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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原訴字第 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佑祖選任辯護人 潘和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40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楊佑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佑祖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以112年度原訴字第40號所為之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提出上訴等語,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