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原訴字第4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崇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45號、108年度偵字第74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當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廖崇華犯修正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廖崇華、陳仲庭、陳國強、黃信謙(通緝中)、林志華明知坐落於桃園市復興區大溪事業區第64林班、第67林班地(下稱64林班地、67林班地)之地目為林地(桃園市復興區嘎拉賀山區、新興部落、紅河谷,座標位置X:289804,Y:0000000),係保安林,且為中華民國所有,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下簡稱新竹林區管理處)所管理,屬森林法所稱之森林,且其上生長之紅檜、肖楠係屬貴重木,竟基於結夥二人、為搬運贓物而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意聯絡,於107年3月27日凌晨0時許起至同日上午6時30分許止,由陳仲庭在64林班地負責持鏈鋸裁切該處之肖楠,復由陳仲庭、陳國強、黃信謙、林志華等人,將裁切完畢後之肖楠(約100公斤)以背帶或背架背到紅河谷登山口,放置於林志華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廖崇華則在該車上把風(廖崇華未進山搬運木頭)。嗣陳仲庭及林志華於107年3月27日上午9時45分許,由陳仲庭先聯絡買家黃宗龍,復由林志華駕駛前開車輛搭載陳仲庭,將前開肖楠載至黃宗龍位於新北市○里區○○○街00巷00號之工廠。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崇華所犯罪名,非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第273條之2等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關於證據能力認定規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即107年3月27日凌晨0時許),業據被告廖崇華於警詢、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七第27-31、32-36頁;本院卷八第339-340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陳仲庭、陳國強、林志華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卷頁見附表二編號1、2、3號),並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十三第15-24頁,重要內容見附表一)、64林班地之勘察照片、鍊鋸機及鍊條等工具擺放在64林班地之照片等(見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四第101-102頁、卷六第93-94、109頁)在卷可參。綜上,被告廖崇華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⒈查被告行為後,森林法第50條已於110年5月5日修正公布,同
年月7日施行,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第1項對於森林主、副產物「竊盜」及「贓物」犯行之法定刑均規定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森林法將對森林主、副產物「贓物」犯行之規定移列至同法第50條第2項,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均未改變,但同法第50條第1項對於森林主、副產物「竊盜」犯行之法定刑則修正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金」,已提高罰金之上限。再者,森林法第50條就上開「竊盜」、「贓物」犯行,增訂同條第3項「前二項之森林主產物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樹種之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則依該修正後規定,本件對於森林主產物之「竊盜」罪,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04年7月10日以農林務字第1041741162號公告貴重木之樹種,並將臺灣肖楠列為貴重木,是依該條第3項,皆應加重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森林法第50條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之規定。
⒉查被告行為後,森林法第52條亦同於前揭時間修正公布及施
行。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科贓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金」;修正後森林法第52條第1項將原條項以贓額倍數計算罰金數額之方式,修正明定罰金之最低額及最高額為「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亦配合修正為「第一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則依修正前規定,係以贓額之數字計算併科罰金,然本案因未有扣案之木頭,本院無法計算贓額之數字,爰均不併科罰金(詳後敘),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森林法第52條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之規定。
