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8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大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聲沒字第1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Peace牌紙菸叁仟支、Winston牌紙菸壹仟支均沒收。
理 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且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Peace牌紙菸3,000支、Winston牌紙菸1,000支,均係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私菸,業據被告於臺北關詢問及地方檢察署偵查中供述明確,即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紙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