22秒許 陳仲庭:大ㄟ,我到了 楊漢泉:你在哪? 陳仲庭:我渡船頭這邊 楊漢泉:在「阿寶」那裡? 陳仲庭:不是 楊漢泉:那你到八里區賢三街81號 陳仲庭:好 陳仲庭與買家「楊漢泉」相約購買盜伐木頭之地點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6頁(偵字第745號卷㈠第67頁、偵字第745號卷㈧第4頁反面) 107年3月27日10時13分7秒許 陳仲庭:大ㄟ,我到了,我一直繞 楊漢泉:你找不到? 陳仲庭:我到了,在賢三街 楊漢泉:好 陳仲庭與買家「楊漢泉」相約購買盜伐木頭之地點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6頁(偵字第745號卷㈠第67至68頁、偵字第745號卷㈧第4頁反面) 107年3月27日10時14分0秒許 果醬:你找我? 陳仲庭:你回來了 果醬:我已經在你家,我在敲鋼圈 陳仲庭:謝謝啦,我想說你回來沒 果醬:我敲好就下去了 陳仲庭:好,你要不要拿點那個(毒品) 果醬:要跟誰拿?(毒品) 陳仲庭:你到我「雷莉」(陳佳宜)那裡,你打給我,我跟他說 果醬:你先跟他講他起來了 陳仲庭:好 陳仲庭詢問陳國強在何處,並表示陳國強可向「陳佳宜」拿毒品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6頁(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㈤第144頁) 107年3月27日11時30分45秒許 果醬:怎樣? 林志華:這情形,你要跟仲庭講 果醬:沒關係,你跟仲庭講都結束,叫他來家裡一趟 林志華:還是我跟他講,你不好意思講,我幫你講 果醬:不要啦,我打給他,不要傳話啦,他回來叫他打給我 林志華:他「比辣」(音譯:錢)問我,說要拿給果醬還是給我,我說拿給果醬就好 果醬:他要給我多少? 林志華:我怎麼知道,車手費… 果醬:我們就一半不然怎麼辦 林志華:一半?我跑這麼遠一半? 果醬:我跟你講,你東西只要下到三民就不用怕了 林志華:回去再說 果醬:好啦 陳國強與林志華討論車手費用如何給付之問題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21頁(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㈡第21頁) 107年3月27日11時33分42秒許 果醬:我昨天有跟你講很危險,我要不要去,結果仲庭的「雷莉」跟我講怎麼辦,我才要衝進去新興,早上才把香菇(盜伐木材)載出來 馬正雄:什麼香菇? 果醬:他們的香菇(盜伐木材),結果我車在龍華爆胎,又轉到人家的車上載去臺北,我剛到家… 馬正雄:嗯 果醬:我昨天就是帶人上去,我又不想空手回來 馬正雄:你不會叫「台啊」(音譯:警察)載… 果醬:哈哈,幹,我早上硬出去時候,他一直看我車 馬正雄:什麼時候還要來,我跟他講…哈哈 果醬:幹,機八,「台啊」(音譯:警察)昨天11點快12點和另一個是「宜用」(音譯)喔,也是騎警車的摩托車,他們將仲庭弟弟和另一個的機車直接丟到步道耶… 馬正雄:哈哈(兩人閒聊) 陳國強與馬正雄討論107年3月27日載運盜伐木頭下山過程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22頁(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㈡第24頁、第73頁、第169至170頁) 107年3月27日12時21分25秒許 陳國強:我已經安全拿走了,又放到另一個地方,我在遠處看他,你要不要再找一個人去載走(盜伐木材) 陳仲庭:安全就好,魚不要被釣走就好,剛真的有人在顧? 陳國強:真的,戴帽子,不是森警就是保七,我一過去就頭低下去,我就直接衝了,往池塘進去 陳仲庭:好,你安頓好就好,我們家裡見面 陳國強:我是放水裡,水溝裡 陳仲庭:你用板子蓋一下,魚應該也不會有人釣 陳國強:好 陳國強向陳仲庭表示:盜伐之木頭已放置安全地方,並已藏好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8頁 107年3月27日16時39分15秒許 簡訊:別在電話裡說這麼明白每個都要講這麼明那我一定死我會怕也不知道車上是否還有(陳仲庭傳給楊春國) 陳仲庭要求楊春國不要在電話裡講太清楚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8頁 107年3月27日20時24分27秒許 黃信謙:我到了 陳仲庭:老闆娘到了嗎? 黃信謙:老闆到了 陳仲庭:姐啊咧? 黃信謙:在裡面 陳仲庭:你叫老闆聽 老闆:你說 陳仲庭:我本來說有4塊過去,只有2塊(盜伐木頭) 老闆:沒關係 陳仲庭:我要跟姐啊說明天再拿一樣那個(盜伐木頭)過去,順便車子的事情,你跟姐啊講一下 老闆:好啊 陳仲庭:就用我現在過去那個小弟的 名字 老闆:磅好了...你是說 陳仲庭:從明天開始扣,今天... 老闆:今天沒關係,那是要拿證件過去 陳仲庭:什麼證件? 老闆:不然你不是說車要辦? 陳仲庭:對阿,他也要驗車 老闆:那是你們辦要辦還是我們辦? 陳仲庭:你們辦比較好 老闆:好啦。 陳仲庭、黃信謙與買家相約購買盜伐木頭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24頁(偵字第745號卷㈠第70頁、偵字第745號卷㈡第117頁、偵字第745號卷㈤第165頁、偵字第745號卷㈦第152至153頁) 107年3月27日20時27分22秒許 李美琴:我是說車明天過給你啦,不會做一次扣(扣伐木的錢) 陳仲庭:你說扣什麼? 李美琴:我是說你東西下來的時候,看要做3次、5次扣都沒關係,你方便就好(盜伐木頭) 陳仲庭:好,我明天帶證件過來給你 李美琴:我是說我辦費用我出,你辦你出,我就是5萬就好 陳仲庭:姐啊,你看我… 李美琴:我知道,你那些是43公斤,今天沒有這麼漂亮,沒關係馬上給你 陳仲庭:好 陳仲庭與買家「李美琴」相約購買盜伐木頭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24頁(偵字第745號卷㈠第71頁、偵字第745號卷㈡第117至118頁、偵字第745號卷㈤第166頁、偵字第745號卷㈦第153頁) 107年3月27日20時31分40秒許 黃信謙:215喔(賣木頭的錢),大姊給215 陳仲庭:好啦,我是說大家認識這麼久了,算我4萬就好,我要跟他買車的錢 黃信謙:他是說都算之前價錢 陳仲庭:回來再聊 陳仲庭與黃信謙討論買家購買盜伐木頭之金額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㈡第118頁(偵字第745號卷㈤第166頁、偵字第745號卷㈦第153頁) 107年3月29日18時11分4秒許 楊漢泉:喂 陳仲庭:你誰? 