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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原金訴字第 4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甄存孝

籍設嘉義縣○○鄉○○村0鄰○○○村0號(法務部○○○○○○○)選任辯護人 陳偉倫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蕭煜銨

李驥超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葉禮榕律師被 告 余詩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被 告 陳彥綸

吳佳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187號、第13094號、第19099號),嗣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甄存孝犯如附表一、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共38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扣案之iPhone 8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沒收。

二、蕭煜銨犯如附表一編號6至8、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共32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至8、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三、李驥超犯如附表一、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共38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扣案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5千元及扣案之iPhone6S Plus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均沒收。

四、余詩吟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9、附表二編號1至21、29主文欄所示之罪,共28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9、附表二編號1至21、2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扣案之OPPO牌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五、陳彥綸犯如附表一、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共38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扣案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元沒收。

六、吳佳勲犯如附表一、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共38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甄存孝、蕭煜銨、李驥超、余詩吟、陳彥綸、吳佳勲、李茂端、黃邦毓、楊廷威、鄭甯(李茂端等4人,由本院另行審結)、林進富、黃智鴻、劉育昇、吳瑞軒(林進富等4人,由檢察官另行偵查)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至同年8月10日間,分別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其等之犯罪模式為: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社群刊登「玩遊戲可以拿到高薪工作」等虛假求職廣告,藉詞面試與他人相約見面,並要求他人交付金融帳戶或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供作收取詐欺款項使用,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將人頭帳戶提供者(下稱車主)拘禁在特定處所,避免其等報警、掛失帳戶而致資金移轉方式失敗,以確保各該金融帳戶供「水房」使用無虞。本案拘禁車主之處所,包含位在基隆市、桃園市之旅館、基隆市○○區○○路000號附近民宅(下稱A點)及桃園市○○區○○○街000號23樓之3「馬可波羅」社區(下稱B點)。在旅館及A點之期間,乃由蕭煜銨、鄭甯、李茂端、余詩吟、黃邦毓負責看管車主,並確認車主提供之金融帳戶得以使用後(俗稱驗車),偕同其等至金融機構臨櫃設定約定轉帳帳戶,再由余詩吟、李茂端、黃邦毓或蕭煜銨駕駛租用之iRent小客車,分別將車主載送至B點附近,嗣由甄存孝、吳瑞軒、吳佳勳出面接應,將車主帶往B點,由甄存孝、吳瑞軒在場負責指揮,吳佳勳、楊廷威、陳彥綸、李驥超則負責看管車主、照料其等日常起居、採買伙食,使車主不得自由離去,而繼續限制其等之行動自由。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房人員,即於車主遭拘禁期間,利用其等提供之金融帳戶收取詐欺款項,並由本案詐欺集團水房成員,將詐欺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層轉至其他金融帳戶,藉此方式掩飾、隱匿加重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謀議既定,甄存孝、蕭煜銨、李驥超、余詩吟、陳彥綸、吳佳勲、李茂端、黃邦毓、楊廷威、鄭甯、林進富、黃智鴻、劉育昇、吳瑞軒即分別為以下所載犯行。

㈠甄存孝、吳瑞軒、楊廷威、李驥超、陳彥綸、吳佳勲、余詩

吟、李茂端、黃邦毓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社群平台刊登上開虛假求職廣告,向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范力允(原名:范力允)、陳國峰佯以求職面試相約見面,其等遂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時間抵達指定地點,余詩吟、李茂端並隨即取走其等之手機及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金融帳戶(包含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要求其等配合辦理,再由余詩吟、李茂端、黃邦毓負責看管范力允、陳國峰,令其等不得離開位在基隆市○○區○○路00號6至9樓之大華飯店及A點,嗣由黃邦毓駕車將范力允、陳國峰載送至B點交由甄存孝、吳瑞軒、楊廷威、李驥超、陳彥綸、吳佳勲繼續限制其等之行動自由。而甄存孝、吳瑞軒、楊廷威、李驥超、陳彥綸、吳佳勲、余詩吟、李茂端、黃邦毓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范力允、陳國峰遭拘禁期間,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向附表四編號1之杜昌隆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范力允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並旋即由本案詐欺集團水房成員將各該款項轉匯至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黃宇翊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再遞行層轉至其他金融帳戶,經不詳車手持提款卡將款項提領一空,因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及金額、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四)。

㈡甄存孝、吳瑞軒、楊廷威、李驥超、陳彥綸、吳佳勲、余詩

吟、李茂端、黃邦毓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社群平台刊登上開虛假求職廣告,向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盧建廷佯以求職面試相約見面,其遂於附表三編號3所示時間抵達指定地點,余詩吟、李茂端並隨即取走其手機及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金融帳戶(包含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要求其配合辦理,再由余詩吟、李茂端、黃邦毓負責看管盧建廷,令其不得離開A點,嗣由黃邦毓將盧建廷載送至B點交由甄存孝、吳瑞軒、楊廷威、李驥超、陳彥綸、吳佳勲繼續限制其等之行動自由。而甄存孝、吳瑞軒、楊廷威、李驥超、陳彥綸、吳佳勲、余詩吟、李茂端、黃邦毓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盧建廷遭拘禁期間,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向附表四編號2至8之蔡欣怡、莊筱蓁、童瓊月、陳文宗、陳湘縈、林思汝、蘇映儀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盧建廷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並旋即由本案詐欺集團水房成員將各該款項轉匯至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黃宇翊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及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再遞行層轉至其他金融帳戶,經不詳車手持提款卡將款項提領一空,因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及金額、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四)。

