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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單聲沒字第 1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宜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貨幣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宜益因涉犯行使偽造貨幣案件,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偽造之通用紙幣(聲請意旨認屬通用貨幣,應予更正),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0年度偵字第398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認係偽造乙節,亦有110年11月23日刑鑑字第1108022277號鑑定書存卷可憑(見偵卷第145頁),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係偽造之通用紙幣,是本案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甄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附表:扣案物 偽造之面額新臺幣壹仟元通用紙幣壹張(號碼:EQ805075ZH)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3-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