楊漢泉:我那天八里這裡 陳仲庭:喔,大ㄟ,我知道 楊漢泉:還有再上去? 陳仲庭:有有有,我晚一點過去找你,明天啦,明天一大早 楊漢泉:好,你昨天那個不行,你說有閃花,結果沒有閃花,被人打槍…(盜伐木材) 陳仲庭:好,我明天補你一塊,我明天見面講… 陳仲庭與買家「楊漢泉」相約購買盜伐木頭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9頁 ㈩ 107年3月29日凌晨0時許 107年3月28日14時0分55秒許 果醬:喂 王子豪:怎樣? 果醬:我上11點你和志華上來一下 王子豪:幹嘛 果醬:載料啊,來載香菇(盜伐林木),我已經在上面了 王子豪:嗯 陳國強與王子豪相約上山載運盜伐木頭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38頁 107年3月29日9時50分46秒許 馬正雄:果醬咧? 不詳男:阿醬去大溪,他們要去找老闆 馬正雄:要不要上去 不詳男:我怎麼知道果醬他還沒回來 馬正雄:他回來叫他打給我 馬正雄與不詳男子討論是否上山盜伐木頭之事宜 偵字第745號卷第38頁(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㈢第78頁) 107年3月29日11時41分25秒許 果醬:你先打給你收「根料」的老闆,300元那個 林志華:我沒他電話,你要出給他 果醬:才20幾斤,你有要用到錢,你先拿去 林志華:我等你沒差 果醬:關渡那裡沒有收「根料」(盜伐木材) 林志華:有啊,不是「來哥」,別的老闆有收,仲庭帶我去的,我怎麼會不知道,他們當場在那邊講的 果醬::好啦,那你等我 陳國強向林志華表示:盜伐之木頭(根料)是否要由你先拿去出售? 偵字第745號卷第38頁(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㈡第22頁、偵字第745號卷㈢第78至79頁) 107年3月29日11時45分00秒許 果醬:怎樣? 志華:電話不要講這麼明 果醬:那你又打過來,你找死 志華:要不要幫你打電話? 果醬:什麼打電話?你不是說「阿來」有 志華:不是「阿來」是「阿麥」(音譯),好啦我打給我朋友 果醬:好 陳國強詢問林志華如處理盜伐之木頭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㈢第79頁 107年3月29日14時46分51秒許 王子豪:老闆,我們速度再快一點 果醬:已經110了,佳豪說已經放你桌子 王子豪:回去再找了啦,我們先爭取時間將事情辦完,這個在高速公路最危險的(盜伐林木),平面道路安全,高速公路被攔就GG了 果醬:好啦 王子豪向陳國強表示:在高速公路載運盜伐木頭是很危險的 偵字第745號卷第38頁(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㈡第17頁、第30至31頁、偵字第745號卷㈢第12頁、第79頁) 107年3月29日14時53分52秒許 王子豪:我的晴雨窗飛掉了 果醬:我才想你衝這麼快,你知道路咧 王子豪:住那邊,有沒有地址?(買家地址) 果醬:沒有,往關渡大橋,跟我啦,要切了,不要衝,不然我要去追你 王子豪:你又追不到 果醬:不是追不到,而是你現在車上很辣(盜伐林木),不要違規 王子豪:好啦 陳國強要求王子豪於運送盜伐木頭時,不要衝太快,要跟著其車 偵字第745號卷第38至39頁(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㈡第17頁、偵字第745號卷㈢第12頁、第79頁) 107年3月29日16時51分13秒許 林志華:回來了嗎? 果醬:我到新屋快接66了,可是我沒辦法給你全部,先2、3千,因為他明天才會給我全部(盜伐林木錢) 林志華:沒問題 果醬:你在哪裡? 林志華:我在大溪,你快到給我 果醬:先幫我叫1個…(毒品) 林志華與陳國強在討論工錢費用要如何給付,陳國強表示:僅能先給2、3千,剩下的明天給付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39頁 107年3月31日17時34分43秒許 果醬:大姊,我是有紋面那個,頭上有刺青那個 李美琴:喔,甚麼事? 果醬:我有帳號給你弟弟了 李美琴:甚麼時候過來? 果醬:沒有因為昨天被攔下來 李美琴:喔 果醬:還好,我們沒有拿出來,車上沒有拿(盜伐木材) 李美琴:那今天不過來 果醬:對李美琴:那甚麼時過來 果醬:沒有,那可不可以先匯過來 李美琴:今天星期六怎麼匯? 果醬:喔,不能匯喔 李美琴:最快也要星期一 果醬:好啦 陳仲庭:姊阿,那我星期一過去順便拿身分證過去 李美琴:好 李美琴與陳國強討論如何支付107年3月29日之木頭價金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㈡第18頁 107年4月2日15時22分44秒許 果醬:大姊嗎? 李美琴:你是誰? 果醬:我是紋面的,現在過去方便嗎? 李美琴:方便 果醬:好,謝謝 李美琴與陳國強討論如何支付107年3月29日之木頭價金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㈡第18頁附表四:

