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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國審矚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國審矚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羈押於法務部○○○○○○○○○○)選任辯護人 林秉彜律師(法扶律師)

吳怡德律師(法扶律師)方怡靜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公訴人及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案件,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㈠之檢證1至15、檢證17至20、檢證23-2、檢證24-1至26所示證據,及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

二、㈠辯證2、12所示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二、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㈡所示證據,及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二、㈡所示證據,均有調查必要性。

三、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如附表一、㈢所示,及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如附表二、㈢所示,均有調查必要性。

四、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㈠檢證16、21、22、24所示證據,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二、㈠辯證1所示證據,保留證據裁定,待審判期日如各欄說明中所示證據調查後,再為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之裁定。

理 由

一、依國民法官法第52條第4項、第54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應「慎選證據為之」,同法第62條第3項並明定證據應認為無調查必要性之情況:「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1條則再就「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之審酌,提出審酌因素及權衡指引,規定:「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適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度。」、「法院為第一項審酌時,基於實現本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範目的,認為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權衡其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是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准許調查:一、有誤導、混淆國民法官法庭之疑慮。二、有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不公正之預斷或偏見之疑慮。三、大量提出不必要之證據調查,造成國民法官法庭過度負擔。」又「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各聲請調查如附表一、二「證據名稱」欄所示證據,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本院之認定及理由,各如附表一、二「證據能力」欄及「調查必要性」欄所示。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法 官 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附表一: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調查必要性 ㈠罪責證據部分 檢證1 告訴人游O宗於112年2月7日偵訊時之證述 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該證據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亦無事證顯示有公務員違法取證等違法情況,有證據能力。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2 告訴人劉O朱於112年4月10日偵訊時之證述(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相字第227號卷卷二第176頁第2個問題以後刪除) 同上檢證1 同上檢證1 檢證3 告訴人廖O偉於112年2月7日偵訊時之證述 同上檢證1 同上檢證1 檢證4 證人張宏暐於112年5月1日偵訊時之證述 同上檢證1 同上檢證1 檢證5-1 112年2月7日案發地監視器影片勘驗筆錄 同上檢證1 同上檢證1 檢證6 被告之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 同上檢證1 同上檢證1 檢證7 告訴人游O翎之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 同上檢證1 同上檢證1 檢證8 被告於112年2月7日入院檢傷照片 同上檢證1 同上檢證1 檢證9 被告112年3月之國軍桃園總醫院診斷證明書 同上檢證1 同上檢證1 檢證10 告訴人游O翎於112年2月7日入院檢傷照片 同上檢證1 同上檢證1 檢證11 