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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單聲沒字第 1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8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朝盛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朝盛前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7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Stoker's

Long Cut Straight口嚼菸3罐係未經許可輸入之私菸,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739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11年10月7日確定,嗣緩起訴處分於112年10月6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而該案扣案之Stoker's Long Cu

t Straight口嚼菸3罐(共計36盎司),屬未經許可輸入之私菸,業據被告供承在案,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及涉案貨物照片5張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1、23、33至35頁),是前開口嚼菸3罐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自應予宣告沒收,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甄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1 Stoker's Long Cut Straight口嚼菸 3罐(共計36盎司)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