編號 各被告之供述、證述 頁碼 1 陳仲庭 1、107年4月24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一第46-91頁、108偵字746卷一第29-74頁(同)) 2、107年5月8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一第101-106頁、108偵字746卷一第80-90頁(同)) 3、107年7月18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一第107-144頁、108偵字746卷一第91-128頁(同)) 4、109年8月11日偵訊供述(108偵字745卷十五第201-202頁、108偵字746卷九第184-185頁(同)) 5、110年4月1日偵訊供述(108偵字745卷十五第373頁、108偵字746卷十第7-8頁(同)) 6、110年11月24日偵訊供述(108偵字746卷十第23-24頁、108偵字745卷十五第389頁正反面) 7、111年6月17日偵訊供述及證述(108偵字745卷十六第113-114頁、108偵字746卷十第143-144頁) 8、112年3月29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審原訴字16卷二第300頁) 9、113年1月8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三第145-158頁) 10、113年4月1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四第154-156頁) 11、114年3月21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五第333-341頁) 12、114年5月13日審判之證述(112原訴字40卷六第159-177頁) 13、114年10月21日審判之供述(112原訴字40卷七第521-531頁) 2 陳國強 1、107年4月23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二第5-11頁、108偵字746卷二第117-120頁(同)) 2、107年4月24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二第13-31頁、108偵字746卷二第121-138頁(同)) 3、107年4月24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二第32-48頁、108偵字746卷二第139-155頁(同)) 4、107年7月18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二第58-82頁、108偵字746卷二第165-188頁(同)) 5、111年1月6日偵訊供述及證述(108偵字745卷十六第21-22頁、108偵字746卷十第65-67頁) 6、111年6月16日偵訊供述及證述(108偵字746卷十第133-134頁、108偵字745卷十六第99-100頁(同)) 7、112年3月29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審原訴字16卷二第300頁) 8、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二第228-241頁) 9、114年3月21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五第333-341頁) 10、114年5月27日審判之證述(112原訴字40卷六第262-277頁) 11、114年10月21日審判之供述(112原訴字40卷七第521-531頁) 3 黃信謙(本院通緝中) 1、106年9月30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二第93-94頁) 2、107年4月23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二第96-104頁、108偵字746卷三第3-11頁) 3、107年4月24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二第105-132頁、108偵字746卷三第12-39頁) 4、107年5月3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二第141-145頁) 5、107年5月17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二第146-148頁) 6、107年10月9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二第149-177頁、108偵字746卷三第48-76頁(同)) 7、107年6月6日偵訊供述及證述(108偵字745卷十五第101-103頁、108偵字746卷九第66-68頁(同)) 8、109年10月7日偵訊供述及證述(108偵字745卷十五第223-225頁、108偵字746卷九第193-194頁(同)) 4 王子豪 1、107年4月23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三第3-29頁、108偵字746卷二第2-15頁(同)) 2、107年4月24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三第50-52頁、108偵字746卷二第30-31頁(同)) 3、107年4月24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三第53-54頁) 4、107年5月17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三第64-82頁、108偵字746卷二第32-51頁(同)) 5、107年6月14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三第92-105頁、108偵字746卷二第60-73頁(同)) 6、107年7月6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三第106-112頁、108偵字746卷二第74-80頁(同)) 7、107年5月10日偵訊供述及證述(108偵字745卷十五第95-100頁、108偵字746卷九第62-64頁背面(同)) 8、109年3月10日偵訊供述(108偵字745卷十五第123-127頁、108偵字746卷九第138-140頁(同)) 9、111年5月27日偵訊供述(108偵字745卷十六第67-69頁、108偵字746卷十第111-113頁(同)) 10、112年3月29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審原訴字16卷二第300頁) 11、113年1月8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三第158-165頁) 