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審易字第 300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300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文昱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文昱與告訴人藍寶珠為母子,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詎被告基於傷害之犯意,於112年6月8日17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巷0號告訴人住處,因飲用飲料遭其制止心生不滿,基於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身體之犯意徒手將告訴人推倒,致告訴人受有胸壁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同法第280條雖明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然既係加重其刑,且第287條前段所規定須告訴乃論者,又以罪而不以刑為準則,則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第1項之罪,自在告訴乃論之列(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96 號判例、80年台上字第314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為告訴人之子,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可參(見偵卷第11頁),被告對告訴人所為涉犯刑法第280條、第277

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依上揭意旨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證,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裁判日期:202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