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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刑補字第 10 號刑事決定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112年度刑補字第10號補償請求人 廖志強上列補償請求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刑事補償,由原處分或撤回起訴機關,或為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第1條第5款、第6款裁判之機關管轄。又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刑事補償法第9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補償請求人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矚訴字第28號判決有罪後,補償請求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893號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爰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高等法院。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前段,決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

書記官 賴葵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事補償
裁判日期:2023-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