㈢甄存孝、吳瑞軒、楊廷威、李驥超、陳彥綸、吳佳勲、余詩

吟、李茂端、黃邦毓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社群平台刊登上開虛假求職廣告,向附表三編號4、5所示之黃煒晟、邱敏豪佯以求職面試相約見面,其等遂於附表三編號4、5所示時間抵達指定地點,余詩吟、李茂端並隨即取走其等之手機及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之金融帳戶(包含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要求其等配合辦理,再由余詩吟、李茂端、黃邦毓負責看管黃煒晟、邱敏豪,令其等不得離開A點,嗣由黃邦毓將黃煒晟、邱敏豪載送至B點交由甄存孝、吳瑞軒、楊廷威、李驥超、陳彥綸、吳佳勲繼續限制其等之行動自由。而甄存孝、吳瑞軒、楊廷威、李驥超、陳彥綸、吳佳勲、余詩吟、李茂端、黃邦毓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黃煒晟、邱敏豪遭拘禁期間,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向附表四編號2之蔡欣怡、編號4之童瓊月、編號6之陳湘縈、編號9至21之楊麗華、翁淑娟、陳嘉雯、楊懿範、林脩閔、蘇晏慧、鄒進昌、宋芳綺、吳明賜、宋美珍、朱遊彬、陳沛蓉、許雅茹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黃煒晟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邱敏豪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並旋即由本案詐欺集團水房成員將各該款項轉匯至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黃宇翊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及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再遞行層轉至其他金融帳戶,經不詳車手持提款卡將款項提領一空,因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及金額、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四)。

㈣甄存孝、吳瑞軒、楊廷威、李驥超、陳彥綸、吳佳勲、蕭煜

銨、鄭甯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社群平台刊登上開虛假求職廣告,向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陳婕羚佯以求職面試相約見面,其遂於附表三編號6所示時間抵達基隆市某處,又隨即被不詳之人帶往位在基隆市○○區○○路00號之基隆東岸之星精品旅店、位在基隆市○○區○○路000號之北都大飯店等處及A點,並由蕭煜銨取走其手機及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金融帳戶(包含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要求其配合辦理,再由蕭煜銨、鄭甯負責看管陳婕羚,令其不得離開上開旅館及A點,嗣由蕭煜銨將陳婕羚載送至B點交由甄存孝、吳瑞軒、楊廷威、李驥超、陳彥綸、吳佳勲繼續限制其行動自由。而甄存孝、吳瑞軒、楊廷威、李驥超、陳彥綸、吳佳勲、蕭煜銨、鄭甯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陳婕羚遭拘禁期間,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向附表四編號22至26之釧雲麗、林辛樺、陳皇君、陳秀溶、許良甄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 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陳婕羚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旋即由本案詐欺集團水房成員將各該款項層層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經不詳車手持提款卡將款項提領一空,因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及金額、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四)。

㈤甄存孝、吳瑞軒、楊廷威、李驥超、陳彥綸、吳佳勲、蕭煜

銨、黃智鴻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社群平台刊登上開虛假求職廣告,向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楊倢文佯以求職面試相約見面,其遂於附表三編號7所示時間抵達基隆市某處,再經不詳之人載至A點,並由黃智鴻取走其手機及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金融帳戶(包含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要求其配合辦理,再由蕭煜銨負責看管楊倢文,令其不得離開A點,嗣由黃智鴻將楊倢文載送至B點交由甄存孝、吳瑞軒、楊廷威、李驥超、陳彥綸、吳佳勲繼續限制其行動自由。而甄存孝、吳瑞軒、楊廷威、李驥超、陳彥綸、吳佳勲、蕭煜銨、黃智鴻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楊倢文遭拘禁期間,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向附表四編號2之蔡欣怡、編號11之陳嘉雯、編號12之楊懿範、編號27之蕭遊騰富、編號28之劉子羽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楊倢文名下土地銀行、京城商業銀行帳戶,並旋即由本案詐欺集團水房成員將各該款項轉匯至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黃宇翊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再遞行層轉至其他金融帳戶,經不詳車手持提款卡將款項提領一空,因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及金額、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四)。

㈥甄存孝、吳瑞軒、楊廷威、李驥超、陳彥綸、吳佳勲、蕭煜

銨、黃智鴻、劉育昇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社群平台刊登上開虛假求職廣告,向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黃宇翊佯以求職面試相約見面,其遂於附表三編號8所示時間抵達位在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之花漾旅館,再經不詳之人帶往位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伯爵旅館,嗣又被載至A點,並由蕭煜銨取走其手機及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金融帳戶(包含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要求其配合辦理,再由蕭煜銨、劉育昇、黃智鴻負責看管黃宇翊,令其不得離開上開旅館及A點,嗣由黃智鴻將黃宇翊載送至B點交由甄存孝、吳瑞軒、楊廷威、李驥超、陳彥綸、吳佳勲繼續限制其行動自由。而甄存孝、吳瑞軒、楊廷威、李驥超、陳彥綸、吳佳勲、蕭煜銨、黃智鴻、劉育昇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黃宇翊遭拘禁期間,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向附表四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范力允、陳國峰、盧建廷、黃煒晟、邱敏豪、陳婕羚、楊倢文名下之金融帳戶,並旋即由本案詐欺集團水房成員將各該款項轉匯至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黃宇翊名下第一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再遞行層轉至其他金融帳戶,經不詳車手持提款卡將款項提領一空,因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及金額、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四)。

