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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原重訴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112年度重訴字第30號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垂良選任辯護人 王紹安律師

潘述恩律師被 告 余聲賢選任辯護人 林曜辰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李孟倫(原名李孟仁)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羅烜華選任辯護人 謝允正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蕭宇廷選任辯護人 莊秉澍律師被 告 胡雲鵬選任辯護人 歐陽仕鋐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田葉智選任辯護人 王明偉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吳俊和選任辯護人 許世賢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昱霖選任辯護人 李明哲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徐峻傑選任辯護人 李安傑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呂玄安選任辯護人 鍾若琪律師被 告 徐弘修(原名徐揚)選任辯護人 張義閏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蘇昱恩

籍設雲林縣○○鎮○○路0號(雲林○○○○○○○○)

宋運恩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庭暘律師

張皓雲律師(辯論終結後終止委任)被 告 李瑞廷被 告 盧兆志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律師

羅紹倢律師被 告 陳奕丞選任辯護人 陳郁仁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應予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因皆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莊劍郎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附表:

欄位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附表丙編號1「主文」欄第一行 壹月貳月 壹年貳月 附表丙編號2「主文」欄第一行 壹月貳月 壹年貳月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