告訴人游O翎112年4月24日之林口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 同上檢證1 同上檢證1 檢證12 告訴人游O翎之林口長庚醫院急診病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偵字第20395號病歷卷第137至141頁) 同上檢證1 同上檢證1 檢證13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2)醫鑑字第1121100342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一份(不含解剖照片) 同上檢證1 同上檢證1 檢證14 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同上檢證1 同上檢證1 檢證15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相驗照片,照片編號為:02、03、05、06、07、09、11、12、14、19、21、27、46、49、50、60 同上檢證1 有調查必要性 一、照片編號02、03、05、06、07、09、11、12、14、19、21部分,同上檢證1。 二、照片編號27、46、49、50、60(下合稱本案照片A)部分: ㈠辯護人主張本案照片A均涉及死者死亡時之狀態,上開死者死亡現場照片含有暴力及血腥內容,純係企圖藉由給人強烈衝擊之證據訴諸情感,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法依證據理性判斷,而有產生預斷或偏見之虞,應駁回檢察官聲請調查此項證據等語。 ㈡本院之判斷: 1.「前項證據(按:即刺激性證據)之調查聲請,法院如認為係企圖藉由給人強烈衝擊之證據訴諸情感,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法依證據理性判斷,而有產生預斷或偏見之虞,且權衡調查該證據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即使藉由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處置仍無法排除該風險者,得曉諭檢察官、辯護人以適當方式調查;其情節嚴重者,得駁回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2.本案照片A依檢察官之說明,係顯示死者於本案現場所受傷勢,且照片所顯示之傷勢狀況亦非重複,是本案照片A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如:死者所受傷勢程度),具有非低之正面效益。 3.本案照片A固含有暴力或血腥之內容,惟檢察官業已表明會以直接以書面方式提供與國民法官辨認,照片會以一頁A4放兩張照片的方式為調查,已就證據調查時所生之刺激性、衝擊性有所降低。 4.從而,本院權衡調查本案照片A所生正面效益及危害程度,難認已達「危害程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是本案照片A應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16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解剖照片,照片編號為02、06、11、12、2671、78 一、本項證據(下稱本案照片B)為保留證據裁定,於審理期日待檢證15調查完畢後,始行作成裁定。 二、理由如下: ㈠本案照片B為死者解剖照片,所顯示者為死者更為具體之傷勢情形。 ㈡本院考量就死者傷勢狀況,檢證15業已有相當程度之證明,本案是否需要再就死者更為具體之傷勢情形照片為調查,宜於審判中聽取國民法官之意見後再為裁定。 檢證17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112年火災原因鑑定書中 ⑴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 ⑵火災證物鑑定報告 ⑶火災現場位置圖、平面圖、證物採樣位置圖、人員死傷位置圖(不含辯證6之照片89、90、91) 同上檢證1 同上檢證1檢證18 被告於112年4月14日偵訊供述 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無事證顯示此等被告供述有不具任意性等違法取得之情形。 同上檢證1 檢證19 被告112年4月20延押庭供述 同上檢證18 同上檢證1 檢證20 被告於112年6月16日偵訊供述 同上檢證18 同上檢證1 檢證21 告訴人游O翎於112年3月28日偵訊供述 一、本項證據為保留證據裁定,於審理期日待證人即告訴人游O翎於罪責部分作證完畢後,始行作成裁定。 二、理由如下: 依檢察官所敘明,本項證據將待證人游O翎於審理期日到庭作證後,視調查證據之結果決定是否捨棄此調查證據之聲請。是認本項證據有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2條所指「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之證據,須待審判期日調查其他證據之結果後,始足以認定其調查必要性」之情形,故本項證據保留證據裁定,於審理期日待證人游O翎證述完畢後,始行作成裁定。 檢證22 告訴人游O翎於12年6月14日偵訊供述 一、本項證據為保留證據裁定,於審理期日待證人即告訴人游O翎於罪責部分作證完畢後,始行作成裁定。 二、理由同上檢證21。 檢證23-2 112年1月26日案發地監視器影片截圖(無文字說明),編號1至51 同上檢證1 同上檢證1 檢證24 證人高O文於112年4月24日偵訊證述 一、本項證據為保留證據裁定,於審理期日待證人高O文於罪責部分作證完畢後,始行作成裁定。 二、理由如下: 依檢察官所敘明,本項證據將待證人高O文於審理期日到庭作證後,視調查證據之結果決定是否捨棄此調查證據之聲請。