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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單聲沒字第 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子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貳點貳壹柒壹公克、淨重壹點陸玖肆參公克)及其包裝袋壹只、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子豪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緝字第222號、第223號、第224號、第22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060號、第17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其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扣案毒品,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鑑定報告1紙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聲請裁定沒收並諭知銷燬;又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驗出第二級毒品成分,業據被告供述為其所有,且為其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簡子豪前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12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出所,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22號、第223號、第224號、第22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060號、第17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佐。而被告於民國110 年8月4日為警查獲及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毛重2.2171公克、淨重1.6943公克、驗餘淨重1.6922公克)、安非他命殘渣吸管1支,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9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6112號卷第117頁),足認扣案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無訛,應均予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及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吸管1支,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併予沒收銷燬,是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意旨所指附表編號4之111年8月2日扣案手機殼1個,難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專供施用毒品器具,雖經員警以煙毒檢驗包試劑初步鑑驗結果呈二級毒品陽性反應,然未再經鑑定,致無法認定該手機殼確實沾附第二級毒品而應併予沒收銷燬,又被告於警詢中僅坦認該手機殼為其所有,惟均未提及該物與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有何關聯(見111年度毒偵字第5781號卷第10頁),難認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亦不符第38條第2項所規定之物,從而,該部分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1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婕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檢察官聲請書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方式 扣案物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備註 1 110年8月1日晚間8時 桃園市平鎮區友人住處 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產生煙霧之方式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6922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吸管1支(以乙醇溶液沖洗含殘渣吸管1支,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㈠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110少-041號) ㈡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9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25號(即110年度毒偵字第6112號) 2 110年9月30日晚間7時30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日 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 無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24號(即110年度毒偵字第8652號) 3 111年7月4日晚間10時許 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附近 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產生煙霧之方式 無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E000-0000號)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23號(即111年度毒偵字第4562號) 4 111年8月2日晚間10時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日 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 手機殼1個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111保-0559號)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22號(即111年度毒偵字第5781號) 5 111年11月9日某時許 桃園市○○區○○路00巷0號6樓 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產生煙霧之方式 無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1060號 6 112年2月8日上午10時45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日 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 無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1706號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3-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