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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單聲沒字第 1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2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PHUONG THI THAO(中文姓名:方氏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越南山竹鮮果實(淨重拾參公斤)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HUONG THI THAO涉嫌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18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越南山竹鮮果實(淨重13公斤),係禁止輸入之鮮果實,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擅自輸入越南山竹鮮果實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18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2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越南山竹鮮果實(淨重13公斤),係中央主管機關禁止輸入之檢疫物,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9年9月23日防檢竹植字第1091556911號函檢附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又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訂購並由其輸入等情,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核屬被告所有供其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