㈡按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所謂森林主產物,
係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留餘之根株、殘材,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森林法第52條第4項規定「前項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樹種」,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04年7月10日以農林務字第1041741162號公告森林法第52條第4項所定貴重木之樹種,並將紅檜、臺灣肖楠均列為貴重木。
㈢核被告廖崇華所為,係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
第1款、第4款、第6款於保安林、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而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又森林法第52條第3項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為同法第52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及同法第50條竊取森林主產物罪之特別規定,而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則係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是依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本案自應優先適用森林法第52條第3項之規定論處,不另論檢察官於起訴書所列之普通竊盜罪。
㈣共犯:被告廖崇華就上開犯行,與陳仲庭、陳國強、林志華
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結夥」本質即為共同正犯,因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業已表明為「結夥二人以上」,故主文之記載自無再加列「共同」之必要,附此敘明。
㈤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廖崇華罔顧我國
國土自然生態維護之不易,僅為一己私利,恣意竊取我國森林主產物,蔑視森林資源之保護,致珍貴森林資源難以回復。惟審酌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考量其竊取之木材數量、價值、次數;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之分工皆係以共同被告陳仲庭為首,其餘被告僅為受指揮參與竊取或運送肖楠之犯罪角色及支配程度、所得報酬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不予併科罰金之說明:按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併科罰金之規
定,係以贓物之價額作為計算基數,而所謂之『贓額』係以『山價』為準,而非市場之交易價格,是倘無法確定或估算贓額,法院即無法對併科罰金之數額為裁量。查本案犯罪事實,均未查獲渠等所竊取之臺灣肖楠,僅係透過被告等人之歷次供述記載,而本案林產物被害價格因無實物可查,無法估算,亦無法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進行估算。本院既無從認定贓額,自無從推估被害客體之原木山價,是以並無證據資料足以認定此部分贓額為何,自無從依森林法第52條第1項對被告等人併科罰金,有罰金刑裁量權行使不能之情形,因此均不併予宣告併科罰金(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3335號判決同此見解)。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審理中供稱:當天我原本要跟林志華一起上山,但是因為我身體不舒,所以只有待在車子上,我沒有獲得任何報酬等語(見本院卷八第
322、339-340頁),自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韋誠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陳彥价、徐明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尚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犯第 50 條第 1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
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 1 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科贓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金。
前項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樹種。