㈦甄存孝、吳瑞軒、楊廷威、李驥超、陳彥綸、吳佳勲、余詩

吟、李茂端、黃智鴻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社群平台刊登上開虛假求職廣告,向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宋長軒佯以求職面試相約見面,其遂於附表三編號9所示時間抵達A點,並由黃智鴻取走其手機及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金融帳戶(包含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要求其配合辦理,再由余詩吟、李茂端、黃智鴻負責看管宋長軒,令其不得離開A點,嗣由余詩吟、李茂端將宋長軒載送至B點交由甄存孝、吳瑞軒、楊廷威、李驥超、陳彥綸、吳佳勲繼續限制其行動自由。而甄存孝、吳瑞軒、楊廷威、李驥超、陳彥綸、吳佳勲、余詩吟、李茂端、黃智鴻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宋長軒遭拘禁期間,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向附表四編號29之劉佩欣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宋長軒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並旋即由本案詐欺集團水房成員將各該款項層層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經不詳車手持提款卡將款項提領一空,因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及金額、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四)。

㈧嗣如附表三所示之人因不堪遭拘禁喪失自由,曾嘗試以奪門

衝出及點火燃燒浴室裝潢產生煙霧引發警報方式脫逃,惟未脫逃成功,反遭甄存孝持槍械、球棒作勢傷人或播放毆打傷人影片威脅嚇阻,最終係由黃宇翊自B點之窗戶脫逃向鄰居求救報警,始悉上情。

二、本件證據除補充如下所述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被告甄存孝、蕭煜銨、李驥超、余詩吟、陳彥綸、吳佳勲(

下未分稱時,合稱被告6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36至137頁、第156頁、第210頁、第220頁、第245至247頁、本院卷四第50頁、本院卷五第112頁、第268頁)。

㈡如附表三、附表四「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於被告6人行為後,相關法律業經修正,茲說明如下。

⒈私行拘禁罪部分

被告6人本案行為後,刑法第302條之1規定已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修正後該條規定,乃就刑法第302條之基本構成要件,增定「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等5款加重事由,並提高法定刑度,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對被告6人較為有利,本案應適用被告6人行為時即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⑴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訂公布,並於同年0

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並未變更刑法第339條之4之構成要件及刑度,而係增訂相關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00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符合各該條之加重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適用之餘地。

⑵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前揭公布施行後,其中第47條新增

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然該減刑事由須以被告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如有犯罪所得,尚須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為要件,被告甄存孝、蕭煜銨、李驥超、余詩吟、陳彥綸於偵查中均明確表示否認詐欺罪之主觀犯意(見112偵57531卷第170頁),僅符合「審判中自白」之情形,而被告吳佳勲雖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上開犯行,然其迄未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是被告6人均無此減刑事由之適用。

⒊洗錢防制法部分⑴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

月0日生效施行,本次修正係將洗錢行為之定義酌作文字修正,並擴張洗錢行為之處罰範圍,然被告6人本案所為,無論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前、後,均屬同法所定之洗錢行為,不生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

月0日生效施行,本次修正係將原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移列,並將犯洗錢罪且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之法定刑,關於有期徒刑部分由「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之科刑上限規定。

⑶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前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

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該條項嗣於113年7月31日再次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此2次修正,除將原第16條第2項規定移列至第23條第3項外,並均限縮自白減刑事由之適用範圍。就該刑罰減輕事由規定之歷次修正以觀,被告於偵查中及審理中是否均有自白、是否有繳回其犯罪所得,涉及被告得否減輕其刑之認定,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規定僅以被告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足,112年6月14日修正後則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更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須繳回犯罪所得始得減輕其刑。

⑷被告6人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被告甄存

孝、蕭煜銨、李驥超、余詩吟、陳彥綸迄至審理中始自白上開犯行,被告吳佳勲雖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上開犯行,然迄未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是被告6人均僅符合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定減刑事由,依上開說明,經綜合比較新舊法罪刑相關規定,本案被告6人適用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規定,處斷刑範圍應為有期徒刑1月至6年11月,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6月至5年,自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較為有利。

㈡罪名及罪數⒈罪名⑴依被告6人所供承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分工態樣、如附

表三所示告訴人遭拘禁之情節、如附表四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之模式等事證綜合觀察,可知本案詐欺集團分工精細、組織綿密,分別由不同成員負責招募人頭帳戶、看管車主、擔任詐欺機房、水房、取款車手等角色,足認本案詐欺集團係以向他人詐取財物為目的,透過通訊軟體相互聯繫、指揮,以取得不法款項,自須投入相當之成本、時間,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核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牟利性或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又被告6人於本案繫屬前,均無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而經檢察官起訴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附表四編號10所示告訴人翁淑娟係本案各該被害人中最先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詐之人,為被告6人所參與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此部分自應一併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⑵附表三部分

核被告甄存孝、李驥超、陳彥綸、吳佳勲就附表三所為;被告蕭煜銨就附表三編號6至8所為;被告余詩吟就附表三編號1至5、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被告甄存孝於遂行私行拘禁犯罪之過程中,分別對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施以恫嚇、脅迫言詞,僅為私行拘禁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

⑶附表四部分

核被告甄存孝、蕭煜銨、李驥超、陳彥綸、吳佳勲就附表四所為;被告余詩吟就附表四編號1至21、29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均僅附表四編號10部分)、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⑷被告6人與同案被告李茂端、黃邦毓、楊廷威、鄭甯及共犯林

進富、黃智鴻、劉育昇、吳瑞軒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其等所參與之上開各次犯行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⒉罪數⑴被告6人上開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均僅附表四編號10部分)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行為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⑵被告6人本案所犯私行拘禁罪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間,

