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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審簡字第 7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72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懋榮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92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審訴字第27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經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陳懋榮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懋榮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其身為證人,應依其個人親身經歷誠實作證,竟藐視證人到庭作證應據實陳述之義務,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於供前具結後虛偽陳述,妨害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影響司法裁判之公正性,無端耗費司法資源,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考量其素行、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慈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92號被 告 陳懋榮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懋榮前與曾智奎於民國109年3月9日因共同涉犯竊取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之前、後車牌各1面,而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7967號提起公訴(該案2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10年度易字第415號判決【下稱前案】有罪確定)。詎陳懋榮明知上開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之前、後車牌各1面係由其與曾智奎共同竊取,竟為維護曾智奎,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10年10月22日下午2時10分許,在桃園地院於第17法庭審理前案時,經告知依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若其證言可能導致自己遭受犯罪之訴追,得就個別具體問題主張拒絕證言權,仍以證人於供前具結後,就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意虛偽證述如附表所示之不實陳述,足以影響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告發暨本署執行科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懋榮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有於前案審理時供前具結後,為如附表所示之虛偽證述之事實。 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前案110年10月22日下午2時10分許,在桃園地院於第17法庭審理筆錄、被告於110年10月22日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前案證人之結文各1份 被告有於前揭時、地,供前具結後,為如附表所示之證述之事實。 3 本署109年度偵字第7967號案件109年3月9日下午10時14分訊問筆錄1份 被告於前案檢察官訊問時,供稱車號000-0000號車牌係由其與前案之共同被告曾智奎共同竊取之事實。 4 本署109年度偵字第7967號案件109年3月9日下午9時52分訊問筆錄1份 前案之共同被告曾智奎於前揭時間,在檢察官訊問時,承認車號000-0000號車牌係由其駕駛車輛搭載被告陳懋榮共同竊取之事實。 5 本署109年度偵字第7967號案件109年5月7日上午10時21分 前案之共同被告曾智奎於前揭時間,在檢察官訊問時,承認車號000-0000號車牌係由其駕駛車輛搭載被告陳懋榮共同竊取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懋榮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玟君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邱均安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 虛偽證述內容 1 「(檢察官問:是否記得你有在109年3月9日駕駛AGN-2320號小客車被警察查獲的事情?)日期跟車牌我不記得,但有這樣的事情發生。」 2 「(問:那台車上面當時懸掛的車牌是000-0000,這個車牌是如何取得的?)是我去福州一街不知道何處的路旁突然下車徒手扳開竊取過來的。」 3 「(問:你竊取的時候,曾智奎就在車上了?)是。」、「(問:曾智奎當天為何會跟你一起在車上?)他去家裡找我,剛好我要出門,我就約他跟我一起出門。」 4 「(問:你當時是要出門做什麼事?)撿資源回收。」 5 「(問:撿資源回收為何會約曾智奎一起去?)他剛好來找我,我剛好要出門,就找他跟我一起出門。」 6 「(問:為何會在半路突然想要換車牌?)我怕被查獲,我就把車停在一邊,自己下車搬了一個車牌上車。」 7 「(問:你當時是一個人下車去偷車牌?)是。」 8 「(問:為何你之前在羈押庭的時候跟法官說你是跟曾智奎一起偷的?)我們是一起被查獲,但是下去偷車牌的人是我,他不知情。」 9 「(問:曾智奎在警詢跟偵查時也都說是他跟你一起下車偷車牌的,有何意見?)曾智奎可能記錯,是下車跟我一起在被查獲的資源回收場,我們是一起在資源回收場做回收。」 10 「(法官問:你109年3月9日被警察查獲這一天,你的意識狀態為何?)清楚。」 11 「(問:你於109年3月9日當天在警詢、偵訊及翌日在法院接受訊問時,你的意識狀態為何?)很瀰漫,就是很累。」 12 「(問:你說你的精神狀態很累,你當時回答警察、檢察官、法官問你的問題,你有無說謊?)我當時說了什麼我現在不記得。」 13 「(問:〔提示109年度偵字第7967號卷第29-31頁,並告以要旨〕你於該次筆錄向警察表示你要補充涉及的車號000-0000號竊盜案件事實,你於這一次筆錄供述AGN-2320車上車牌000-0000兩面是你與曾智奎一起去竊取並更換,與今天所述不同,有何意見?)是一起去,但是他沒有跟我一起行竊。」 14 「(問:如果曾智奎沒有與你一起行竊,為何你要向警察表示曾智奎有與你一起行竊,而且這是你在竊取ANF-7376這兩面車牌當天的事情?)是警察自己的說詞,應該是警察記載錯誤。」 15 「(問:依你所述,不是因為你與曾智奎有仇怨,所以你要陷害他?)沒有。」 16 「(問:〔提示同上卷第216頁,並告以要旨〕但你於同日偵訊時亦供述你與曾智奎在3月8日半夜一起去偷ANF-7376車牌,你們一起去拆車牌,曾智奎也有拆車牌,有何意見?)車牌確實是我一人下去偷的。」 17 「(問:如果車牌真的是你一人所竊,為何你於案發後不到兩天的時間,先後向警察、檢察官表示該車牌是你與曾智奎一起行竊?)曾智奎在車上,他沒有跟我一起下車行竊。我會說是我們兩個人一起偷的是因為當時精神狀況不好。」 18 「(問:〔提示109年度聲羈卷第104頁,並告以要旨〕如果ANF-7376車牌確實是你一人單獨所竊,為何於法官訊問時供述該車牌是你們一起去拆的?)那時我的意思是一起去沒有錯,他在車上,我下車。是我口誤。」 19 「(問:〔提示同上聲羈卷第107頁,並告以要旨〕當時筆錄有讓你簽名,代表有讓你看筆錄,如果你口誤,為何沒有向法官聲請更正你口誤之處?)因為現在審判長講內容我才知道。」 20 「(問:〔提示同上聲羈卷第103-109頁,並告以要旨〕雖然你說你當時口誤,但當時法官有問你曾智奎自己供述的內容,你還向法官表示本來要用開口扳手,但是因為不好用所以沒有用,顯見你並不是口誤,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我沒有說謊,我據實陳述,我之前講的是謊話。」 21 「(問:〔提示同上聲羈卷第89-93頁,並告以要旨〕在這次的聲羈訊問中,曾智奎冒著可能被法官裁定羈押的情形下,坦承於109年3月9日與你一起偷竊ANF-7376號小客車車牌,並供述你們二人拿開口扳手拆卸車牌,你們二人都有碰到車牌,你們二人一起把前後車牌分別裝上AGN-2320小客車,他好像是裝後車牌,你應該是前車牌,勾稽你於109年3月9日之警詢、偵訊、109年3月10日之訊問筆錄內容及曾智奎這次訊問筆錄內容,應可代表你於上開警詢、偵訊、訊問筆錄所述應符合事實,是否如此?)不是,事實真的是我一個人去偷的。」

裁判案由:偽證
裁判日期:202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