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4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景泰
朱宥宇
張庭維
杜承恩
鄧郁正
許睿成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毀棄扣押物(112年度聲毒銷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毀棄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景泰等6人因涉嫌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491號案件偵辦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易生危險之扣押物,為兼顧保管處所之公共安全及被告之防禦權,爰聲請毀棄(聲請書誤載為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等語。
二、按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不便搬運或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景泰等6人因涉嫌製造第三級毒品,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2年度偵字第27491號、第38548號對被告黃景泰、朱宥宇、張庭維、杜承恩4人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048號案件審理中,有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之危害性化學品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見112年度聲毒銷字第3號卷第89頁),且具有如附表「危險性」欄所示之危害性,有物質安全資料表在卷可查(見同上卷第91至124頁);又附表所示之物目前存放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禮堂,該處所非專業化學品儲藏空間,無法符合化學品儲存安全須知所列儲存條件,且僅係以簡易塑膠桶而非穩定性較高之玻璃瓶裝保存,桶身有受內容物腐蝕及搬運破損之疑慮,恐致內容物外洩,影響出入人員之安全等情,有員警職務報告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同上卷第85至88頁),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易生危險之扣押物無誤。
㈢、本院審酌上情,認附表所示之物先予裁定毀棄,除可兼顧保管處所之公共安全,亦不致侵害被告等人之財產權。從而,檢察官上揭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性質 危險性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1 二甲亞碸 5桶 有機溶劑 為易燃液體,可造成呼吸道刺激、皮膚刺激、眼睛刺激等傷害 1 2 氫氧化鉀 2包 強鹼 為急毒性物質,可能腐蝕金屬,並造成嚴重皮膚灼傷和眼睛損傷等重傷害 2 3 鹽酸氣體鋼瓶 1瓶 強酸 為急毒性物質,極具腐蝕性、可造成致命的肺水腫、甚至可致死。引起灼傷,甚至失明等傷害 6 4 乙酸乙酯 1桶 有機溶劑 為高度易燃液體和蒸氣,會造成嚴重眼睛刺激,嚴重暴露會造成呼吸急促、頭痛、困倦及暈眩等抑制中央神經系統症狀等傷害 25 5 酒精 3桶 有機溶劑 為高度易燃液體和蒸氣,會造成嚴重眼睛刺激,吸入肺部可能引起肺炎等傷害 27 6 鹽酸 2瓶 強酸 為急毒性物質,極具腐蝕性、可造成致命的肺水腫、甚至可致死。引起灼傷,甚至失明等傷害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