12、114年3月21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五第333-341頁) 13、114年3月21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五第333-341頁) 14、114年5月13日審判之證述(112原訴字40卷六第177-195頁) 15、114年10月21日審判之供述(112原訴字40卷七第521-531頁) 5 倪登群 1、107年4月23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三第133-140頁、108偵字746卷三第82-96頁(同)) 2、107年4月24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三第141-145頁背面、108偵字746卷三第97-106頁(同)) 3、107年4月26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三第155-156頁) 4、107年4月26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三第157-160頁) 5、107年4月26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三第162-163頁) 6、107年9月12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三第164-173頁、108偵字746卷三第116-125頁(同)) 7、107年4月24日偵訊供述及證述(108偵字745卷十五第71-75頁、108偵字746卷九第46-48頁(同)) 8、109年12月2日偵訊供述(108偵字745卷十五第247-248頁、108偵字746卷九第203-204頁(同)) 9、112年3月29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審原訴字16卷二第301頁) 10、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二第241-244頁) 11、113年6月17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四第275-278頁) 12、114年3月21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五第333-341頁) 13、114年10月21日審判之供述(112原訴字40卷七第521-531頁) 6 江佳豪 1、107年7月6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四第2-16頁、108偵字746卷三第134-149頁) 2、107年7月13日偵訊供述及證述(108偵字745卷十五第89-94頁、108偵字746卷九第58-60頁背面) 3、111年3月30日偵訊供述及證述(108偵字745卷十六第49-50頁、108偵字746卷十第93-95頁(同)) 4、112年3月29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審原訴字16卷二第301頁) 5、112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二第402-407頁) 6、114年3月21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五第333-341頁) 7、114年10月21日審判之供述(112原訴字40卷七第521-531頁) 7 陳偉強(已歿) 1、107年4月23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四第122-130頁、108偵字746卷四第54-62頁(同)) 2、107年7月18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四第140-148頁、108偵字746卷四第72-81頁(同)) 3、109年6月11日偵訊供述及證述(108偵字745卷十五第181-182頁、108偵字746卷九第177-178頁(同)) 4、112年3月29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審原訴字16卷二第301頁) 5、112年12月4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二第290-292頁) 8 馬正雄 1、107年4月24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五第6-26頁、108偵字746卷四第89-110頁(同)) 2、107年9月11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五第43-51頁、108偵字746卷四第126-134頁(同)) 3、109年12月29日偵訊供述及證述(108偵字745卷十五第311-312頁、108偵字746卷九第235-236頁(同)) 4、112年3月29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審原訴字16卷二第301頁) 5、112年12月4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二第292-294頁) 6、114年3月21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五第333-341頁) 7、112年12月4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二第290-292頁) 8、114年10月21日審判之供述(112原訴字40卷七第521-531頁) 9 楊春國 1、107年4月24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五第69-78頁、108偵字746卷四第146-155頁(同)) 