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 50 條及本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譯文整理)犯罪事實 犯罪時間 通話時間 通話內容 待證事實 備註 ㈨ 107年3月27日凌晨0時許起至同日上午6時30分許止 107年3月26日20時45分59秒許 果醬:我跟你講,我最新的做法是,佳豪跟我叫的人,我以「揹工」的錢給,你要跟我平分沒關係,你叫的你要怎麼給隨便你 林志華:你再說一次 果醬:我最新的做法是,佳豪跟比較久,賣掉價錢好的話我給他8千到1萬 林志華:那我不會去算 果醬:你叫的人也一樣,因為找是我們找,切也是我們切,也是我們載他們上去 林志華:我說如果我載「阿屁」要給他多少? 果醬:一趟6千,因為佳豪跟我比較久,我以給他8千 林志華:好,你那有頭燈嗎? 果醬:先去10元店買,150而已… 林志華:好… 果醬:喂喂…買我們2個去就好 林志華:好 陳國強與林志華討論「揹工」之費用該給付多少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㈡第21頁 107年3月26日22時25分26秒許 果醬:來了沒?(上山盜伐木材) 林志華:來了啦 果醬:要買機油喔 林志華:好 陳國強詢問林志華是否已上山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㈡第21頁 107年3月27日1時11分42秒許 果醬:你送我們進去 馬正雄:不是有巡邏 果醬:我們車放這,你來載我們 馬正雄:我明天要出去 果醬:那你幫我們帶吃的上來,我們都沒吃的 馬正雄:要什麼吃的?泡麵 果醬:泡麵好,你還有摩托車嗎?我們車都在上面 馬正雄:好 陳國強與馬正雄討論上山事宜,並要求馬正雄載送及攜帶食品上山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㈡第24頁 107年3月27日6時6分42秒許 陳仲庭:奈 楊春國:安奈被追了 陳仲庭:被追了,我知道,重點咧? 楊春國:安全了 陳仲庭:安全了,就好,你現在在哪? 楊春國:嗯 陳仲庭:我們講好的地方 楊春國:講好的地方,我不能過去,我沒油了,我在埔頂路這邊 陳仲庭:你東西要放好 楊春國:我已經放好了 陳仲庭與楊春國討論運送木頭過程是否安全?楊春國並表示木頭已藏好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5頁 107年3月27日6時52分5秒許 果醬:你們那有問題嗎? 廖崇華:沒問題啊 果醬:好,我們下來了喔 廖崇華:沒問題,都沒有車上去,還有你老婆有FB,志華說東西不要帶回家 果醬:不要帶回家,我沒有東西啊 廖崇華:好,沒問題 陳國強與廖崇華討論下山事宜,陳國強並向廖崇華表示:沒有帶東西回家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20頁(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㈡第168頁、偵字第745號卷㈥第45頁、第60頁) 107年3月27日6時53分41秒許 果醬:你們在哪? 廖崇華:橋頭 果醬:在那裡等我們,去「雷諾」大溪出口 廖崇華:我們在出口一點而已 果醬:你來幫我們載2個人下來,轉角那常常會有警察 廖崇華:你有帶香菇(盜伐木材) 果醬:有 陳國強與廖崇華相約碰面事宜,陳國強並表示有帶盜伐之木頭下山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21頁(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㈡第168頁、偵字第745號卷㈥第45頁、第60頁) 107年3月27日6時57分7秒許 果醬:安全嗎? 廖崇華:安全 果醬:等一下會放2個人,我們慢慢開,你們超過我啊 廖崇華:好 陳國強詢問廖崇華下山過程是否安全?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21頁(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㈡第169頁、偵字第745號卷㈥第45頁) 107年3月27日6時6分42秒許 陳仲庭:奈 楊春國:安奈,被追了 陳仲庭:被追了,我知道,重點咧? 楊春國:安全了 陳仲庭:安全了,就好,你現在在哪? 楊春國:嗯 陳仲庭:我們講好的地方 楊春國:講好的地方,我不能過去,我沒油了,我在埔頂路這邊 陳仲庭:你東西要放好 楊春國:我已經放好了 陳仲庭與楊春國討論下山過程是否安全?楊春國並表示盜伐之木頭已藏好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5頁 107年3月27日7時59分3秒許 陳仲庭:我等一下就到了喔 黃宗龍:好 陳仲庭:60喔(60公斤) 陳仲庭與買家「黃宗龍」相約購買盜伐木頭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5頁(偵字第745號卷㈦第182至183頁) 107年3月27日8時27分3秒許 陳仲庭:老闆你說那是渡船頭街多少? 黃宗龍:渡船頭街21巷35號 陳仲庭:好 陳仲庭與買家「黃宗龍」相約購買盜伐木頭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㈦第183頁 107年3月27日8時32分50秒許 楊漢泉:我是阿堂朋友 陳仲庭:你好,大ㄟ,阿堂剛剛有跟我講一下 楊漢泉:你在哪裡? 陳仲庭:我要到八里了 楊漢泉:價錢多少? 陳仲庭:大約在600、700左右,便宜賣(盜伐木材) 楊漢泉:量有多少? 陳仲庭:你需要多少,我有2、300公斤(盜伐木材) 楊漢泉:你有要拿給別人嗎? 陳仲庭:我已經有100公斤人家訂走了(盜伐木材) 楊漢泉:阿來嗎? 陳仲庭:不是 楊漢泉:該不會漂亮都被訂走了? 陳仲庭:沒有,我有留大塊的有「閃花」的,都很漂亮(盜伐木材) 楊漢泉:不然你到八里打給我 陳仲庭:你住址給我,我直接送去工廠 楊漢泉:我不是工廠,一般住家 陳仲庭:不然到打給你 楊漢泉:好 陳仲庭與買家「楊漢泉」相約購買盜伐木頭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6頁(偵字第745號卷㈠第67頁、偵字第745號卷㈧第4頁正反面) 107年3月27日8時40分56秒許 謝慶堂:你怎麼準備200,100要給別人,100要… 陳仲庭:你電話不要講這些啦 謝慶堂:好啦,你看他在哪裡,你載去啦,他準備10萬以內要跟你買啦…中斷 陳仲庭與買家「謝慶堂」相約購買盜伐木頭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6頁 107年3月27日9時27分3秒許 陳仲庭:老闆你說那是渡船頭街多少? 