雖具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然私行拘禁與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態樣明顯有別,在時間、空間上均可明確切割,且此二罪名之保護法益截然不同,構成要件行為本質上亦無手段目的之必然關連,自應予以分論併罰,始能充分評價二罪之不法內涵,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應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尚有未洽,然本院業於審理時告知此部分罪數變更(見本院卷五第236頁),足使被告6人及辯護人有實質答辯之機會,無礙其等防禦權之行使,自得由本院依法認定罪數。

⑶又被告6人所為各次私行拘禁、詐欺取財犯行,分別均係侵害

不同被害人之自由法益、財產法益,其等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被告甄存孝、李驥超、陳彥綸、吳佳勲均共38罪;被告蕭煜銨共32罪;被告余詩吟共28罪)。

㈢刑罰減輕事由

被告李驥超之辯護人固另為其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然刑法第59條之規定,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行為人之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是否獲利及獲利多寡、素行是否良好、犯後態度是否良善、生活狀況等,原則上僅屬刑法第57條所規定,得於法定刑內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本院衡酌被告李驥超雖年紀尚輕,然其僅為牟取不法利益,即率爾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共同遂行私行拘禁、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對於他人之人身自由、財產安全置若罔聞,其犯罪動機並無值得同情之處,且此類犯行對檢警偵查效能造成相當程度之不利影響,更使現代社會交易秩序動盪不安,參以如附表三所示之人受拘禁之期間久暫、如附表四所示之人遭詐金額,本案犯行客觀所生危害顯非輕微,由被告李驥超所犯罪名之法定刑度評價本案犯罪情節,實未見有何特殊之原因或環境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客觀上無情輕法重之憾,要與刑法第59條適用要件不符。

㈣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6人均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竟貪圖不法報酬,罔顧當今社會詐欺犯罪橫行,危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經濟金融秩序甚鉅,率爾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犯行,更以「控車」之限制人身自由手段,藉此確保水房成員得以順利層轉金流,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坐享詐欺犯罪所得,且致不法金流難以查緝,所為應予非難,考量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如附表三所示之人遭拘禁之態樣及期間、如附表四所示之人所受財產損害程度,以及被告6人均尚非實際謀劃整體犯罪之人,然被告甄存孝係在拘禁現場指揮調動人力、居中聯繫,相對接近本案詐欺集團核心,被告蕭煜銨、余詩吟負責載送車主並向其等收取手機及金融帳戶相關物品,被告李驥超、陳彥綸、吳佳勲則係負責照料車主之日常起居、採買伙食,衡諸其等上開各該行為對於法益侵害之貢獻程度,兼衡被告蕭煜銨、吳佳勲均有詐欺前科,被告甄存孝、李驥超、余詩吟、陳彥綸均無同類前科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以及被告6人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五第115至116頁、第270至271頁),暨被告吳佳勲犯後始終坦承不諱,被告甄存孝、蕭煜銨、李驥超、余詩吟、陳彥綸迄至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終能坦認犯行,惟均迄未賠償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另衡酌被告6人違犯本案各次犯行之間隔接近,犯罪手段及情節相類,並參以其等所違犯不同性質各罪之關連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為整體綜合評價,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至6項所示。

四、沒收之說明㈠被告李驥超、陳彥綸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分別實際獲取3萬5,00

0元、3萬元之報酬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17頁、第118頁),核屬本案犯罪所得,業據其等自動繳回而經扣案,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五第131頁、第133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吳佳勲於偵查中供稱其因本案亦有實際取得2萬元之報酬(見偵12187卷九第149頁),此部分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㈡扣案之iPhone 8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iPhone 6

S Plus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OPPO牌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分別係供被告甄存孝、李驥超、余詩吟與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相互聯繫使用等語,業據其等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五第111頁、第267頁),核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被告6人所有之其餘扣案物,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與其等本案犯行有關,亦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弘捷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柏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伊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附表一(私行拘禁部分):

編號 對應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三編號1 告訴人范力允 甄存孝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10月。 李驥超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7月。 余詩吟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8月。 陳彥綸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7月。 吳佳勲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7月。 2 附表三編號2 告訴人陳國峰 甄存孝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10月。 李驥超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7月。 余詩吟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8月。 陳彥綸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7月。 吳佳勲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7月。 3 附表三編號3 告訴人盧建廷 甄存孝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10月。 李驥超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7月。 余詩吟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8月。 陳彥綸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7月。 吳佳勲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7月。 4 附表三編號4 告訴人黃煒晟 甄存孝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10月。 李驥超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7月。 余詩吟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8月。 陳彥綸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7月。 吳佳勲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7月。 5 附表三編號5 告訴人邱敏豪 甄存孝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10月。 李驥超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7月。 余詩吟共同犯私行拘禁罪,有期徒刑8月。 陳彥綸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7月。 吳佳勲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7月。 6 附表三編號6 告訴人陳婕羚 甄存孝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11月。 蕭煜銨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9月。 李驥超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8月。 陳彥綸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8月。 吳佳勲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8月。 7 附表三編號7 告訴人楊倢文 甄存孝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11月。 蕭煜銨共同犯私行拘禁罪,各處有期徒刑9月。 李驥超共同犯私行拘禁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 陳彥綸共同犯私行拘禁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 吳佳勲共同犯私行拘禁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 8 附表三編號8 告訴人黃宇翊 甄存孝共同犯私行拘禁罪,各處有期徒刑11月。 蕭煜銨共同犯私行拘禁罪,各處有期徒刑9月。 李驥超共同犯私行拘禁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 陳彥綸共同犯私行拘禁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 吳佳勲共同犯私行拘禁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 9 附表三編號9 告訴人宋長軒 甄存孝共同犯私行拘禁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 李驥超共同犯私行拘禁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 余詩吟共同犯私行拘禁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 陳彥綸共同犯私行拘禁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 吳佳勲共同犯私行拘禁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附表二(詐欺取財部分):

