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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審易字第 7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720號聲 請 人暨公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峻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於112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更正及本院依職權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所記載之「公仔拾陸隻」應更正為「公仔拾伍隻」;又在第2頁第四行與第五行之間應加上一行「理由」。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在第2頁第四行與第五行之間未有一行「理由」,此為明顯之脫漏,又主文欄第二行所記載之「公仔拾陸隻」,顯然為「公仔拾伍隻」之筆誤,此觀原判決事實欄一㈠、理由欄壹貳二所述即明。上開脫漏及誤載顯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無影響,爰依聲請及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4-01-31