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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審交訴字第 37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交訴字第37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駿璿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4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駿璿(所涉無駕駛執照酒醉駕車而過失傷害罪嫌,未據告訴)於民國112年6月22日晚間9時30分許至同日晚間約10時許,在桃園市楊梅區楊新北路附近某租屋處飲用啤酒,明知酒後駕車易生危險,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23)日凌晨0時許,無駕駛執照而自該處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沿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1段由自立街往環東路方向行駛,嗣於同日凌晨1時1分許,行經中山北路1段與自強街交岔路口,欲左轉行駛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因酒後注意力減弱致疏未注意,即逕行左轉,適有被害人賴弈成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被害人劉彥狄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山北路1段由環東路往自立街方向直行行經,見狀均因閃避不及,遭被告所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擦撞,致被害人賴弈成、被害人劉彥狄均人車倒地,賴弈成因而受有右側手肘、左側手肘、左側大腿、右側膝部、後胸壁擦傷、左側小腿挫傷等傷害,劉彥狄則受有等右側受肘、右側腕部、右側膝部、左側膝部、後胸壁擦傷等傷害。詎被告明知其騎車肇事發生本件車禍,下車查看後,見被害人賴弈成、被害人劉彥狄受傷,竟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之犯意,未予以處理或停留現場等候警方及醫護人員處理,逕行返回其上開自用小客車內,因無法成功發動該車電門,即棄車徒步進入附近學校內躲藏而逃逸。嗣因現場目擊民眾記下被告衣著特徵及逃逸路線並報警處理,經警於同日凌晨1時45分許,循線至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市楊明國中,當場查獲被告,並於同日凌晨2時27分許,測得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8毫克,因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12年9月28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 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9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佳穎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頴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裁判日期: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