2、107年4月25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五第79-86頁、108偵字746卷四第156-163頁(同)) 3、107年4月25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五第87-89頁、108偵字746卷四第164-166頁(同)) 4、107年4月25日偵訊供述及證述(108偵字745卷十五第65-70頁、108偵字746卷九第41-44頁(同)) 5、109年12月28日偵訊供述及證述(108偵字745卷十五第290頁、108偵字746卷九第224頁背面) 6、113年2月5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三第276-279頁) 7、114年10月21日審判之供述(112原訴字40卷七第521-531頁) 10 楊佑祖 1、107年4月24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五第107-114頁、108偵字746卷五第3-10頁(同)) 2、107年4月25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五第115-119頁、108偵字746卷五第11-15頁(同)) 3、107年4月25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五第120-122頁背面、108偵字746卷五第16-18頁背面(同)) 4、107年8月20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五第132-146頁、108偵字746卷五第27-42頁(同)) 5、107年4月25日偵訊供述及證述(108偵字745卷十五第77-81頁、108偵字746卷九第50-52頁(同)) 6、109年12月28日偵訊供述及證述(108偵字745卷十五第291頁、108偵字746卷九第225頁(同)) 7、112年3月29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審原訴字16卷二第301頁) 8、112年12月25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三第52-60頁) 9、114年3月21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五第333-341頁) 10、114年10月21日審判之供述(112原訴字40卷七第521-531頁) 11 林志華 1、107年4月25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五第158-181頁、108偵字746卷五第47-58頁背面(同)) 2、109年6月10日偵訊供述及證述(108偵字745卷十五第161-162頁、108偵字746卷九第167-168頁(同)) 3、112年3月29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審原訴字16卷二第301頁) 4、112年12月25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三第60-69頁) 5、114年3月21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五第333-341頁) 6、114年10月21日審判之供述(112原訴字40卷七第521-531頁) 12 廖建華 1、107年4月23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六第2-5頁、108偵字746卷五第74-77頁(同)) 2、107年4月24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六P6-19頁、108偵字746卷五第78-91頁(同)) 3、109年6月11偵訊供述(108偵字745卷十五第179-180頁、108偵字746卷九第176頁正反面(同)) 4、112年3月29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審原訴字16卷二第301頁) 5、112年12月4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二第294-297頁) 6、114年3月21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五第333-341頁) 7、114年10月21日審判之供述(112原訴字40卷七第521-531頁) 13 廖崇華(通緝中) 1、107年4月24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六第33-51頁、108偵字746卷五第107-125頁(同)) 2、107年8月21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六第58-63頁、108偵字746卷五第138-143頁(同)) 3、112年3月29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審原訴字16卷二第301頁) 14 卓進龍 1、107年1月8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六第72-76頁) 2、107年1月16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六第77-79頁) 3、107年4月30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六第89-92頁) 4、107年4月30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六第95-97頁) 5、107年5月10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六第98-99頁) 