編號 對應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四編號1 告訴人杜昌隆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余詩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2 附表四編號2 被害人蔡欣怡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余詩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3 附表四編號3 告訴人莊筱蓁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余詩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4 附表四編號4 告訴人童瓊月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余詩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5 附表四編號5 告訴人陳文宗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余詩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6 附表四編號6 告訴人陳湘縈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余詩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7 附表四編號7 被害人林思汝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余詩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8 附表四編號8 告訴人蘇映儀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9月。 余詩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9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9月。 9 附表四編號9 被害人楊麗華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余詩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0 附表四編號10 告訴人翁淑娟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余詩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 附表四編號11 被害人陳嘉雯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余詩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2 附表四編號12 告訴人楊懿範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余詩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13 附表四編號13 告訴人林脩閔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余詩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4 附表四編號14 告訴人蘇晏慧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余詩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5 附表四編號15 被害人鄒進昌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 余詩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 16 附表四編號16 被害人宋芳綺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余詩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7 附表四編號17 告訴人吳明賜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余詩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8 附表四編號18 被害人宋美珍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余詩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9 附表四編號19 告訴人朱遊彬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余詩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20 附表四編號20 告訴人陳沛蓉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余詩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1 附表四編號21 告訴人許雅茹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余詩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2 附表四編號22 告訴人釧雲麗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3 附表四編號23 被害人林辛樺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4 附表四編號24 被害人陳皇君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5 附表四編號25 告訴人陳秀溶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6 附表四編號26 告訴人許良甄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7 附表四編號27 告訴人蕭游騰富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8 附表四編號28 告訴人劉子羽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9 附表四編號29 告訴人劉佩欣 甄存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蕭煜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李驥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余詩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陳彥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吳佳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附表三(私行拘禁被害人部分;日期均為民國):

