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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單聲沒字第 1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2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勝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勝慶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04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輸入如附表所示之物,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048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供被告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芝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不明植株 3KG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