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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審簡字第 17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17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雅譽被 告 林邱毅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29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 文林邱毅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七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1至7「宣告刑」欄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邱毅為址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明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條第3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亦知明瑩公司未與如附表所示公司間有實際銷貨往來,竟分別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至000年0月間,分別於如附表「開立發票及幫助逃漏營業稅期間」欄所示期間,開立如附表所示不實銷貨事項之明瑩公司統一發票,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公司供作進項憑證,使各該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營業人逃漏如附表所示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林邱毅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林邱閔、鍾婉貞分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陳述。

㈢明瑩公司之營業稅稅稽資料查詢作業列印、明瑩公司之股份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明瑩公司之103年至105年資產負債表、明瑩公司之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明瑩公司之104至105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明瑩公司之103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明瑩公司之103年至105年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9年5月7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0005604號函暨俄德光半導體有限公司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台灣浪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申報書、營業稅年度資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查核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年4月18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5135號函暨華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杏芙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申報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綠色節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申報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全國營業人網路申報報繳紀錄、真光世界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申報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5日京城數業字第1100001698號函暨明瑩光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63618號函暨明瑩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1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年3月1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32422號函暨明瑩光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統一發票影本。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前規定對被告較有利,是本案應適用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論處。

四、論罪科刑:㈠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等規定自明。而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屬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於有法規競合之情形,應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僅論以上述商業會計法之罪(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46號判決意旨)。

㈡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1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就附表編號2至7部分,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㈢被告就同一營業人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

犯行,仍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

㈣被告就附表編號2至7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

名,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㈤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不同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可明顯

區別,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而予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為明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不思誠信正當方式營

業公司,竟填製虛偽不實統一發票,用以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且造成國家稅賦短收,而危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查核管理之公平性與正確性,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罪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暨其生活、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及幫助逃漏營業稅期間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幫助逃漏稅額(新臺幣/元) 宣告刑 發票張數 銷售金額(新臺幣/元) 營業稅額 (新臺幣/元) 扣抵金額(新臺幣/元) 扣抵稅額(新臺幣/元) 1 杏芙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1、2月 21 5,249,475 262,475 5,249,475 262,475 0(因該營業人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復於起訴期間皆無進銷事實,經公訴檢察官減縮更正此部分事實,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本院爰不予審究。) 有期徒刑三月 104年3、4月 104年5、6月 104年7、8月 104年9、10月 105年1、2月 2 華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1、2月 12 7,208,200 360,410 7,208,200 360,410 360,410 有期徒刑四月 104年3、4月 3 綠色節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1、2月 16 3,536,375 176,819 3,536,375 176,819 176,819 有期徒刑二月 104年3、4月 104年5、6月 104年7、8月 104年9、10月 104年11、12月 4 台灣浪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9、10月 28 11,201,990 560,100 11,201,990 560,100 560,100 有期徒刑五月 103年11、12月 104年1、2月 5 俄德光半導體有限公司 104年1、2月 15 3,346,650 167,333 3,346,650 167,333 167,333 有期徒刑二月 104年3、4月 104年5、6月 104年7、8月 104年9、10月 104年11、12月 6 真光世界有限公司 103年9、10月 6 3,053,800 152,690 3,053,800 152,690 152,690 有期徒刑二月 7 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3、4月 14 4,580,775 229,039 4,580,775 229,039 229,039 有期徒刑三月 104年5、6月 104年7、8月 104年9、10月 104年11、12月 105年1、2月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裁判日期:2023-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