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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單聲沒字第 1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0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黎錠邦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2586、195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年度聲沒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黎錠邦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25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9年2月2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紅酒共300瓶,均係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而查獲之私酒,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黎錠邦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2586、195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9年2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紅酒共300瓶,屬被告未經許可輸入之酒類

,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案,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貨物照片等件在卷可憑,是該等物品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無訛,自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均予宣告沒收,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前段,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附表:

酒品名稱 數量 PLOUETFILS FRANCOIS紅酒 300瓶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3-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