黃宗龍:渡船頭街21巷35號 陳仲庭:好 陳仲庭與買家「黃宗龍」相約購買盜伐木頭之地點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6頁(偵字第745號卷㈦第183頁) 107年3月27日9時55分22秒許 陳仲庭:大ㄟ,我到了 楊漢泉:你在哪? 陳仲庭:我渡船頭這邊 楊漢泉:在「阿寶」那裡? 陳仲庭:不是 楊漢泉:那你到八里區賢三街81號 陳仲庭:好 陳仲庭與買家「楊漢泉」相約購買盜伐木頭之地點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6頁(偵字第745號卷㈠第67頁、偵字第745號卷㈧第4頁反面) 107年3月27日10時13分7秒許 陳仲庭:大ㄟ,我到了,我一直繞 楊漢泉:你找不到? 陳仲庭:我到了,在賢三街 楊漢泉:好 陳仲庭與買家「楊漢泉」相約購買盜伐木頭之地點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6頁(偵字第745號卷㈠第67至68頁、偵字第745號卷㈧第4頁反面) 107年3月27日10時14分0秒許 果醬:你找我? 陳仲庭:你回來了 果醬:我已經在你家,我在敲鋼圈 陳仲庭:謝謝啦,我想說你回來沒 果醬:我敲好就下去了 陳仲庭:好,你要不要拿點那個(毒品) 果醬:要跟誰拿?(毒品) 陳仲庭:你到我「雷莉」(陳佳宜)那裡,你打給我,我跟他說 果醬:你先跟他講他起來了 陳仲庭:好 陳仲庭詢問陳國強在何處,並表示陳國強可向「陳佳宜」拿毒品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6頁(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㈤第144頁) 107年3月27日11時30分45秒許 果醬:怎樣? 林志華:這情形,你要跟仲庭講 果醬:沒關係,你跟仲庭講都結束,叫他來家裡一趟 林志華:還是我跟他講,你不好意思講,我幫你講 果醬:不要啦,我打給他,不要傳話啦,他回來叫他打給我 林志華:他「比辣」(音譯:錢)問我,說要拿給果醬還是給我,我說拿給果醬就好 果醬:他要給我多少? 林志華:我怎麼知道,車手費… 果醬:我們就一半不然怎麼辦 林志華:一半?我跑這麼遠一半? 果醬:我跟你講,你東西只要下到三民就不用怕了 林志華:回去再說 果醬:好啦 陳國強與林志華討論車手費用如何給付之問題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21頁(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㈡第21頁) 107年3月27日11時33分42秒許 果醬:我昨天有跟你講很危險,我要不要去,結果仲庭的「雷莉」跟我講怎麼辦,我才要衝進去新興,早上才把香菇(盜伐木材)載出來 馬正雄:什麼香菇? 果醬:他們的香菇(盜伐木材),結果我車在龍華爆胎,又轉到人家的車上載去臺北,我剛到家… 馬正雄:嗯 果醬:我昨天就是帶人上去,我又不想空手回來 馬正雄:你不會叫「台啊」(音譯:警察)載… 果醬:哈哈,幹,我早上硬出去時候,他一直看我車 馬正雄:什麼時候還要來,我跟他講…哈哈 果醬:幹,機八,「台啊」(音譯:警察)昨天11點快12點和另一個是「宜用」(音譯)喔,也是騎警車的摩托車,他們將仲庭弟弟和另一個的機車直接丟到步道耶… 馬正雄:哈哈(兩人閒聊) 陳國強與馬正雄討論107年3月27日載運盜伐木頭下山過程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22頁(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㈡第24頁、第73頁、第169至170頁) 107年3月27日12時21分25秒許 陳國強:我已經安全拿走了,又放到另一個地方,我在遠處看他,你要不要再找一個人去載走(盜伐木材) 陳仲庭:安全就好,魚不要被釣走就好,剛真的有人在顧? 陳國強:真的,戴帽子,不是森警就是保七,我一過去就頭低下去,我就直接衝了,往池塘進去 陳仲庭:好,你安頓好就好,我們家裡見面 陳國強:我是放水裡,水溝裡 陳仲庭:你用板子蓋一下,魚應該也不會有人釣 陳國強:好 陳國強向陳仲庭表示:盜伐之木頭已放置安全地方,並已藏好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8頁 107年3月27日16時39分15秒許 簡訊:別在電話裡說這麼明白每個都要講這麼明那我一定死我會怕也不知道車上是否還有(陳仲庭傳給楊春國) 陳仲庭要求楊春國不要在電話裡講太清楚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18頁 107年3月27日20時24分27秒許 黃信謙:我到了 陳仲庭:老闆娘到了嗎? 黃信謙:老闆到了 陳仲庭:姐啊咧? 黃信謙:在裡面 陳仲庭:你叫老闆聽 老闆:你說 陳仲庭:我本來說有4塊過去,只有2塊(盜伐木頭) 老闆:沒關係 陳仲庭:我要跟姐啊說明天再拿一樣那個(盜伐木頭)過去,順便車子的事情,你跟姐啊講一下 老闆:好啊 陳仲庭:就用我現在過去那個小弟的 名字 老闆:磅好了...你是說 陳仲庭:從明天開始扣,今天... 老闆:今天沒關係,那是要拿證件過去 陳仲庭:什麼證件? 老闆:不然你不是說車要辦? 陳仲庭:對阿,他也要驗車 老闆:那是你們辦要辦還是我們辦? 陳仲庭:你們辦比較好 老闆:好啦。 陳仲庭、黃信謙與買家相約購買盜伐木頭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24頁(偵字第745號卷㈠第70頁、偵字第745號卷㈡第117頁、偵字第745號卷㈤第165頁、偵字第745號卷㈦第152至153頁) 107年3月27日20時27分22秒許 李美琴:我是說車明天過給你啦,不會做一次扣(扣伐木的錢) 陳仲庭:你說扣什麼? 