編號 被害人 受拘禁時間 受拘禁地點 交付金融帳戶 卷證出處 1 范力允 (原名胡凱傑) 111年8月11日至同年月15日 基隆市○○區○○路000號附近民宅(下稱A點)、大華飯店、國都飯店、桃園市○○區○○○街000號23樓之3「馬可波羅」社區(下稱B點)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范力允合庫帳戶) ⒈范力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他9905卷一,第37至41頁、第42至53頁、111他9905卷五,第5至14頁)。 ⒉范力允合庫帳戶基本資料、資金往來明細表(他9905卷六第7至9頁、原金訴卷二第289至298頁) ⒊范力允合庫帳戶金流一覽表(他9905卷五第261頁)。 ⒋范力允111/08/1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9905卷一,第54至59頁) ⒌范力允111/08/2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9905卷一,第60至65頁) ⒍范力允失蹤人口系統至至資料報表(他9905卷一,第159頁)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無詐欺金流) 2 陳國峰 111年8月11日至同年月15日 A點、大華飯店、國都飯店、B點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無詐欺金流) ⒈陳國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他9905卷一第67至71頁、第72至83頁、他9905卷五第17至25頁) ⒉陳國峰111/08/1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9905卷一,第84至89頁) ⒊陳國峰111/08/2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9905卷一,第90至95頁) ⒋陳國峰通聯紀錄查詢表暨通聯記錄(本院卷二,第183至188頁)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無詐欺金流) 台新商業銀行帳戶(無詐欺金流) 3 盧建廷 111年8月9日至同年月15日 A點、B點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盧建廷中信末五碼12008帳戶) ⒈盧建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他9905卷一第197至201頁、第202至215頁、他9905卷五第37至40頁) ⒉盧建廷中信末五碼12008帳戶交易明細表(他9905卷一第397至401頁、本院卷二第229至265頁) ⒊盧建廷中信末五碼46475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卷二第267至268頁) ⒋盧建廷中信末五碼12008帳戶金流一覽表(他9905卷五第263至264頁) ⒌盧建廷111/08/1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9905卷一第216至221頁) ⒍盧建廷 111/09/1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9905卷一第222至228頁) ⒎盧建廷失蹤人口系統至資料報表(他9905卷一第402頁) ⒏盧建廷警方幫助詐欺附表(偵19099卷一第45至46頁) ⒐盧建廷通聯紀錄查詢表暨通聯記錄(本院卷二第213至224頁)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盧建廷中信末五碼46475帳戶) 4 黃煒晟 111年8月5日至同年月15日 A點、享住旅店、B點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煒晟玉山帳戶) ⒈黃煒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他9905卷二第3至7頁、第8至18頁、他9905卷五第77至87頁) ⒉黃煒晟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卷二第299至301頁) ⒊黃煒晟玉山帳戶金流一覽表(他9905卷五第265頁) ⒋黃煒晟111/08/1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9905卷二第19至24頁) ⒌黃煒晟111/09/2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9905卷二第25至31頁) ⒍黃煒晟失蹤人口系統至至資料報表(偵12187卷一第140頁) ⒎黃煒晟警方幫助詐欺附表(偵19099卷一第47至48頁) ⒏黃煒晟通聯紀錄查詢表暨通聯記錄(本院卷二第175至181頁) 5 邱敏豪 111年8月5日至同年月15日 A點、享住旅店、B點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敏豪中信帳戶) ⒈邱敏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他9905卷二第41至46頁、第47至60頁、他9905卷五第43至47頁) ⒉邱敏豪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卷二第269至286頁) ⒊邱敏豪中信帳戶金流一覽表(他9905卷五第267至270頁) ⒋邱敏豪111/08/1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9905卷二第61至68頁) ⒌邱敏豪111/09/2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9905卷二第67至73頁) ⒍邱敏豪警方幫助詐欺附表(偵19099卷一第49至51頁) ⒎通聯紀錄查詢表暨通聯記錄(本院卷二第189至193頁) 6 陳婕羚 111年7月24日至同年8月15日 基隆東岸之星、北都大飯店、九份琚九屋民宿、桃園蓮園旅館、B點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無詐欺金流) ⒈陳婕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他9905卷三第5至11頁、第12至19頁、他9905卷五第51至56頁、他9905卷四第331至333頁) ⒉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12至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婕羚國泰帳戶金流一覽表(他9905卷五第271至276頁) ⒊陳婕羚111/08/1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9905卷三第20至25頁) ⒋陳婕羚111/08/2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9905卷三第26至31頁) ⒌陳婕羚112/01/1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9905卷四第334至339頁) ⒍陳婕羚失蹤人口系統至至資料報表(偵12187卷一第141頁) ⒎陳婕羚警方幫助詐欺附表(偵19099卷一第53至54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無詐欺金流) 台新商業銀行帳戶(無詐欺金流)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婕羚國泰帳戶) 7 楊倢文 111年7月28日至同年8月15日 A點、伯爵旅館、B點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倢文土地銀行帳戶) ⒈楊倢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他9905卷三第157至161頁、第162至174頁、他9905卷五第239至244頁) ⒉楊倢文土地銀行交易明細表(他9905卷三第275至276頁) ⒊楊倢文京城銀行交易明細表(他9905卷三第274頁) ⒋楊倢文京城銀行、楊倢文土地銀行金流一覽表(他9905卷五第277至278頁) ⒌楊倢文111/08/1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9905卷三第175至181頁) ⒍楊倢文111/08/3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9905卷三第183至188頁) ⒎楊倢文失蹤人口系統至至資料報表(他9905卷三第277頁) ⒏楊倢文警方幫助詐欺附表(偵19099卷一第55至56頁 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倢文京城銀行帳戶) 8 黃宇翊 111年7月30日至同年8月15日 花漾旅館、伯爵旅館、A點、B點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7-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宇翊一銀帳戶) ⒈黃宇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他9905卷三第279至283頁、第284至299頁、他9905卷五第29至34頁) ⒉黃宇翊111/08/1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9905卷三第301至306頁) ⒊黃宇翊111/09/0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9905卷三第307至312頁) ⒋黃宇翊一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於111年8月1日至111年8月15日資金往來明細表(他9905卷六第11至14頁) ⒌黃宇翊玉山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於111年8月8日至111年8月16日資金往來明細表(他9905卷六第99至101頁)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無詐欺金流) 玉山商業銀行808-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宇翊玉山帳戶) 9 宋長軒 111年8月8日至同年月15日 A點、B點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宋長軒中信帳戶) ⒈黃宇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111他9905卷四第3至7頁、第355至366頁、他9905卷五第59至63頁) ⒉宋長軒111/08/1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1他9905卷四第8至13頁) ⒊宋長軒112/01/1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1他9905卷四第367至372頁) ⒋宋長軒中信帳戶金流一覽表(111他9905卷五第279頁) ⒌宋長軒警方幫助詐欺附表(112偵19099卷一第57頁) ⒍宋長軒通聯紀錄查詢表暨通聯記錄(112本院卷二第195至212頁) ⒎宋長軒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112本院卷二第287至288頁)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無詐欺金流)

