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6號原 告 徐鈺如被 告 趙金榮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度原金訴字第86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關於請求賠償新臺幣2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之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本案刑事被告陳瑋霖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部分,因前開被告刑事部分尚未審結,將俟審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置,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黃建誠法 官 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祐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