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韓偉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6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聲沒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1865赤霞珠干紅葡萄酒」共24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韓偉斌涉嫌未經許可輸入私酒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6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1865赤霞珠干紅葡萄酒」共24瓶(共計18公升),係未依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私酒,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57條第1項、第4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36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2年2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1865赤霞珠干紅葡萄酒」共24瓶,屬被告未經許可輸
入之私酒,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案,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案貨物照片、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等件在卷可憑,是該等物品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無訛,自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均予宣告沒收,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