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卿勇
陳俊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850號、第9952號、第23573號、第31062號、第31063號、第31064號、第3106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78號、111年度偵字第6703號、111年度偵字第9673號、111年度偵字第11003號、111年度偵字第18050號、111年度偵字第26997號、111年度偵字第29251號、111年度偵字第2942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386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王卿勇、陳俊男可預見隨意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有供詐騙者用於收受被害人匯款,製造金融斷點之可能,嗣王卿勇(起訴後死亡)於民國110年10月間某日將王卿雲(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第一銀行帳戶(下稱王卿雲第一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提供予陳嘉維使用。陳俊男(起訴後死亡)於110年間某日將其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兆豐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陳嘉維使用;陳俊男於111年2月26日前某時向不知情陳清泉取得其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提款卡、密碼提供予陳嘉維使用。嗣陳嘉維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一般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詐欺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其等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旋遭陳嘉維提領一空,嗣經附表一所示之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王卿勇、陳俊男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所明定。經查,本案被告王卿勇、陳俊男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案件繫屬本院後,被告王卿勇於112年8月22日死亡、陳俊男於112年4月20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附卷足憑(本院卷二第15、19頁),是被告王卿勇、陳俊男既均已死亡,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退併辦部分:查被告王卿勇、陳俊男均已死亡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已如前述,故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78號、111年度偵字第6703號、111年度偵字第9673號、111年度偵字第11003號、111年度偵字第18050號、111年度偵字第26997號、111年度偵字第29251號、111年度偵字第2942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386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移送併辦部分,均認被告王卿勇、陳俊男被訴移送併辦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案為同一案件,聲請併案審理,惟本案既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即無同一事實不可分之情況,自不得併予審理,應退回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法 官 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錫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附表一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民國)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蘇靖琪 110年11月16日某時許 看到蘇靖琪詢問他人販賣電子菸彈相關訊息後,以臉書帳號「Lle Leo」傳送私人訊息予蘇靖琪佯稱販賣電子菸菸彈等語,致蘇靖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6日0時47分 5,000元 廖承彥郵局帳戶 卷內查無使用廖承彥之門號。 2 許丕銘 110年11月16日某時許 以臉書帳號「Lle Leo」在二手精品賣(更正為:買)賣交流臉書社團內假意張貼販賣LV精品訊息,致許丕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11月16日4時12分 ⑵110年11月16日10時23分 ⑶110年11月16日15時50分 ⑴2萬7,000元 ⑵8,000元 ⑶4萬元 ⑴廖承彥郵局帳戶 ⑵廖承彥郵局帳戶 ⑶廖承彥郵局帳戶 卷內查無使用廖承彥之門號。 3 林立國 110年11月17日某時許 以臉書帳號「Lle Leo」在二手精品賣(更正為:買)賣交流臉書社團內假意張貼販賣鞋子訊息,致林立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11月17日23時08分 ⑵110年11月18日20時15分 ⑴4,700元 ⑵5,300元 ⑴廖承彥郵局帳戶 ⑵廖承彥郵局帳戶 使用廖承彥門號0000000000。 