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審簡字第 46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46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卓承邦選任辯護人 蔡孟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720號、第25739號),本院受理後(111年度審易字第237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甲○○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乘機性騷擾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5行「身後徒手環抱其」更正為「身後徒手環抱A女」。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告訴人AE000-H111112之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陳述」。

(三)另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部分,另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乘機性騷擾罪。

(二)爰審酌被告因一時情緒低落,本於嚇唬告訴人之想法,竟逞一己私慾,趁告訴人AE000-H111112(下稱B女)不及抗拒之際,違反告訴人之意願,而為本案之性騷擾犯行,其所為侵害他人之身體自主權,實不可取,應予懲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本案告訴人身心受創之程度,並考量辯護人於刑事陳報狀中表示被告已因此事持續接受心理諮商(詳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371號卷第99頁),被告仍未與告訴人B女達成和解乙情,暨其大學在學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720號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慈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5720號111年度偵字第25739號被 告 甲○○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5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意圖性騷擾之犯意,分別為:(一)於民國111年5月21日凌晨2時30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與中寧街口,見代號AE000-H111111號(89年11月生,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成年女子隻身一人,遂乘其不及抗拒,自A女身後徒手環抱其,並短暫地觸摸A女下體得逞。(二)於111年5月21日上午7時31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前,見代號AE000-H111112號(86年5月生,真實姓名詳卷,下稱B女)成年女子隻身一人,遂乘其不及抗拒,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B女後方徒手觸摸其臀部得逞。

二、案經A女、B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A女、B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屬實,並分別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A女部分)、3張(B女部分)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乘機性騷擾罪嫌。被告分別於111年5月21日上午2時30分許、上午7時31分許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檢 察 官 翟 恆 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 郁 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裁判日期:202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