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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單聲沒字第 1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7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仲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偽造千元紙鈔貳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仲華涉嫌行使偽造貨幣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2639、26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千元鈔票2張,經鑑定均係偽鈔,應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2639、26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千元鈔票2張,均係偽鈔,有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偽造之通用紙幣,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