6、107年7月9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六第100-104頁、108偵字746卷五第146-150頁(同)) 7、107年10月5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六第105-106頁、108偵字746卷五第153-155頁(同)) 8、112年3月29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審原訴字16卷二第301頁) 9、113年3月10日本院訊問供述(112原訴字40卷四第111-113頁) 10、113年3月11日本院訊問供述(112原訴字40卷四第121-122頁) 11、113年4月1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四第159-161頁) 12、113年10月25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四第349-355頁) 13、114年3月21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五第333-341頁) 14、114年10月21日審判之供述(112原訴字40卷七第521-531頁) 15 黃凱文 1、107年3月23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七第27-31頁、108偵字746卷二第87-89頁(同)) 2、107年3月31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七第32-36頁、108偵字746卷二第90-93頁(同)) 3、110年1月13日偵訊供述(108偵字745卷十五第327-328頁、108偵字746卷九第243頁正反面(同)) 4、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二第226-228頁) 5、114年3月21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五第333-341頁) 6、114年10月21日審判之供述(112原訴字40卷七第521-531頁) 16 黃睿皓 1、107年3月20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七第40-46頁、108偵字746卷六第1-7頁) 2、107年5月16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七第47-54頁、108偵字746卷六第8-15頁(同)) 3、107年5月24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七第66-69頁、108偵字746卷六第27-30頁(同)) 4、108年5月9日偵訊供述及證述(108偵字746卷九第115頁、108偵字745卷十五第107-108頁(同)) 5、111年9月8日偵訊供述及證述(108偵字745卷十六第183-184頁、108偵字746卷十第205-206頁(同)) 6、112年3月29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審原訴字16卷二第301頁) 7、113年4月1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四第156-159頁) 8、114年3月21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五第333-341頁) 9、114年10月21日審判之供述(112原訴字40卷七第521-531頁) 17 李明來 1、107年4月23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七第128-138頁) 2、111年1月5日偵訊供述(108偵字745卷十六第11-12頁、108偵字746卷十第55-56頁(同)) 3、112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二第353-358頁) 4、112年3月29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審原訴字16卷二第301頁) 5、113年2月19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三第330-333頁) 18 李美琴 1、107年7月19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七第147-156頁) 2、112年3月29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審原訴字16卷二第301-302頁) 3、113年2月19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三第330頁、第333-335頁) 19 黃宗龍 1、107年4月23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七第170-178頁) 2、107年4月23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七第179-184頁) 3、112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二第350-353頁) 4、112年3月29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審原訴字16卷二第302頁) 5、113年2月5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三第279-282頁) 6、114年3月21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五第333-341頁) 7、114年10月21日審判之供述(112原訴字40卷七第521-531頁)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