李美琴:我是說你東西下來的時候,看要做3次、5次扣都沒關係,你方便就好(盜伐木頭) 陳仲庭:好,我明天帶證件過來給你 李美琴:我是說我辦費用我出,你辦你出,我就是5萬就好 陳仲庭:姐啊,你看我… 李美琴:我知道,你那些是43公斤,今天沒有這麼漂亮,沒關係馬上給你 陳仲庭:好 陳仲庭與買家「李美琴」相約購買盜伐木頭之事宜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第24頁(偵字第745號卷㈠第71頁、偵字第745號卷㈡第117至118頁、偵字第745號卷㈤第166頁、偵字第745號卷㈦第153頁) 107年3月27日20時31分40秒許 黃信謙:215喔(賣木頭的錢),大姊給215 陳仲庭:好啦,我是說大家認識這麼久了,算我4萬就好,我要跟他買車的錢 黃信謙:他是說都算之前價錢 陳仲庭:回來再聊 陳仲庭與黃信謙討論買家購買盜伐木頭之金額 108年度偵字第745號卷㈡第118頁(偵字第745號卷㈤第166頁、偵字第745號卷㈦第153頁) 107年3月29日18時11分4秒許 楊漢泉:喂 陳仲庭:你誰? 楊漢泉:我那天八里這裡 陳仲庭:喔,大ㄟ,我知道 楊漢泉:還有再上去? 陳仲庭:有有有,我晚一點過去找你,明天啦,明天一大早 楊漢泉:好,你昨天那個不行,你說有閃花,結果沒有閃花,被人打槍…(盜伐木材) 陳仲庭:好,我附表二:
編號 各被告之供述、證述 頁碼 1 陳仲庭 1、107年4月24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一第46-91頁、108偵字746卷一第29-74頁(同)) 2、107年5月8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一第101-106頁、108偵字746卷一第80-90頁(同)) 3、107年7月18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一第107-144頁、108偵字746卷一第91-128頁(同)) 4、109年8月11日偵訊供述(108偵字745卷十五第201-202頁、108偵字746卷九第184-185頁(同)) 5、110年4月1日偵訊供述(108偵字745卷十五第373頁、108偵字746卷十第7-8頁(同)) 6、110年11月24日偵訊供述(108偵字746卷十第23-24頁、108偵字745卷十五第389頁正反面) 7、111年6月17日偵訊供述及證述(108偵字745卷十六第113-114頁、108偵字746卷十第143-144頁) 8、112年3月29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審原訴字16卷二第300頁) 9、113年1月8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三第145-158頁) 10、113年4月1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四第154-156頁) 11、114年3月21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五第333-341頁) 12、114年5月13日審判之證述(112原訴字40卷六第159-177頁) 13、114年10月21日審判之供述(112原訴字40卷七第521-531頁) 2 陳國強 1、107年4月23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二第5-11頁、108偵字746卷二第117-120頁(同)) 2、107年4月24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二第13-31頁、108偵字746卷二第121-138頁(同)) 3、107年4月24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二第32-48頁、108偵字746卷二第139-155頁(同)) 4、107年7月18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二第58-82頁、108偵字746卷二第165-188頁(同)) 5、111年1月6日偵訊供述及證述(108偵字745卷十六第21-22頁、108偵字746卷十第65-67頁) 6、111年6月16日偵訊供述及證述(108偵字746卷十第133-134頁、108偵字745卷十六第99-100頁(同)) 7、112年3月29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審原訴字16卷二第300頁) 8、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二第228-241頁) 9、114年3月21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五第333-341頁) 10、114年5月27日審判之證述(112原訴字40卷六第262-277頁) 11、114年10月21日審判之供述(112原訴字40卷七第521-531頁) 3 林志華 1、107年4月25日警詢供述(108偵字745卷五第158-181頁、108偵字746卷五第47-58頁背面(同)) 2、109年6月10日偵訊供述及證述(108偵字745卷十五第161-162頁、108偵字746卷九第167-168頁(同)) 3、112年3月29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審原訴字16卷二第301頁) 4、112年12月25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三第60-69頁) 5、114年3月21日準備程序供述(112原訴字40卷五第333-341頁) 6、114年10月21日審判之供述(112原訴字40卷七第521-5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