4 黃崇豪 110年11月18日某時許 在不詳臉書社團看到黃崇豪徵求電動麻將桌的貼文後,傳送Messenger私人訊息向黃崇豪佯稱:販售電動麻將桌等語,致黃崇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11月18日9時47分。 更正為48分(111年度偵字第31065號卷第58頁)。 ⑵110年11月18日9時49分。 ⑴1萬元 ⑵2,000元 ⑴廖承彥郵局帳戶 ⑵廖承彥郵局帳戶 卷內查無使用廖承彥之門號。 5 余俐葳 110年11月18日某時許 在臉書社團「全台二手精品賣賣交流」上看到余俐葳徵求飾品的貼文後,傳送Messenger私人訊息向黃崇豪佯稱:販售飾品等語,致余俐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11月19日12時。 更正為8時55分(111年度偵字第31065號第59頁)。 ⑵110年11月28日14時41分。 更正為14時42分(111年度偵字第31062號卷第89頁)。 ⑶110年11月30日12時。 更正為10時35分(111年度偵字第31062號卷第83頁)。 ⑴5,000元 ⑵6,000元 ⑶4,000元 ⑴廖承彥郵局帳戶 ⑵王卿雲第一銀行帳戶 ⑶陳俊男郵局帳戶 使用廖承彥門號0000000000。 6 林士涵 110年11月23日某時許 在臉書社團「全新二手交換買賣」上看到林士涵徵求電動麻將桌的貼文後,傳送Messenger私人訊息向林士涵佯稱:販售電動麻將桌等語,致林士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3日09時24分 5,000元 徐美燕名下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 使用廖承彥門號0000000000。 7 許睿彤 110年11月22日某時許 以臉書帳號「Lle Leo」在「二手iphone手機買賣專區」假意張貼販賣手機訊息,致許睿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更正為:臉書帳號「黃維」(他1885卷第77頁)。 ⑴110年11月24日21時19分 ⑵110年11月25日16時6分 ⑴3,000元 ⑵1萬2,000元 ⑴王卿雲第一銀行帳戶 ⑵王卿雲第一銀行帳戶 卷內查無使用廖承彥之門號。 8 鄭宇翔 110年11月25日某時許 在臉書社團「電動麻將桌買賣、維修、二手販賣」社團上看到鄭宇翔徵求電動麻將桌的貼文後,傳送Messenger私人訊息向鄭宇翔佯稱:販售電動麻將桌等語,致鄭宇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5日08時34分 4,000元 王卿雲第一銀行帳戶 卷內查無使用廖承彥之門號。 9 巫衣紾 110年11月28日某時許 以不詳方式登入臉書帳號「謝喬」在「二手精品買賣交流」社團假意張貼販賣包包訊息,並於110年11月29日13時32分許使用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登入臉書帳號「謝喬」傳送私人訊息予巫衣紾,及於不詳時間撥打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致電巫衣紾佯稱:販售包包等語,致巫衣紾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更正為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致電巫衣紾(111年度偵字第31065號卷第131頁) ⑴110年11月28日17時31分 ⑵10年11月28日17時39分 ⑶110年11月28日19時04分 ⑷110年11月28日23時55分 ⑸110年11月29日19時56分 ⑴3萬元 ⑵1萬元 ⑶2萬元 ⑷5,000元 ⑸5萬元 ⑴王卿雲第一銀行帳戶 ⑵王卿雲第一銀行帳戶 ⑶王卿雲第一銀行帳戶 ⑷王卿雲第一銀行帳戶 ⑸許睿彤名下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後陳嘉維再指示不知情之許瑞彤將前揭5萬元分次匯款與存款入陳嘉維指定之銀行帳戶) 使用廖承彥門號0000000000。 10 黃書誼 110年11月30日某時許 以臉書帳號「謝喬」在「全台二手精品買賣交流」社團假意張貼販賣精品包訊息,並撥打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致電黃書誼,佯稱:販售精品包等語,致黃書誼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11月30日20時32分 ⑵110年11月30日20時34分 ⑶110年12月1日13時33分 ⑴3萬元 ⑵2萬元 ⑶12萬元 ⑴林立國名下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後陳嘉維再指示不知情之林立國將前揭3萬元匯入陳嘉維指定之銀行帳戶) ⑵林立國名下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後陳嘉維再指示不知情之林立國將前揭2萬元匯入陳嘉維指定之銀行帳戶) ⑶陳俊男名下兆豐銀行帳戶 使用廖承彥門號0000000000。 11 丁嬿菁 110年12月2日某時許 以不詳方式登入臉書帳號「謝喬」在「二手精品買賣交流」社團假意張貼販賣包包訊息,由巫衣紾看到前揭訊息後轉告丁嬿菁,丁嬿菁委託巫衣紾與陳嘉維聯絡,期間陳嘉維復使用不詳手機門號上網登入臉書帳號「謝喬」傳送私人訊息予巫衣紾,及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手機門號致電巫衣紾佯稱:販售包包等語,由巫衣紾轉告丁嬿菁後,致丁嬿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日23時06分 3萬元 陳俊男名下兆豐銀行帳戶 卷內查無使用廖承彥之門號。 12 呂承恩 110年11月20日某時許 以不詳臉書帳號在不詳社團假意張貼販賣精品包訊息,致呂承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0日19時29分 8,000元 廖承彥郵局帳戶 卷內查無使用廖承彥之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