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5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建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另有明定。
三、扣案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物,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經核對上述卷內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鑑定書後,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均宣告沒收銷燬。
四、至於聲請人雖認附表三、四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為施用毒品之器具而聲請宣告沒收等等,但經查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檢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依法應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此部分主張,尚有誤會,一併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春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備註 1 海洛因1包(毛重2.4450公克,淨重1.3050公克,驗餘量1.0472公克) 1.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08月0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見毒偵字第6600號卷第157頁) 2.鑑驗用罄部分,已沒收,不宣告沒收銷燬。 3.毒品與包裝袋難以析離。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3.2008公克。淨重2.7928公克,驗餘量2.5373公克) 1.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08月0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見毒偵字第6600號卷第157頁) 2.鑑驗用罄部分,已沒收,不宣告沒收銷燬。 3.毒品與包裝袋難以析離。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1909公克。淨重0.0084公克,驗餘量0.0063公克) 1.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08月0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見毒偵字第6600號卷第157頁) 2.鑑驗用罄部分,已沒收,不宣告沒收銷燬。 3.毒品與包裝袋難以析離。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313公克,淨重0.0286公克,驗餘淨重0.0266公克) 1.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08月0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見毒偵字第6600號卷第159頁) 2.鑑驗用罄部分,已沒收,不宣告沒收銷燬。 3.毒品與包裝袋難以析離。 5 扣案殘留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 1.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08月0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見毒偵字第6600號卷第159頁) 2.鑑驗用罄部分,已沒收,不宣告沒收銷燬。 3.毒品與玻璃球吸食器難以析離。 6 扣案殘留之微量嗎啡、6-乙醯嗎啡之注射針筒1支。 12.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08月0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見毒偵字第6600號卷第159頁) 2.鑑驗用罄部分,已沒收,不宣告沒收銷燬。 3.毒品與注射針筒難以析離。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備註 1 扣案殘留之微量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468-3) (見毒偵字第3853號卷第173頁) 2.鑑驗用罄部分,已沒收,不宣告沒收銷燬。 3.毒品與注射針筒難以析離。 2 扣案殘留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468-4) (見毒偵字第3853號卷第175頁) 2.鑑驗用罄部分,已沒收,不宣告沒收銷燬。 3.毒品與玻璃球吸食器難以析離。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備註 1 扣案殘留微量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之磅秤1個。 1.經員警以之台塑生醫科技公司之煙毒檢驗包試劑初步鑑驗結果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見毒偵字第6610號卷第57頁) 2.鑑驗用罄部分,已沒收,不宣告沒收銷燬。 3.毒品與磅秤難以析離。附表四: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備註 1 扣案殘留之微量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個。 1.經員警以之尖端生醫科技公司之煙毒檢驗包試劑初步鑑驗結果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見毒偵字第6493號卷第55頁) 2.鑑驗用罄部分,已沒收,不宣告沒收銷燬。 3.毒品與包裝袋難以析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