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琰騰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MEVIUS香菸共90包,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
3 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 項、第4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內容,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貨物採證照片、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各1 份附卷可查。而扣案菸品,屬未經許可輸入之菸類,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自應予宣告沒收,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 項、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刑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