是認本項證據有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2條所指「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之證據,須待審判期日調查其他證據之結果後,始足以認定其調查必要性」之情形,故本項證據保留證據裁定,於審理期日待證人高O文證述完畢後,始行作成裁定 檢證24-1 證人高O文於112年4月24日偵訊提出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 同上檢證1 同上檢證1 檢證25 告訴人游O翎與被告於000年0月間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編號1、3、5、6、7、10、12、13、18 同上檢證1 同上檢證1 檢證26 告訴人廖O偉與告訴人游O翎於000年0月間之蝦皮聊聊對話內容截圖(A4紙共4面,單頁4張紙,1面4張圖) 同上檢證1 同上檢證1㈡科刑證據部分(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檢證27 被告於112年3月2日偵訊供述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認定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28 被告於112年3月2日羈押庭供述 同上檢證27 檢證29 證人游O櫻於112年2月21日偵訊證述 同上檢證27 檢證30 證人即被告父親鄧O煌於112年2月24日警詢證述 同上檢證27 檢證31 告訴人廖O偉於112年4月10日偵訊證述 同上檢證27 檢證32 證人陳O宜於112年4月20日偵訊證述 同上檢證27 檢證33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同上檢證27 檢證34 告訴人游O宗於112年2月7日之國軍桃園總醫院診斷證明書 同上檢證27 檢證35 告訴人游O宗於112年3月28日之嘉得診所診斷證明書 同上檢證27 檢證36 告訴人游O翎112年4月26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所附被害人生活照片10張(不包含該書狀本體) 同上檢證27 檢證37 112年6月14日被告信函 同上檢證27 檢證38 量刑趨勢建議系統查詢結果3則 同上檢證27 ㈢聲請傳喚證人 甲1 游O翎(於罪責調查階段及科刑調查階段,分別作證)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依檢察官所說明,就認定本案犯罪事實存否具有重要性(罪責證據部分),且有助於認定死者與被害人之互動情形等量刑事項(科刑證據部分),故認有調查之必要。 甲2 游O宗(於科刑調查階段作證)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依檢察官所說明,有助於認定證人與死者之互動狀況、死者成長過程等量刑事項,故認有調查之必要。 甲3 劉O朱(於科刑調查階段作證)附表二:被告、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調查必要性 ㈠罪責證據部分 辯證1 告訴人游O翎於112年6月14日偵訊證述 一、本項證據為保留證據裁定,於審理期日待證人即告訴人游O翎於罪責部分作證完畢後,始行作成裁定。 二、理由如下: 依辯護人所敘明,本項證據將待證人游O翎於審理期日到庭作證後,視調查證據之結果決定是否捨棄此調查證據之聲請。是認本項證據有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2條所指「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之證據,須待審判期日調查其他證據之結果後,始足以認定其調查必要性」之情形,故本項證據保留證據裁定,於審理期日待證人游O翎證述完畢後,始行作成裁定 辯證2 告訴人游O宗於112年2月7日偵訊時之證述 同上檢證1 有調查必要性 一、理由同上檢證1。 二、另說明:辯證2所示證據名稱固與檢證1相同,惟依檢、辯之說明,檢、辯各係針對不同之待證事實為調查,是就檢、辯各自所欲建構之攻防藍圖而言,各有其重要性存在,仍認有調查必要性。 辯證12 被告於112年1月23日至24日承諾為游O翎購買OOOOOO「OOOOO」(全稱詳辯護人「形式答辯狀-辯護人準備程序書(二)」)之LINE對話記錄文字檔截圖6頁 同上檢證1 同上檢證1 ㈡科刑證據部分(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辯證4 證人林O穎於112年2月7日偵訊時之證述 同上檢證27 辯證5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出動觀察記錄 同上檢證27 辯證6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112年3月2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編號89、90、91之照片 同上檢證27 辯證8 112年10月6日被告自看守所寄出予辯護人之信件 同上檢證27 辯證9 量刑趨勢建議系統查詢結果 同上檢證27 辯證13 被告於112年2月4日至6日與游O翎之LINE對話記錄文字檔截圖3頁 同上檢證27 ㈢聲請傳喚證人、量刑前調查暨鑑定 乙1 高O文(於罪責調查階段作證)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依辯護人所說明,就認定本案犯罪事實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之必要。 乙2 一、調查暨鑑定機構:台灣司法心理學會 二、調查暨鑑定事項: ㈠就刑法第57條第4、5、6款,所規定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量刑事由為調查。 ㈡就被告未來有無矯正教化之合理期待可能性、被告再社會化之合理期待可能性、被告再犯風險評估為鑑定。 有調查之必要性 理由: 依辯護人所說明,本項調查方法有助於豐富本案量刑判斷時之觀點,故認有調查之必要。爰考量辯護人主張送左揭機構進行量刑前調查暨鑑定,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訴訟參與人之意見後,准予為本項之調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等
裁判日期: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