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康昕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人口販運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法 官 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