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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單聲沒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昌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罪案件(109年度偵字第364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情趣用品(飛機杯)壹個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公然陳列之猥褻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為刑法第235條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罪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64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扣案情趣用品(飛機杯)1個,為刑法第235條第3項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3-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