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4號第 三 人即
參 與 人 米瑟奇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代 表 人 蔡汀叢
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4號被告蔡汀叢等人涉犯詐欺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米瑟奇媒體股份有限公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三人財產之沒收,乃刑法所明定。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對特定被告及犯罪事實起訴之效力,涵括對被告及第三人沒收之法律效果,法院依審理結果,若認被告犯罪或有違法行為,且符合依法沒收之要件者,即有諭知沒收之義務,本無待檢察官之聲請,則如涉及第三人財產之沒收,縱檢察官未於起訴書記載應沒收第三人財產之意旨,財產有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亦未於審理中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復未經檢察官聲請者,法院為維護公平正義及保障第三人之聽審權,基於法治國訴訟照料義務之法理,認為有必要時,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規定,本於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依審理結果,而為沒收與否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9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公訴意旨以被告蔡汀叢以米瑟奇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米瑟奇公司)向國內電信業者申辦上百支之電信門號提供作為發送簡訊服務之用,並藉由大量對不特定多數人發送詐騙簡訊之方式,透過簡訊內附加之網址連結加入各通訊軟體內由詐騙集團所創立之投資群組,而由詐騙集團成員於投資群組內假冒投顧老師、營造輕鬆獲利等假象,使被害人受騙而匯款,米瑟奇公司以此獲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供作上開公司營運費用。因認被告蔡汀叢等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而被告蔡汀叢等人所為如成立犯罪,於如附表所示之扣押財產清單,係因從事本案詐欺等犯行所獲取之營業收入,而屬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之規定沒收,然米瑟奇公司未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但書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財產將不提出異議。是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即米瑟奇公司之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權利,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米瑟奇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4號案件,已定於民國115年8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26法庭行審判程序,第三人米瑟奇公司應依期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亦得於上開審判程序委任代理人到場,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且關於沒收其等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之權利。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第455條之24第2項規定,前揭第三人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得不待其陳述逕行諭知沒收之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第455條之17,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李信龍法 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淑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附表編號 所有人 項目 1 米瑟奇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餘額新臺幣(下同)211萬5997元 2 米瑟奇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餘額12萬1969元 3 米瑟奇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餘額319萬0853元 4 米瑟奇公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餘額44萬1155元 5 米瑟奇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餘額204萬5252元 6 米瑟奇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餘額313萬3006元 7 米瑟奇公司 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0.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7 建物: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面積27.57平方公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里○○○路0段000巷0號地下1層)、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54 8 米瑟奇公司 土地:高雄市○鎮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1.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19 建物:高雄市○鎮區○○段00000○號建物、面積211.24平方公尺(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里○○街000號13樓)、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