附表四(詐欺取財被害人部分;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卷證出處 1 杜昌隆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8月9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杜昌隆提供一投資群組,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杜昌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5日10時3分許 130萬元 范力允合庫帳戶 ⒈告訴人杜昌隆於警詢之陳述(他9905卷二第97至10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9905卷一第156至158頁) 2 蔡欣怡 (未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14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蔡欣怡提供一投資群組,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蔡欣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㈠111年8月11日9時21分許 ㈡同日9時29分許 ㈢同日9時38分許 ㈣同日9時57分許 ㈤同日10時1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同日10時許,應予更正) ㈠1萬元 ㈡1萬元 ㈢1萬元 ㈣1萬元 ㈤1萬元 盧建廷中信末五碼12008帳戶 ⒈蔡欣怡於警詢之陳述(他9905卷一第229至231頁) 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9905卷一第265頁、第284頁、第295至296頁、第309至310頁) 111年8月9日10時1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1年9月9日10時13分許,應予更正) 5萬元 黃煒晟玉山帳戶 111年8月10日12時44分許 2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10萬元,應予更正) 邱敏豪中信帳戶 ㈠111年8月4日10時31分許 ㈡同日10時47分許 ㈢同日11時9分許 ㈣同日11時40分許 ㈠5萬元 ㈡5萬元 ㈢1萬元(起訴書誤載為5萬元,應予更正) ㈣5萬元 楊倢文土地銀行帳戶 3 莊筱蓁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15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莊筱蓁提供一投資群組,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莊筱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1日9時21分許 2萬元 盧建廷中信末五碼12008帳戶 ⒈莊筱蓁於警詢之陳述(他9905卷一第233至235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9905卷一第266頁、第285至286頁、第297至298頁、第311至312頁) ⒊莊筱蓁網路轉帳明細截圖(他9905卷一第320至321頁) 4 童瓊月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7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童瓊月提供一投資群組,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童瓊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1日9時55分許 10萬元 盧建廷中信末五碼12008帳戶 ⒈童瓊月於警詢之陳述(他9905卷一第237至240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9905卷一第287頁、第299至300頁、第313頁) ㈠111年8月9日12時50分許 ㈡同日13時2分許 ㈠10萬元 ㈡10萬元 黃煒晟玉山帳戶 ㈠111年8月8日9時45分許 ㈡同日10時許 ㈠10萬元 ㈡10萬元 邱敏豪中信帳戶 5 陳文宗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11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陳文宗提供一投資群組,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陳文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1日11時20分許 24萬8460元 盧建廷中信末五碼12008帳戶 ⒈陳文宗於警詢之陳述(他9905卷一第241至243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9905卷一第288至289頁、第301至302頁、第314頁) ⒊陳文宗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他9905卷一第322至327頁) ⒋陳文宗陳報狀及檢附通訊軟體對話截圖9張(他9905卷一第328至331頁) 6 陳湘縈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7月4日15時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誤載為111年7月12日,應予更正),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陳湘縈提供一投資群組,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云云,致陳湘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1日12時27分許 20萬元 盧建廷中信末五碼12008帳戶 ⒈陳湘縈於警詢之陳述(他9905卷一第245至249頁、第250至252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9905卷一,第290頁、第303頁、第315頁) ⒊陳湘縈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網路轉帳明細截圖(他9905卷一第332至337頁) ⒋陳湘縈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7張(9905卷一第338至354頁) ㈠111年8月8日9時7分許 ㈡111年8月8日9時10分許 ㈢111年8月8日9時51分許 ㈣111年8月8日9時52分許 ㈤111年8月10日10時16分許 ㈠5萬元 ㈡5萬元 ㈢5萬元 ㈣5萬元 ㈤60萬元 邱敏豪中信帳戶 7 林思汝 (未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7月28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林思汝提供一投資群組,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林思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㈠111年8月11日13時58分許 ㈡同日14時29分許 ㈠3萬1000元 ㈡3萬2000元 盧建廷中信末五碼12008帳戶 ⒈林思汝於警詢之陳述(他9905卷一第255至258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9905卷一第267頁、第291頁、第305至306頁、第316至317頁) ⒊林思汝存摺封面照片1張、網路轉帳明細5張(他9905卷一第355至357頁) ⒋林思汝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他9905卷一第358至385頁) 8 蘇映儀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8月3日9時許,使用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向蘇映儀佯稱:伊為檢察官,因蘇映儀涉及劉萬榮詐騙案,須配合清查財產云云,致蘇映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㈠111年8月13日8時50分許 ㈡111年8月13日9時6分許 ㈢111年8月14日9時許 ㈣111年8月14日9時7分許 ㈠10萬元 ㈡189萬8000元 ㈢10萬元 ㈣112萬2000元 盧建廷中信末五碼46475帳戶 ⒈蘇映儀於警詢之陳述(他9905卷一第259至262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9905卷一第293頁、第307至308頁、第318至319頁) ⒊蘇映儀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23張(他9905卷一第387頁、第391至395頁) ⒋蘇映儀網路轉帳明細4張、存摺封面影本2張(他9905卷一第387至389頁) 9 楊麗華 (未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12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楊麗華提供一投資群組,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楊麗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9日11時19分許 13萬元 黃煒晟玉山帳戶 ⒈楊麗華於警詢之陳述(他9905卷二第83至86頁) 10 翁淑娟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5月間,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翁淑娟提供一投資群組,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翁淑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8日9時3分許 11萬元 黃煒晟玉山帳戶 ⒈翁淑娟於警詢之陳述(他9905卷二第89至91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9905卷二第147頁) 11 陳嘉雯 (未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7月15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陳嘉雯提供一投資群組,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陳嘉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9日16時許 18萬元 黃煒晟玉山帳戶 ⒈陳嘉雯於警詢之陳述(111他9905卷二第93至94頁) ㈠111年8月4日10時52分許 ㈡同日10時53分許 ㈠5萬元 ㈡3萬3000元(起訴書誤載為5萬元,應予更正) 楊倢文土地銀行帳戶 12 楊懿範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7月28日13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楊懿範提供一投資群組,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楊懿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㈠111年8月8日9時34分許 ㈡111年8月10日11時20分許 ㈢111年8月10日13時8分許 ㈠90萬9000元 ㈡10萬1000元 ㈢20萬2000元 邱敏豪中信帳戶 ⒈楊懿範於警詢之陳述(他9905卷二第95至98頁) 111年8月4日11時許 39萬3900元 楊倢文土地銀行帳戶 13 林脩閔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8月4日(起訴書誤載為111年8月間,應予更正),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林脩閔提供一投資群組,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云云,致林脩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8日10時6分許 10萬元 邱敏豪中信帳戶 ⒈林脩閔於警詢之陳述(他9905卷二第101至102頁、本院卷三第75至78頁) 14 蘇晏慧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7月12日(起訴書誤載為111年7月間,應予更正),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蘇晏慧提供一投資群組,佯稱投資代幣即可獲利云云,致蘇晏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8日10時53分許 50萬元 邱敏豪中信帳戶 ⒈蘇晏慧於警詢之陳述(他9905卷二第105至110頁) 15 鄒進昌 (未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7月初(起訴書誤載為111年8月間,應予更正),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鄒進昌提供一投資群組,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鄒進昌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9日13時40分許 150萬元 邱敏豪中信帳戶 ⒈鄒進昌於警詢之陳述(他9905卷二第111至113頁、第114至115頁) 16 宋芳綺 (未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間,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宋芳綺提供一投資群組,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宋芳綺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9日14時4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11年8月9日14時37分許,應予更正) 30萬元 邱敏豪中信帳戶 ⒈宋芳綺於警詢之陳述(他9905卷二第117至118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警備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9905卷二第149至150頁) ⒊宋芳綺郵政匯款申請書(他9905卷二第151頁) 17 吳明賜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7月23日,使用社群網站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向吳明賜提供一投資群組,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云云,致吳明賜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0日12時15分許 3萬元 邱敏豪中信帳戶 ⒈吳明賜於警詢之陳述(他9905卷二第121至122頁) 18 宋美珍 (未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間,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宋美珍提供一投資群組,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云云,致宋美珍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0日12時25分許 50萬元 邱敏豪中信帳戶 ⒈宋美珍於警詢之陳述(他9905卷二第123至125頁) ⒉宋美珍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他9905卷二第127頁) 19 朱遊彬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22日(起訴書誤載為111年8月間,應予更正),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朱遊彬提供網址,佯稱投資上架商品即可獲利云云,致朱遊彬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1日12時59分許 106萬9300元 邱敏豪中信帳戶 ⒈朱遊彬於警詢之陳述(他9905卷二第129至132頁、第133至136頁;他9005卷三第85至91頁、本院卷三第85至91頁) 20 陳沛蓉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8月10日13時許,使用電話向陳沛蓉佯稱:伊為檢察官,因陳沛蓉涉及劉萬榮及劉淑芬詐騙案,須匯款公證云云(起訴書誤載為假投資真詐財,應予更正),致陳沛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㈠111年8月11日12時53分許 ㈡同日13時57分許 ㈠46萬2000元 ㈡25萬2000元 邱敏豪中信帳戶 ⒈陳沛蓉於警詢之陳述(他9905卷二第137至139頁) 21 許雅茹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8月11日9時3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1年8月11日9時許,應予更正),使用電話向許雅茹佯稱:伊為檢察官,因許雅茹帳戶有不明資金往來,須匯款至金管會云云,致許雅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㈠111年8月11日11時20分許 ㈡同日11時49分許 ㈠27萬元 ㈡11萬元 邱敏豪中信帳戶 ⒈許雅茹於警詢之陳述(他9905卷二第141至142頁) 22 釧雲麗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7月下旬,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釧雲麗提供電商網址,佯稱儲值並回傳客服可以得到優惠云云,致釧雲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㈠111年8月8日22時20分許 ㈡同日22時29分許 ㈢同日22時31分許 ㈠1萬元 ㈡5萬元 ㈢4萬元 陳婕羚國泰帳戶 ⒈釧雲麗於警詢之陳述(他9095卷三第33至42頁) 23 林辛樺 (未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30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林辛樺提供電商網址,佯稱儲值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林辛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9日16時40分許 5萬元 陳婕羚國泰帳戶 ⒈林辛樺於警詢之陳述(他9905卷三第43至44頁) 24 陳皇君 (未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8月2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陳皇君聯繫,佯稱幫忙協助母親於MOMO電商平台,儲值即可獲得消費卷云云,致陳皇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9日16時15分許 10萬元 陳婕羚國泰帳戶 ⒈陳皇君於警詢之陳述(他9905卷三第45至48頁) 25 陳秀溶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30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陳秀溶提供電商網址,佯稱儲值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陳秀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㈠111年8月9日17時32分許 ㈡同日17時33分許 ㈢同日19時48分許 ㈣同日19時49分許 ㈤同日19時50分許 ㈥同日19時50分許(起訴書漏在,應予補充) ㈠5萬元 ㈡5萬元 ㈢5萬元 ㈣5萬元 ㈤5萬元 ㈥5萬元(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陳婕羚國泰帳戶 ⒈陳秀溶於警詢之陳述(他9905卷三第51至53頁) 26 許良甄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7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許良甄提供電商網址,佯稱儲值即可得到回饋金云云,致許良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㈠111年8月8日14時15分許 ㈡同日14時17分許 ㈢同日14時18分許 ㈠7萬7500元 ㈡5萬元 ㈢1萬3500元 陳婕羚國泰帳戶 ⒈許良甄於警詢之陳述(他9905卷三第55至61頁) 27 蕭游騰富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5月2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蕭游騰富提供一投資網站,佯稱依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蕭游騰富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3日15時11分許 51萬元 楊倢文京城銀行帳戶 ⒈蕭游富騰於警詢之陳述(他9905卷三第193至196頁) 28 劉子羽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14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劉子羽提供一投資群組,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劉子羽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㈠111年8月4日10時34分許 ㈡同日10時36分許 ㈠10萬元 ㈡10萬元 楊倢文土地銀行帳戶 ⒈劉子羽於警詢之陳述(他9905卷三第203至207頁、第208至211頁、第212至214頁) 29 劉佩欣 (提告) 不詳之人於111年8月20日15時49分(起訴書誤載為111年8月20日15時許,應予更正),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劉佩欣聯繫,佯稱電商平台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劉佩欣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㈠111年8月20日16時35分許 ㈡同日16時36分許 ㈢同日16時37分許 ㈠9989元 ㈡9998元 ㈢9995元 宋長軒中信帳戶 ⒈劉佩欣於警詢之陳述(他9905卷三第15至16頁)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